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过滤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油过滤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222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671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27370.4
申请日:2016-08-25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晓燕
合议组组长:尚玉沛
参审员:马玉青
国际分类号:F16N39/02(2006.01);F16N3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出发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基础上,不能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同时其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27370.4,名称为“油过滤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25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说明书第1-50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6(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4234778A,公开日为2014年12月24日;
对比文件4:CN204665982U,公告日为2015年09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油箱(1),所述油箱(1)的一侧设置有进油口(2),与该侧相对的另一侧设置有出油口(3),所述油箱(1)内沿油的流动方向设置有过滤网(4),所述油箱(1)的垂直于油的流动方向的两个侧板外分别设置有第一冷媒箱(5)和第二冷媒箱(6),所述油箱(1)内设置有连通所述第一冷媒箱(5)和所述第二冷媒箱(6)的换热管(7)。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侧板上分别对应设置有多个连接孔(8),多个所述换热管(7)的两端分别连接在与该换热管(7)相对应的两个所述连接孔(8)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换热管(7)通过胀管密封连接在所述连接孔(8)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1)的底板(9)和/或顶盖(10)上设置有定位凹槽(11),所述过滤网(4)嵌设在所述定位凹槽(11)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侧板的内侧对应所述定位凹槽(11)设置有侧边凹槽(12),所述过滤网(4)的侧边嵌设在所述侧边凹槽(12)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网(4)为弧形过滤网,所述弧形过滤网的两侧具有直边定位段(13),所述直边定位段(13)嵌设在所述侧边凹槽(12)内。
7.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过滤网(4)沿油的流动方向依次间隔设置,沿油的流动方向,所述过滤网(4)的精度递增。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10)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油箱(1)的顶部。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10)与所述油箱(1)配合的部分具有周向凸起(14),所述油箱(1)的侧板上具有周向凹槽(15),所述周向凸起(14)密封嵌设在所述周向凹槽(15)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油口(2)与所述出油口(3)之间具有高度差。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媒箱(5)上设置有冷媒进口(16),所述第二冷媒箱(6)上设置有冷媒出口(17),所述冷媒进口(16)的截面小于所述冷媒出口(17)的截面。”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出油口设置于与进油口相对的另一侧,油箱的垂直于油的流动方向的两个侧板外分别设置有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油箱内设置有连通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的换热管。而上述区别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权利要求4-6、8-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4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2)对比文件4与本申请在结构上有诸多不同,体现在:①对比文件4的两端是管板结构而不是冷媒箱,②本申请的第一、二冷媒箱通过换热管连通,③对比文件4没有公开第一、二冷媒箱的设置方向为垂直于油的流动方向。基于上述两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与对比文件4之间没有结合动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公开的是一种油过滤器,其将润滑油的冷却和过滤功能合并在一起,解决了传统冷油方式冷却物质容易混入润滑油中的问题;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将油过滤与油冷却集成于一体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避免在油液冷却时混入冷却物质。可见,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都归属于油液处理技术领域,都能够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技术手段也基本相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3实施例三的主要区别在于冷却结构的设置形式,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该种冷却结构的设置形式。另外,应用冷却管贯穿油腔式冷却结构的换热器大都在油流动方向的垂直方向上设置两个冷媒箱,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出油口设置在与进油口相对的另一侧;油箱的垂直于油的流动方向的两个侧板外分别设置有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油箱内设置有连通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的换热管。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管壳式换热器的结构在构思上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需要用现有的管壳式换热器结构改进对比文件3中的冷却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3也是用于润滑油,其能够用于净化机油或燃油;对比文件3实施例三的技术方案包括了多层过滤网净化层和冷却水循环结构,可见其发明构思和大体结构与本申请相同,也已将冷却和过滤功能合并在一起,起到了简化结构的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提交了两份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上述两份内容完全一致,其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和4合并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油箱(1),所述油箱(1)的一侧设置有进油口(2),与该侧相对的另一侧设置有出油口(3),所述油箱(1)内沿油的流动方向设置有过滤网(4),所述油箱(1)的垂直于油的流动方向的两个侧板外分别设置有第一冷媒箱(5)和第二冷媒箱(6),所述油箱(1)内设置有连通所述第一冷媒箱(5)和所述第二冷媒箱(6)的换热管(7);
所述油箱(1)的底板(9)和/或顶盖(10)上设置有定位凹槽(11),所述过滤网(4)嵌设在所述定位凹槽(11)内。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侧板上分别对应设置有多个连接孔(8),多个所述换热管(7)的两端分别连接在与该换热管(7)相对应的两个所述连接孔(8)上。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各所述换热管(7)通过胀管密封连接在所述连接孔(8)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侧板的内侧对应所述定位凹槽(11)设置有侧边凹槽(12),所述过滤网(4)的侧边嵌设在所述侧边凹槽(12)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滤网(4)为弧形过滤网,所述弧形过滤网的两侧具有直边定位段(13),所述直边定位段(13)嵌设在所述侧边凹槽(12)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过滤网(4)沿油的流动方向依次间隔设置,沿油的流动方向,所述过滤网(4)的精度递增。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10)可拆卸地设置在所述油箱(1)的顶部。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顶盖(10)与所述油箱(1)配合的部分具有周向凸起(14),所述油箱(1)的侧板上具有周向凹槽(15),所述周向凸起(14)密封嵌设在所述周向凹槽(15)内。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油口(2)与所述出油口(3)之间具有高度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油过滤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冷媒 箱(5)上设置有冷媒进口(16),所述第二冷媒箱(6)上设置有冷媒出口(17),所述冷媒进口(16)的截面小于所述冷媒出口(17)的截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9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申请日2016年08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油过滤器,对比文件3(CN104234778A)公开了一种机油燃油净油器及其使用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31]段,图5-6、9-10、13):包括净油器主体1(即本申请中的油箱)、底座2和净油盖3,净油盖3上垂直设有输油管10(即本申请中的出油口),输油管10底部距净油器主体1底部15~25mm,输油管10顶部延伸至净油盖3外侧,输油管10顶部为弯管,净油器主体1内部设有多组净化组件,每组净化组件由过滤网净化层11、净化颗粒净化层12和净化薄片净化层13(过滤网净化层11、净化颗粒净化层12和净化薄片净化层13共同构成本申请中的过滤网)从下至上依次排列而成;所述的净油器主体1内部设有循环冷却水内腔15的双层结构,双层的净油器主体1上部设有与循环冷却水内腔15相连通的冷却水入口17,净油器主体1下部设有与循环冷却水内腔15相连通的冷却水出口16,在车内腔内把冷却水氧化和净化;所述的净油盖3上设有入油管二30(即本申请中的进油口)。使用时,利用软管将车体水箱与冷却水入口17和冷却水出口16连接在一起,使水箱和循环冷却水内腔15形成冷却水循环系统。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出油口设置在与进油口相对的另一侧;油箱的垂直于油的流动方向的两个侧板外分别设置有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油箱内设置有连通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的换热管;油箱的底板和/或顶盖上设置有定位凹槽,过滤网嵌设在定位凹槽内。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设置合适的出油口和进油口位置,提高冷却均匀性;以及便于过滤网的拆卸。
虽然现有的管壳式换热器具有以下结构(参见《化工机械应用基础》,李红 等编,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01,第1版,第47-48页,4.2.1-4.2.2节及图4-2):出油口设置在与进油口相对的另一侧;油箱的垂直于油的流动方向的两个侧板外分别设置有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油箱内设置有连通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的换热管。但是对比文件3中的净油器盖(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顶盖)和底座与各净化层(即本申请中的过滤网)方向平行,因此无法在净油器盖上设置定位凹槽用以嵌设净化层;同时,主体内部设置有循环冷水内腔的双层结构,因此,也无法在主体上设置定位凹槽用以嵌设净化层。可见仅基于对比文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在对比文件3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设置定位凹槽,从而将滤网嵌设在凹槽内,现有技术也未给出这样的技术启示。由于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需要对滤网进行维护保养时能够打开顶盖,将需要更换的滤网取出,并将新的滤网放入凹槽,从而能够实现在维护保养时在线更换过滤网,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水冷式管壳油冷却器,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段,图1):包括壳体1,壳体1的两端安装有使所述壳体1内腔密闭的管板2,壳体1两侧安装有进油口3和出油口4, 壳体1内安装有冷却芯,所述冷却芯包括若干冷却管5(即本申请中的换热管),所述壳体1两端的管板2上分别安装有进水口9和出水口10;所述冷却芯内安装有冷却水导流板7,所述冷却水导流板7上开有与冷却管5 相匹配的孔。所述冷却水导流板7的直径与壳体1的直径相匹配。
可见对比文件4也未公开特征“油箱的垂直于油的流动方向的两个侧板外分别设置有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油箱内设置有连通第一冷媒箱和第二冷媒箱的换热管;油箱的底板和/或顶盖上设置有定位凹槽,过滤网嵌设在定位凹槽内”,可见对比文件4并不涉及过滤问题,因此冷却器不具备过滤网,也就不涉及更换过滤网的问题,故也不具有将壳体打开的顶盖和底座,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4的壳体上设置用于嵌设过滤网的定位凹槽。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即使考虑对比文件4与对比文件3的结合,权利要求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认定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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