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空调系统及其气液分离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二氧化碳空调系统及其气液分离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84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723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40842.8
申请日:2014-12-29
复审请求人: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林颖
合议组组长:李红
参审员:闫磊
国际分类号:F25B43/00,F25B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40842.8,名称为“二氧化碳空调系统及其气液分离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浙江三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入如下两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US4488413A,公开日为1984年12月18日);对比文件2(US6062039A,公开日为2000年5月16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气液分离器,用于二氧化碳空调系统,气液分离器设有与压缩机连通的低温低压管路(14),以及用于与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进行热交换的高温高压管路(13),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和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均单独设置,且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呈盘旋状设置,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插装于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盘旋而形成的筒腔中,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呈U形;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下端的盘旋紧密度大于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上端的盘旋紧密度。
11. 一种二氧化碳空调系统,包括压缩机、蒸发器,以及设置于二者之间的气液分离器(10),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液分离器(10)为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气液分离器(1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是基于原始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因而相对于驳回文本,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上的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低温低压管路呈U形,高温高压管路下端的盘旋紧密度大于上端,可以对低温低压管路下端的温差小、需求一致的位置进行集中、快速换热,而对比文件1利用高温高压管路加热液态冷媒使其汽化,不存在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气液分离器,用于二氧化碳空调系统,气液分离器设有与压缩机连通的低温低压管路(14),以及用于与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进行热交换的高温高压管路(13),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和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均单独设置,且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呈盘旋状设置,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插装于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盘旋而形成的筒腔中;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呈U形,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下端的盘旋紧密度大于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上端的盘旋紧密度。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液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整体插装于所述筒腔中。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气液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沿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的一端盘旋至另一端。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气液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液分离器的封头(11)设有连通其内外的低温低压进口孔(111)、低温低压出口孔(112)、高温高压进口孔(113)以及高温高压出口孔(114);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的出口端连接至所述低温低压出口孔(112),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的两端分别连接至所述高温高压进口孔(113)、所述高温高压出口孔(114)。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液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的端部插入所述低温低压出口孔(112)、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的两端部分别插入所述高温高压进口孔(113)、所述高温高压出口孔(114),并焊接固定。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气液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低压出口孔(112)、所述高温高压进口孔(113)以及所述高温高压出口孔(114),三者对应的所述封头(11)下表面位置均具有向下延伸形成的插装套(11a),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和所述高温高压管路(13)的端部插装于对应的插装套(11a)内并实施焊接。
7.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液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低压进口孔(111)、所述低温低压出口孔(112)、所述高温高压进口孔(113) 以及所述高温高压出口孔(114)均为标准进出口孔。
8.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气液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低压进口孔(111)和所述低温低压出口孔(112)分设于所述封头(11)的两侧,所述高温高压进口孔(113)和所述高温高压出口孔(114)贯通所述封头(11)的上、下端面;或,
所述高温高压进口孔(113)和所述高温高压出口孔(114)分设于所述封头(11)的两侧,所述低温低压进口孔(111)和所述低温低压出口孔(112)贯通所述封头(11)的上、下端面。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气液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低温低压进口孔(111)和所述低温低压出口孔(112)的连线,垂直于所述高温高压进口孔(113)和所述高温高压出口孔(114)的连线。
10.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气液分离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液分离器(10)内部设有吸水的分子筛包(15),和/或所述低温低压管路(14)的底部设有过滤器部件(16)。
11. 一种二氧化碳空调系统,包括压缩机、蒸发器,以及设置于二者之间的气液分离器(10),其特征在于,所述气液分离器(10)为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的气液分离器(1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采用的对比文件1和2,并指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低温低压管路呈U形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且本申请中低温低压管路的U形结构不是必需的,只是能够实现气液分离的结构中的一种,其与高温高压管路的紧密度之间不具有必然的协同关系;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可以对需求一致的位置进行集中、快速换热”只是高温高压管路下端的盘旋紧密度大于上端所带来的一个效果,而其还具有另一个效果,就是更好地加热沉入气液分离器底部的液体制冷剂,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将该技术效果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并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U形结构的低温低压管路是高温高压管路盘旋紧密度差异化设计的根本性原因,二者之间关系紧密;对比文件1既不存在低温低压管路为U形结构的设计,也不存在高温高压管路盘旋紧密度差异化的设计,对比文件2公开了U形结构,但并没有给出经过上述改进后的对比文件1以使用U形的低温低压管路的技术启示,因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没有结合基础。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1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1-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需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上述技术启示,则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故不具备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气液分离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气液分离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0行到第4栏第11行、附图):气液分离器10用于制冷系统12(对应于空调系统),气液分离器具有与压缩机14连通的吸入管45(对应于低温低压管路),吸入管45由大直径管44和小直径管38组成,其中小直径管38插入上部开口的大直径管45内,大直径管44的底部端口由封闭盖46封闭,还具有与吸入管45进行热交换的空心盘管52(对应于高温高压管),空心盘管52呈螺旋盘绕状设置于气液分离器10的壳体内,吸入管45插入空心盘管52形成的中空筒腔内,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吸入管45和空心盘管52均单独设置。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用于二氧化碳空调系统;(2)低温低压管路呈U形;(3)高温高压管路下端的盘旋密度大于上端的盘旋密度。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更好地加热气液分离器底部的液体制冷剂以提高气液分离的效率。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公开了气液分离器10连接在基本的制冷系统(basic refrigeration system)12中,且未对其中使用的制冷剂作出任何排除性限定,而二氧化碳是制冷空调领域常用的制冷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选择二氧化碳作为空调系统的制冷剂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集液器10(对应于气液分离器)具有U形的返回管34(对应于低温低压管路),用于将气态制冷剂从入口端35导入并从出口端36导出(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24-42行、附图1)。由此可见,上述区别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公开了高温高压管路呈螺旋盘绕状,但未公开其盘旋密度下端大、上端小。然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3栏第54-68行公开了液体制冷剂容纳在集液器的本体中并被盘管52加热,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液体制冷剂会在重力的作用下流动至集液器的下部,也就是说,液体制冷剂更多地与盘管52的下端进行换热。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对于盘管而言,盘旋密度大的部分换热面积大,盘旋密度小的部分换热面积小,而换热面积的大小是与换热效率成正比的。那么,为了使集液器下部的待加热液体制冷剂更好地与盘管52进行换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盘管52下端的盘旋密度大于上端,这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换热原理而作出的简单改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简单改型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可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吸入管45整体插入由螺旋盘管52形成的筒腔中;盘管52沿吸入管45的一端盘旋到另一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同上):气液分离器的顶盖24(即封头)上设置有连通其内外的开口孔32(对应于低温低压进口孔)、开口孔40(对应于低温低压出口孔)、开口孔62(对应于高温高压进口孔)、开口孔56(对应于高温高压出口孔),吸入管45的出口端插入开口孔40并焊接固定连接,盘管52的两端分别插入开口孔62和56并焊接固定连接;从附图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开口孔40、62和56处设有套管状的耦合管,吸入管45和盘管52的相对端部插入其中。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将开口孔32、40、62和56设置成标准进出口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安装制造而作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8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开口孔32、40、62和56贯通顶盖24的上、下端面(参见同上)。在此基础上,低温低压进口孔和低温低压出口孔设置于封头两侧,或将高温高压进口孔和高温高压出口孔设置于封头两侧,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应的进出管路相对于气液分离器延伸方向而作出的简单改型,无需克服技术障碍。而将低温低压进口孔和低温低压出口孔的连线垂直于高温高压进口孔和高温高压出口孔的连线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简化封头加工以及合理安排管路的考虑而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3中任意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集液器10(即气液分离器)内设置有吸水的干燥包39(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54-60行、附图1),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都是用于吸收气液分离器内制冷剂中存在的水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气液分离器中设置吸水的干燥包以避免系统中制冷剂带水运行的技术启示,而采用分子筛包作为干燥包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另外,在低温低压管路的底部设置过滤器部件也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二氧化碳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一种气液分离器,涉及该气液分离器10所在的制冷系统12,包括压缩机14和蒸发器20,以及设置于二者之间的气液分离器10(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40行到第4栏第11行、附图)。在此基础上,采用二氧化碳作为制冷剂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权利要求1-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气液分离器的评述参见上文的相关部分。因此,在其包含的如权利要求1-10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气液分离器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强调,U形结构的设计为基础方案,提供了使用环境,再配合“高温高压管路下端的盘旋紧密度高”这一技术特征,才能够取得对于换热需求一致的位置进行集中、快速换热的目的。然而,上述意见陈述与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的相关记载是相互矛盾的,具体地,本申请说明书第50段明确记载了“低温低压管路14可设置为如图6所示的U形结构(当然,也并不限于此形状,能够实现气液分离的结构均是可行的)”,根据上述记载可知,U形结构并非是无可替代的基础方案,其他形状结构也可用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因此,低温低压管路的U形结构并非是高温高压管路的紧密度的设计基础。
其次,正是由于低温低压管路的形状结构是可选择的,如本申请所述,能够实现气液分离的结构均可,那么,由于低温低压管路呈U形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具体参见上文中的相关评述),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低温低压管路可以选择为U形的技术启示,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下能够选择已知的U形低温低压管路用于对比文件1中。
最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降低气液分离器中管路的结构复杂性,使其便于安装、避免制冷剂泄漏,其采用的具体手段就是使低温低压制冷剂充满整个筒体,并使低温低压管路插装于高温高压管路盘旋形成的筒腔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还知晓对于盘管而言,盘旋密度大的部分换热面积大,盘旋密度小的部分换热面积小,而换热面积的大小是与换热效率成正比的。那么,为了使集液器下部的待加热液体制冷剂更好地与高温高压管路进行换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高温高压管路下端的盘旋密度大于上端,这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换热原理而作出的简单改型,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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