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93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5134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4682.4
申请日:2013-03-15
复审请求人:肖特玻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莲莲
合议组组长:牛文婧
参审员:陈龙
国际分类号:C03B27/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说明书附图仅仅是示意性的表示某参数在具体实施例中的点值,则无法确认该点值的确定取值,进而也无法将该示意性点值作为修改参数数值范围的依据。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4682.4,名称为“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肖特玻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3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7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092940A,公开日为2011年6月15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0月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厚度t为小于0.1毫米,通过控制缓慢的离子交换速率实现的离子交换层的深度DoL(LDoL)为小于15微米,表面压应力CS(σCS)为100兆帕至<>
其中,所述玻璃的刚度ε为小于33.5GPa·cm3/g。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换包括在350-700℃的盐浴中缓慢地化学钢化15分钟至48小时。
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离子交换以联机卷对卷的方式进行,其包括将玻璃辊的部分或整个玻璃辊放入化学强化浴并随后切成板的步骤。
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热震参数R为高于190W/m。
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热震参数R为高于250W/m。
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热震参数R为高于300W/m。
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最大热负荷ΔT为高于380℃。
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最大热负荷ΔT为高于500℃。
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最大热负荷ΔT为高于600℃。
1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耐温差性RTG为高于50K。
1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耐温差性RTG为高于100K。
1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耐温差性RTG为高于150K。
1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耐温差性RTG为高于200K。
1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抗热震性RTS为高于75K。
1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抗热震性RTS为高于115K。
1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抗热震性RTS为高于150K。
1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抗热震性RTS为高于200K。
1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CTE为小于9.5×10-6/K。
1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CTE为小于8×10-6/K。
2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CTE为小于7×10-6/K。
2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CTE为小于6×10-6/K。
2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化学钢化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的CTE为小于5×10-6/K。
2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杨氏模量为小于84GPa。
2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杨氏模量为小于70GPa。
2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杨氏模量为小于68GPa。
2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刚度ε为小于29.2GPa·cm3/g。
2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刚度ε为小于27.2GPa·cm3/g。
2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7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锂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55-69
Al2O3
18-25
Li2O
3-5
Na2O K2O
0-30
MgO CaO SrO BaO
0-5
ZnO
0-4
TiO2
0-5
ZrO2
0-5
TiO2 ZrO2 SnO2
2-6
P2O5
0-8
F
0-1
B2O3
0-2
任选地,可以加入着色氧化物,例如可以加入Nd2O3、Fe2O3、CoO、NiO、V2O5、MnO2、TiO2、CuO、CeO2、Cr2O3,以及可以加入0-2重量%的As2O3、Sb2O3、SnO2、SO3、Cl、F和/或CeO2作为澄清剂,并且所有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锂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30.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锂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57-63
Al2O3
18-22
Li2O
3.5-5
Na2O K2O
5-20
MgO CaO SrO BaO
0-5
ZnO
0-3
TiO2
0-3
ZrO2
0-5
TiO2 ZrO2 SnO2
2-5
P2O5
0-5
F
0-1
B2O3
0-2
3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7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钠钙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40-81
Al2O3
0-6
B2O3
0-5
Li2O Na2O K2O
5-30
MgO CaO SrO BaO ZnO
5-30
TiO2 ZrO2
0-7
P2O5
0-2
任选地,可以加入着色氧化物,例如可以加入Nd2O3、Fe2O3、CoO、NiO、V2O5、MnO2、TiO2、CuO、CeO2、Cr2O3,以及可以加入0-2重量%的As2O3、Sb2O3、SnO2、SO3、Cl、F和/或CeO2作为澄清剂,并且所有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
32.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钠钙玻璃(以重量%计):
33. 根据权利要求31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钠钙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55-76
Al2O3
0-5
B2O3
0-5
Li2O Na2O K2O
5-25
MgO CaO SrO BaO ZnO
5-20
TiO2 ZrO2
0-5
P2O5
0-2
3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7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硼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60-85
Al2O3
0-10
B2O3
5-20
Li2O Na2O K2O
2-16
MgO CaO SrO BaO ZnO
0-15
TiO2 ZrO2
0-5
P2O5
0-2
任选地,可以加入着色氧化物,例如可以加入Nd2O3、Fe2O3、CoO、NiO、V2O5、MnO2、TiO2、CuO、CeO2、Cr2O3,以及可以加入0-2重量%的As2O3、Sb2O3、SnO2、SO3、Cl、F和/或CeO2作为澄清剂,并且所有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硼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36.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硼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63-83
Al2O3
0-7
B2O3
5-18
Li2O Na2O K2O
4-14
MgO CaO SrO BaO ZnO
0-10
TiO2 ZrO2
0-3
P2O5
0-2
3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7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40-75
Al2O3
10-30
B2O3
0-20
Li2O Na2O K2O
4-30
MgO CaO SrO BaO ZnO
0-15
TiO2 ZrO2
0-15
P2O5
0-10
任选地,可以加入着色氧化物,例如可以加入Nd2O3、Fe2O3、CoO、NiO、V2O5、MnO2、TiO2、CuO、CeO2、Cr2O3,以及可以加入0-2重量%的As2O3、Sb2O3、SnO2、SO3、Cl、F和/或CeO2作为澄清剂,并且所有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
38.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39. 根据权利要求37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55-68
Al2O3
10-27
B2O3
0-15
Li2O Na2O K2O
4-27
MgO CaO SrO BaO ZnO
0-12
TiO2 ZrO2
0-10
P2O5
0-8
4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7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低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50-75
Al2O3
7-25
B2O3
0-20
Li2O Na2O K2O
0-4
MgO CaO SrO BaO ZnO
5-25
TiO2 ZrO2
0-10
P2O5
0-5
任选地,可以加入着色氧化物,例如可以加入Nd2O3、Fe2O3、CoO、NiO、V2O5、MnO2、TiO2、CuO、CeO2、Cr2O3,以及可以加入0-2重量%的As2O3、Sb2O3、SnO2、SO3、Cl、F和/或CeO2作为澄清剂,并且所有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
41.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低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42.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低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53-71
Al2O3
7-22
B2O3
0-18
Li2O Na2O K2O
0-4
MgO CaO SrO BaO ZnO
5-22
TiO2 ZrO2
0-8
P2O5
0-5
4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可以进一步添加0.5重量%的稀土氧化物。
4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表面粗糙度为小于5纳米,优选小于2纳米,以及最优选小于1纳米。
45.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为玻璃板,以及板的尺寸为大于100×100mm2、优选大于400×320mm2、更优选大于470×370mm2和最优选大于550×440mm2。
46.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为玻璃辊,并且其宽度为大于250毫米,优选大于320毫米,更优选大于370毫米,最优选大于440毫米;以及其扩展长度为大于1米,优选大于10米,更优选大于100米,最优选大于500米。
47.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厚度为小于0.1毫米、CS为100兆帕至600兆帕、DoL为小于15微米和CT为小于120兆帕的玻璃板。
48.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厚度为小于75微米、CS为100兆帕至400兆帕、DoL为小于15微米和CT为小于120兆帕的玻璃板。
49.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厚度为小于50微米、CS为100兆帕至350兆帕、DoL为小于10微米和CT为小于120兆帕的玻璃板。
50.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厚度为小于25微米、CS为100兆帕至350兆帕、DoL为小于5微米和CT为小于120兆帕的玻璃板。
51.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厚度为小于10微米、CS为100兆帕至350兆帕、DoL为小于3微米和CT为小于120兆帕的玻璃板。
52.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弯曲半径为小于150mm。
53.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弯曲半径为小于100mm。
54. 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弯曲半径为小于50mm。
55. 一种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的制造方法,包括从更厚的玻璃研磨、从更厚的玻璃蚀刻、或下拉法、溢流熔融法、特种浮法或再拉伸,优选下拉法和溢流熔融法。
56. 一种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4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的制品,其中,所述制品通过以下方法获得:用金刚石尖端或切割轮或合金切割轮进行机械切割、用热切割、激光切割、或水喷射切割进行切割、用超声波钻孔进行钻孔或喷砂、或在边缘或表面上化学蚀刻、或其组合。
57. 根据权利要求56所述的包括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的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激光切割包括连续波(CW)激光切割和超短脉冲光丝激光切割。
58. 一种导电玻璃制品,其包括根据上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以及在其上的可弯曲的非ITO导电涂层,所述导电涂层的厚度为0.001微米至100微米,优选0.01微米至10微米,最优选0.08微米至1微米。
59. 根据权利要求49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涂层由银纳米线、碳纳米管、石墨烯、聚(3,4-乙烯二氧噻吩)-聚(苯乙烯磺酸)(PEDOT/PSS)、聚乙炔、聚对苯乙炔、聚吡咯、聚噻吩、聚苯胺、聚苯硫醚或其混合物组成。
60. 根据权利要求58或59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涂层的杨氏模量为小于或等于50GPa,所组成的超薄玻璃具有0-90%的可调整的透射率。
61. 根据权利要求58或59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导电涂层的薄层电阻为小于300Ω/sq,优选小于200Ω/sq,更优选小于150Ω/sq。
62. 根据权利要求56-61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超薄玻璃板的厚度为小于500微米。
63. 一种防眩光玻璃制品,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4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以及在其上的一个或两个表面,所述表面已处理有防眩光AG功能。
64. 根据权利要求63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通过喷砂或化学蚀刻获得所述AG层。
65. 根据权利要求63或64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在所述AG处理之后,所述超薄玻璃的表面的粗糙度为20纳米至500纳米,优选50纳米至400纳米,更优选80纳米至300纳米,最优选100纳米至200纳米。
66. 根据权利要求63-65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在60°的反射度处的光泽度为30至120,在20°的反射度处的光泽度为30至100,在85°的反射度处的光泽度为20至140,以及AG表面的雾度为3至18。
67. 根据权利要求63-65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在60°的反射度处的光泽度为40至110,在20°的反射度处的光泽度为40至90,在85°的反射度处的光泽度为30至130,以及AG表面的雾度为5至15。
68. 根据权利要求63-65中任一项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在60°的反射度处的光泽度为50至100,在20°的反射度处的光泽度为50至80,在85°的反射度处的光泽度为40至120,以及AG表面的雾度为7至13。
69. 一种抗菌玻璃制品,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4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以及在其上的具有Ag 或Cu2 离子的一个或两个表面。
70. 根据权利要求69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表面上的Ag 或Cu2 的浓度为高于1ppm,优选高于500ppm,最优选高于1,000ppm。
71. 根据权利要求69所述的玻璃制品,其特征在于,抑制率为高于50%,优选高于80%,以及最优选高于95%。
72. 根据权利要求1-54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离子交换之前或之后的所述玻璃可以与聚合物材料制成层压板,该层压板可直接使用或在使用之前进一步钢化。
73. 根据权利要求72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层压板的WVTR为小于5×10-6g/m2/天。
74. 根据权利要求72或73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材料选自由有机硅聚合物、溶胶-凝胶聚合物,聚碳酸酯(PC)、聚醚砜、聚丙烯酸酯、聚酰亚胺(PI)、环烯烃共聚物、多芳基化合物、有机硅树脂、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聚苯乙烯、苯乙烯-丙烯腈共聚物、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对苯二甲酸丁二醇酯、聚酰胺、聚醛树脂、聚苯醚、聚苯硫醚或聚氨酯或其混合物组成的组中。
75. 根据权利要求72-74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层压板的总厚度为小于500微米,优选小于300微米,进一步优选小于100微米,更优选小于50微米,以及最优选小于25微米。
76. 根据权利要求72-74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材料与所述玻璃的比率为小于200%,优选小于100%,更优选小于50%,以及最优选小于20%。
77. 根据权利要求1-54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和根据权利要求72-76中任一项所述的层压板作为用于电阻屏、显示器屏、手机、笔记本电脑、电视、镜、窗、航空窗、家具和白色家电的保护膜的用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随后,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8年5月28日、2018年6月11日再次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于2018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玻璃的弯曲半径为小于17mm”,将权利要求40中的B2O3含量修改为>0-20,将权利要求41、42中的B2O3含量修改为>0-18,删除权利要求52-54,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做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共74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40、41、42如下:
“1. 一种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厚度t为小于0.1毫米,通过控制缓慢的离子交换速率实现的离子交换层的深度DoL(LDoL)为小于15微米,表面压应力CS(σCS)为100兆帕至<>
其中,所述玻璃的刚度ε为小于33.5GPa·cm3/g,
其中,所述玻璃的弯曲半径为小于17mm。
40、根据上述权利要求1-27中任一项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低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50-75
Al2O3
7-25
B2O3
>0-20
Li2O Na2O K2O
0-4
MgO CaO SrO BaO ZnO
5-25
TiO2 ZrO2
0-10
P2O5
0-5
任选地,可以加入着色氧化物,例如可以加入Nd2O3、Fe2O3、CoO、NiO、V2O5、MnO2、TiO2、CuO、CeO2、Cr2O3,以及可以加入0-2重量%的As2O3、Sb2O3、SnO2、SO3、Cl、F和/或CeO2作为澄清剂,并且所有组分的总量为100重量%。
41.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低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42. 根据权利要求40所述的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是具有以下组分的低碱金属铝硅酸盐玻璃(以重量%计):
组分
(重量%)
SiO2
53-71
Al2O3
7-22
B2O3
>0-18
Li2O Na2O K2O
0-4
MgO CaO SrO BaO ZnO
5-22
TiO2 ZrO2
0-8
P2O5
0-5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 月1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对权利要求1-74的创造性进行了假定评述。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9 月2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并于2019年12月13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于2019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玻璃的弯曲半径为“小于17mm”修改为“小于50/3mm”。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图2所示的柔度,其大于0.06mm-1,根据说明书第0146段记载的公式f=1/r,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得出小于50/3mm的弯曲半径。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1如下:
“1. 一种化学钢化的柔性超薄玻璃,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的厚度t为小于0.1毫米,通过控制缓慢的离子交换速率实现的离子交换层的深度DoL(LDoL)为小于15微米,表面压应力CS(σCS)为100兆帕至<>
其中,所述玻璃的刚度ε为小于33.5GPa·cm3/g,
其中,所述玻璃的弯曲半径为小于50/3mm。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5年9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6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4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如果说明书附图仅仅是示意性的表示某参数在具体实施例中的点值,则无法确认该点值的确定取值,进而也无法将该示意性点值作为修改参数数值范围的依据。
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从未记载过“玻璃的弯曲半径为小于50/3mm”,另外,说明书第 [0146]段中提到“f=1/r”,其中f表示柔度,由此可以相应的计算玻璃的弯曲半径,且说明书附图2中表示化学钢化一段时间的玻璃具有增加的柔性,其柔度介于0.06mm-1至0.07mm-1,虽然可以得出柔度大于0.06mm-1,但并不能认为公开了柔度大于0.06mm-1的所有情况,也不能由此计算出小于50/3mm的玻璃弯曲半径的点值。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审查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就本案而言,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172段的记载,附图2是对本申请示例2的柔度值数值的示意性描述,根据附图2,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只能看出示例2的柔度值介于0.06mm-1至0.07mm-1之间,但无法确认该柔度值的确定取值,因此无法根据该示意性的、不确定的柔度值(结合公式f=1/r)修改弯曲半径的取值范围。此外,根据附图2,只能得知原申请记载了柔度值为介于0.06mm-1至0.07mm-1之间某一不确定数值,无法得出柔度值可以为介于0.06mm-1至0.07mm-1之间的任意值,进而也无法得出弯曲半径为小于50/3mm的任意值。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1 月2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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