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水泥材料的添加剂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76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50850
优先权日:2013-09-06
申请(专利)号:201480049252.1
申请日:2014-08-28
复审请求人:芬欧汇川集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白璐
合议组组长:李玮
参审员:史卫良
国际分类号:C04B38/10;C04B20/00;C04B28/02;C04B38/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被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49252.1,发明名称为“水泥材料的添加剂”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芬欧汇川集团,申请日为2014年8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9月6日,公开日为2016年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对比文件1(CN1438918A,公开日为2003年8月27日)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做到的。相对于对比文件2(CN102557542A,公开日为2012年7月11日)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24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4、6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5、7-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3月7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7段(第1-16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2017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纳米原纤纤维素(NFC)作为气体夹带稳定剂的用途,其中,所述NFC在水泥组合物、糊料或材料中使用。
2.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或NFC束的直径小于1μm,优选小于200nm,更优选小于100nm。
3. 如权利要求1-2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以水泥组合物中粘合剂的干重为基准计,干NFC的用量大于或等于0.01重量%,优选为0.01-0.3重量%,更优选为0.02-0.2重量%,最优选为0.05-0.11重量%。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是天然NFC。
5.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是化学和物理改性的NFC,优选是带阴离子电荷的NFC,更优选是氧化的NFC或羧甲基化的NFC,最优选的是机械崩解的TEMPO氧化的NFC。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NFC与至少一种气体夹带剂或外加剂一起使用。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项所述的NFC的用途,用于提供相对于含水量变化具有改善的气孔结构质量和/或稳定性和/或稳健性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夹带水泥材料是空气夹带水泥材料,例如混凝土,具体为泡沫混凝土或自密实混凝土(SCC)。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气体夹带水泥材料是氢气夹带水泥材料,例如蒸压加气混凝土(ACC)。
10. 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原纤纤维素(NFC)从木材浆料中获得。
11. 一种稳定水泥材料的气体夹带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提供纳米原纤纤维素(NFC);
将所述NFC与水泥组合物和水混合以获得水泥糊料;以及
使由此得到的水泥糊料硬化以获得气体夹带水泥材料。
12. 一种制备气体夹带混凝土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提供纳米原纤纤维素(NFC);
提供至少一种气体夹带剂;
将所述NFC和至少一种气体夹带剂与水泥组合物和水混合,以获得水泥糊料,所述水泥组合物至少含有粘合剂;以及
使由此得到的水泥糊料硬化以获得气体夹带水泥材料。
13. 如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水泥组合物中粘合剂的干重为基准计,NFC的量大于或等于0.01%,优选为0.01-0.3%,更优选为0.02-0.2%,最优选为0.05-0.11%。
14. 如权利要求11-13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糊料的水/水泥比为0.25-1.50,优选为0.35-0.8,更优选为0.40-0.65。
15. 如权利要求11-14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正常重量材料和包含在其中的水泥糊料部分,或包含在任何轻质材料中的正常重量的水泥糊料部分具有的空气孔间隔因子小于0.4mm,优选为0.2-0.35mm,更优选为0.22-0.3mm。
16. 如权利要求11-15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硬化的正常重量的材料和包含在其中的水泥糊料部分中或在包含在任何轻质材料中的正常重量的水泥糊料部分中的气孔具有的空气孔比表面积大于20mm2/mm3,优选大于25mm2/mm3。
17. 如权利要求11或12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原纤纤维素(NFC)从木材浆料中获得。
18. 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包含纳米原纤纤维素(NFC)。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其是泡沫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SCC)或蒸压加气混凝土(ACC),具体为泡沫混凝土或SCC。
20. 如权利要求18或1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以水泥组合物中粘合剂的干重为基准计,干NFC的量大于或等于0.01重量%,优选为0.01-0.3重量%,更优选为0.02-0.2重量%,最优选为0.05-0.11重量%。
21. 如权利要求18-20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其具有的间隔因子小于0.4mm,优选小于0.30,更优选小于0.20。
22. 如权利要求18-21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其比表面积大于20mm2/mm3,优选大于25mm2/mm3。
23. 如权利要求18-22中任一项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通过权利要求12-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得到所述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
24.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原纤纤维素(NFC)从木材浆料中获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根据权利要求15、16、21和22修改了权利要求12和18,形成当前权利要求1-2和8-9,根据权利要求2、4和5进行修改形成了权利要求16-21,删除了权利要求1-11,并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气体夹带混凝土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提供纳米原纤纤维素(NFC);
提供至少一种气体夹带剂;
将所述NFC和至少一种气体夹带剂与水泥组合物和水混合,以获得水泥糊料,所述水泥组合物至少含有粘合剂;以及
使由此得到的水泥糊料硬化以获得气体夹带水泥材料;
其中,所述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正常重量材料和包含在其中的水泥糊料部分,或包含在任何轻质材料中的正常重量的水泥糊料部分具有的空气孔间隔因子小于0.4mm。
2. 一种制备气体夹带混凝土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步骤:
提供纳米原纤纤维素(NFC);
提供至少一种气体夹带剂;
将所述NFC和至少一种气体夹带剂与水泥组合物和水混合,以获得水泥糊料,所述水泥组合物至少含有粘合剂;以及
使由此得到的水泥糊料硬化以获得气体夹带水泥材料;
其中,在硬化的正常重量的材料和包含在其中的水泥糊料部分中或在包含在任何轻质材料中的正常重量的水泥糊料部分中的气孔具有的空气孔比表面积大于20mm2/mm3。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水泥组合物中粘合剂的干重为基准计,NFC的量大于或等于0.01%,优选为0.01-0.3%,更优选为0.02-0.2%,最优选为0.05-0.11%。
4.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水泥糊料的水/水泥比为0.25-1.50,优选为0.35-0.8,更优选为0.40-0.65。
5. 如权利要求1或2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正常重量材料和包含在其中的水泥糊料部分,或包含在任何轻质材料中的正常重量的水泥糊料部分具有的空气孔间隔因子为0.2-0.35mm,优选为0.22-0.3mm。
6.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硬化的正常重量的材料和包含在其中的水泥糊料部分中或在包含在任何轻质材料中的正常重量的水泥糊料部分中的气孔具有的空气孔比表面积大于25mm2/mm3。
7. 如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原纤纤维素(NFC)从木材浆料中获得。
8. 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包含纳米原纤纤维素(NFC);其中,所述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具有的间隔因子小于0.4mm。
9. 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包含纳米原纤纤维素(NFC);其中,所述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的比表面积大于20mm2/mm3。
1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其是泡沫混凝土、自密实混凝土(SCC)或蒸压加气混凝土(ACC),具体为泡沫混凝土或SCC。
11.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以水泥组合物中粘合剂的干重为基准计,干NFC的量大于或等于0.01重量%,优选为0.01-0.3重量%,更优选为0.02-0.2重量%,最优选为0.05-0.11重量%。
12.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其具有的间隔因子小于0.30,优选小于0.20。
13.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其比表面积大于大于25mm2/mm3。
14.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通过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得到所述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
15.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纳米原纤纤维素(NFC)从木材浆料中获得。
16. 如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或NFC束的直径小于1μm,优选小于200nm,更优选小于100nm。
17. 如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是天然NFC。
18. 如权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是化学和物理改性的NFC,优选是带阴离子电荷的NFC,更优选是氧化的NFC或羧甲基化的NFC,最优选的是机械崩解的TEMPO氧化的NFC。
19.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或NFC束的直径小于1μm,优选小于200nm,更优选小于100nm。
20.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是天然NFC。
21. 如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NFC是化学和物理改性的NFC,优选是带阴离子电荷的NFC,更优选是氧化的NFC或羧甲基化的NFC,最优选的是机械崩解的TEMPO氧化的NFC。”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NFC可以用作气体夹带稳定剂,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泡沫混凝土。对比文件2公开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和NFC是完全不同的材料。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空气孔间隔因子”和“空气孔比表面积”不能通过使用常规的纤维素获得。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形式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0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19年5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2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泡沫混凝土,对比文件1提到的是一般技术领域中的混凝土结构,但没有讨论制备混凝土混合物,其中的分散体是使用纳米原纤纤维素来稳定,以避免不希望的现象(例如,发泡),即乳化。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主动发泡任何种类的分散体,且特别建议避免分散体或乳液发泡;(2)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木质纤维素,实施例使用甜菜浆(非木质材料)作为制备纳米原纤纤维素的起始材料,木纤维素和非木纤维素具有不同的性质;(3)对比文件2中的泡沫稳定剂都是化学改性的常规纤维素,传统纤维素和纳米原纤纤维素是完全不同类型的材料,对比文件2不包含更换泡沫稳定剂的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试图找到替代泡沫稳定剂,也会寻找与泡沫混凝土有关的文件,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泡沫混凝土,并不是这样的文件。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6年3月7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17段(第1-16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2018年5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评价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被另一篇对比文件给出了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制备气体夹带混凝土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泥制品的制备方法,包括:1)粉料制备:按质量比取硫铝酸盐类水泥480kg,粉煤灰250kg,膨胀珍珠岩250kg,硫酸盐20kg,混合即得1000kg粉料。2)液料制备:按质量比取市售的非离子型表面活性剂15kg作为发泡剂(即气体夹带剂),取羟丙基甲基纤维素10kg,玄武岩纤维10kg作为增韧剂,甲基硅油20kg,混合,用水补足1000kg,分装即得液料。使用时将制备好的液料和粉料,按液料:粉料=1:1的质量比进行预发泡搅拌(即可获得水泥糊料)后输送到模具中,在进行高温85℃烘干2小时候脱模,转入仓库自然养护3天即可(即使水泥糊料硬化,可得到气体夹带水泥材料)。稳泡剂(即气体夹带稳定剂)选用已知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羟丙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羧甲基纤维素的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组合(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1,说明书第35段)。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用纳米原纤纤维素作为气体夹带稳定剂;(2)对水泥的空气孔间隔因子进行了限定。
对于(1),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结晶度指数不超过50%的基本上无定形纤维素毫微细纤维(由对比文件1同族WO00/16889A2中的原文nanofibrilles de cellulose可知,其即为一种纳米原纤纤维素)在分散体中作为乳化剂和/或稳定剂的应用。分散体至一种由至少两个不混溶相构成的体系,可以是由分散在液体或乳液中的气体组成的泡沫。毫微细纤维必要时与添加剂和任选性的共添加剂联合在化妆品、食品领域、混凝土建筑、钻探液、自由基聚合中作为乳化和/或稳定剂的应用。毫微细纤维的含量是该分散体总重量的0.01%至5%(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页第1-7段,第3页第2段,第8页倒数第2段)。而在由分散在液体或乳液中的气体组成的泡沫的分散体中作为稳定剂即为气体夹带稳定剂,因此,纳米原纤纤维素作为气体夹带稳定剂实际上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纳米原纤纤维素可用在混凝土建筑中,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纳米原纤纤维素在水泥中作为气体夹带稳定剂使用,从而替代对比文件2中的稳泡剂(气体夹带稳定剂)。
对于(2),在气体夹带水泥中加入气体夹带稳定剂(稳泡剂)可使气泡均匀稳定、防止气泡破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应地可以改善“空气孔间隔因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NFC的加入量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水泥各组分的加入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情况利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对水泥各组分,如气体夹带剂和气体夹带稳定剂的加入量进行调整,由此确定水泥的空气孔间隔因子。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制备气体夹带混凝土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用纳米原纤纤维素作为气体夹带稳定剂;(2)对水泥的气孔具有的空气孔比表面积进行了限定。
对于区别(1),其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2),在气体夹带水泥中加入气体夹带稳定剂(稳泡剂)可使气泡均匀稳定、防止气泡破裂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相应地可以改善“空气孔比表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NFC的加入量以及对比文件2公开的水泥各组分的加入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生产需要和实际情况利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对水泥各组分,如气体夹带剂和气体夹带稳定剂的加入量进行调整,由此确定水泥的气孔具有的空气孔比表面积。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3-7
权利要求3-7对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3-4,NFC的用量、水泥糊料的水/水泥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相应组分的用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有限的实验容易确定的。
对于权利要求5-6,水泥的空气孔间隔因子和水泥的气孔具有的空气孔比表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各组分的用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利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对水泥各组分,例如气体夹带剂和气体夹带稳定剂的加入量进行调整而容易调整确定的。
对于权利要求7,从木材浆料中获得纳米原纤纤维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结合对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3-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8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其包含纳米原纤纤维素;(2)对水泥的空气孔间隔因子进行了限定。
对于区别(1)和(2),其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9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其公开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相比,区别在于:(1)其包含纳米原纤纤维素;(2)对水泥的气孔具有的空气孔比表面积进行了限定。
对于区别(1)和(2),其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0-15和权利要求19-21
权利要求10-15、19-21对权利要求8或9的硬化的气体夹带水泥材料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于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即为一种泡沫混凝土,而自密实混凝土或蒸压加气混凝土也是本领域常见的混凝土。
对于权利要求11-13,NFC的用量、水泥的空气孔间隔因子和水泥的气孔具有的空气孔比表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各组分的用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利用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通过对水泥各组分,例如气体夹带剂和气体夹带稳定剂的加入量进行调整而容易调整确定的。
对于权利要求14,权利要求1-7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参见对权利要求1-7的评述)。
对于权利要求15,从木材浆料中获得纳米原纤纤维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公开了纤维素毫微细纤维的截面为约2至约10nm,特别是,微纤维截面是约2至约4nm(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2段)。则权利要求1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
对于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1公开了纤维素毫微细纤维得自于优选由至少约80%初生壁组成的细胞,此类特征存在于基于实质细胞的纤维素,例如柑橘属(如柠檬、特别是柚树)或甜菜是含有此类细胞的植物。优选初生壁的含量至少为85%(重量)。特别是,采用得自甜菜果肉的纤维素(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7段)。则NFC是天然NFC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0的附加技术特征。
对于权利要求21,对NFC进行化学和物理改性得到化学和物理改性的NFC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带阴离子电荷的NFC,氧化或羧甲基化的NFC或机械崩解的TEMPO氧化的NFC均是通过本领域常规的化学和物理改性方式能够得到的。
因此,结合对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10-15和19-2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6-18
权利要求16-18对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
对权利要求16-18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9-21的评述。因此,结合对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评述,权利要求16-18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的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NFC可在分散体中用作稳定剂,分散体可以是由分散在液体或乳液中的气体组成的泡沫。则当分散体是由分散在液体或乳液中的气体组成的泡沫时,NFC实际上的作用就是稳定泡沫,即用作气体夹带稳定剂。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可用于混凝土中,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NFC用作气体夹带混凝土的泡沫稳定剂即气体夹带稳定剂(或称稳泡剂),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也就是说,即使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公开泡沫混凝土,但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将NFC用于泡沫混凝土的气体夹带稳定剂是容易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给出了相应的启示。此外,对比文件1中记载了“术语“稳定剂”应理解为是指任何减缓或抑制乳液或分散体的去稳定现象,后者指分层或絮凝”(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页第1段),则当对比文件1的分散体为泡沫时,稳定剂用于减缓或抑制泡沫的分层或絮凝,这一作用实际上就是稳定泡沫,而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对比文件1建议避免分散体或乳液发泡。
(2)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无任何证据或对比实验证实木质纤维素相对于非木质纤维素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也并未给出本申请所用纤维素的结晶度。实际上,在本申请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在NFC中使用的纤维素可从任何纤维素原料中获得……,植物材料可以是任何木材衍生或非木材衍生的植物材料”(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3]-[0024]段)。
(3)对比文件2公开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作为稳泡剂使用,其与NFC是不同的材料,但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NFC可在分散体中用作稳定剂,分散体可以是由分散在液体或乳液中的气体组成的泡沫,且其可用于混凝土中。则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NFC替换对比文件2中的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等作为气体夹带稳定剂(稳泡剂),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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