发明创造名称: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其产物及产物的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34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573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40627.1
申请日:2015-03-27
复审请求人:华东理工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荫
合议组组长:高晓薇
参审员:许喆
国际分类号:C08J9/28,C08F220/14,C08F222/14,C08F220/56,B01J20/26,B01D15/08,C07H15/16,C07H1/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40627.1,名称为“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其产物及产物的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华东理工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3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3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于申请日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采用式II所示单体化合物与式III所示单体化合物在惰性气体氮气存在下于80℃反应24小时,合成种子乳液;
步骤(2):以所述的种子乳液为核心,采用式I所示单体化合物与式II所示单体化合物、林可霉素A与所述的种子乳液无规共聚,在有惰性气体氮气存在下于60℃反应24小时,将所述的反应物中的溶剂和林可霉素A除去,得到沉淀物,将所述的沉淀物干燥得到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
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置于层析柱中,用林可霉素溶液作为上样液,层析后用洗脱剂洗脱后,所得林可霉素A组份的纯度高于9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种子乳液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1):以水为溶剂,十二烷基硫酸钠为表面活性剂,过硫酸铵为引发剂,将三者混合,得到混合物;
步骤(1.2):将所述的式III所示单体化合物与所述式II所示单体化合物按质量比为10:1加入所述的混合物中,在惰性气体氮气存在下于80℃反应24小时,得到所述的种子乳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2.1):以水为溶剂,十二烷基硫酸钠为表面活性剂,过硫酸铵为引发剂,以环己醇和十二烷醇为致孔剂,将以上五种试剂与所述的种子乳液混合得到混合物;
步骤(2.2):将所述的式I所示单体化合物和所述的式II的单体化合物按质量比1:11加入混合物中,在有惰性气体氮气存在下于60℃反应24小时,得到反应物;
步骤(2.3):将所述的反应物中的溶剂除去,得到沉淀物,将所述的沉淀物干燥得到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环已醇和所述的十二烷醇的体积比为2:1。
5. 一种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根据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制备。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在从含林可霉素的水溶液中分离林可霉素A组分的应用。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柱层析分离中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为将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置于层析柱中,以0.15ml/min的流速,初始浓度为1.0mg/ml的林可霉素为上样液,层析后用0.1mol/l的氢氧化钠溶液洗脱后,考察分子印迹聚合物在柱层析分离中对林可霉素的分离效果。
8. 根据权利要求5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发酵液验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方法为将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置于层析柱中,用林可霉素发酵液作为上样液,层析后用洗脱剂洗脱后,所得林可霉素A组份的纯度高于90%。”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Effects of porogens on the morphology and enantioselectivity of core–shell molecularly imprinted polymers with ursodeoxycholic acid”, Shuang Liang et al.,《Separation and Purification Technology》,第72卷,第208-216页,公开日为2010年12月31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步骤(1)-(2)的反应温度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限定了反应时间;②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置于层析柱中,用林可霉素溶液作为上样液,层析后用洗脱剂洗脱后,所得林可霉素A组份的纯度高于90%。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对林可霉素A具有良好的特定选择和吸附性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针对区别特征①-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林可霉素A替换熊去氧胆酸作为模板分子参与反应,并对具体的反应温度和时间进行常规调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模板分子不同进而得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不同,具体反应条件有差别。针对该区别特征,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相应区别特征的评述,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4)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5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从含林可霉素的水溶液中分离林可霉素A组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5)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5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到柱层析分离中,而且权利要求7限定的步骤均为本领域进行柱层析分离的常规实验方法,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6)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5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作为柱层析分离介质使用。而且使用林可霉素发酵液作为上样液、分离和洗脱的具体工艺、反应条件属于常规选择,可以预期制备得到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同样可以获得较好的选择吸附性。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7)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熊去氧胆酸作为模板分子参与反应的分子印迹聚合物,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知该分子印迹聚合物对于林可霉素中林可霉素A和林可霉素B的分离效果,本申请使用制成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置于层析柱中,对林可霉素及其类似物进行分离,分离出纯度较高的林可霉素A,该方法能在水相条件下,将林可霉素A与林可霉素B及其类似物进行分离,获得高纯度林可霉素A,并与柱层析技术结合取得较好的分离结果。驳回决定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模板分子除去后可以获得对模板分子及其类似物具有特定吸附位点的聚合物,从而实现对目标分子的特定选择,因此,为了获得对林可霉素A具有特定选择和吸附性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林可霉素A替换熊去氧胆酸作为模板分子参与反应。其次,分子印迹聚合物属于一种常规的层析分离介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应用于层析柱技术和林可霉素发酵液技术中。再者,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其方法制备得到的MIP具有很好的选择识别性和吸收能力。模板分子的种类主要对选择性吸附分子的类型产生影响,具体吸附性能的大小是由其具体制备工艺和原料配比决定的,当将模板分子替换成林可霉素A后,制备得到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可以预期能够具有对林可霉素A具有较好选择吸附性能,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具体的反应条件或原料配比进行合理调节。
申请人华东理工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如下理由:对比文件1通过相应的研究手段得出了一种适于熊去氧胆酸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即其提供的方法中涉及的试剂、参数及步骤适于UDCA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但是,若将其中的熊去氧胆酸替换为林可霉素A,得到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分离效果如何难以预期。由于林可霉素A和林可霉素B结构上仅为在4位上A为丙基、B为乙基,将其中的熊去氧胆酸替换为林可霉素A,选择性、吸附量、纯度是否依旧能够保障也无法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知该方法制备得到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对于林可霉素中的林可霉素A和林可霉素B的分离效果。针对不同的模板分子,在单体、交联剂、致孔剂、分离条件等方面均要进行系统研究和优化才能得到最佳分离效果,而非仅通过替换模板分子就能获得类似或理想的分离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申请提供的吸附效果、对林可霉素A和林可霉素B的选择性效果、对林可霉素A的分离效果等均不可预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主要区别为模板分子的不同。而分子印迹聚合物的选择吸附性能与制备过程中所使用的模板分子的类型有关,基于不同选择分离性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模板分子进行合理替换。而且林可霉素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模板分子(参见“林可霉素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及吸附性能研究”,吴晶等,《分析试验室》,公开日2013年03月31日;“林可霉素A分子印迹聚合物微球的制备及性能”,蒋兴娜等,《武汉工程大学学报》,公开日2012年05月),本领域也普遍存在将林可霉素A与其类似物分离纯化的需求。其次,在分子印迹材料的制备过程中,模板分子中的特征基团能够与功能单体发生化学键作用是制备成功的必要因素,对比文件1中熊去氧胆酸分子的2个羟基和1个羧基基团易与功能单体丙烯酰胺发生氢键作用,而林可霉素A 分子具有4个羟基基团,也可以和丙烯酰胺通过氢键作用很好结合,且林可霉素A与熊去氧胆酸的分子量相差不大,所以将模板分子熊去氧胆酸替换成林可霉素A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再者,在制备工艺确定的前提下,当模板分子替换成林可霉素A,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分离性的需要对反应温度和时间进行常规调节。模板分子林可霉素A和熊去氧胆酸的结构和性能类似,影响分子印迹聚合物选择吸附性的主要因素是合成过程中模板分子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性能需要进行合理调整即可。由于制备工艺相同、模板分子林可霉素A和熊去氧胆酸的分子性质和分子量相似,因此林可霉素A分子印迹的吸附分离效果是可以从熊去氧胆酸分子印迹聚合物的表现进行合理预期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置于层析柱中,用林可霉素溶液作为上样液,层析后用洗脱剂洗脱后,所得林可霉素A组份的纯度高于90%”,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①二者的模板分子不同,权利要求1为林可霉素A,对比文件1为熊去氧胆酸,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制备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置于层析柱中,分离出林可霉素A组分的纯度;②二者制备种子乳液的反应温度略有不同,乳液聚合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反应温度和时间不同。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林可霉素A具有特定选择性和吸附性的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现代生化分离技术及应用研究》,余兰兰等编著,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版,2011年12月第1次印刷,2011年12月公开,第253页,下称证据1)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为了获得对林可霉素A具有特定选择性和吸附性的分子印迹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林可霉素A代替熊去氧胆酸作为模板分子制备分子印迹聚合物并将其应用于林可霉素A的分离,以得到高纯度的林可霉素A组分。置于层析柱中进行分离的过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林可霉素A的具体纯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确定的。对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对反应温度、时间进行选择和调整,本申请也无证据表明对反应温度、时间的选择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4)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产品也不具备创造性。(5)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把以林可霉素A为模板分子制得的分子印迹聚合物用于从含林可霉素的水溶液中分离林可霉素A组分。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6)把以林可霉素A为模板分子制得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层析柱中分离林可霉素A组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层析柱分离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7)把以林可霉素A为模板分子制得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从林可霉素发酵液中分离林可霉素A组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发酵液验证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8)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陈述的理由,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在对映选择性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当把熊去氧胆酸替换为林可霉素A后,得到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对林可霉素A也应具有高选择性和吸附性。其次,本申请并没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因为模板分子的不同而对功能单体、交联剂和致孔剂进行明显的选择和改进。另外,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分离条件的不同对林可霉素A组分的分离纯度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的“林可霉素溶液”修改为“林可霉素发酵液”。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采用式II所示单体化合物与式III所示单体化合物在惰性气体氮气存在下于80℃反应24小时,合成种子乳液;
步骤(2):以所述的种子乳液为核心,采用式I所示单体化合物与式II所示单体化合物、林可霉素A与所述的种子乳液无规共聚,在有惰性气体氮气存在下于60℃反应24小时,将所述的反应物中的溶剂和林可霉素A除去,得到沉淀物,将所述的沉淀物干燥得到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
所述的制备方法制成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置于层析柱中,用林可霉素发酵液作为上样液,层析后用洗脱剂洗脱后,所得林可霉素A组份的纯度高于90%。”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如下理由:对比文件1通过相应的研究手段得出了一种适于熊去氧胆酸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即其提供的方法中涉及的试剂、参数及步骤适于UDCA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但是,若将其中的熊去氧胆酸替换为林可霉素A,得到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分离效果如何难以预期。由于林可霉素A和林可霉素B结构上仅为在4位上A为丙基、B为乙基,将其中的熊去氧胆酸替换为林可霉素A,选择性、吸附量、纯度是否依旧能够保障也无法预期。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知该方法制备得到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对于林可霉素中的林可霉素A和林可霉素B的分离效果。针对不同的模板分子,在单体、交联剂、致孔剂、分离条件等方面均要进行系统研究和优化才能得到最佳分离效果,而非仅通过替换模板分子就能获得类似或理想的分离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申请提供的吸附效果、对林可霉素A和林可霉素B的选择性效果、对林可霉素A的分离效果等均不可预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2页,8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2015年04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于申请日2015年0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熊去氧胆酸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参见第2.3.2节及表1):
制备种子乳液:将0.27g NaHCO3加入到装有148mL去离子水和0.26g表面活性剂十二烷基硫酸钠(SDS)的烧瓶中,以150rpm的速度缓慢搅拌反应体系,同时将温度在30min内缓慢升温到90℃,然后加入10g甲基丙烯酸甲酯(MMA)(即式Ⅲ所示单体)和1.04g乙二醇二甲基丙烯酸酯(EGDMA)(即式Ⅱ所示单体)组成的混合物,通氮气10min除氧后将1mL含有0.19g过硫酸铵的水加入到混合液中引发聚合,在温度85℃,搅拌速度为250rpm的条件下反应24h。
分子印迹聚合物乳液聚合:将18mL去离子水和0.1g SDS加入到150mL锥形瓶中,以150rpm的速度缓慢搅拌,同时将温度在20min内升温至70℃,将2.02gEGDMA(即式Ⅱ所示单体),0.18g丙烯酰胺(AM)(即式Ⅰ所示单体)(经换算,式Ⅰ单体与式Ⅱ单体的质量比约为1:11.2)和100mg熊去氧胆酸(UDCA)的混合物,与11g含有致孔剂(环己醇和十二烷醇,体积比2:1)的种子乳液混合20min,然后将混合液加入到反应容器中,通氮气10min后,将1mL含有0.04g过硫酸铵的水加入到反应体系中引发反应进行,70℃下继续反应6h,得到分子印迹聚合物。
除去致孔剂和模板:将模板分子(UDCA)从分子印迹聚合物中洗脱以获得可吸附位点,先用1M的醋酸铵溶解在乙醇/乙酸/水(8:5:7)混合液的溶液洗,然后用乙酸/乙醇(1:3)和甲醇洗(即洗涤后得到沉淀物)。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第2.3.3节)在测试之前,将颗粒在60℃真空干燥5小时。
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为:①二者的模板分子不同,权利要求1为林可霉素A,对比文件1为熊去氧胆酸,并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制备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置于层析柱中,分离出林可霉素A组分的纯度;②二者制备种子乳液的反应温度略有不同,乳液聚合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反应温度和时间不同。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实际起到的作用,合议组考察了本申请说明书的内容。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采用本申请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能够在水相条件下,能够在水溶液中,将林可霉素A与林可霉素B及其它类似成分组分分开,从而获得高纯度林可霉素A。并与柱层析技术结合取得较好的分离结果,在柱层析中可以一步将林可霉素粗品纯化得到较高组分的林可霉素A组分,林可霉素A的纯度可以达到94.95%,方法简便,纯度较高;在林可霉素发酵液中,此技术相结合可以从发酵液中将林可霉素A组分分离出,得到纯度为93.3%的林可霉素A组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段)。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本申请并没有实验数据证明种子乳液的反应温度略有不同,乳液聚合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反应温度和时间的不同对分子印迹聚合物分离效果的影响。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对林可霉素A具有特定选择性和吸附性的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分子印迹技术是一种有效的对目标分子具有预定选择性的制备技术,所制得的聚合物被称为分子印迹聚合物。它是将模板分子与功能单体通过共价键或非共价键形成超分子复合物,然后交联聚合,洗脱除去模板分子、便得到了在空间结构、功能基团结合位点均与模板分子互补的超分子高聚物。该高聚物将目标分子的结构保持“印迹”,具有高度专一的识别性能。其中,功能单体应具有与模板分子能相互作用的适宜功能基团,功能单体与模板分子的结合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共价结合,另一种是非共价结合。功能单体与模板分子的非共价结合是通过氢键、静电作用或离子交换、金属螯合、疏水及范德华力等方式相结合(参见证据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以熊去氧胆酸为模板分子制备分子印迹聚合物的方法,其中功能单体丙烯酰胺上的酰胺基团与熊去氧胆酸上的羟基、羧基等通过氢键进行非共价结合,从而实现分子印迹聚合物对熊去氧胆酸的选择性吸附。并且在分离熊去氧胆酸和其对映体鹅去氧胆酸方面取得了高选择性的分离效果,如熊去氧胆酸的回收率可达到95%,对映体过量值为98.7%(参见对比文件1表6,及3.8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林可霉素溶液中的林可霉素A、林可霉素B结构相似,二者仅相差一个CH2,其分子结构中也具有能够与酰胺基团通过氢键进行非共价结合的羟基,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备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对分子式相同、仅构型不同的对映体具有高的选择性和优异的分离效果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对林可霉素A具有特定选择性和吸附性的分子印迹聚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以林可霉素A代替熊去氧胆酸作为模板分子制备分子印迹聚合物并将其应用于林可霉素A的分离,以得到高纯度的林可霉素A组分。而具体的置于层析柱中进行分离的过程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林可霉素A的具体纯度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常规技术手段可以确定的。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合成种子乳液的反应温度为85℃、分子印迹聚合物乳液聚合的反应条件是在70℃下反应6h。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对反应温度、时间的选择和调整,是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应用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即可实现的,并且本申请也无证据表明对反应温度、时间的选择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4分别对种子乳液的制备步骤、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制备步骤及致孔剂等作了进一步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2和3,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水为溶剂、十二烷基硫酸钠为表面活性剂、过硫酸铵为引发剂,使式Ⅲ所示单体化合物与式Ⅱ所示单体化合物按10:1.04的质量比进行反应得到种子乳液,以及以水为溶剂、十二烷基硫酸钠为表面活性剂、过硫酸铵为引发剂、以环己醇和十二烷醇为致孔剂,使种子乳液与式Ⅰ所示单体化合物、式Ⅱ所示单体化合物(二者质量比约为1:11.2)进行反应制备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此基础上,对单体化合物的质量比、引发剂的投料顺序以及反应条件进行选择和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应用常规实验手段即可实现的,也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所述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根据权利要求1的制备方法制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熊去氧胆酸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产品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在从含林可霉素的水溶液中分离林可霉素A组分的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把以林可霉素A为模板分子制得的分子印迹聚合物用于从含林可霉素的水溶液中分离林可霉素A组分。因此,在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柱层析分离中的方法。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柱层析分离中的方法。把以林可霉素A为模板分子制得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层析柱中分离林可霉素A组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层析柱分离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发酵液验证的方法。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发酵液验证的方法。把以林可霉素A为模板分子制得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应用于从林可霉素发酵液中分离林可霉素A组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具体的发酵液验证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理由(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核壳型分子印迹聚合物以熊去氧胆酸作为模板分子,能够从熊去氧胆酸与鹅去氧胆酸的混合物中高效的分离出熊去氧胆酸,即在对映选择性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分子印迹聚合物对模板分子具有高度专一的识别性能,在对比文件1制备的分子印迹聚合物能够对两个对映体具备高选择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当把熊去氧胆酸替换为林可霉素A后,得到的分子印迹聚合物对林可霉素A也应具有高选择性和吸附性,进而预期在林可霉素A和林可霉素B的分离、林可霉素A的吸附量、从林可霉素A的发酵液中提取林可霉素A组分的纯度等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其次,分子印迹分离技术中功能单体、交联剂、致孔剂、分离条件等因素对分子印迹聚合物的分离效果的影响是本领域中已知的,但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采用的功能单体、交联剂、致孔剂均是相同的,即本申请并没有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因为模板分子的不同而对功能单体、交联剂和致孔剂进行明显的选择和改进。另外,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分离条件的不同对林可霉素A组分的分离纯度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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