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改善关节病症和疾病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134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604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2377.7
申请日:2012-03-15
复审请求人:软骨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艳丽
合议组组长:高虹
参审员:姚宇鹯
国际分类号:A61B17/5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对比文件和该常规选择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2377.7、发明名称为“用于改善关节病症和疾病的方法和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12年03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是2014年10月14日,公开日是2015年01月07日,申请人为软骨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3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8/016862A1,公开日为2008年02月07日;
对比文件3:CN102085114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8日;
对比文件4:US2004/0230315A1,公开日为2004年11月18日;
对比文件5:US2002/0010511A1,公开日2002年01月2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改善关节病症和关节疾病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a)第一段,所述第一段包括朝向关节的端部、相对的匹配端部和在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与所述匹配端部之间延伸的侧壁;
其中,所述第一段还包括周边柱、中心柱和三个或更多个支柱,所述周边柱部分地形成所述第一段的侧壁,每个支柱都在所述周边柱与所述中心柱之间延伸并且连接所述周边柱和所述中心柱,并且每个支柱都由此支撑所述中心柱;
其中,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还包括多个开窗口,所述多个开窗口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开窗口包括不同的尺寸、包括不同的形状或者包括不同的尺寸和不同的形状,并且每个开窗口都通过所述周边柱、所述中心柱和所述三个或更多个支柱中的两个相邻的支柱汇集而形成;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段还包括中心孔口,所述中心孔口由所述中心柱在所述中心柱内形成并且构造成与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匹配,并且所述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在与所述中心孔口匹配并且转动时将所述装置拧到软骨下骨的表面中,以使所述装置在关节区域处基本上再创造所述软骨下骨的表面的形状;和
b)第二段,所述第二段包括匹配端部、相对的前端部和在所述第二段的匹配端部与所述前端部之间延伸的侧壁;
其中,所述第二段的侧壁包括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轴向长度,并且其中,所述轴向长度是介于5mm和30mm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段还包括介于5mm和30mm之间的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周边柱包括一个或多个凹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包括 凸轮廓、凹轮廓或直线轮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包括介于大约10mm和50mm之间的曲率半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段的侧壁包括大致凸的轮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段还包括介于5mm和30mm之间的轴向长度。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段的侧壁是圆柱形或大致圆锥形的,其在所述第二段的匹配端部与所述前端部之间渐缩。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段的侧壁以介于0.2度和15度之间的角度渐缩。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段的匹配端部和所述第二段的匹配端部通过可逆的匹配机构匹配。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前端部包括圆齿状边缘、斜面或其组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段的侧壁还包括在所述螺纹之间的多个开窗口,并且所述装置还包括由所述第一段的匹配端部和所述第二段的匹配端部汇集而形成的多个开窗口。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插入物,其中,所述插入物包括基部和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所述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连接到所述基部并且围绕所述基部径向地布置,并且其中,所述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中的每个都构造成配合在所述装置的所述第一段的朝向关节的端部的相对应的开窗口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插入物还包括用基质促进物质浸渍的多孔生物材料或用作用于祖细胞的支架,或包括用基质促进物质浸渍的多孔生物材料且用作用于祖细胞的支架。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二段是统一的整体并且不能分离。 ”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改善关节病和疾病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治疗关节病的装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中心孔口构造成与驱动器的远端部匹配,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在于中心孔口匹配并且转动时将装置拧到软骨下骨的表面中,以使装置在关节区域处基本上再创造软骨下骨的表面的形状,第二段的侧壁包括螺纹;(2)多个开窗口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开窗口包括不同的尺寸、包括不同的形状或者包括不同的形状。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软骨解决方案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5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装置的第一段包括朝向关节的端部,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还包括多个开窗口,所述多个开窗口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开窗口包括不同的尺寸、包括不同的形状或者包括不同的尺寸和不同的形状”,开窗口的尺寸和/或形状对于促进特定区域中的软骨和骨的生长以及改善关节病症和关节疾病而言至关重要,例如,“每个开窗口可以是椭圆形的或圆形的,并且第二段的侧壁是有纹理的,以在植入之后促进骨向内生长”(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48]段)。2、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中的每个都构造成配合在装置的第一段的朝向关节的端部的相对应的开窗口内,以便当插入物被匹配到装置的第一段时,插入物占据三个或更多个开窗口中的每个,如在图5中具体地示出。插入物包括用基质促进物质浸渍的多孔生物材料或用作用于祖细胞的支架,或包括用基质促进物质浸渍的多孔生物材料且用作用于祖细胞的支架,这样有助于改善关节病症和关节疾病(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50]段)。3、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复审请求人无法找到任何公开了权利要求1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献。根据审查指南第八章第4.10.2.2节相关规定,审查员并未给出充分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来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1-16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年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改善关节病和疾病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修复和再生关节软骨的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中心孔口构造成与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匹配,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在与中心孔口匹配并且转动时将装置拧到软骨下骨的表面中,以使装置在关节区域处基本上再创造软骨下骨的表面的形状,第二段的侧壁包括螺纹;2)多个开窗口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开窗口包括不同的尺寸、包括不同的形状或者包括不同的尺寸和不同的形状。区别技术特征1)大部分被对比文件5公开,且在对比文件5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也是为了驱动装置以方便进入患者体内。区别技术特征1)的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5应用于对比文件1时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4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具体涉及:1、将权利要求1的特征“以使所述装置在关节区域处基本上再创造所述软骨下骨的表面的形状”修改为“以使所述装置的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在关节区域处基本上再创造所述软骨下骨的表面的形状”;2、在权利要求14中增加特征“所述基部设置在所述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之后并且设置在所述第一段内的由所述周边柱界定的空间内”。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改善关节病症和关节疾病的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a)第一段,所述第一段包括朝向关节的端部、相对的匹配端部和在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与所述匹配端部之间延伸的侧壁;
其中,所述第一段还包括周边柱、中心柱和三个或更多个支柱,所述周边柱部分地形成所述第一段的侧壁,每个支柱都在所述周边柱与所述中心柱之间延伸并且连接所述周边柱和所述中心柱,并且每个支柱都由此支撑所述中心柱;
其中,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还包括多个开窗口,所述多个开窗口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开窗口包括不同的尺寸、包括不同的形状或者包括不同的尺寸和不同的形状,并且每个开窗口都通过所述周边柱、所述中心柱和所述三个或更多个支柱中的两个相邻的支柱汇集而形成;
并且其中,所述第一段还包括中心孔口,所述中心孔口由所述中心柱在所述中心柱内形成并且构造成与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匹配,并且所述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在与所述中心孔口匹配并且转动时将所述装置拧到软骨下骨的表面中,以使所述装置的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在关节区域处基本上再创造所述软骨下骨的表面的形状;和
b)第二段,所述第二段包括匹配端部、相对的前端部和在所述第二段的匹配端部与所述前端部之间延伸的侧壁;
其中,所述第二段的侧壁包括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轴向长度,并且其中,所述轴向长度是介于5mm和30mm之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段还包括介于5mm和30mm之间的直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周边柱包括一个或多个凹口。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包括凸轮廓、凹轮廓或直线轮廓。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包括介于大约10mm和50mm之间的曲率半径。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段的侧壁包括大致凸的轮廓。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段还包括介于5mm和30mm之间的轴向长度。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段的侧壁是圆柱形或大致圆锥形的,其在所述第二段的匹配端部与所述前端部之间渐缩。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段的侧壁以介于0.2度和15度之间的角度渐缩。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段的匹配端部和所述第二段的匹配端部通过可逆的匹配机构匹配。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前端部包括圆齿状边缘、斜面或其组合。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二段的侧壁还包括在所述螺纹之间的多个开窗口,并且所述装置还包括由所述第一段的匹配端部和所述第二段的匹配端部汇集而形成的多个开窗口。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插入物,其中,所述插入物包括基部和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所述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连接到所述基部并且围绕所述基部径向地布置,所述基部设置在所述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之后并且设置在所述第一段内的由所述周边柱界定的空间内,并且其中,所述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中的每个都构造成配合在所述装置的所述第一段的朝向关节的端部的相对应的开窗口内。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插入物还包括用基质促进物质浸渍的多孔生物材料或用作用于祖细胞的支架,或包括用基质促进物质浸渍的多孔生物材料且用作用于祖细胞的支架。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其中,所述第一段和所述第二段是统一的整体并且不能分离。”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1-5均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所述装置的第一段包括朝向关节的端部,所述朝向关节的端部还包括多个开窗口,所述多个开窗口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开窗口包括不同的尺寸、包括不同的形状或者包括不同的尺寸和不同的形状”,开窗口的尺寸和/或形状对于促进特定区域中的软骨和骨的生长以及改善关节病症和关节疾病而言至关重要,例如,“每个开窗口可以是椭圆形的或圆形的,并且第二段的侧壁是有纹理的,以在植入之后促进骨向内生长”。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元件116实现组织接合,对比文件5公开的围绕整个周边延伸的螺纹将比对比文件1的仅间歇设置的小突片元件116更具侵入性,增加的侵入性会增加对组织的损伤,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用螺纹代替突片元件116。3、本申请的装置用于软骨下骨,对比文件5的装置用于插入椎骨之间,其尾端并未处于关节软骨下骨下方的区域。脊柱和椎骨是身体内的特定区域,其治疗有独特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在脊柱治疗的高度专业化领域寻求修改应用于另一个非常不同的专业化领域的软骨下治疗的启示。4、本申请通过中心孔与驱动器配合将装置插入到软骨下骨表面的深度,对比文件1的装置穿透不到这个深度。对比文件1软骨生长因子通过头部120中的孔或者在头部120的帽接合结构124、126、128、130之间从移植物固定钉100渗出,并且软骨生长因子可以促进头部120周围区域的软骨生长。头部必须位于骨上方而不是软骨中,否则头部不能在帽结构之间实现沿径向方向流向软骨的流动。因此,对比文件1的装置仅能插入到骨上方不能进入软骨下骨的表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10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0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并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在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另一对比文件和该常规选择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改善关节病和疾病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修复和再生关节软骨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6-22行,第3页第7行至第5页第27行,第8页第4-26行、附图1-2,5-7,11):
a)帽150(即第一段),如附图2所示,其上表面为朝向关节的端部,下表面为与柱102相对的匹配端部,并且包括在朝向关节的端部和相对的匹配端部之间延伸的侧壁;
其中,如附图5所示的帽150的俯视图,其还包括帽150的周边部分(即周边柱),以及中心孔口154的外周部分(即中心柱)和8个径向孔156(即开窗口)之间的部分(即三个或更多个支柱);参考附图2和附图5,可以看出帽150的周边部分部分地形成帽150的侧壁,8个径向孔156之间部分(即支柱)的每个都在帽150的周边部分(即周边柱)与中心孔口154的外周部分(即中心柱)之间延伸并且连接帽150的周边部分(即周边柱)和中心孔口154的外周部分(即中心柱),由于帽150中部有中心孔口154,所以8个径向孔156之间部分(即支柱)的每个都支撑中心孔口154的外周部分(即中心柱);
其中,如附图5所示,朝向关节的端部还包括8个径向孔156(即开窗口),每个径向孔156都通过帽150的周边部分(即周边柱)、中心孔口154的外周部分(即中心柱)和8个径向孔156之间部分(即支柱)的两个相邻部分汇集而形成;并且
其中,如附图5所示,帽150还包括中心孔口154,中心孔口154由中心孔口154的外周部分(即中心柱)在其内部形成;
b)柱102(即第二段),其远端部106上的头部120具有与帽150相匹配的端部(即匹配端部)、与远端部106相对的近端部104(即相对的前端部)、在匹配端部和前端部之间延伸的侧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中心孔口构造成与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匹配,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在与中心孔口匹配并且转动时将装置拧到软骨下骨的表面中,以使装置的朝向关节的端部在关节区域处基本上再创造软骨下骨的表面的形状,第二段的侧壁包括螺纹;2)多个开窗口中的一个或更多个开窗口包括不同的尺寸、包括不同的形状或者包括不同的尺寸和不同的形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将该装置方便的植入患者的骨中以及如何设置开窗口的尺寸形状以改善患者关节病症。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5公开了一种椎间植入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41],[0144],[0167]段、附图1,11-12B):植入物包括前端150和后端126,其中一端上有工具接合部,工具接合部适用于与插入工具(即驱动器)接合以保持和旋转植入物(即工具结合部适用于与插入工具的远侧端部匹配),以使得植入物就位;工具接合部可以是开口,最好是沿着植入物轴线的开口(相当于“中心孔口”)以促进植入物能够经由插入工具植入到插入位置(相当于“中心孔口构造成与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匹配”,参见说明书第[0167]段);由附图11和12A可知,在使用插入工具保持和旋转植入物时,植入物能够由外部进入脊柱之间(即“驱动器的远侧端部在与中心孔口匹配并且转动时将装置拧到骨中”);植入物100的上部102和下部106(这两个部件相当于“第二段”),在上部102和下部106上设置有骨接合部114和116,其中骨接合部114和116的至少一部分可以是螺纹118。可见对比文件5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大部分,并且该部分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5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驱动装置以方便进入患者体内,即对比文件5给出了将该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将对比文件5公开的该部分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中心孔口设置为与驱动器匹配以使得该装置能够容易地植入患者体内,并且由于对比文件1是用于修复关节软骨的装置,其能够在由驱动器转动时被拧到软骨下骨的表面中,而为了使得其在被拧入到关节软骨中能够与关节的其他结构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朝向关节的端部用于再创造软骨下骨的表面的形状,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帽150上设置有多个径向孔156(即开窗口)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不同的手术和治疗需求,开窗口的尺寸、形状可以有不同的选择,而将其中一个或多个开窗口与其他开窗口相比设置为包括不同的尺寸、不同的形状或不同的尺寸和不同的形状以改善关节病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开窗口尺寸、形状的常规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和3分别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手术的需求而选择不同长度和直径的手术装置,而将第一段轴向长度和第一段的直径设计在5mm-30mm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骨螺钉,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附图1-2):包括槽口31,用于形成螺丝起子或其他工具的结合结构。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与驱动工具接合以驱动装置植入患者体内。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2):朝向关节的端部包括直线轮廓;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用于替换关节表面一部分的植入物,并具体公开了(参见附图4-5):其包括承重表面11(即朝向关节的端部),其具有凸轮廓;可见对比文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与关节面的形状相匹配。即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将朝向关节的端面与关节面的形状相匹配而将其设计为具有凹轮廓是容易想到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适应不同的患者的病患部位,将朝向关节的端部的曲率半径设置为10mm和50mm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附图4):植入物10包括主体12,其侧壁的轮廓呈外凸的形状,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可以根据手术的需求而选择不同长度和直径的手术装置,而将第二段轴向长度的设计选择5mm-30mm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2行):柱102可以是大致圆柱形的;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附图2):管状主体可以是圆柱形状,也可以是远离第一端2渐缩的(即圆锥形在匹配端部与所述前端部之间渐缩),可见对比文件1、3分别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将第二段侧壁设计为圆锥形的基础上,将其侧壁以介于0.2度和15度之间的角度减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圆锥形状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27行):帽150能够滑进柱102的头部120而与其接合,帽150的齿174进入头部120的沟槽132中并与沟槽132中的棘爪138接合(相当于“第一段的匹配端部和第二段的匹配端部通过可逆的匹配机构匹配”),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段、附图7):在第一端2,管状主体的自由边缘包括多个切割齿,所述切割齿基本为锯齿形,包括陡峭的齿侧4a和较浅的齿侧4b。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骨螺钉的前端设计为圆齿边缘、斜面或其组合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附图4):侧壁的螺纹之间有多个开窗口6;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附图1):帽150和柱102之间的匹配端部汇集而成多个开窗口;可见,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附图5-8):关节植入物包括多个插入物104a-e(相当于“延伸部”),并且每个插入物都构造成配合在装置的承载表面101的相对应的凹穴或凹陷106a-e(相当于“开窗口”)中。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将插入物更容易的插入第一段,在插入物上设置基部,并且将多个延伸部围绕基部径向的布置,基部设置在三个或更多个延伸部之后并且设置在第一段内由周边柱界定的空间内,从而可以一次就将其插入到第一段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4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4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7]段):插入物可以包括能够释放或产生治疗作用的物质的材料,甚至可以包括生物材料;在此基础上,为了使插入物具有更好的促进骨生长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基质促进物质浸渍的多孔生物材料或用作用于祖细胞的支架,或包括用基质促进物质浸渍的多孔生物材料且用作用于祖细胞的支架,来作为插入物的一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帽150和柱102在使用时是接合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帽150和柱102设置成统一的整体并且不能分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提出的陈述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上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中,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一段上的开窗口156(参见前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骨螺钉等植入物上的开口其结构本身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就是允许骨组织向内生长,因此,对比文件1的装置同样也能促进骨和软骨的生长并改善关节病症,并且由于装置的应用场合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调整开窗口的形状和尺寸。2、螺纹和突片都是本领域很常用的实现植入骨中的装置与骨组织接合固定的方式,其各自的特点,如突片相对侵入性小,但固定不牢固,螺纹相对侵入性大,但固定更牢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出于对牢固性更高要求的需求,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突片用对比文件5的螺纹代替。3、本申请和对比文件5均涉及骨科领域,虽然两者的装置的具体插入位置不同,但其同样存在将装置更方便的插入体内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容易的将装置插入关节软骨下骨,在寻找技术启示时并不受限于软骨这一细分的领域,有动机到存在同样需求的相关领域中去寻找技术启示。对比文件5给出了通过使用驱动器将装置更方便的插入体内的启示。在对比文件5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中心孔与驱动器配合用于更方便的实现装置的插入。4、对比文件1公开了头部120带有软骨生长因子,用于促进软骨的生长(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27至31行)。将头部120设置在软骨中,能更好的实现生长因子进入软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而且头部120进入软骨中,由于头部120与软骨之间存在渗液通道,生长因子也能从通过头部120中的孔或者在头部120的帽接合结构124、126、128、130之间的间隙渗透到软骨中。因此,为了更好的实现软骨的生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装置拧到软骨下骨表面中。而为了使得其在被拧入到关节软骨中能够与关节的其他结构匹配,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用于再创造软骨下骨的表面的形状。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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