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式面点机立式双螺杆输面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中式面点机立式双螺杆输面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22
决定日:2019-12-18
委内编号:1F2568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62226.7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芜湖市滨江4050早餐工程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芃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盖蕾
国际分类号:A21C9/06(2006.01);A21C9/08(2006.01);A21C1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也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62226.7,名称为“中式面点机立式双螺杆输面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芜湖市滨江4050早餐工程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366400A,公开日为2009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2230083Y,公告日为1996年07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中式面点机立式双螺杆输面系统,包括主输面螺杆、与主输面螺杆连动的副输面螺杆,还包括馅管帽以及与主输面螺杆和馅管帽配合的组合面嘴结构,组合面嘴结构与馅管帽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其特征在于:所述馅管帽具有插入所述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所述双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用于储存面团的面斗,主输面螺杆与副输面螺杆可旋转的设置于面斗中,用于储存馅料的馅管穿设于所述主输面螺杆中,所述馅管帽套设于所述馅管上且位于主输面螺杆下方,所述馅管上端与所述输馅系统连接,馅管下端从主输面螺杆中伸出,馅管帽套设于馅管的下端;所述组合面嘴结构包括主套管以及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和出面嘴,出面嘴位于内套管下方,所述主输面螺杆插入内套管中,出面嘴与所述馅管帽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的环形通道;所述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均为圆环形结构,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所述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为同轴固定连接,外置段位于内置段下方,所述内套管与所述主套管为螺纹连接,所述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馅管帽还具有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外置段为圆环形结构,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内置段和外置段为同轴固定连接,外置段位于内置段下方;(2)组合面嘴结构包括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出面嘴设置于主套管内部且位于内套管下方,主输面螺杆插入内套管中;内套管与主套管为螺纹连接,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2中的馅管总成9和内面嘴总成8虽然为两个部件,但它们共同与外面嘴7之间形成了出面通道,这与本申请中馅管帽的内置段、外置段与出面嘴结构之间形成出面通道一样,并且,馅管总成9下端具有伸出于外面嘴7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因此内面嘴总成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馅管帽,且由于其位于外面嘴7中,因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馅管帽内置段;(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可拆卸连接的套设在出馅管上的馅管帽6的下端一直延伸至出馅管7的下端,使得面管的输出更顺滑且便于调节面管粗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关于“外置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出面嘴套管5的底部与馅管帽6的底部平齐,即不具有本申请的内置段外置段,对比文件2虽然从附图中可以看出馅管总成9下端伸出,但是难以确定馅管总成9的功能就是使空心面管保持撑开状态,本申请中馅管帽具有伸出至出面嘴下方的外置段,该外置段可以将初步制成且围绕在外的空心面管撑开,一方面有利于馅管中的馅料进入空心面管中,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空心面管从环形通道中挤出后因失去支撑而收缩,使面制品形状不会变形;(2)关于“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出面嘴”的安装方式:认为“内套管与主套管为螺纹连接,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公开的馅管帽6和出面嘴套管5为固定设置,本申请的出面嘴是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而将内套管与主套管设置成螺纹连接,方便更换出面嘴,通过更换上不同规格的出面嘴,就能实现改变面管粗细目的,可以调节面制品大小和重量。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外置段”:对比文件2内面嘴总成8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馅管帽,且由于其位于外面嘴7中,因此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馅管帽内置段,馅管总成9下端伸出于外面嘴7外的外置段可以将初步制成且围绕在外的空心面管撑开,避免空心面管从环形通道中挤出后因失去支撑而收缩的作用是可根据其位置和结构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因此给出了技术启示;(2)关于“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出面嘴”的安装方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出面主套10(即主套管)与出面嘴螺帽19为螺纹连接,出面嘴套管5(即出面嘴)由出面主套10和出面嘴螺帽19夹紧固定,由此实现了方便更换出面嘴,通过更换上不同规格的出面嘴,就能实现改变面管粗细目的,可以调节面制品大小和重量,在此基础上,为了使组合面嘴的结构更稳定耐用,容易想到根据需要作出变形设计,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馅管帽还具有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外置段为圆环形结构,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内置段和外置段为同轴固定连接,外置段位于内置段下方;(2)组合面嘴结构还包括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出面嘴位于内套管下方,主输面螺杆插入内套管中,内套管与主套管为螺纹连接,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假设评述了复审请求书中记载的声称要进行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馅管帽还具有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外置段为圆环形结构,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内置段和外置段为同轴固定连接,外置段位于内置段下方,内置段的长度与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内置段的上端面与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出面嘴的下端面与主套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外置段的外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的外直径大小相等;(2)组合面嘴结构还包括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出面嘴位于内套管下方,主输面螺杆插入内套管中,内套管与主套管为螺纹连接,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外置段”:本申请声称的“将初步制成且围绕在外的空心面管撑开,避免空心面管从环形通道中挤出后因失去支撑而收缩”的技术效果,是通过使设在馅管上的馅管帽具有伸出至出面嘴下方的外置段来实现的,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馅管总成9下端伸出,即,馅管总成9具有伸出于外面嘴7外的外置段,根据饺子机的面馅合成的工作原理,面团从外面嘴7和内面嘴总成8之间挤出形成空心面管,与本申请具有相似的结构以及相同的工况,因而该外置段必然同样能够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可见,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定结构和工况,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馅管总成9的伸出于外面嘴7外的外置段同样具有避免空心面管收缩、方便馅料进入空心面管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套设在馅管上的馅管帽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面对如何避免空心面管收缩、方便馅料进入空心面管的技术问题时,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对与空心面管内壁接触的馅管帽进行改进,使馅管帽相应地具有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2)关于“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出面嘴”的安装方式: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出面嘴螺帽19与出面主套10为螺纹连接,出面嘴套管5由出面嘴螺帽19和出面主套10夹紧固定,由此已经实现了使出面嘴适应不同产品、不同规格,并按需要进行方便地更换,进而必然能够实现改变面管粗细的目的,可以调节面制品大小和重量,在此基础上,为了使组合面嘴结构更稳固耐用,在主套管的内部增设内套管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和2019年08月14日先后提交了内容完全相同的两份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内置段的长度与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所述内置段的上端面与所述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所述出面嘴的下端面与所述主套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和“所述外置段的外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的外直径大小相等”,与复审通知书中假设评述的权利要求1完全相同。
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中式面点机立式双螺杆输面系统,包括主输面螺杆、与主输面螺杆连动的副输面螺杆,还包括馅管帽以及与主输面螺杆和馅管帽配合的组合面嘴结构,组合面嘴结构与馅管帽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其特征在于:
所述双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用于储存面团的面斗,主输面螺杆与副输面螺杆可旋转的设置于面斗中,用于储存馅料的馅管穿设于所述主输面螺杆中,所述馅管帽套设于所述馅管上且位于主输面螺杆下方,所述馅管上端与输馅系统连接,馅管下端从主输面螺杆中伸出,馅管帽套设于所述馅管的下端;
所述组合面嘴结构包括主套管以及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和出面嘴,出面嘴位于内套管下方,所述主输面螺杆插入内套管中,出面嘴与所述馅管帽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的环形通道;所述内套管与所述主套管为螺纹连接,所述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
所述馅管帽具有插入所述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所述内置段的长度与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所述内置段的上端面与所述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所述出面嘴的下端面与所述主套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
所述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均为圆环形结构,所述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所述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所述外置段的外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的外直径大小相等;所述内置段和所述外置段为同轴固定连接,外置段位于内置段下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任何记载说明其伸出的馅管总成可以起到与本申请的外置段相同的技术效果,合议组基于附图中同为伸出的结构推测出二者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对于本申请外置段,其能起到将初步制成且围绕在外的空心面管撑开的作用,是由出面嘴和馅管帽的位置关系,以及馅管帽内置段和外置段的结构形状及长度等多个特征共同作用实现的,主要起支撑作用的为此种结构布置的馅管帽,而并非直接伸出的馅管,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直接伸出的馅管能带来与具有独特结构特点的馅管帽相同的技术效果;(2)本申请的主套管、内套管和出面嘴的连接关系及配合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的出面主套10、出面嘴套管5和出面嘴螺帽19之间的连接关系和配合方式并不相同,本申请中设有主套管和内套管,对比文件1中并未设有内套管,复审请求人不同意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时的常用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第1-9页)、说明书附图1-2(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中式面点机立式双螺杆输面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中式面点机立式双螺杆输面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段至第11页倒数第2段、附图3):包括输面螺杆2(相当于主输面螺杆)、与输面螺杆2连动的副螺杆20(相当于副输面螺杆),还包括馅管帽6以及与输面螺杆2和馅管帽6配合的组合面嘴结构,组合面嘴结构与馅管帽6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圆环形的空隙(相当于环形通道),双螺杆输面系统还包括用于储存面团的面斗1,输面螺杆2与副螺杆20可旋转的设置于面斗1中,用于储存馅料的出馅管7(相当于馅管)穿设于输面螺杆2中,馅管帽6套设于出馅管7上且位于输面螺杆2下方,用于馅料输送的出馅管7上端必然与输馅系统连接,出馅管7下端从输面螺杆2中伸出,馅管帽6套设于出馅管7的下端;组合面嘴结构包括出面主套10(相当于主套管)以及出面嘴套管5(相当于出面嘴),出面嘴套管5与馅管帽6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的圆环形的空隙(相当于环形通道);出面嘴套管5用出面嘴螺帽19旋紧在出面主套10上,即,出面嘴螺帽19与出面主套10为螺纹连接,出面嘴套管5由出面嘴螺帽19和出面主套10夹紧固定;馅管帽6具有插入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内置段为圆环形结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馅管帽还具有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外置段为圆环形结构,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内置段和外置段为同轴固定连接,外置段位于内置段下方,内置段的长度与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内置段的上端面与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出面嘴的下端面与主套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外置段的外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的外直径大小相等;(2)组合面嘴结构还包括设置于主套管内部的内套管,出面嘴位于内套管下方,主输面螺杆插入内套管中,内套管与主套管为螺纹连接,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空心面管收缩、方便馅料进入空心面管,以及如何更换出面嘴。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珍珠涮锅饺子机,其具有面馅合成机构,该面馅合成机构包括馅管总成9(相当于馅管)、内面嘴总成8(对应于馅管帽)和外面嘴7(相当于出面嘴),外面嘴7与内面嘴总成8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馅管总成9具有伸出于外面嘴7外的外置段,根据饺子机的面馅合成的工作原理,该外置段必然能够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外置段为圆环形结构,内面嘴总成8具有插入外面嘴7中的内置段,内置段的外圆面为圆锥面,外置段的外圆面为直径不变的圆柱面,内置段和外置段为同轴固定连接,外置段位于内置段下方,内置段的长度与外面嘴7的收缩段的长度大致相等,内置段的上端面与外面嘴7的收缩段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外置段的外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的外直径大小相等(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最后1段、附图6),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避免空心面管收缩、方便馅料进入空心面管,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适应对比文件1的特定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与空心面管内壁接触的馅管帽进行改进,使馅管帽相应地具有插入组合面嘴结构中的内置段和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与此同时,当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出面嘴整体呈收缩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相应地使内置段的长度与出面嘴的长度大致相等,内置段的上端面与出面嘴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并且,为了提高组合面嘴结构的整体强度而使主套管包覆整个出面嘴,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使出面嘴的下端面与主套管的下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出面嘴螺帽19与出面主套10为螺纹连接,出面嘴套管5由出面嘴螺帽19和出面主套10夹紧固定,使其适应不同产品、不同规格,并按需要进行方便地更换(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3段、附图3),在此基础上,为了使组合面嘴结构更稳固耐用,在主套管的内部增设内套管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相应地,使出面嘴位于内套管下方,主输面螺杆插入内套管中,内套管与主套管为螺纹连接,出面嘴由内套管和主套管夹紧固定,仅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教导下容易想到的变形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该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中伸出于出面嘴的馅管能否起到与本申请相同的将初步制成且围绕在外的空心面管撑开的作用,需要看二者的空心面管形成过程是否一致,具体而言,本申请的出面嘴与馅管帽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的环形通道,面团先经过外圆面为圆锥面的馅管帽内置段与内壁为圆锥面的出面嘴形成空心面管,再经过外圆面为圆柱面的馅管帽外置段对空心面管继续撑开,相对应地,对比文件2的外面嘴7(相当于出面嘴)与内面嘴总成8(对应于馅管帽)之间形成让面团通过并形成空心面管的环形通道,面团先经过内面嘴总成8的外圆面为圆锥面的内置段与内壁为圆锥面的外面嘴7的收缩段形成空心面管,再经过外圆面为圆柱面的馅管总成9(相当于馅管)外置段,此时,这部分馅管结构自然阻挡了空心面管的收缩,从而必然对空心面管继续撑开,并且,对比文件2的内置段的长度与外面嘴7的收缩段的长度大致相等,内置段的上端面与外面嘴7的收缩段的上端面处于与轴线垂直的同一平面内,外置段的外直径与内置段直径最小处的外直径大小相等,可见,对于空心面管的形成过程而言,对比文件2中与空心面管内壁、外壁接触的成型结构与本申请实质相同,由此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馅管总成9的伸出于外面嘴7外的外置段同样具有避免空心面管收缩、方便馅料进入空心面管的技术效果,并且,本领域中普遍存在着避免空心面管收缩、方便馅料进入空心面管的需求,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与空心面管内壁接触的馅管帽进行改进,使馅管帽相应地具有伸出于组合面嘴结构外且用于对空心面管提供支撑的外置段;(2)本申请的组合面嘴结构与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面嘴结构确有不同,但该不同并未给本申请带来创造性,本申请的组合面嘴结构由主套管、内套管和出面嘴组成,对比文件1中的组合面嘴结构包括出面主套10(即主套管)和出面嘴套管5(即出面嘴),另有出面嘴螺帽19与出面主套10为螺纹连接,出面嘴套管5由出面嘴螺帽19和出面主套10夹紧固定,由此实现了与本申请一致的使出面嘴适应不同产品、不同规格,并按需要进行方便地更换的技术效果,并且,通过增设内套管来提高组合面嘴结构的整体强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面嘴结构的基础上,在主套管的内部增设内套管,仅属于本领域中的常规变形设计,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04 月2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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