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通风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58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71211
优先权日:2012-08-28
申请(专利)号:201380055079.1
申请日:2013-08-12
复审请求人:布罗恩-努托恩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红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孙烨
国际分类号:F24F7/06;F24F13/20;F04D25/08;F24F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5079.1,名称为“通风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布罗恩-努托恩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8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8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US6585486B2,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1日)、对比文件2(US2008/0261508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3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于2015年4月21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3-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2。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通风装置,包括:
升级筒,所述升级筒能插入至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所述通风装置壳体具有至少一个壁并限定孔,所述升级筒包括:
马达板,所述马达板的尺寸设置成能够装配至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
马达,所述马达固定在马达板上,并设置和布置成并不延伸超过马达板的一些尺寸;
涡壳,所述涡壳包括吹风机出口,所述吹风机出口限定出口开口并设置成与主壳体中的孔相接,所述涡壳还包括至少一个定位肋,所述至少一个定位肋设置和布置成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壁,从而引导升级筒进入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所述涡壳还包括从所述定位肋延伸的向下开口的钩形件;
吹风机叶轮,所述吹风机叶轮与马达连接,并定位在涡壳内,以便能够产生流体流;
电容器,所述电容器与马达电连接,并与涡壳机械连接;以及
马达线束,所述马达线束包括至少一个插头,所述至少一个插头能够与至少一个插座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风装置,还包括:
主壳体,所述主壳体具有多个壁,所述多个壁确定了内部空间;和
出口,流体通过所述出口而从主壳体排出;
锚固件,所述锚固件能够将升级筒紧固在主壳体上;
集成电箱组件,所述集成电箱组件与主壳体连接,所述集成电箱组件包括电箱外壳,所述电箱外壳包括电箱外壳锚固凸片;
电箱盖板,所述电箱盖板包括能够使得电箱盖板与电箱外壳连接的至少一个锚固件,以及包括能够使得集成的电箱盖板与主壳体连接的至少一个锚固件;
至少一个孔,所述至少一个孔能够与至少一个管道连接器组件连接;以及
至少一个插座,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插座能够与所述至少一个插头相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风装置,还包括:管道连接器组件,所述管道连接器组件包括:
通风孔,所述通风孔包括:第一端,所述第一端能够与主壳体连接;以及第二端,所述第二端能够与建筑物的通风管道连接;
挡板折片,所述挡板折片与通风孔连接,所述挡板折片能够在通风孔内运动,以便基本控制流体从建筑物的通风管道回流至通风孔和升级筒内;所述挡板折片还能够在马达无动力时基本控制流体从一空间流入建筑物的通风管道内;以及
管道连接器卡扣安装组件,所述管道连接器卡扣安装组件包括管道连接器凸片,管道连接器卡扣安装组件能够使得管道连接器组件与主壳体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向下开口的钩形件限定格栅弹簧保持器,所述格栅弹簧保持器设置和布置成使得格栅与涡壳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涡壳还包括:
至少一个升级筒卡扣保持结构,所述升级筒卡扣保持结构与涡壳基本成一体,并能够使得升级筒与主壳体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通风孔的直径为至少3英寸。
7. 一种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装配升级筒,升级筒装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马达板;
使用至少一个螺钉凸台将马达固定至马达板;
提供涡壳,所述涡壳包括吹风机出口,所述吹风机出口限定出口开口并设置成与由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限定的孔相接,所述涡壳 包括至少一个定位肋,所述至少一个定位肋设置和布置成接合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的壁,以引导升级筒进入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所述涡壳还包括从所述定位肋延伸的向下开口的钩形件;
将吹风机叶轮与马达和涡壳连接;
将电容器与马达电连接;以及
提供马达线束,所述马达线束包括至少一个插头,所述至少一个插头能够与至少一个插座连接,且使得所述至少一个插头与马达和电容器电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管道连接器组件,所述管道连接器组件包括: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端能够与主壳体连接,所述第二端能够与建筑物的通风孔连接;挡板折片,所述挡板折片能够在通风孔内运动,以便基本控制流体从建筑物的通风管道回流至通风孔中;所述挡板折片还能够在马达无动力时基本控制流体从一空间流入建筑物的通风管道内;以及管道连接器卡扣安装组件,所述管道连接器卡扣安装组件包括管道连接器凸片,管道连接器卡扣安装组件能够使得管道连接器组件与主壳体连接。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其中:涡壳包括至少一个格栅弹簧保持器。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使得管道连接器组件的第二端与建筑物的通风器轴连接;
将主壳体定位在建筑物的结构内并至少局部在房间的墙表面的后面;
使得管道连接器组件的第一端与主壳体连接;以及
使用至少一个升级筒卡扣保持结构来使得升级筒与主壳体锚固。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风扇升级筒卡扣保持结构是涡壳的整体部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风扇升级筒卡扣保持结构是能够与涡壳连接、与主壳体连接以及使得涡壳与主壳体连接的单独部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还包括:
提供格栅,并使用至少一个格栅弹簧保持器来将格栅固定在涡壳上。
14.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还包括:
提供主壳体,且还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锚固件,所述锚固件能够将升级筒固定在主壳体上;
提供集成电箱组件,所述集成电箱组件包括电箱外壳,所述电箱外壳包括电箱外壳锚固凸片;
提供电箱盖板,所述电箱盖板包括能够使得电箱盖板与电箱外壳连接的至少一个锚固螺钉孔,以及包括能够使得集成的电箱盖板与主壳体连接的至少一个锚固件;
至少一个插座能够与建筑物的电源电连接;以及
将集成电箱组件装配和固定在主壳体内,其中,所述至少一个插座能够与建筑物的电源和至少一个插头相接。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还包括以下步骤:
使得插头与插座连接;以及
使用至少一个升级筒卡扣保持结构来使得升级筒与主壳体锚固。
16. 一种用于使得空间通风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并向插座供电;以及
向升级筒提供电力,所述电力的大小足够驱动马达以使得吹风机叶轮旋转。
17. 一种用于使得空间通风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并向插座供电;以及
向升级筒提供电力,所述电力的大小足够驱动马达以使得吹风机叶轮旋转。”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柱不是钩形件,如果直接在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柱上设置钩形件,则定位柱将不能与通风装置壳体的内壁上的凸起121、141结合;(2)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柱81、82仅用于定位,并不能起引导的作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定位柱81、82与两个凸起部121、141对应,形成在马达模块161的蜗壳8上。安装座83安装在蜗壳8上,与弹簧18对应,两个对称的长槽84安装在安装座83上,长槽84沿与蜗壳8的端面垂直的方向延伸。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蜗壳8上具有定位柱81、82,与壳体单元1上的凸起部121、141对应以定位电机模块61。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具有向下开口的长槽84(相当于本申请的钩形件),与弹簧18对应,用于固定格栅。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为简化结构,将定位柱81、82和长槽84进行结合设计,比如,直接在定位柱81、82上设置钩形件,或者,将安装座83同时作为定位部件,使其与壳体结合,这仅是对结构部件设置形式的简单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在将定位柱81、82和长槽84进行结合设计时,对相应的结合部件进行调整设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种调整或变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定位肋,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定位柱,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一特征,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即进行定位的功能。定位柱或定位肋与其它构件配合后,在安装时具有引导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具体修改为:将权利要求1和7中的技术特征“所述蜗壳还包括从所述定位肋延伸的向下开口的钩形件”修改为“所述定位肋包括向下开口的钩形件”,将从属权利要求4中的技术特征“向下开口的钩形件限定格栅弹簧保持器”修改为“所述通风装置还包括格栅弹簧保持器”。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7如下:
“1. 一种通风装置,包括:
升级筒,所述升级筒能插入至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所述通风装置壳体具有至少一个壁并限定孔,所述升级筒包括:
马达板,所述马达板的尺寸设置成能够装配至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
马达,所述马达固定在马达板上,并设置和布置成并不延伸超过马达板的一些尺寸;
涡壳,所述涡壳包括吹风机出口,所述吹风机出口限定出口开口并设置成与主壳体中的孔相接,所述涡壳还包括至少一个定位肋,所述至少一个定位肋设置和布置成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壁,从而引导升级筒进入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所述定位肋包括向下开口的钩形件;
吹风机叶轮,所述吹风机叶轮与马达连接,并定位在涡壳内,以便能够产生流体流;
电容器,所述电容器与马达电连接,并与涡壳机械连接;以及
马达线束,所述马达线束包括至少一个插头,所述至少一个插头能够与至少一个插座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通风装置,其中:所述通风装置还包括格栅弹簧保持器,所述格栅弹簧保持器设置和布置成使得格栅与涡壳连接。
7. 一种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装配升级筒,升级筒装配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提供马达板;
使用至少一个螺钉凸台将马达固定至马达板;
提供涡壳,所述涡壳包括吹风机出口,所述吹风机出口限定出口开口并设置成与由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限定的孔相接,所述涡壳 包括至少一个定位肋,所述至少一个定位肋设置和布置成接合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的壁,以引导升级筒进入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所述定位肋包括向下开口的钩形件;
将吹风机叶轮与马达和涡壳连接;
将电容器与马达电连接;以及
提供马达线束,所述马达线束包括至少一个插头,所述至少一个插头能够与至少一个插座连接,且使得所述至少一个插头与马达和电容器电连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于2015年4月21日进入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56段、说明书附图图1、3-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2。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外的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通风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拆卸侧壁的电器外壳,其(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行至第11栏第8行,附图1-15)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电器壳体100包括壳体102,壳体102具有可拆卸固定的端板104。模块元件106是风机组件108,从而电器壳体100具有风机组件108,起排风扇的作用,在前开口120通过格栅吸入空气,通过排出口174排出空气(因而电器壳体100相当于本申请的通风装置,模块元件106或风机组件108相当于本申请的升级筒)。风机组件108具有马达安装组件228,包括:板230(相当于本申请的马达板);风机蜗壳232,安装到板230的下侧;和马达安装座234,安装到板230的上侧。马达236安装到马达安装座234,风机238(相当于本申请的吹风机叶轮)通过从马达236延伸的旋转轴可旋转地安装到马达236。马达236的电线242(相当于本申请的马达线束)可使用插头插座组168和170连接到端板104中的电箱166。设置马达安装座234从而可将马达236安装在其上。风机蜗壳232基本是圆的,以容纳风机238。风机蜗壳232包括开口254,开口254延伸到形成在端板104中的排出口174并与其匹配。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包括至少一个定位肋,所述至少一个定位肋设置和布置成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壁,从而引导升级筒进入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所述定位肋包括向下开口的钩形件;(2)电容器,其与马达电连接,并与涡壳机械连接。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为升级筒的安装提供定位及引导,并提供格栅保持部件。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易于安装的排风系统,其(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6]段,附图1-5)具体公开了下述技术内容:管路排风扇包括三个部件:风机壳体单元1、马达模块61、面板模块62。马达模块61是一个整体单元(因而马达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升级筒),其叶轮7和马达5连接,马达5固定在马达5的固定板9上,电容器安装在电容箱10中,电容箱与蜗壳8一体成型,蜗壳8固定在马达固定板9上。凸起部121、141分别对称形成在壳体单元1的侧壁12、14上,定位柱81、82与两个凸起部121、141对应,形成在马达模块161的蜗壳8上。将马达模块61竖直放入壳体单元1后,马达模块61接着水平运动,从而将蜗壳8的定位柱81、82与壳体单元1相应侧壁12、14上的凸起部121、141对齐。安装座83安装在蜗壳8上,与夹紧弹簧18对应,两个对称的长槽84安装在安装座83上,长槽84沿与蜗壳8的端面垂直的方向延伸。蜗壳8安装后,长槽84的顶部比壳体单元1的端面高。从附图5可以看出,长槽83、84d 开口的开口向下。
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蜗壳还包括至少一个定位肋,至少一个定位肋设置和布置成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壁,从而引导升级筒进入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即将马达模块与壳体进行安装定位并方便马达模块拆装和更换,因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定位柱或定位肋与其它构件配合后,在安装时具有引导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同时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具有向下开口的长槽84(相当于本申请的钩形件),长槽84与夹紧弹簧18对应,用于固定格栅。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为简化结构,直接在定位柱81、82上设置钩形件,或者,将设有长槽84的安装座83同时作为定位部件,这仅是对部件设置形式的简单调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便于对风扇马达进行控制。
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容器安装在电容箱10中,电容箱10与蜗壳8一体成型。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容箱与蜗壳一体成型,在此基础上,电容器与蜗壳采用机械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内容:壳体102(即主壳体),其具有多个壁。模块元件106是风机组件108,从而电器壳体100具有风机组件108,起排风扇的作用,在前开口120通过格栅吸入空气,通过排出口174排出空气。搭扣机构268以及构件266和槽164一起,可拆卸地将马达安装组件228固定到壳体102。电箱166可具有用于电器壳体100中各种电子元件167的插座或插头组166或170。排出口174具有排出开口176和从端板104向外延伸的排出管道连接器178。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主壳体”、“出口”、“至少一个孔”、“至少一个插座”的结构和连接关系,还公开了“电箱”。对比文件2公开了:支撑板16安装在壳体单元1的侧壁上,螺栓安装孔161安装在支撑板16上,穿孔92安装在马达固定板9上,与螺栓安装孔161对应。因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锚固件,所述锚固件能够将升级筒紧固在主壳体上”。而集成电箱组件包括电箱外壳、电箱盖板,以及集成电箱组件中电箱外壳与电箱盖板的连接关系以及电箱盖板与主壳体的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内容:排出口174具有排出开口176和从端板104向外延伸的排出管道连接器178。可在排出口174设置两个连接销钉180和182,用于可旋转地安装到排出口174内的空气导流器184(相当于本申请的挡板折片)上,从而帮助防止空气倒流以及返回壳体102。管道连接器具有与主壳体连接的第一端以及第二端,而在通风装置安装在建筑物内部进行排风时,管道连接器的第二端与建筑物的通风管道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为了便于管道连接器的固定,设置包括凸片的管道连接器卡扣安装组件,该安装组件能够实现管道连接器与壳体的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为控制通风的进出方向而设置挡板折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包括夹紧弹簧18以及安装座83(即格栅弹簧保持器),其使得格栅19与涡壳8连接。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搭扣连接结构268(即升级筒卡扣保持结构)可与板230(相当于本申请的马达板)一体成型,壳体102的侧壁114具有与搭扣连接结构268的延伸件302对应的搭扣孔304。板230的边缘262具有从板230延伸的附加元件266,元件266可插入端板104的槽104中。因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3。合理选择通风孔的尺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可拆卸侧壁的电器外壳,其(参见说明书第5栏第3行至第11栏第8行,附图1-15)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包括至少一个定位肋,所述至少一个定位肋设置和布置成接合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的壁,以引导升级筒进入先前安装的通风装置壳体中,所述定位肋包括向下开口的钩形件;(2)电容器,其与马达及插头电连接;(3)使用至少一个螺钉凸台将马达固定至马达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的评述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达安装座234安装到板230的上侧。马达236安装到马达安装座234。即对比文件1中马达236通过马达安装座234安装到板(相当于本申请的马达板),在此基础上,使用至少一个螺钉凸台将马达固定至马达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8-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其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3、4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如下内容:壳体102可包括钥匙型孔槽124,用于将壳体安装到墙壁、天花板或其它适合位置(因而壳体定位在建筑物的结构内)。排出口174具有排出开口176和从端板104向外延伸的排出管道连接器178。板230的边缘262可附加有元件266,元件266插入端板104的槽104中(因而元件266相当于本申请的升级筒卡扣保持结构),可拆卸地将马达安装组件228固定到壳体102内。对比文件1中,壳体安装在建筑物的结构内,管道连接器具有与主壳体连接的第一端以及第二端,而通风装置安装在建筑物内部进行排风时,管道连接器的第二端与建筑物的通风器轴连接以及主壳体至少局部在房间的墙表面的后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8,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风机组件108中的板230(相当于马达板)的边缘具有元件266插入壳体102的槽104中形成卡扣保持结构,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机模块61(相当于本申请的升级筒)的蜗壳8与壳体单元1固定,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技术启示,在蜗壳上设置卡扣保持结构与主壳体连接,而卡扣保持结构与蜗壳是整体结构或是单独部件均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格栅19,利用夹紧弹簧18以及安装座83使得格栅19与涡壳8连接。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4引用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了使得插头170和插座168连接;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风机组件108中的板230(相当于马达板)的边缘具有元件266插入壳体102的槽104中形成卡扣保持结构。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得空间通风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达236的电线242(相当于本申请的马达线束)可使用插头插座组168和170连接到端板104中的电箱166。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了向插座168供电,电力的大小足够驱动马达以使得吹风机叶轮旋转。
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所要求保护的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使得空间通风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马达236的电线242(相当于本申请的马达线束)可使用插头插座组168和170连接到端板104中的电箱166。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了向插座168供电,电力的大小足够驱动马达以使得吹风机叶轮旋转。
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装配通风装置的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柱与本申请中的定位肋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定位柱81、82并不能引导对比文件2中的筒,这些定位柱81、82仅在它们与凸起部121、141准确对齐时才锁定就位。(2)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本申请中向下开口的钩形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也无法想到在定位柱81、82上设置钩形件或者将设有长槽84的安装座同时作为定位部件。定位柱81、82和安装基座83是分开的,安装基座83上形成的槽84没有离开开口的底部以形成向下开口的钩形件。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对比文件2公开了定位柱81、82,定位柱81、82的设置位置与本申请的定位肋相同,即公开了“至少一个定位肋设置和布置成接合至少蜗壳的一个壁”,其作用和效果也应与本申请设置定位肋的作用和效果相同,即引导升级筒的安装。
(2)从对比文件2的附图5中,可以明确看出左边的安装基座83具有向下开口的槽84。对比文件2中安装基座83的槽84设置的作用与本申请相同,都是用于固定格栅。因而安装基座83的槽84相当于本申请的钩形件。为简化结构或减少结构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定位柱81、82和长槽84进行结合设计,比如,直接在定位柱81、82上设置钩形件,或者,将安装座83同时作为定位部件,使其与壳体结合,这仅是对结构部件设置形式的简单调整。在将定位柱81、82和长槽84进行结合设计时,对相应的结合部件进行调整设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这种调整或变形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