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35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6650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98942.1
申请日:2016-05-06
复审请求人:王本淼 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王海崴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浩
合议组组长:郭伟娟
参审员:曹阳
国际分类号:E04B5/36;E04C1/00;E04B5/4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98942.1,名称为“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标迪夫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海崴和王本淼,申请日为2016年5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9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对比文件1(CN203393880U,公告日为2014年1月15日)、对比文件2(CN101220652A,公开日为2008年7月16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5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说明书第1-27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包含钢筋砼肋梁、开口模具、永久性薄盖板、钢筋砼下翼缘板;所述钢筋砼肋梁中至少有两根钢筋砼纵肋梁和若干根钢筋砼横肋梁;所述钢筋砼纵肋梁的钢筋两端外露出;所述钢筋砼肋梁上表面设置若干根钢筋环;所述预制板内的钢筋砼肋梁上部角为柳口角;所述开口模具为钢质模或竹木模或塑料模;所述永久性薄盖板几何尺寸大于开口模具体口径的几何尺寸;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为工字形截面或T字形截面;所述T字形截面采用钢网混凝土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纵肋梁边为柳口状或斜面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肋梁中和轴处,安置有连通钢筋砼肋梁相邻两侧开放式空腔的孔洞。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放式空腔中的钢筋砼下翼缘板与永久性薄盖板之间安置支撑体。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放式空腔预制板中,安装有发热补能电缆。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放式空腔预制板中预设有强电或弱电线路的套管或管线。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中,有预设管线出口。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中,预设有消防防排烟口。”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为工字形截面或T字形截面”修改为“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为T字形截面”。复审请求人认为:两个对比文件从结构形式、制作方案、功能及效果、或应用领域都不相同,发明人不能从对比文件中得到任何启示。
复审请求人在提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包含钢筋砼肋梁、开口模具、永久性薄盖板、钢筋砼下翼缘板;所述钢筋砼肋梁中至少有两根钢筋砼纵肋梁和若干根钢筋砼横肋梁;所述钢筋砼纵肋梁的钢筋两端外露出;所述钢筋砼肋梁上表面设置若干根钢筋环;所述预制板内的钢筋砼肋梁上部角为柳口角;所述开口模具为钢质模或竹木模或塑料模;所述永久性薄盖板几何尺寸大于开口模具体口径的几何尺寸;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为T字形截面;所述T字形截面采用钢网混凝土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纵肋梁边为柳口状或斜面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肋梁中和轴处,安置有连通钢筋砼肋梁相邻两侧开放式空腔的孔洞。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放式空腔中的钢筋砼下翼缘板与永久性薄盖板之间安置支撑体。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放式空腔预制板中,安装有发热补能电缆。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开放式空腔预制板中预设有强电或弱电线路的套管或管线。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中,有预设管线出口。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中,预设有消防防排烟口。”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经审查后于2019年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和8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二十六条四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5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说明书摘要。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包含采用开口模具形成的钢筋砼肋梁、现浇空腔楼盖时封闭开放式空腔预制板构件的永久性薄盖板、钢筋砼下翼缘板;所述钢筋砼肋梁中至少有两根钢筋砼纵肋梁和若干根钢筋砼横肋梁;所述钢筋砼纵肋梁的钢筋两端外露出;所述钢筋砼肋梁上表面设置若干根钢筋环;所述空腔预制板内的肋梁,在柳口模具的作用下,形成由钢筋砼肋梁构成的预制空腔,所述预制空腔上部角为柳口角;所述柳口角为现场安置永久性薄盖板提供预留空间的凹形直角;所述开口模具为钢质模或竹木模或塑料模;所述永久性薄盖板几何尺寸大于开口模具体口径的几何尺寸;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采用钢网混凝土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纵肋梁边为柳口状或斜面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肋梁中和轴处,安置有连通钢筋砼肋梁相邻两侧开放式空腔的孔洞。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中的钢筋砼下翼缘板与永久性薄盖板之间安置支撑体。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预制板中,安装有发热补能电缆。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预制板中预设有强电或弱电线路的套管或管线。”
针对上述修改文本,合议组于2019年7月25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于2019年9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和主梁钢筋上面铺设上翼缘板钢筋,所铺设的上翼缘板钢筋部分穿过或绑扎在预留的U形环旁,现浇钢筋混凝土形成楼盖上翼缘板。”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没有专用的预制底板、而是与开放式空腔预制板一体的T字形截面的钢网混凝土结构下翼缘板,只有带肋钢网,并没有钢筋混凝土;只有形成空腔预制板带肋钢网镂,形成的空腔中预制板没有安置任何轻质填充块;开放式空腔预制板比带钢筋混凝土预制底板叠合楼板的重量要轻;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和主梁钢筋上面设置铺设上翼缘板钢筋,对比文件1的上层没有设置钢筋。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9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包含采用开口模具形成的钢筋砼肋梁、现浇空腔楼盖时封闭开放式空腔预制板构件的永久性薄盖板、钢筋砼下翼缘板;所述钢筋砼肋梁中至少有两根钢筋砼纵肋梁和若干根钢筋砼横肋梁;所述钢筋砼纵肋梁的钢筋两端外露出;所述钢筋砼肋梁上表面设置若干根钢筋环;所述空腔预制板内的肋梁,在柳口模具的作用下,形成由钢筋砼肋梁构成的预制空腔,所述预制空腔上部角为柳口角;所述柳口角为现场安置永久性薄盖板提供预留空间的凹形直角;所述开口模具为钢质模或竹木模或塑料模;所述永久性薄盖板几何尺寸大于开口模具体口径的几何尺寸;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采用钢网混凝土结构;所述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和主梁钢筋上面铺设上翼缘板钢筋,所铺设的上翼缘板钢筋部分穿过或绑扎在预留的U形环旁,现浇钢筋混凝土形成楼盖上翼缘板。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纵肋梁边为柳口状或斜面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钢筋砼肋梁中和轴处,安置有连通钢筋砼肋梁相邻两侧开放式空腔的孔洞。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中的钢筋砼下翼缘板与永久性薄盖板之间安置支撑体。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预制板中,安装有发热补能电缆。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现浇空腔楼盖中的空腔预制板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腔预制板中预设有强电或弱电线路的套管或管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6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9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2019年6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6年5月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6和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腔预制板构件。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钢筋混凝土叠合楼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4]段、图1-3):本叠合楼板由预制底板和现浇混凝土层(可以看出该预制底板是用于现浇楼盖中)组成,预制底板由钢筋混凝土下层1和方形孔式肋架混凝土上层2组成(即预制底板相当于本申请的预制板构件,钢筋混凝土下层1相当于钢筋砼下翼缘板,方形孔式肋架相当于钢筋砼纵肋梁和钢筋砼横肋梁),预制底板的钢筋混凝土下层1施工时先间隔设置板长度方向预应力直钢筋1-1和横向马鞍形钢筋1-2,所述马鞍形钢筋之两根平行钢筋的横向两端是竖直的Π形端,随后浇筑钢筋混凝土下层1,参见图2;然后在钢筋混凝土下层1的表面,按照设计规定的横向间隔3-1、纵向间隔3-2放置轻质填充块3,形成混凝土内衬模板,并在横向间距3-1内布置肋架钢筋2-a,参见图3;再向该混凝土内衬模板的间隔空间浇筑混凝土,即在钢筋混凝土下层1上制作方形孔式肋架混凝土上层2,将所述轻质填充块3的横向间隔和纵向间隔分别构成方形孔式肋架混凝土上层2的横向混凝土肋2-1和纵向混凝土肋2-2,构成预制底板,所述横向马鞍形钢筋1-2的横向Π形顶面和纵向侧面显露在表面(相当于钢筋砼纵肋梁的钢筋两端外露出;所述钢筋砼肋梁上表面设置若干根钢筋环),如图4所示;此预制底板成型后,在施工现场现浇一层混凝土层,显露在预制底板表面预制底板的横向马鞍形钢筋Π形端的顶面和纵向侧面即被浇筑进入现浇混凝土层4(相当于现浇钢筋混凝土形成楼盖上翼缘板)中,预制底板与现浇混凝土层成型如图1所示的一体叠合楼板。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现浇楼盖具有空腔;空腔由开口模具形成,空腔由永久性薄盖板封闭,肋梁上设置有由柳口模形成的柳口角,柳口角用于安装薄盖板,开口模为钢质模或竹木模或塑料模;所述永久性薄盖板几何尺寸大于开口模具口径的几何尺寸;
2)、所述钢筋砼下翼缘板采用钢网混凝土结构;
3)、上翼缘板中具有上翼缘板钢筋,该钢筋穿过或绑扎在U形环旁。
对区别技术特征1),“现浇楼盖设置空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楼盖减轻自重,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现浇空心板,其具有空腔结构,并且说明书第2页第1段公开了该现浇空心板“适用于现浇钢筋砼或预应力钢筋砼的空心楼盖、屋盖、墙体、基础底板以及空腹桥梁使用,尤其适用于空心无梁楼盖使用”,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现浇楼盖中设置空腔结构的启示,基于上述技术启示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具有更轻自重的楼盖,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轻质填充块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空腔结构;
“空腔由开口模具形成,空腔由永久性薄盖板封闭,肋梁上设置有由柳口模形成的柳口角,柳口角用于安装薄盖板,开口模为钢质模或竹木模或塑料模;所述永久性薄盖板几何尺寸大于开口模具口径的几何尺寸”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形成空腔结构并实现模具的循环利用,同样,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段、图3):如附图所示,空腔模壳构件3还包括有下底板10,上板6(相当于永久性薄盖板)、周围侧壁7和下底板10围成封闭的空腔模壳构件3,如图3所示,其所述的上板6的上表面与现浇砼空心板的上表面齐平。由上述公开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公开的周围侧壁7和下底板10形成的开口结构就相当于不循环使用的开口模具,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模具循环使用能够降低成本,但会延长施工时间,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根据实际的需要合理选择。因此将对比文件2中的开口结构改用能够循环使用的模具形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当采用开口模具时,为了使得盖板能够封闭开口并且保持齐平,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很容易想到在开口两侧的肋上设置用于搁置盖板的柳口角,这时自然有盖板尺寸大于开口模具的开口尺寸。至于采用柳口模形成柳口角,及采用钢制模、竹木模或塑料模作为模具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钢网混凝土是常规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其应用于预制板构件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了提高现浇混凝土的强度,在现浇混凝土中设置钢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将该钢筋与已有的钢筋连接也是常规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提出了“本申请没有专用的预制底板、而是与开放式空腔预制板一体的T字形截面的钢网混凝土结构下翼缘板,只有带肋钢网,并没有钢筋混凝土;只有形成空腔预制板带肋钢网镂,形成的空腔中预制板没有安置任何轻质填充块;开放式空腔预制板比带钢筋混凝土预制底板叠合楼板的重量要轻;开放式空腔预制板和主梁钢筋上面设置铺设上翼缘板钢筋,对比文件1的上层没有设置钢筋”。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描述的为准,“T字形截面”因为涉及到不清楚的问题,复审请求人前次答复的时候已经将其删除,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涉及T形截面,也不涉及钢网镂,带肋钢网等特征,因此该部分意见不影响到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判断。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空腔预制板中没有填充块,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现浇楼盖中设置有空腔结构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具有更轻自重的楼盖,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轻质填充块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空腔结构,当采用空腔结构后自然重量要轻;对比文件1中上层虽然没有钢筋,但是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附加技术特征描述的肋梁边为柳口状或斜面状是为了实现构件拼接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描述的肋梁中和轴安装连通两侧空腔空洞的方案,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在空洞内安装排烟风管等设备构件,对比文件2的图30公开了在空腔模壳构件中设置穿透空腔模壳的风管26,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易于想到将肋梁上设置空洞以连通相邻的空腔模壳构件。
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描述的支撑体是为了保证薄盖板的支撑强度,而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易于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
权利要求5和6附加技术描述的空腔预制板中设置有发热电缆或强弱电管线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9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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