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背极板三件套组装工装及组装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37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9870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995730.4
申请日:2015-12-24
复审请求人:潍坊煜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春雨
合议组组长:冯晓明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R19/01,H04R3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既未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包含该区别特征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995730.4,名称为“背极板三件套组装工装及组装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潍坊煜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潍坊煜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背极板三件套组装工装,其特征在于,包括底板、背极板工装、铜环工装、塑环工装以及压板;
所述底板为光板结构;
所述背极板工装为一面设有均匀排布若干盲孔一的板状结构,所述盲孔一深度与背极板高度相等,所述盲孔一孔径不小于背极板或铜环外径;
所述铜环工装为一面设有若干盲孔二的板状结构,所述盲孔二深度与铜环高度相等,所述盲孔二孔径与盲孔一相等;
所述塑环工装为排布若干沉头通孔的板状结构,所述沉头通孔孔径不小于塑环内径但小于塑环外径,所述沉头通孔孔径不小于盲孔一孔径,所述沉头通孔沉头孔径不小于塑环外径,所述沉头通孔沉头深度与塑环高度相等;
所述压板一面设有若干柱状凸起,所述柱状凸起直径大小设为可套接于所述沉头通孔,所述柱状凸起的高度小于塑环工装厚度;
所述盲孔一、盲孔二、沉头通孔及柱状凸起数量及位置一一对应;
所述盲孔一、盲孔二、沉头通孔、塑环内径孔径均相等;
所述柱状凸起高度不小于塑环工装无沉头面到沉头底的厚度;
所述底板上设有定位销,所述背极板工装、铜环工装、塑环工装以及压板上对应位置设有定位孔。
2. 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极板三件套组装工装组装背极板三件套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a.将背极板、铜环、塑环分别装入所述背极板工装盲孔一、铜环工装盲孔二、塑环工装沉头通孔沉头处;
b.平放所述背极板工装,将所述塑环工装沉头朝上叠放于所述背极板工装上,所述塑环工装上面叠放所述底板,并使三板保持平齐;
c.将所述底板、塑环工装、背极板工装三板紧压并倒置,然后轻敲所述背极板工装,待背极板均落入所述塑环工装沉头通孔内后,再取走所述背极板工装,随后将所述压板的柱状凸起套接于所述沉头通孔,最后压实所述压板使背极板压入所述塑环内;
d.取走所述压板,将剩余所述底板、塑环工装倒扣于平放的所述铜环工装上,然后将所述底板、塑环工装、铜环工装三板倒置,随后轻敲所述铜环工装,待铜环均落入所述塑环工装沉头通孔内后,取走所述铜环工装,再将所述压板的 柱状凸起套接于所述沉头通孔,最后压实所述压板使铜环压入所述塑环内;
e.移走所述压板、塑环工装,完成背极板三件套组装。”
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 10203613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地,为了准确定位背极及铜环落入塑环的位置,并容纳塑环本身,使得塑环工装的上开孔为沉头通孔,沉头通孔孔径不小于塑环内径但小于塑环外径,沉头通孔孔径不小于盲孔一孔径,沉头通孔沉头孔径不小于塑环外径,沉头通孔沉头深度与塑环高度相等,是本领域常规设计,其他关于底板、盲孔一、盲孔二、沉头通孔、定位销、定位孔的位置和大小设计也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极板三件套组装工装组装背极板三件套的方法,限定了背极板三件套相应的组装步骤,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8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书中认为:本申请中采用了具有沉头通孔的塑环工装,并限定柱状凸起进入沉头通孔内的深度,以及对盲孔一、盲孔二、沉头通孔和柱状凸起直径等尺寸的限定,满足了背极板和铜环的逐级精准压入,并防止对塑环的磨损,且由于沉头通孔的通孔端的设置,使柱状凸起在通孔端压入时,具有一定长度的导向归位作用;对比文件1并未采用沉头通孔的结构,而是采用了普通的通孔,会造成组装过程中多余的磨损,存在组装缺陷,无法实现准确压入且无损伤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腔体筛板的孔一端可以使得腔体放置,另一端可以使得背极落入,因此为两端开口的通孔,并且该孔的两端直径不同,否则无法实现在腔体筛板放在背极筛板过程中,腔体不从该空中掉落,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端直径不同的腔体筛板孔,且具有一定长度的导向归位作用,复审请求人认为的对比文件1中的组装方式是错误的;同时,为了满足腔体不从空中掉落的需求,使用沉头通孔来实现这样的功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一般性设计,对比文件1使用的两端直径不同的孔,能够起到减少压实过程中摩擦的作用;相应地,为了不在按压压板时破坏塑环结构同时还能将背极和铜环压入塑环中,使得压板柱状凸起高度不小于塑环工装无沉头面到沉头底的厚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性设计。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5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0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使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036139A,公开日为2011年04月27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背极板三件套组装工装,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传声器的四件套的组装方法,并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7]-[0045]段,附图1-3):包括顶板(相当于底板)、背极筛板、铜环筛板、腔体筛板(相当于塑环工装)以及阻尼压板;将多个背极分别放置于背极筛板的多个开孔内,形成组件二;将组件一放置于组件二上,且使得多个腔体和多个背极一一对应,并翻转,使得背极筛板位于最上面,腔体筛板21位于顶板和背极筛板之间,多个背极落入相对应的腔体筛板21的开孔221内;使得多个背极分别装设于对应的腔体内;将多个铜环分别放置于铜环筛板24的多个开孔241内;使得多个阻尼铜环和多个铜环自由掉落于腔体筛板21上对应的开孔221内,拿走阻尼铜环筛板,并盖上阻尼压板25,形成组件五;按压组件五,使得多个阻尼铜环和多个铜环装到对应的腔体内;如图1所示,阻尼压板25一面设有若干柱状凸起。由于腔体筛板上盖上阻尼压板按压,使得多个阻尼铜环和多个铜环装到对应的腔体内,本领域技术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阻尼压板的柱状凸起直径大小设为可套接于腔体筛板上对应的开孔,柱状凸起的高度小于腔体筛板的高度。如图1-2所示,阻尼压板上有定位销,铜环筛板上有定位销及定位孔,阻尼隔板,腔体筛板及底板上有定位孔。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是:①底板为光板结构;背极板工装上开孔为盲孔,深度与背极板高度相等;铜环工装上开孔为盲孔,深度与铜环高度相等;盲孔二孔径与盲孔一相等;底板上设有定位销,压板上对应位置设有定位孔;②塑环工装上开孔为沉头通孔,沉头通孔孔径不小于塑环内径但小于塑环外径,沉头通孔孔径不小于盲孔一孔径,沉头通孔沉头孔径不小于塑环外径,沉头通孔沉头深度与塑环高度相等;盲孔一、盲孔二、沉头通孔、塑环内径孔径均相等;柱状凸起高度不小于塑环工装无沉头面到沉头底的厚度。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背极板或铜板的逐级精准压入,并防止对塑环的磨损。
对于区别特征①,将底板设置为光板结构,将背极板工装和铜环上的开口设置为盲孔并相应地设置盲孔的孔径和深度,设置定位销和定位孔的具体位置,均为本领域中组装电声配件惯用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②,首先,根据对比文件1的记载,腔体放置于腔体筛板的开孔内,并盖上顶板,形成组件一,背极放置于背极筛板的开孔内,形成组件二,将组件一放置于组件二并翻转,使得背极筛板位于最上面,腔体筛板位于顶板和背极筛板之间,背极落入腔体筛板的开孔内,并隐含公开了背极筛板和铜环筛板在放置和翻转过程中,其中的背极和铜环并不会掉落。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腔体筛板中的开孔为通孔,且通孔两端的孔径大小能够容纳背极或腔体通过,由于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腔体筛板中的腔体会掉落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该通孔的两端直径不同,也不存在将该通孔设置为沉头通孔的技术启示,从而上述区别特征②中限定的沉头通孔及其与其他部件相关的技术手段均未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通过在塑环工装中设置沉头通孔,使得压板的柱状凸起在通孔端压入时,由于沉头通孔的通孔端的导向归位作用,能够使背极板或铜环被精准压入,且避免了柱状凸起与塑环的摩擦,减少了对塑环内壁的损伤,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背极板三件套组装工装组装背极板三件套的方法,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因此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确定的文本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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