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源模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光源模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13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603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187099.6
申请日:2016-12-20
复审请求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喜杰
合议组组长:段瑞玲
参审员:胡涛
国际分类号:F21S2/00,F21V19/00,F21V23/00,F21V2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187099.6,名称为“光源模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2月20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O5979625A,公开日为2016年09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O5180092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同组内发光单元相互串联且色温相同,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
驱动电源组件,与所述发光组件串联并被配置为向所述发光组件输出恒定电流;
开关组件,包括位于各组发光单元所在支路上的开关单元;
控制器,连接所述开关组件,所述控制器可被操作地打开和关断任意一个开关单元,以使得该开关单元所在支路上发光单元被点亮和熄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各组发光单元的数量相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模组还包括光源基板,所述发光单元位于所述光源基板上,属于不同组的发光单元间隔排布。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组件包括三组发光单元,所述三组发光单元分别为冷光型、日光型、暖光型发光单元。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组件还包括一组同为冷光型的发光单元或同为暖光型的发光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与预设终端建立连接,以从所述预设终端获取控制指令。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连接所述驱动电源组件,以从所述驱动电源模组获取工作所需电力。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组件、开关组件、驱动电源组件集成至同一块电路板上。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发光组件内发光单元呈圆环状排布,所述开关组件、驱动电源组件位于所述发光单元所形成圆 环的内部并通过连接部与所述发光组件连接。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部可转动的连接所述发光组件。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模组还包括覆盖于所述发光组件上的配光元件,所述配光元件呈圆环状或部分圆环状。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模组包括连接所述发光组件的磁性安装元件。
13. 一种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光源基板,所述光源基板呈环形或部分环形;
发光组件,所述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所述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所述发光单元排布于所述光源基板上并呈环形或部分环形;
配光元件,覆盖于所述发光组件上并与所述光源基板结合;
其中,在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与同时点亮时,所述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的差值在预设差值范围内。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差值范围为10%至15%。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模组包括开关组件,所述开关组件包括位于各组发光单元所在支路上的开关单元。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模组包括连接所述开关组件的控制器,所述控制器可被操作地打开和关断任意一个开关单元,以使得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源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属于相同的照明技术领域,要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4-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8-9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结合启示、其余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光源模组,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在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与同时点亮时,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的差值在预设差值范围内。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特征中的“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并给出了结合启示,区别特征中的“在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与同时点亮时,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的差值在预设差值范围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驱动电源组件设于透镜中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同组内发光单元相互串联且色温相同,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
驱动电源组件,与所述发光组件串联并被配置为向所述发光组件输出恒定电流;
开关组件,包括位于各组发光单元所在支路上的开关单元;
控制器,连接所述开关组件,所述控制器可被操作地打开和关断任意一个开关单元,以使得该开关单元所在支路上发光单元被点亮和熄灭;
所述驱动电源组件设于透镜中部。”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1):控制器,连接所述开关组件,所述控制器可被操作地打开和关断任意一个开关单元,以使得该开关单元所在支路上发光单元被点亮和熄灭。本申请的控制器通过选择性导通和断开开关单元,使得各组发光单元保持发光和不发光状态,由于各组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从而可以通过简单的选择性导通和断开各组发光单元组合出用户所需色温的光线。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单元103通过控制两组LED支路上开关管的占空比,通过调节占空比来调节两组LED支路上电流大小使得每组LED发光强度得以改变,实现整体色温的连续调节,并且将占空比设置为互补,从而实现整体色温的连续调节时电源功率的全部利用。两者作用不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控制单元103的工作模式设定为选择性导通和断开开关单元以取得对比文件1的连续调节整体色温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公开的控制单元103并不相当于本申请的控制器。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特征(2):所述驱动电源组件设于透镜中部。本申请正是通过对控制功能的简化,使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电路不需要对比文件1的电路中的保护状态切换保护单元,简化了驱动电源组件,使得驱动电源组件可以设于透镜中部。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的电路比较复杂,显然无法装入对比文件2的透镜中部;而且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公开的LED色温调节电路一般用于台灯等需要连续调节色温的场合,并不会应用于吸顶灯等不需要连续调节色温的场合。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的启示和动机。3、通过一个输出恒定电流的驱动电源组件对至少两组色温不同的发光单元供电,并在每组发光单元所在支路上设置开关单元;通过选择性导通和断开开关单元即可实现调整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色温,并且由于输出电源是恒流的且各组发光单元是并联的,无论当前所导通的发光单元的支路的数量如何变化,整个光源模组仍通过固定的驱动电源组件来工作,使得光源模组的功率保持恒定,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基本保持不变。4、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特征(1):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为本申请的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可见权利要求13通过选择各组发光单元发光和不发光,组合出用户所需色温的光线。而对比文件1通过调节占空比来调节两组LED支路上电流大小使得每组LED发光强度得以改变,实现整体色温的连续调节,与权利要求13的调光方法显然不同。为了取得对比文件1的连续调节整体色温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两组LED支路设置为只有选择性导通和断开开关单元的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两组LED支路设置为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5、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存在区别特征(2):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的差值在预设差值范围内。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的启示和动机。因为由于对比文件1的电路比较复杂,显然无法装入对比文件2的透镜中部;而且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公开的LED色温调节电路一般用于台灯等需要连续调节色温的场合,并不会应用于吸顶灯等不需要连续调节色温的场合。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的启示和动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源模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驱动电源组件设于透镜中部。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光源模组,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在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与同时点亮时,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的差值在预设差值范围内;(2)光源基板和发光单元还可以呈部分环形。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给出了结合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所述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并删除技术特征“所述驱动电源组件设于透镜中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同组内发光单元相互串联且色温相同,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所述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
驱动电源组件,与所述发光组件串联并被配置为向所述发光组件输出恒定电流;
开关组件,包括位于各组发光单元所在支路上的开关单元;
控制器,连接所述开关组件,所述控制器可被操作地打开和关断任意一个开关单元,以使得该开关单元所在支路上发光单元被点亮和熄灭。”
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第一开关管和所述第二开关管的占空比互补,即第一开关管为闭合时第二开关管为断开,第一开关管为断开时第二开关管为闭合,因此第一负载支路和所述第二负载支路的LED不是同时点亮。其次,为了获得稳流单元的最大输出功率,第一负载支路和第二负载支路的LED不能同时点亮,如果第一负载支路和第二负载支路的LED同时点亮,相当于第一负载支路和所述第二负载支路并联,根据并联电路的总电阻小于任一支路的电阻,因此,第一负载支路和第二负载支路并联时,稳流单元外的总电阻减小,会导致稳流单元的输出功率减小,可见,第一负载支路和第二负载支路的LED不能同时点亮。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新增加的特征“所述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2)上述特征构成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现了无论当前导通的发光单元的支路的数量如何变化,整个光源模组仍通过固定的驱动电源组件来工作,使得光源模组的功率保持恒定,光源模组所发出的光线的亮度基本保持不变,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9日第二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其中指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源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两者都属于相同的照明领域,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2、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并给出了结合启示、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光源模组,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在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与同时点亮时,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的差值在预设差值范围内;(2)光源基板和发光单元还可以呈部分环形。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给出了结合启示;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15-1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针对性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1、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特征“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修改为“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所述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2、将权利要求13中的特征“所述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两组发光单元,所述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者同时点亮”修改为“所述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三组发光单元,所述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者同时点亮”,在权利要求13中增加特征“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独立权利要求13如下:
“1. 一种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同组内发光单元相互串联且色温相同,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
驱动电源组件,与所述发光组件串联并被配置为向所述发光组件输出恒定电流;
开关组件,包括位于各组发光单元所在支路上的开关单元;
控制器,连接所述开关组件,所述控制器可被操作地打开和关断任意一个开关单元,以使得该开关单元所在支路上发光单元被点亮和熄灭。”
“13. 一种光源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
光源基板,所述光源基板呈环形或部分环形;
发光组件,所述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三组发光单元,所述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所述发光单元排布于所述光源基板上并呈环形或部分环形;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
配光元件,覆盖于所述发光组件上并与所述光源基板结合;
其中,在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与同时点亮时,所述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的差值在预设差值范围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2月20日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光源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色温调节电路的LED灯具(相当于光源模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96]段、附图2):灯具包括色温不同的第一负载支路LED1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相连,第一支路与第二支路并联(相当于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两组发光单元,同组内发光单元相互串联且色温相同,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LED色温调节电路包括:稳流单元101用于输出稳定的电流值,为第一负载支路LED1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供电,并联连接的第一负载支路LED1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两端分别与稳流单元101的输出端正极和输出端负极相连(相当于驱动电源组件,与所述发光组件串联并被配置为向所述发光组件输出恒定电流),第一开关管K1和第二开关管K2,第一开关管K1有第一负载支路LED1串联成第一支路,第二开关管K2与第二负载支路LED2串联成第二支路(相当于开关组件,包括位于各组发光单元所在支路上的开关单元),控制单元103与第一开关K1和第二开关管K2的控制端连接(相当于控制器,连接所述开关组件),控制单元103控制两个开关管的占空比D1与D2,改变其中一个占空比的同时能改变流经两路负载支路的电流,而其中任意一个占空比的可连续性变化,使得两路负载支路的整体色温可在第一负载支路LED1的色温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色温之间连续可调;比如第一负载支路LED1的色温为3000K,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色温为6000K,则两路负载支路的整体色温可在3000K-6000K之内连续变换;若需要3000K的色温,只需控制第二开关管K2断开、第一开关管K1常闭;同理,为了得到6000K的色温,只需控制第一开关管K1断开、第二开关管K2常闭(相当于所述控制器可被操作地打开和关断任意一个开关单元,以使得该开关单元所在支路上发光单元被点亮和熄灭)。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多个色温的简单变化调节。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路负载支路实现色温在一定范围内的连续变化,本申请仅是多个色温点的简单组合实现的档式色温调节。而连续色温调节和档式色温调节都是本领域普遍的色温调节需求。对比文件1中虽然通过设置两组发光单元(即两路负载支路)就能够实现色温调节的多样化。但是这种调节方式控制过程比较复杂不适合多个色温的简单变化调节。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多个色温的简单变化调节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采用普通的开关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开关管,并设置至少三路负载支路,从而实现多个色温的简单组合变化调节,这种改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将各组发光单元的数量设置相同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段、附图5-10):组装于透镜1下方的基板2及设置于基板2上的若干发光单元3。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同属于照明领域,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方便组件配合安装,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不同组的发光单元进行间隔排布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在照明领域中设置冷光型、日光型、暖光型发光单元进行灯具色温调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发光组件包括三组发光单元,三组发光单元分别为冷光型、日光型、暖光型发光单元。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发光组件还包括一组同为冷光型的发光单元或同为暖光型的发光单元仅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利用预设终端控制灯具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方便向控制器提供电能,将控制器连接驱动电源组件,以从驱动电源模组获取工作所需电力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8]-[0042]段、附图5-10):若干发光单元3设置于基板上2,驱动电源可以安装于光源模组100的基板2上(相当于发光组件、驱动电源组件集成至同一块电路板上);将开关组件集成至发光组件的电路板上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8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0]段、附图5-10):边缘部11为透镜1 的光学区域,边缘部11的下表面上设有一个环形的凹陷槽111,基板2的在水平面上的构型与透镜1大致相同,透镜1的形状不限于方形状,还可以为圆形(相当于发光组件内发光单元呈圆环形排列),透镜1的中间部12的一部分由下表面向上拱起形成一个突出部121,同时该突出部121上设有一个收容槽1211,收容槽1211可以用于收容一个驱动电源(相当于驱动电源组件位于所述发光单元所形成的圆环的内部);而通过使用连接部进行连接以及开关组件也设于发光单元所形成圆环的内部并通过连接部与发光组件连接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具体连接设置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9做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方便电源组件与发光组件的连接,将连接部可转动的连接发光组件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2]段、附图1-10)公开了:透镜1,基板2组装于透镜1的下方,透镜1的形状不限于方形状,还可以为圆形(相当于覆盖于所述发光组件上的配光元件,所述配光元件呈圆环状);而配光元件部分为圆环状,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形状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做了进一步限定,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1]段):光源模组还可以通过设置于基板和/或透镜上的磁性安装元件来直接吸附于照明灯具的壳体。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2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光源模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源模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6]-[0042]段、附图1-10):光源模组包括透镜1(相当于配光元件)、组装于透镜1下方的基板2(相当于光源基板)及设置于基板2上的若干发光单元3(相当于发光组件),光源基板2呈环形;发光单元3排布于光源基板2上并呈环形发光组件;透镜1(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配光元件),透镜1包括一个边缘部11,边缘部11的下表面上设有一个环形的凹陷槽111,光源可以设置于该凹陷槽内,基板2的在水平面上的构型与透镜1大致相同,基板2与透镜1之间可以通过螺钉定位在一起(相当于光源基板呈环形,发光单元排布与所述光源基板上并呈环形,配光元件覆盖于发光组件上并与所述光源基板结合)。
权利要求13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三组发光单元,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在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与同时点亮时,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的差值在预设差值范围内;(2)、光源基板和发光单元还可以呈部分环形。基于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调节光源模组的色温以及如何设置光源基板和发光单元的形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96]段、附图2)一种具有色温调节电路的LED灯具(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光源模组),并具体公开了:灯具包括色温不同的第一负载支路LED1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相连,第一支路与第二支路并联(相当于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两组发光单元,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LED色温调节电路包括:稳流单元101、第一开关管K1、第二开关管K2、控制单元103,控制单元103控制两个开关管的占空比D1与D2,改变其中一个占空比的同时能改变流经两路负载支路的电流,而其中任意一个占空比的可连续性变化,使得两路负载支路的整体色温可在第一负载支路LED1的色温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色温之间连续可调;比如第一负载支路LED1的色温为3000K,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色温为6000K,则两路负载支路的整体色温可在3000K-6000K之内连续变换;若需要3000K的色温,只需控制第二开关管K2断开、第一开关管K1常闭;同理,为了得到6000K的色温,只需控制第一开关管K1断开、第二开关管K2常闭,并且不管哪种色温都能获得前级稳流单元101的最大输出功率(相当于至少两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在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与同时点亮时,所述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的差值在预设差值范围内)。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1)的主要部分,并且同样能够解决如何调节光源模组的色温的技术问题,并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路负载支路实现色温在一定范围内的连续变化,本申请仅是多个色温点的简单组合实现的档式色温调节。而连续色温调节和档式色温调节都是本领域普遍的色温调节需求。对比文件1中虽然通过设置两组发光单元(即两路负载支路)就能够实现色温调节的多样化。但是这种调节方式控制过程比较复杂不适合多个色温的简单变化调节。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为了实现多个色温的简单变化调节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采用普通的开关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开关管,并设置至少三路负载支路,从而实现多个色温的简单组合变化调节,这种改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将光源基板和发光单元设置为呈部分环形,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对光源基板和发光单元形状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限定。将预设差值范围设置为10%至15%,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3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96]段、附图2)第一开关管K1和第二开关管K2,第一开关管K1有第一负载支路LED1串联成第一支路,第二开关管K2与第二负载支路LED2串联成第二支路(相当于开关组件,包括位于各组发光单元所在支路上的开关单元)。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对权利要求15做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96]段、附图2):控制单元103与第一开关K1和第二开关管K2的控制端连接(相当于连接所述开关组件的控制器),控制单元103控制两个开关管的占空比D1与D2,改变其中一个占空比的同时能改变流经两路负载支路的电流,而其中任意一个占空比的可连续性变化,使得两路负载支路的整体色温可在第一负载支路LED1的色温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色温之间连续可调;比如第一负载支路LED1的色温为3000K,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色温为6000K,则两路负载支路的整体色温可在3000K-6000K之内连续变换;若需要3000K的色温,只需控制第二开关管K2断开、第一开关管K1常闭;同理,为了得到6000K的色温,只需控制第一开关管K1断开、第二开关管K2常闭(相当于所述控制器可被操作地打开和关断任意一个开关单元,以使得各组发光单元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因此,在其引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指出:
(1)、对比文件1未公开“同组内发光单元色温相同”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所限定的是灯串LED1和灯串LED2的色温不同,并具体限定灯串LED1色温为3000K,灯串LED2色温为6000K,以及第一负载支路LED1的色温为3000K,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色温为6000K。至于灯串LED1内的各LED单元或第一负载支路LED1内的各LED单元的色温是否相同并未限定,且由第一负载支路LED1的色温为3000K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第一负载支路的所有LED的色温均为3000K,即不能排除第一负载支路LED1是由不同色温的LED单元组成的,因此,第一负载支路LED1中的LED单元的色温可以不同。同理,第二负载支路LED2中的LED单元的色温可以不同。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包括区别技术特征:a)同组内发光单元色温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不是公知常识。
(2)、对比文件1的稳流单元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电源组件。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内容:稳流单元101用于输出稳定的电流值(参说明书[0048]);图2至图5中所示的稳流单元101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之上,还用于根据调光控制信号改变稳流单元101输出电流值的大小(参说明书[0082])。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稳流单元101是为了使得输出的电流值稳定,且该稳流单元101所输出的电流值可以改变。而本申请中,驱动电源组件是用于输出恒定电流的,恒定电流的电流值不会改变。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的稳流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驱动电源组件。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权利要求1至少包括区别技术特征:b)驱动电源组件,与所述发光组件串联并被配置为向所述发光组件输出恒定电流。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向第一负载支路LED1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输出恒定电流。对比文件1中的稳流单元101是为了使得输出的电流值稳定,且该稳流单元101所输出的电流值可以改变。稳定不等同于恒定,稳定的前提下电流值可以被改变,而恒定的前提下电流值是不能被改变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没有必要驱使稳定单元101输出恒定电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也不是公知常识。
(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发光组件包括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第一负载支路LED1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即对比文件1中仅包括两组发光单元,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发光组件包括至少三组发光单元”的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包括区别技术特征:c)发光组件包括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在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也没有必要设置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对比文件1中通过设置两路负载支路,以及两路负载支路上开关管的占空比可以连续性变化,进而色温可在3000K-6000K之内连续变化,以此实现色温的无极调节,也就是色温的多样化。因此,在不同组的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的基础上,对比文件1只需要设置两组发光单元(即两路负载支路)就能够实现色温调节的多样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再设置更多组的发光单元(或更多路的负载支路)不仅不会增加色温的多样化,还增加了电路的负载度。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也没有必要设置多于两组(即至少三组)的发光单元(或负载支路)。区别技术特征c)不是公知常识。
(4)、采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所提供的光源模组,通过一个输出恒定电流的驱动电源组件对至少三组色温不同的发光单元供电,所述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并在每组发光单元所在支路上设置开关单元;通过选择性导通和断开开关单元即可实现调整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色温,且设置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可以使得光源模组的色温具有多样性;此外,由于输出电源是恒流的且各组发光单元是并联的,无论当前所导通的发光单元的支路的数量如何变化,整个光源模组仍通过固定的驱动电源组件来工作,使得光源模组的功率保持恒定,光源模组所发出光线的亮度基本保持不变。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5)、相对于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3至少包括以下区别技术特征:发光组件,所述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三组发光单元,所述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上述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中,通过设置至少三组发光单元,不同组内发光单元的色温不同,实现了光源模组的色温的多样性。因此,权利要求13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0]-[0096]段、附图2):灯具包括色温不同的第一负载支路LED1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相连,第一支路与第二支路并联,比如第一负载支路LED1的色温为3000K,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色温为6000K。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第一负载支路LED1和第二负载支路LED2的各支路内灯珠色温相同,但是如果各支路内采用不同色温的灯珠,就需要不同色温的灯珠能够满足在不同的电流下都能够产生稳定的色温,比如第一负载支路LED1色温为3000K,如果第一负载支路中各灯珠色温不同,则需要各灯珠能够满足不同电流下都能保证第一负载支路LED1色温为3000K,这就增加了第一负载LED1中各灯珠的匹配难度,因此除非有特殊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才会在同一支路中采用色温不同的灯珠,否则都会在各支路中采用相同色温的LED灯珠,如在第一负载支路LED1中均采用色温为3000K的灯珠,在第二负载支路LED2均采用色温为6000K的灯珠,并且如果在同一支路中采用色温不同的灯珠时,均会进行特别说明,而对比文件1中并无特别说明,也未记载有特殊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出,其第一负载支路LED1中的灯珠色温相同均为3000K,在第二负载支路LED2中的灯珠色温相同均为6000K。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同组内发光单元色温相同”。
(2)、对比文件1公开以下内容:稳流单元101用于输出稳定的电流值(参说明书[0048]段);图2至图5中所示的稳流单元101在上述实施例的基础之上,还用于根据调光控制信号改变稳流单元101输出电流值的大小(参说明书[0082]段)。由上述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中第[0082]段记载的实施例是在前述实施例的基础上改变稳流单元101输出电流值的大小,此时需要设置调光控制单元,而前述实施例中并没有调光控制单元,恰好说明在前述实施例中稳流单元101输的出稳定的电流值大小是不可改变的。因此,对比文件1前述实施例中的稳流单元能够同等于本申请的驱动电源组件。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特征“驱动电源组件,与所述发光组件串联并被配置为向所述发光组件输出恒定电流”。
(3)、对比文件1是通过两路负载支路实现色温在一定范围内的连续变化,本申请仅是多个色温点的简单组合实现的档式色温调节。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发光组件包括至少三组发光单元”,但是连续色温调节和档式色温调节都是本领域普遍的色温调节需求。对比文件1中虽然通过设置两组发光单元(即两路负载支路)就能够实现色温调节的多样化。但是这种调节方式控制过程比较复杂不适合多个色温的简单变化调节。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多个色温的简单变化调节,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进行改进,采用普通的开关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开关管,并设置至少三路负载支路,从而实现多个色温的简单组合变化调节,这种改进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4)、参见前述第(1)-(2)点意见可知,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a)、b)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6]-[0058]段)不管哪种色温都能获得前级稳流单元101的最大输出功率,本实施例中只需要设置稳流单元101的最大输出功率为50W即可。由于光源模组整体功率相对稳定,因此其发出的光线的亮度也是相对稳定的。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基本相同的主要构思,不同之处仅在于对比文件1是两路负载支路实现色温在一定范围内的连续变化,而本申请仅是多个色温点的简单组合实现的档式色温调节。参见前述第(3)点意见可知,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区别技术特征c)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改进,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5)、参见前述第(1)点意见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同组内发光单元色温相同”,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两组负载支路同样可以可受控地被择一点亮或同时点亮。对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了的特征“所述发光组件包括相互并联的至少三组发光单元”,参见前述第(3)点的意见可知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改进,其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期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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