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自动创建Web页面的目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08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58210
优先权日:2012-09-27
申请(专利)号:201380045026.1
申请日:2013-09-16
复审请求人:英特尔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丽娜
合议组组长:李圆
参审员:汪宁
国际分类号:G06Q5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45026.1,名称为“自动创建Web页面的目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英特尔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9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6、8-12、14、16、30-33、35、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7、13、15、17-29、34、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对比文件1(“Screen Readers Cannot See Ontology Based Semantic Annotation for Visually Impaired Web Travellers”,Yeliz Yesilada等,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第3140卷,第445-458页,2004年12月31日)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特征,其所要解决问题、达到的效果均与权利要求1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6、8均不具备新颖性。3、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7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9-16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9-12、14、1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3、15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具有处理器执行相应方法;以及具有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6、从属权利要求18-1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8-19不具备创造性。7、从属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8、权利要求21-28请求保护存储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指令执行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8的方法相对应。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使用计算机指令实现相应方法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21-28不具备创造性。9、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存储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指令使得计算机能够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讲,使用计算机指令实现相应方法是所属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8的评述,权利要求2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0、权利要求30-37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30-33、35、37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4、36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7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
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以及
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定位所述Web页面中标识用于视觉障碍者的主题的标记。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来创建所述目录。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所述目录中提供能够选择以描述所述Web网站的结构的项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将所述目录呈示为下拉菜单。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对浏览器提供插件或附加件以创建所述目录。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用分析器以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来填充所述目录。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用户能够移动穿过所述目录中的多个条目,而无需查看网页上的对应主题。
9. 一种装置,其包括:
用于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的部件;
用于接收选择以直接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的部件;以及
用于当所述目录中的条目被选择时,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的部件。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定位Web页面中标识用于视觉障碍者的主题的标记的序列的部件。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创建目录的序列的部件。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在所述目录中提供能够选择来描述所述Web网站的结构的项目的序列的部件。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将所述目录呈示为下拉菜单的序列的部件。
14.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对浏览器提供插件或附加件以创建所述目录的序列的部件。
15.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分析器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以填充所述目录的序列的部件。
16.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使用户能够移动穿过所述目录中的多个条目,而无需查看所述Web页面上的对应主题的序列的部件。
17. 一种装置,其包括:
处理器,用于自动地创建网页的目录,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网页或所述目录,并且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以及
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所述处理器用于通过定位所述网页中的标记来创建所述目录。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所述处理器用于使用文档模型树来构建所述目录。
20.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装置,其包括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以创建所述目录的分析器。
21. 存储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指令使得计算机能够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
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
接收选择以直接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以及
当所述目录中的条目被选择时,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
22.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定位Web页面中标识用于视觉障碍者的主题的标记。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创建目录。
24.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在所述目录中提供能够选择来描述所述Web网站的结构的项目。
25.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将所述目录呈示为下拉菜单。
26.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对浏览器提供插件或附加件以创建所述目录。
27.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使用分析器来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以填充所述目录。
28. 如权利要求21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使用户能够移动穿过所述目录中的多个条目,而无需查看所述Web页面上的对应主题。
29. 存储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指令使得计算机能够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8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
30.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的部件;
用于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的部件;以及
用于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的部件。
31.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定位所述Web页面中标识用于视觉障碍者的主题的标记的部件。
3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来创建所述目录的部件。
33.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在所述目录中提供能够选择以描述所述Web网站的结构的项目的部件。
34.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将所述目录呈示为下拉菜单的部件。
35.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对浏览器提供插件或附加件以创建所述目录的部件。
36.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使用分析器以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来填充所述目录的部件。
37. 如权利要求30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使用户能够移动穿过所述目录中的多个条目,而无需查看网页上的对应主题的部件。”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的第5节介绍了碎化页面的两种方法,即一种方法是逻辑碎化页面,另一种方法是物理碎化页面,在逻辑碎化页面的方法中,用户添加从TOC到headings(标识点)以及还回到TOC以便逻辑碎化页面的链接;在物理碎化页面方法中,用户基于页面中的chunks来创建分离的页面并且用户被允许从TOC移至这些页面和移回。可以看到,对比文件1的第5节介绍的过程从未涉及如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2、对比文件1的第5节并未用语言描述过“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以及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对比文件1的图1示出了Dante的基本架构并且记载了“Dante背后的思想是分析网页以提取这样的对象并且使用Travel Ontology中的术语对它们进行注释,Travel Ontology旨在封装关于对象的丰富结构和导航知识”(第445页),由此可见,Dante是应用程序开发人员使用的开发工具,对比文件1的第1节和图1介绍了Dante的功能和基本架构,其中并未涉及“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以及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的第1节-第5节虽然没有文字记载“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但其公开了浏览本体技术,将网页形成导航列表,形成了TOC,这本身就是自动生成网页目录,特别是在第5节(Using the Travel Ontology)详细介绍了如何生成TOC(Web页面目录),如何建立页面移动的焦点、如何结构化连接表,且图3明确显示了将网页转换后,其具有页面目录和相应链接(见图3中的B 页面包含了TOC,D中是结构化的链接 ),因此能够确定用户可以导航web页面,通过点击链接访问页面上的项目;同时,对比文件1同样是为了解决视力受损人员浏览网页困难的问题,也与本申请相同。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6、8-12、14、16、17-19、21-24、26、28-29、30-33、35、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5-7、13-15、20、25-27、29、34-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我们添加从TOC到headings(标识点)以及还回到TOC以便逻辑碎化页面的链接”,从上下文理解来看,该句公开的内容指的是使用软件工具Dante产生页面目录这个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即,通过添加从TOC到headings(标识点)以及还回到TOC以便逻辑碎化页面的链接的方式,来使得Dante这个工具能够生成页面目录,其并不表示上述生成目录的方式是手动或其他非自动的方式;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在逻辑碎化中,用户可以继续读取下一chunk而不用返回到TOC。然而,页面中的链接数量(从/至TOC)可能太多并且对于用户来说难以管理,额外添加的链路可增加认知需求”,从上下文理解来看,其指的是自动生成目录之后,链接数量过多从而导致用户可能难以管理,并未涉及手动创建目录的内容;同时,根据对比文件1第5节的内容以及附图1、附图3可知,其公开了Dante根据网页生成TOC,并构建结构化的链接列表;因此,从上下文结合对比文件1整体方案来看,对比文件1公开了“自动创建”页面目录;2、在对比文件1的摘要中记载有“视觉受损用户经常使用屏幕阅读器来以音频的方式访问网页。然而,与使用视觉的用户不同,屏幕阅读器无法看到隐含的结构和导航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被编码在网页的视觉呈现里,因此,在视觉受损的用户的环境里,支持移动的对象被忽略或无法访问”、“Dante使用移动本体(Travel Ontology)来增强视觉受损用户的移动(travel)体验”,即,Dante所做的操作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视觉受损用户对网页进行浏览;在对比文件1的第5节标题为“结构化链接列表”的内容中,记载有“Mozilla主页被语义地组织为块,但是没有为视觉受损用户提供能够以随机或扫视的方式访问这些块的机制”、“我们能够通过将多个链接放入一个上下文但同时还能保持链接列表简短的方式改善提供的链接列表,我们使用被标注为部分和块的部分,并且通过使用这些部分内的标题(标识点),以此来为链接提供一个结构和上下文。这可以被认为是分组链接(组织),其目的被熟知为辅助链接的浏览和记忆”,即,Dante最终提供的链接列表及页面目录的目的是为了使视觉受损用户能够浏览网页;因此,综合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特征“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以及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第1-33项。其中,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修改为“通过选择能够被用来选择内容的热点来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中所述目录被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被用来填充实现所述目录的所述下拉菜单”以及特征“其中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并对原独立权利要求9、17、21、30做出了相同或相应的修改,同时删除了原从属权利要求5、13、25、34,并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能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通过选择能够被用来选择内容的热点来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以及“其中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对比文件1也未能公开或教导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食物“其中所述目录被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被用来填充实现所述目录的所述下拉菜单”,因为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实现目录的下拉菜单,相反对比文件1描述了表示web页面的碎片的注释的chunks、sections、headings的形式的目录;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目录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来填充实现目录的下拉菜单,使得每个文档或条目都包含0到1个doc类型节点,一个根元素节点和0个或多个注释或处理指令,以便简单创建目录并且为用户提供更容易的导航,此外,“其中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为视觉障碍用户提供了改进的导航。
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方法,其包括:
通过选择能够被用来选择内容的热点来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其中所述目录被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被用来填充实现所述目录的所述下拉菜单;
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其中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以及
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定位所述Web页面中标识用于视觉障碍者的主题的标记。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来创建所述目录。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在所述目录中提供能够选择以描述所述Web网站的结构的项目。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对浏览器提供插件或附加件以创建所述目录。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用分析器以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来填充所述目录。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包括使用户能够移动穿过所述目录中的多个条目,而无需查看网页上的对应主题。
8. 一种装置,其包括:
用于通过选择能够被用来选择内容的热点来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的部件,其中所述目录被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被用来填充实现所述目录的所述下拉菜单;
用于接收选择以直接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的部件,其中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以及
用于当所述目录中的条目被选择时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的部件。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定位Web页面中标识用于视觉障碍者的主题的标记的序列的部件。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创建目录的序列的部件。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在所述目录中提供能够选择来描述所述Web网站的结构的项目的序列的部件。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对浏览器提供插件或附加件以创建所述目录的序列的部件。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分析器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以填充所述目录的序列的部件。
14.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包括用于执行包括使用户能够移动穿过所述目录中的多个条目而无需查看所述Web页面上的对应主题的序列的部件。
15. 一种装置,其包括:
处理器,所述处理器用于通过选择能够被用来选择内容的热点来自动地创建网页的目录,其中所述目录被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被用来填充实现所述目录的所述下拉菜单,所述处理器用于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网页或所述目录,其中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并且所述处理器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以及
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所述处理器用于通过定位所述网页中的标记来创建所述目录。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所述处理器用于使用文档模型树来构建所述目录。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装置,其包括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以创建所述目录的分析器。
19. 存储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指令使得计算机能够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
通过选择能够被用来选择内容的热点来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其中所述目录被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被用来填充实现所述目录的所述下拉菜单;
接收选择以直接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其中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以及
当所述目录中的条目被选择时,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定位Web页面中标识用于视觉障碍者的主题的标记。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创建目录。
22.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在所述目录中提供能够选择来描述所述Web网站的结构的项目。
23.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对浏览器提供插件或附加件以创建所述目录。
24.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使用分析器来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以填充所述目录。
25.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还存储用于执行包括如下操作的序列的指令:使用户能够移动穿过所述目录中的多个条目,而无需查看所述Web页面上的对应主题。
26. 存储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指令使得计算机能够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
27. 一种装置,包括:
用于通过选择能够被用来选择内容的热点来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的部件,其中所述目录被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被用来填充实现所述目录的所述下拉菜单;
用于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的部件,其中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以及
用于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的部件。
28.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定位所述Web页面中标识用于视觉障碍者的主题的标记的部件。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来创建所述目录的部件。
30.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在所述目录中提供能够选择以描述所述Web网站的结构的项目的部件。
31.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对浏览器提供插件或附加件以创建所述目录的部件。
32.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使用分析器以定位所述Web页面中的标签来填充所述目录的部件。
33. 如权利要求27所述的装置,包括用于使用户能够移动穿过所述目录中的多个条目而无需查看网页上的对应主题的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7、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并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Screen Readers Cannot See Ontology Based Semantic Annotation for Visually Impaired Web Travellers”,Yeliz Yesilada等,Lecture Notes in Computer Science,第3140卷,第445-458页,2004年,公开日为2004年12月31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为视力受损者提供的网页浏览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论文摘要,第445页-446页第1部分,451-456页第4-5部分,图1-3):
图2显示了注释流程和与该流程有关的Dante的架构。从多个不同的源以不同的格式(RDF、DC、RSS等)接收注释输入;使用网页创造概念将输入的注释调整为规范的形式,网页创造概念主要提供有关网页中对象如何被呈现、被组织的信息;获得创造概念后,使用一系列规则将网页创造概念转换成移动性概念,以使得能够积累足够的关于如何在典型的旅途(journey)中使用这些对象的知识,也可以使用COHSE和网页创造概念、移动性概念来直接注释网页。使用COHSE注释器的浏览器插件版本来注释网页。Dante的原型转换部分被实现为Mozilla中的插件,使用插件能够为创作和发布注释创建一个单独的环境。使用网页创造概念注释页面后,使用一系列启发性映射规则和结合了本体的潜在HTML源代码来生成增强的使用网页创造概念和移动性概念注释后的DOM。规则主要应用到被注释为“导航列表”的对象上,并且列表中的所有的链接都是文本的,通过检查HTML源代码(DOM树)来确定链接是文本的而不是图片的。
提供网页概览:如图3所示,使用注释后的标题(标识点)来提供一种内容表(TOC),上述TOC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提供页面鸟瞰(概览)的方式。注释后的块、部分、标题代表了网页的片段。我们从TOC到标题(标识点)增加链接,也给从标题(标识点)回到TOC增加链接,从而给页面逻辑地分段。基于页面中的这些标题(标识点)和部分(道路边缘),我们对页面逻辑地进行分段,并允许用户预览这些逻辑段。这些逻辑段的目的是呈现页面内的隐含的块。在逻辑分段的方式中,用户能够继续阅读下一个块而不用返回到TOC。生成结构化的链接列表:我们能够通过将多个链接放入一个上下文但同时还能保持链接列表简短的方式改善提供的链接列表,我们使用被标注为部分和块的部分,并且通过使用这些部分内的标题(标识点),以此来为链接提供一个结构和上下文。这可以被认为是分组链接(组织),其目的被熟知为辅助链接的浏览和记忆。附图3D示出了我们如何使用注释来结构化Mozilla主页内的链接列表(上述内容相当于自动创建Web页面的目录)。
在对比文件1的摘要中,其公开了:视觉受损用户经常使用屏幕阅读器来以音频的方式访问网页。然而,与使用视觉的用户不同,屏幕阅读器无法看到隐含的结构和导航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被编码在网页的视觉呈现里,因此,在视觉受损的用户的环境里,支持移动的对象被忽略或无法访问;Dante使用移动本体(Travel Ontology)来增强视觉受损用户的移动(travel)体验。在对比文件1的第5节中,其公开了:Mozilla主页被语义地组织为块,但是没有为视觉受损用户提供能够以随机或扫视的方式访问这些块的机制;我们能够为链接提供一个结构和上下文,这可以被认为是分组链接(组织),其目的被熟知为辅助链接的浏览和记忆(从上述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是为了使视觉受损用户能够在Web页面上进行导航性的移动,并且其生成页面目录和结构性链接的目的是为了使视觉受损的用户能够对Web页面进行导航性的浏览,因此,上述内容隐含公开了“使用户能够选择性地导航所述Web页面或所述目录;以及使所述用户能够通过选择所述目录中的条目来访问所述Web页面上的项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自动创建Web页面目录的触发方式为通过选择能够被用来选择内容的热点来触发;2)所述目录被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被用来填充实现所述目录的所述下拉菜单;3)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便利的自动创建目录;2)如何便于用户对目录内容进行选择;3)如何便于视觉障碍用户阅读Web页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要创建相关目录时,设置能够容易被用户发现的热点,从而使得用户通过选择该热点从而触发目录的创建操作,进而提高创建目录操作的便利性,这是容易想到的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下拉菜单是常见的一种供用户对多个项目进行选择的方式,因此,使用下拉菜单来呈现目录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同时,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来创建所述目录的基础上(参见论文第452页第15-17行:使用网页创造概念注释页面后,使用一系列启发性映射规则和结合了本体的潜在HTML源代码来生成增强的使用网页创造概念和移动性概念注释后的DOM),当采用下拉菜单来呈现目录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上述文档对象模型树来填充该下拉菜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视觉受损用户以音频的方式访问Web页面的基础上(参见论文摘要:视觉受损用户经常使用屏幕阅读器来以音频的方式访问网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生成Web页面目录之后,为视觉受损用户将目录中的信息转换成语音。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论文第453页第21-22行):使用注释后的标题(标识点)(相当于定位所述Web页面中标识用于视觉障碍者的主题的标记);提供一种内容表TOC。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论文第452页第15-17行):使用网页创造概念注释页面后,使用一系列启发性映射规则和结合了本体的潜在HTML源代码来生成增强的使用网页创造概念和移动性概念注释后的DOM(相当于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来创建所述目录)。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论文第455页第5-9行,图3D):提供一个结构化的上下文关联的链接列表(相当于目录中提供能够选择以描述所述Web网站的结构的项目)。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从属权利要求,当其技术方案包含的特征为“对浏览器提供插件以创建所述目录”时,其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论文第452页第5-12行):使用COHSE注释器的浏览器插件版本来注释网页;Dante的原型转换部分被实现为Mozilla中的插件,使用插件能够为创作和发布注释创建一个单独的环境。
当其技术方案包含的特征为“对浏览器提供附加件以创建所述目录”时,其附加特征所起到的作用是:如何便于在浏览器中创建目录。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在浏览器中增加额外的其他功能时,以附加件的方式来实现,是惯用的技术手段。
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特征所起到的作用是:如何生成与Web页面内容相关的目录。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使得生成的目录与Web页面的内容相关联,则能够容易想到的方式就是使用Web页面中标签来填充目录内容,同时,使用分析器来定位上述标签也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论文摘要、第445页-446页第1部分,451-456页第4-5部分,图1-3):视觉受损用户经常使用屏幕阅读器来以音频的方式访问网页。然而,与使用视觉的用户不同,屏幕阅读器无法看到隐含的结构和导航性信息,因为这些信息被编码在网页的视觉呈现里,因此,在视觉受损的用户的环境里,支持移动的对象被忽略或无法访问;Dante使用移动本体(Travel Ontology)来增强视觉受损用户的移动(travel)体验;Mozilla主页被语义地组织为块,但是没有为视觉受损用户提供能够以随机或扫视的方式访问这些块的机制;我们能够为链接提供一个结构和上下文,这可以被认为是分组链接(组织),其目的被熟知为辅助链接的浏览和记忆。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户能够通过生成的目录扫视或随机浏览需要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14所要求保护的装置与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装置,其处理器所执行的操作与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同时,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明确得出,其方法是由计算机来执行的,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5中的“处理器”以及“耦合到所述处理器的存储器”,综上可知,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6-18所要求保护的装置分别与权利要求2-3、6所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1、权利要求19-25请求保护存储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该指令执行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方法相对应,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9-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2、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一种存储指令的一种或多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该指令执行如权利要求1至7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方法,因此,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3、权利要求27-33所要求保护的装置与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的方法对应,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7-3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对于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特征“通过选择能够被用来选择内容的热点来自动地创建Web页面的目录”,该特征对自动创建Web页面目录的触发方式进行了限定,将其限定为通过选择热点的方式来触发,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页面中的热点通常都是为了方便阅读者选择内容的,因此,将创建Web页面目录的方式设置为选择热点的方式,从而便于用户操作,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
2)对于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所述目录被实现为下拉菜单并且文档对象模型树构建器结构被用来填充实现所述目录的所述下拉菜单”,参见本复审决定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采用下拉菜单的方式来为用户呈现其可选择的内容,这是本领域惯用的一种方式,同时,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使用档对象模型树来创建所述目录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文档对象模型树来填充该下拉菜单;
3)对于权利要求1中增加的特征“其中在所述下拉菜单中显示的信息被转换成语音”,由于在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中已经公开了视觉受损用户通常在访问Web页面时,是以音频的方式访问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其改进为将生成的目录中的信息转换为音频,以便于视觉受损用户更好的访问页面。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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