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光网络平台-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野外光网络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89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869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47166.4
申请日:2016-07-13
复审请求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宇
合议组组长:王欣
参审员:张华晶
国际分类号:H04B10/27(2013.01),H04B10/40(2013.01),H04B10/075(2013.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而另一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对本领域技人员而言,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47166.4,名称为“野外光网络平台”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381255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对比文件2:CN2882128Y,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1日。驳回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野外光网络平台,包括OLT光线路终端模块,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分别连接输入、输出光纤,其特征在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包括控制单元,还包括与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
光放大模块,所述光放大模块分别连接输入、输出光纤;
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所述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分别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以及所述光放大模块通讯连接,用于监测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以及所述光放大模块的光纤链路;
显示管理模块,用于显示野外光网络平台的信息;
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分别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光放大模块、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显示管理模块电控连接,用于供电;
还包括备用电源模块,所述备用电源模块分别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光放大模块、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显示管理模块电控连接;
所述控制单元为ARM内核处理器;
所述控制单元与所述光放大模块、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显示管理模块的通讯方式为RS232;
还包括与所述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网管单元,所述网管单元与所述电源模块以及所述备用电源模块通讯连接,所述网管单元能够读取电源信息和配置运行参数,对所述电源模以及所述备用电源模块块实时监控及并上传报警信息;
还包括与所述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短信报警模块,所述短信报警模块用于短信报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6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中加入的特征“所述光放大模块会通过RS232通信接口将故障信息传输给所述控制单元;所述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对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以及所述光放大模块的光纤链路进行数据收集与监测,支持预置阈值报警;网络盘纤单元,网络盘纤单元收集和存储冗余的光纤线路,包括OLT和光放大模块的线路”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至少基于这些区别特征,本申请解决了技术问题:(1)如何提高光网络平台的智能化管理水平,(2)如何优化内部走线进而保护光纤”。针对技术问题(1),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控制单元2”、“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4”所实现的功能不仅仅是通信连接,同时还实现了对光网络平台的智能管理,“光放大模块3”会把故障信息发送到“控制单元2”中,实现对“光放大模块3”的智能控制,同时,“控制单元2”控制系统所有信息可以按照预先的设置在“显示管理模块5”集中和实时的显示,“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4”对光纤链路的检测也是通过“数据收集与监测”,有“预置阈值报警”的功能;而对比文件1只是实现了信号发送和检测线路的异常位置,并未解决技术问题“如何提高光网络平台的智能化管理水平”。针对技术问题(2),本申请通过区别特征“网络盘纤单元,网络盘纤单元收集和存储冗余的光纤线路,包括OLT和光放大模块的线路”实现,且这一区别并未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它们也没有解决该技术问题。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野外光网络平台,包括OLT光线路终端模块,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分别连接输入、输出光纤,其特征在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包括控制单元,还包括与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
光放大模块,所述光放大模块分别连接输入、输出光纤;
所述光放大模块会通过RS232通信接口将故障信息传输给所述控制单元;
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所述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分别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以及所述光放大模块通讯连接,用于监测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以及所述光放大模块的光纤链路;
所述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对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以及所述光放大模块的光纤链路进行数据收集与监测,支持预置阈值报警;
显示管理模块,用于显示野外光网络平台的信息;
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分别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光放大模块、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显示管理模块电控连接,用于供电;
还包括备用电源模块,所述备用电源模块分别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光放大模块、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显示管理模块电控连接;
所述控制单元为ARM内核处理器;
还包括与所述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网管单元,所述网管单元与所述电源模块以及所述备用电源模块通讯连接,所述网管单元能够读取电源信息和配置运行参数,对所述电源模以及所述备用电源模块块实时监控及并上传报警信息;
还包括与所述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短信报警模块,所述短信报警模块用于短信报警;
网络盘纤单元,网络盘纤单元收集和存储冗余的光纤线路,包括OLT和光放大模块的线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6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9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为: 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与驳回决定中相同的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针对问题(1),首先,关于新加入的特征之“所述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对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的光纤链路进行数据收集与监测”已然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前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内容),并且对比文件1的方案通过设置监控模块、显示模块等同样实现了智能化管理的效果;进一步的,为了光线路传输中的信号功率需要,在野外光网络平台中设置一光放大模块,用于光线路终端模块输出的信号功率放大所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长距离光纤传输系统带来的信号衰减时需要进行中继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对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的光纤链路进行数据收集与监测时,同样能够对链路中的光放大模块进行相应的数据收集与监测;诚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支持预置阈值报警,以及光放大模块会通过RS232通信接口将故障信息传输给所述控制单元,但是在对比文件1披露了光线路终端以及监测模块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光纤链路中的光放大模块的故障信息传输给控制单元;此外,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支持预置阈值报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需要所作的常规设置,例如,当光链路出现故障状况时,通过阈值报警的方式提示用户,以提高交互性,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故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皆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1)之“如何提高光网络平台的智能化管理水平”的技术启示。针对技术问题(2),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皆未公开“网络盘纤单元,网络盘纤单元收集和存储冗余的光纤线路,包括OLT和光放大模块的线路”,但是,针对这一区别特征,为了优化光网络平台内部走线并保护光纤,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就是通过盘纤单元将冗余的光纤线路收集和存储起来,例如,将OLT和光放大模块的线路收集到盘纤单元中,以避免光纤损坏,即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3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特征“光时域反射仪150在第一处理器130的控制下传送光脉冲信号至光路终端机110,及光网络单元210之间的网络连线异常位置进行检测”,这种检测方式是简单的只针对线路的故障检测方式之一,而本申请中的检测方式为:光放大模块主动报告、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通过阈值报警灯方式对光纤断路、长发光等故障的监测……;对比文件中的故障检测方式与本申请中的故障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本申请技术方案能够检测的故障类型也不一样,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一样;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如何实现野外光网络系统的光链路、光放大模块的故障的智能检测”;所以,在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特征;(2)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针对基于EPON的野外光网络,所以在对网络进行故障检测的技术方案中,对于“光放大模块”的故障检测是重要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故障的检测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提及的普通的线路故障检测方式是不一样的;而合议组提供的两个对比文件都没有涉及到对于光放大模块的故障检测方法,也即是说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中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故障检测相关的技术特征;(3)复审通知书的审查意见中指出,“选择ARM内核处理器作为控制单元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使用ARM处理器,是为了能够实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1具有ARM内核处理器作为控制单元2,GPIO接口来扩展为最多4个RS232标准的通信接口,控制单元2通过扩展GPIO端口来模拟RS232通信单元,这4个通信接口的3个分别连至光放大模块3、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4、显示管理模块5”(参照本发明说明书「0017]段内容),而无需使用专门的RS232接口实现通信功能;并非是仅仅因为惯用随技术手段而使用ARM处理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并未使用同样的技术手段实现硬件模块的连接、实现数据传输,当然都没有公开本申请的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其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812555A,公开日为2014年05月21日;
对比文件2:CN2882128Y,公告日为2007年03月21日。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野外光网络平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主动式光网络监控系统(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光网络平台),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7]-[0016]、[0044]-[0045]段,及附图1):如图1所示,该系统用于侦测一机房端100的一光路终端机110(相当于OLT光线路终端模块)以及一用户端200的一光网络单元210之间的网络连线异常位置,其中,光路终端机110通过光纤与第一分波多工器510连接(相当于公开了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连接输出光纤),并且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光路终端机110中必定包含有控制单元,在机房端100中设置有第一监控模块120(相当于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具有第一处理器130,以及与第一处理器130分别连接的光时域反射仪150、第一激光二极管140和显示器160(相当于显示管理模块),其中,光时域反射仪150在第一处理器130的控制下传送光脉冲信号至光路终端机110及光网络单元210之间的网络连线异常位置进行检测(相当于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通讯连接,所述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用于监测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的光纤链路,进行数据收集与监测),显示器160用于显示主动式光网络监控系统的监控结果(相当于显示管理模块用于显示光网络平台的信息)。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公开了该光网络平台是应用于野外的,OLT光线路终端模块连接有输入光纤;(2)权利要求1公开了与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光放大模块,所述光放大模块分别连接输入、输出光纤,并与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通讯连接,用于监测所述光放大模块的光纤链路,对光放大模块的光纤链路进行数据收集与监测,支持预置阈值报警,光放大模块会通过RS232通信接口将故障信息传输给所述控制单元;(3)权利要求1公开了与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电源模块,所述电源模块分别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光放大模块、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显示管理模块电控连接,用于供电;(4)权利要求1公开了与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还包括备用电源模块,所述备用电源模块分别与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光放大模块、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显示管理模块电控连接;(5)权利要求1公开了所述控制单元为ARM内核处理器;(6)权利要求1公开了还包括与所述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网管单元,所述网管单元与所述电源模块以及所述备用电源模块通讯连接,所述网管单元能够读取电源信息和配置运行参数,对所述电源模以及所述备用电源模块实时监控及并上传报警信息;还包括与所述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短信报警模块,所述短信报警模块用于短信报警;以及网络盘纤单元,网络盘纤单元收集和存储冗余的光纤线路,包括OLT和光放大模块的线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解决野外光网络系统的检测及保证光网络平台的正常工作。
对于区别特征(1)-(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光网络监控系统的监控设备可应用于光路终端机中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相应的光网络平台应用于野外的光线路终端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实际应用需要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在OLT光线路终端模块中设置输入光纤用于接收光信号亦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且,为了光线路传输中的信号功率需要,在野外光网络平台中设置一光放大模块,且与控制单元连接,用于光线路终端模块输出的信号功率放大所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长距离光纤传输系统带来的信号衰减时需要进行中继的惯用手段,进一步,光放大模块分别连接输入、输出光纤,并与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通讯连接,用于监测所述光放大模块的光纤链路,对光放大模块的光纤链路进行数据收集与监测,支持预置阈值报警,光放大模块会通过RS232通信接口将故障信息传输给所述控制单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掌握现有技术之对光线路监测的基础上所容易想到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网络设备(参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第2-4页,及附图1-2):包括为光网络设备供电的电源部分,通过电源监测装置与主处理器MCU通讯连接(相当于公开了用于供电的电源模块,与控制单元通讯连接)。且上述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为光网络设备供电以保证其正常工作,由此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由此,为了保证光网络平台中各模块的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电源模块与 OLT光线路终端模块、光放大模块、光链路在线检测模块、显示管理模块电控连接,用于为各模块供电,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所能掌握之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上):电源部分包括输入电源电路和工作电源电路,所述工作电源电路还包括一个紧急电源电路,用于在输入电源异常时为光网络设备供电(相当于公开了备用电源模块)。在此基础上,当光网络平台的电源模块出现异常时,为了保证光网络平台中各模块能够稳定正常工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相应的备用电源模块与各模块电控连接,以作为后备电源,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5),进一步选择ARM内核处理器作为控制单元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6),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同上):结合图1-2,该光网络设备还包括与电源部分连接的电源监测装置,其中电源部分包括输入电源和工作电源电路,工作电源电路还包括一个紧急电源电路(相当于公开了网管单元,所述网管单元与所述电源模块以及所述备用电源模块通讯连接),电源监测装置用于监控本机电源状态,一旦监测到电源电压开始跌落便送出掉电告警信号到电路板上的主处理器,主处理器产生掉电告警报告通过光纤向局端告警(相当于公开了与所述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网管单元,所述网管单元能够读取电源信息和配置运行参数,对所述电源模块以及所述备用电源模块实时监控及并上传报警信息,与所述控制单元通讯连接的报警模块,用于报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选择短信报警的方式设置一短信报警模块,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此外,为了优化走线,设置网络盘纤单元,用于收集和存储冗余的光纤线路,包括OLT和光放大模块的线路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其可以对野外光网络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无需租用机房,结构简单,成本低,可有效节省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其可以提高光网络平台的智能化管理水平,通过设置备用电源模块,大幅减少因供电问题而断网的故障,可以提高光网络平台的可靠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2段),由此可知,本申请原始声称的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效果即为实现光网络平台的实时监控,提高可靠性。对此,对比文件1、2分别公开了针对光网络线路以及电源运行状态的监控,解决了和本申请相同的问题并达到了相同效果;在此基础上,具体的检测方式、检测手段等均为本领域惯用手段;其次,为了光线路传输中的信号功率需要,在野外光网络平台中设置一光放大模块,用于光线路终端模块输出的信号功率放大所需,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长距离光纤传输系统带来的信号衰减时需要进行中继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对所述OLT光线路终端模块的光纤链路进行数据收集与监测时,同样能够对链路中的光放大模块进行相应的数据收集与监测,并且具体的检测手段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再次,采用ARM内核处理器作为控制单元,实现将GPIO接口扩展为最多4个RS232标准的通信接口,控制单元通过扩展GPIO端口来模拟RS232通信单元,这4个通信接口的3个分别连接至光放大模块3、光链路在线监测模块4、显示管理模块5完全是本领域中端口扩展、连接的惯用手段。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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