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出风面板和空调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57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752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9540.2
申请日:2016-06-01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红
合议组组长:巩建华
参审员:杨祥钧
国际分类号:F24F13/20;F24F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9540.2,名称为“出风面板和空调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6月1日,公开日为2016年9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5509283A,公开日为2016年4月20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8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6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15(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面板本体(1)和面板格栅(2),所述面板本体(1)上开设有出风口(3),所述面板格栅(2)可拆卸地安装在所述面板本体(1)的出风口(3)处;所述面板格栅(2)还包括与所述格栅本体(4)的下端连接的固定板(13),所述固定板(13)与所述面板本体(1)连接;所述出风面板还包括用于遮挡所述固定板(13)的压板(16),所述压板(16)与所述面板本体(1)活动连接;所述固定板(13)由所述面板本体(1)具有的凹陷部的上开口插入所述凹陷部;所述面板本体(1)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凹陷部内的压板卡扣A(17),所述压板(16)包括与所述压板卡扣A(17)配合的压板卡扣B(18);所述压板卡扣A(17)朝向所述压板(16)的方向突出地设置,且所述压板卡扣A(17)与所述凹陷部的下底面之间具有间隙,当需要打开所述压板(16)时,将所述压板(16)向下滑动,直到其上的所述压板卡扣B(18)向下移动至所述间隙处,从而解除所述压板(16)与所述面板本体(1)之间的卡合。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格栅(2)包括格栅本体(4)、以及与所述格栅本体(4)的上端连接的上格栅卡扣(5),所述面板本体(1)在其出风口(3)的上边缘处形成有与所述上格栅卡扣(5)配合的上面板卡扣(6)。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格栅(2)还包括与所述格栅本体(4)的上端连接的插销(7),所述面板本体(1)在其出风口(3)的上边缘处形成有与所述插销(7)配合的插销孔(8)。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格栅(2)还包括与所述格栅本体(4)的竖向侧边连接的侧格栅卡扣(9),所述面板本体(1)在其出风口(3)的竖向边缘处形成有与所述侧格栅卡扣(9)配合的侧卡扣支撑面(10)。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本体(1)在所述 侧卡扣支撑面(10)的一侧形成有侧卡扣安装槽(12),所述侧格栅卡扣(9)上形成有侧卡槽(11),所述侧格栅卡扣(9)在所述侧卡扣安装槽(12)内向所述侧卡扣支撑面(10)的方向运动后将所述侧卡扣支撑面(10)卡入所述侧卡槽(11)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本体(1)上形成有垫片安装槽(14),所述固定板(13)通过螺钉(22)与安装在所述垫片安装槽(14)内的垫片(15)可拆卸地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垫片安装槽(14)设置在所述面板本体(1)的一个凹陷部内。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板卡扣A(17)位于所述垫片安装槽(14)的下方。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面板本体(1)还包括设置在所述凹陷部内的压板滑槽(19),所述压板(16)包括活动地设置在所述压板滑槽(19)内的压板转轴(20)。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出风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板(16)包括用于对所述压板(16)的上下运动进行限位的限位筋条(21)。
11. 一种空调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权利要求1至10中任一项所述的出风面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在解除压板与面板本体扣合的实现原理上截然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基板1与紧固装置盖5是通过卡槽57与卡扣56卡合连接,二者的卡合处于与两者相垂直的方向,在拆卸过程中,则需要克服垂直方向的卡合力,多次反复拆卸之后,所述的盖卡扣必然存在疲劳损伤的缺陷,且由于存在克服卡合力的情况,使紧固装置盖的拆卸过程不方便;而本申请中压板与面板本体的卡合解除采用滑动的方式实现,卡扣A与凹陷部下底面之间具有间隙,当所述压板卡扣B滑动至所述间隙时,压板卡扣A与压板卡扣B之间的卡合连接由于在滑动方向上发生错位而自然解除,不需克服垂直卡合力,从而有效防止解除卡合过程对卡扣产生的损坏,提高压板及空调面板的寿命,其有益效果是对比文件1不具备的。②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在紧固装置盖5的本体上设置卡扣56用于与对应的卡槽57卡合连接,当卡扣56与卡槽57卡合后,紧固装置盖5没有任何沿着插销滑槽S滑动的可能性,与本申请中通过压板卡扣B滑动至间隙,使卡扣A与卡扣B接触卡合的配合方式有本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得出本申请。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卡扣与卡槽配合的卡接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其替换为面板本体凹陷部内的卡扣与压板卡扣的卡接方式并通过二者的相对滑动完成拆卸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塑料卡扣连接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美]保罗 R. 博登伯杰著,2004年6月出版)第2.3.4节公开了卡扣的装配运动,其中公开了卡扣在装配运动中的五种运动方式,其中包括“滑——直线运动”,图2.28(b)示意了卡扣的滑动装配方式(参见该书第33-34页,图2.28(b)),因而卡扣的滑动拆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在滑动拆卸过程中减少摩擦,面板本体凹陷部内的卡扣突出设置,从而使得面板本体凹陷部内的卡扣与凹陷部的下底面具有间隙,减少卡扣滑动解除时的滑动摩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具有容纳紧固装置盖5两端凸起插销54的插销滑槽S,可供装置盖5拆装时的上下滑动,并且拆解时是通过手指头抠住紧固装置盖上的槽口,并向外拉,以克服盖卡扣的卡合力(参见说明书[0051]段)。而对于解除卡合的运动过程,可结合具体的卡合方式而定,由于滑动解除卡合和垂直方向解除卡合均属于卡扣解除卡合的常规方式,当采用紧固盖卡扣与基板1凹陷处卡扣的配合方式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卡扣、卡槽的配合方式时,具体解除卡合是通过抠住紧固盖向外拉,破解垂直方向的卡合力,还是将压板向下滑动,从而二者的卡合由于在滑动方向上发生错位而自然解除,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卡合解除方式。例如生活中也有类似的例子,有些小设备的电池盖在扣合时是垂直摁上,而打开时是通过水平滑动来解除卡扣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6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3段、说明书附图图1-15(b)、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① 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出风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装置的出风面板,其(参见说明书第[0039]-[0055]段、附图1-12)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出风面板包括基板1、拆卸板2(即可拆卸的板件)和连接定位装置。所述基板1(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面板本体)上设有开口,所述拆卸板2通过所述连接定位装置可拆地连接在所述基板1上并遮挡所述开口,其中,所述基板1和所述拆卸板2的至少之一上设有出风格栅。由此可知,当拆卸板2上设有出风格栅时,此时带有出风格栅的拆卸板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面板格栅,基板1上的开口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出风口,并且带有出风格栅的拆卸板2可拆卸地安装在基板1的出风口处(尽管说明书附图1、4-5、7、11均示出了仅在基板上设置出风格栅的情形,但结合对比文件1的文字说明可知,将出风格栅设置于拆卸板2,并将定位装置等设置于拆卸板2上也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此后的评述均在该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紧固装置包括连接件、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第一连接部和第二连接部分别设置于拆卸板2和基板1上。连接件为螺栓42或螺钉42,第一连接部为所述拆卸板2上带通孔的凸耳411,例如其位于拆卸板的下边缘处,并向下方凸起(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与所述格栅本体的下端连接的固定板),第二连接部为所述基板1上的螺纹孔412,螺栓42或螺钉42穿过凸耳411的通孔与螺纹孔412配合紧固,以将拆卸板2紧固于基板1上(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固定板与面板本体连接)。为了美观和起到保护紧固装置的作用,还可以包括紧固装置盖5(相当于本申请中用于遮挡固定板的压板),所述紧固装置盖5可拆地连接在所述基板1上(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压板与面板本体活动连接),用以遮盖和保护所述紧固装置。紧固装置盖5包括槽口52,当紧固装置盖5与基板1的外表面平齐时,可以通过凹口51向下延伸的部分来抠动槽口52的边缘,结合附图7、9-11可知,基板1外表面上必然要相应地设有用于容纳紧固装置盖5的凹陷部,并且凸耳411是由凹陷部的上开口插入凹陷部。
权利要求1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凹陷部内设有压板卡扣A,压板设有与之配合的压板卡扣B,压板卡扣A朝向所述压板的方向突出设置,卡扣A与凹陷部的下底面具有间隙,以及通过滑动打开压板卡扣的卡合解除方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可拆卸地安装压板,以便于拆洗出风口。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紧固装置盖5包括盖卡扣56,基板1上包括与盖卡扣56对应的卡槽57,通过该卡扣56与对应卡槽57的卡合连接,可以将紧固装置盖5连接至基板1(参见说明书第[0050]段、附图9-10)。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卡扣与卡槽配合的卡接方式。在此基础上,将其替换为面板本体凹陷部内的卡扣与压板卡扣的卡接方式并通过二者的相对滑动完成拆卸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塑料卡扣连接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美]保罗 R. 博登伯杰著,2004年6月出版)第2.3.4节公开了卡扣的装配运动,其中公开了卡扣在装配运动中的五种运动方式,其中包括“滑——直线运动”,图2.28(b)示意了卡扣的滑动装配方式(参见该书第33-34页,图2.28(b)),因而卡扣的滑动拆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在滑动拆卸过程中减少摩擦,面板本体凹陷部内的卡扣突出设置,从而使得面板本体凹陷部内的卡扣与凹陷部的下底面具有间隙,减少卡扣滑动解除时的滑动摩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②从属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板1和拆卸板2的至少之一上设有出风格栅,可知带有出风格栅的拆卸板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面板格栅,并结合附图1、5可知面板格栅包括格栅本体,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拆卸板2的顶部也可以设置卡扣31,对应地,基板1的开口上端侧壁上设置与所述卡扣31卡接配合的卡口(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4]段,附图1-5),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通过卡扣与卡口来固定拆卸板2和基板1的卡合方式,在此基础上,为了提升配合的紧密程度,将其设置为卡扣与卡扣相配合属于常规的设计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相应调整能够得出的。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拆卸板2能够通过定位装置相对于基板1定位,具体地,定位装置包括插销33和插销孔311,插销33位于拆卸板2上,例如位于拆卸板顶部并向上凸起(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与格栅本体上端连接的插销),所述插销孔311位于所述基板1上,例如位于所述开口的上端侧壁上(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面板本体在其出风口的上边缘处形成的插销孔),将拆卸板2的插销33放入基板1的插销孔311内,然后往上推动,即可装配到位(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插销与插销孔配合),由此可知,相应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0]段、附图1-5)。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拆卸板2上的卡扣与位于基板1上的卡槽321配合。为了提升卡扣配合的强度,在面板本体的竖向边缘形成与侧格栅卡扣配合的侧卡扣支撑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提高配合的强度,在侧格栅卡扣上形成侧卡槽,在面板本体上设置供侧格栅的侧卡槽活动的安装槽以及与侧格栅的侧卡槽配合的侧卡扣支撑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连接部为拆卸板2上带通孔的凸耳411,第二连接部为基板1上的螺纹孔412,螺栓42或螺钉42穿过凸耳411的通孔与螺纹孔412配合紧固,以将拆卸板2紧固于基板1上(参见说明书第[0045]-[0048]段、附图4、7)。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为了使螺钉固定更牢固,避免工件损坏或松动,在基板1上设置垫片安装槽,使凸耳411通过螺钉与安装在垫片安装槽内的垫片可拆卸地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板1外表面上相应地设有用于容纳盖5的凹陷部的基础上(参见说明书第[0053]段、附图7-10),进一步地,将垫片安装槽相应地设置在凹陷部内,以实现凸耳411与垫片的连接固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结合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10可知,基板1上的卡槽57位于凸耳411与螺纹孔412的下方,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卡合部件设置位置的基础上,相应地将压板卡扣A设置于垫片安装槽的下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的。因而,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紧固装置盖5包括向两端凸起的插销54,例如其设置在朝向该内侧凸伸的支臂53上,并位于支臂53的顶端,两端的插销同轴设置(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压板转轴),对应地,基板1上设有用于插销54装拆的插销出入口02以及插销滑槽S(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压板滑槽),其中,插销出入口02贯通所述插销滑槽S的外侧壁。在安装紧固装置盖5时,首先将插销54沿插销出入口02置入插销滑槽S中,并向上推,再以插销为枢轴向下枢转紧固装置盖5,进而完成卡合(参见说明书第[0051]段、说明书附图8-10),并结合说明书附图8-10可知,插销54能够活动地设置在插销滑槽S中,由此可知,相应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为了避免压板松动,提高压板与面板本体、面板格栅配合的严密性,在压板上的相应位置设置限位筋条,以限制压板的上下运动,是本领域在部件配合时的常规设计。因而,在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③独立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空调装置,包括权利要求1-10之一的出风面板,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装置的出风面板及空调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39]-[0055]段、说明书附图1-12),基于上文对权利要求1-10的审查意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能够有效防止解除卡合过程对卡扣产生的损坏。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是在紧固装置盖5的本体上设置卡扣56用于与对应的卡槽57卡合连接,在这个基础上,当卡扣56与卡槽57卡合后,紧固装置盖5没有任何沿着插销滑槽S的可能性,若其能够相对滑动,则卡扣56与对应的卡槽57之间必然设置相应的滑动空间,这将导致紧固装置盖5不能扣合。在对比文件1中的紧固装置盖5不存在滑动的可能性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然不存在去结合其他的技术方案(包括公知常识)进而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可能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出风面板采用可拆卸的安装方式,便于出风面板的清洗。本申请的压板16起到装饰的目的,当需要拆卸格栅本体4时,需要先拆卸压板16。本申请采用一对压板卡扣配合,其作用就是便于拆卸。由于卡扣连接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可拆卸连接方式,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了卡扣与卡槽的配合方式,但在此基础上,采用一对卡扣进行配合以替换卡扣与卡槽的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滑动打开压板卡扣的解除方式,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塑料卡扣连接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美]保罗 R. 博登伯杰著,2004年6月出版)第2.3.4节公开了卡扣的装配运动,其中公开了卡扣在装配运动中的五种运动方式,其中包括“滑——直线运动”和“翻——旋转运动”,图2.28(b)示意了卡扣的滑动装配方式(参见该书第33-34页,图2.28(b)),因而卡扣的滑动拆卸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采用一对卡扣进行配合以替换卡扣与卡槽的配合时,无论是通过翻转还是滑动的方式解除卡合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卡合解除方式。例如,生活中也有类似的例子,有些小设备的电池盖在扣合时是垂直摁上,而打开时是通过水平滑动来解除卡扣。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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