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柔性石墨复合板材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柔性石墨复合板材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25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498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61037.0
申请日:2016-07-18
复审请求人:宜昌新成石墨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丽娜
合议组组长:庞明娟
参审员:李静妍
国际分类号:C08L61/06,C08L77/00,C08L29/14,C08K13/04,C08K7/24,C08K3/04,C08K5/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61037.0、名称为“一种柔性石墨复合板材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宜昌新成石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8日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1-4页、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柔性石墨复合板材,其特征在于,包括按重量份计的以下原料:膨胀石墨粉 50-100份,酚醛树脂40-90份,聚酰胺树脂1-10份,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5-30份,酒精20-120份,偶联剂1-5份,消泡剂1-5份,炭黑1-10份,固化剂1-5份;
所述的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消泡剂为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固化剂为对甲苯磺酰氯与无水乙醇按质量比为1:1-10的稀释液;所述的膨胀石墨的膨胀倍数在50倍以上,炭黑为半补强碳黑;酚醛树脂与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的质量比为:2-6:1;
其具体的制备步骤为:
1)向酒精内加入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混合均匀,待完全溶解,然后加入酚醛树脂和聚酰胺树脂混合均匀,再加入消泡剂混合均匀,将膨胀石墨粉、炭黑、偶联剂混合均匀后加入配成浆料,最后将固化剂加入浆料中;
2)将步骤1)所得的浆料采用刮刀涂布机直接将浆料涂布到尼龙网或马口铁的上下面上,将其在80℃干燥15分钟形成片状物;然后在150℃、8Mpa进行热压成型30分钟,最后脱模冷却得到石墨复合板材成品;
涂布成型的厚度一般为0.5mm-2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石墨复合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膨胀石墨粉50份,酚醛树脂40份,聚酰胺树脂10份,聚乙烯醇缩甲醛和聚乙烯醇缩乙醛共10份,酒精40份,偶联剂2份,消泡剂2份,炭黑5份,固化剂1份。”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1593837A,公开日:2009年12月02日)的区别在于:还加入了特定量的聚酰胺树脂、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酒精、偶联剂、消泡剂、炭黑,并具体限定了偶联剂、消泡剂、炭黑和固化剂及膨胀石墨的膨胀倍数,具体的制备工艺流程不同。针对区别特征,聚酰胺树脂和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是本领域常用的增韧剂,酒精是常用的溶剂,炭黑是常用的导电填料或颜料,增韧剂、溶剂、偶联剂、消泡剂、填料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添加剂,选择加入这些添加剂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加入量也是发挥作用的有效量,而且所限定的具体偶联剂、消泡剂和固化剂也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偶联剂、消泡剂和固化剂范畴,对它们的具体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工艺步骤仍属于常规制备复合层压板的包括原料混合、涂布、干燥和模压成型步骤的工艺方法步骤, 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具体限定了各组分的具体用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优化试验确定的,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2)对于申请人陈述的如下意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所属领域存在很大区别,具有多个区别特征,各区别特征相互关联,相互配合,使得本申请所得板材的各项参数均能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驳回决定指出:本申请实施例中仅仅给出了制作板材的原料组成以及制作板材的工艺,没有给出任何数据证明所制作的板材的应用效果,以及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优劣,而本申请中泛泛提到的板材的各项参数均能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也仅仅是文字描述,并未指出是哪项国家标准,也无数据证实。对比文件1同样是主要由膨胀石墨粉和酚醛树脂构成的复合材料经过热压固化成型制作的板材,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属于复合板材,因此,两者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由于本申请中没有给出任何数据证明所制作的板材的应用效果,以及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优劣,看不出本申请实际解决了何种技术问题,为现有技术作出了何种技术贡献,因此,即使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添加了各种性能添加剂,也存在一些工艺差别,但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认本申请的板材与对比文件1的板材相比存在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交的效果数据或技术指标并不是针对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且给出了相应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审查员不予考虑。
申请人宜昌新成石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1页,2项),主要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封闭式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4月28日再次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修改了前次意见陈述书中的笔误,并认为:①本申请中的柔性石墨复合板材是一种密封板材,用于替代传统的含有石棉的石墨复合板材,应用的领域为密封、防腐等领域。对比文件1采用膨胀石墨和酚醛树脂构成的复合板材为双极板,用于燃料电池。两者技术领域不同,具体技术方案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存在较大差异。②本申请原料共10种,并限定了具体的结构和比例,对比文件1原料仅3种,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较多,且并不是常规添加的组分。聚酰胺树脂和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均可与酚醛树脂反应,是作为填充和粘接作用材料在体系中存在,而不是任意添加的增韧剂。对比文件1中未添加任何溶剂,本申请中添加了酒精作为溶剂,使得原料加工时为浆状复合材料,改善了后期的涂刷成型。本申请添加了合适种类的偶联剂,改善了复合材料与增强基材之间的界面性能,且由于针对形成的体系是浆状的,加入消泡剂杜绝气泡对成型工艺的危害也是必不可少的。所添加的炭黑作为补强填充剂可以增加粉体物料的分散性和流动性,而并不是导电填料和颜料的作用。且固化剂的用量和浓度也不是随意调整可以得到的,否则将造成浆料失去流动性,无法涂布成型。因此各组分之间需相互关联配合才能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常规添加。③本申请原料混合后制备为浆料,而对比文件1为固态,进而本申请将浆料由刮刀涂布机涂布在增强基材上干燥模压成型,而对比文件1是直接将原料在模具中压制成型。两者混合和成型的工艺存在较大区别。而且,本申请可通过刮刀涂布方式多次涂布实现任意厚度的砖瓦型结构板材,有效控制其他物质渗透,解决干燥时间过长的问题,本申请制备时间最长为1h,而对比文件1中最短时间为27小时。④复审请求人提交了所拥有的刮刀涂布设备的照片(图1),以及本申请所制备板材与金属板材耐腐蚀效果的比较(图2-3),以证明本申请的申请人拥有研发和实施该技术方案的能力以及该技术方案已经进行生产并得到产品的事实。鉴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熟知耐油石棉橡胶的国家标准,而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代替石棉板材,因此说明书所述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即满足GB-540-2008-T耐油石棉橡胶板材的国家标准,已达到使用要求,而具体的性能参数是否公开不影响本发明的具体实施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的理由,并认为:本申请实施例中仅仅给出了制作板材的原料组成以及制作板材的工艺,没有给出任何数据证明所制作的板材的应用效果,以及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优劣,而本申请中泛泛提到的板材的各项参数均能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也仅仅是文字描述,并未指出是哪项国家标准,也无数据证实。而对比文件1中同样是主要由膨胀石墨粉和酚醛树脂构成的复合材料经过热压固化成型制作的板材,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属于复合板材,本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复合板产品,就复合板产品本身而言与对比文件1属于相同领域,复审请求人认为领域不同,但是本申请中没有数据和应用实施例加以证实,以表明本申请用在了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领域,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应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由于本申请中没有给出任何数据证明所制作的板材与现有技术相比的优劣,因此,即使本申请相比对比文件1添加了各种性能添加剂,也存在一些工艺差别,但在没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确认本申请的板材与对比文件1的板材相比存在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关于本申请中聚酰胺、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属于公知的增韧剂的证据参见《精细化工手册 (上)》(冯胜主编,广东科技出版社,1993年,第12页)。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复审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固化剂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组分中还使用了聚酰胺树脂、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酒精、偶联剂、消泡剂和炭黑,并限定了偶联剂、消泡剂和炭黑的具体类型,膨胀石墨的膨胀倍数以及各组分的含量;②板材的制备步骤不同,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板材的厚度。基于区别特征所起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复合板材的力学性能和耐温性。针对区别特征①,在酚醛树脂中加入聚酰胺、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从而改善其力学性能和耐温性等方面的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塑料工程手册 上》,黄锐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第407-411页,公开日为2000年04月,下称证据1),根据所用酚醛树脂和与其配合使用树脂的结构选择使用甲苯磺酰氯固化剂代替六次甲基四胺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腐蚀与防护手册 耐蚀非金属材料及防腐施工》,化学工业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第203-204页,公开日期:1991年04月,下称证据2),酒精、炭黑、偶联剂、消泡剂均属于本领域常规助剂,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各组分的具体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所发挥作用通过有限实验容易得到的。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膨胀石墨的膨胀倍数为100-300ml/g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调整确定膨胀石墨的膨胀倍数。针对区别特征②,先将原料加入可溶解的溶剂中形成浆料,再涂布、干燥、热压成型的制备方式属于本领域制备板材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容易选择替换,各组分的具体混合顺序、热压成型工艺参数以及涂布成型的厚度则均为本领域根据加工成型的具体要求可通过有限实验得到,且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指出:①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为采用膨胀石墨和酚醛树脂为主要原料制备得到的板材,由两者的组成并不能看出两者在应用领域上具有差异。且本申请并未测试所得板材的任何性能,无法看出其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何种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取得了抗弯强度为33.1-30.62MPa、抗压强度为82-76MPa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可以推断对比文件1中的板材也能够满足本申请板材的应用需求。②聚酰胺树脂、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可以改善酚醛树脂的力学和耐热性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溶剂和各种助剂所发挥的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明确的,根据所需性能和成型方法的需求而加入这些组分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本申请并无证据表明所述组分之间具有协同作用。③权利要求1的将原料形成浆料、涂布干燥后热压的制备方式,和对比文件1的原料分散混合、干燥、热压的制备方式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成型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进行常规选择替换,并根据制备方式选择物料的混合分散方式,且并无证据表明采用本申请的成型工艺相比对比文件1的成型工艺能够取得何种优异效果。关于加工时间,由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制备方法对比可知,本申请干燥时间为15分钟,而对比文件1的干燥时间为24小时,两者热压成型的时间相似,可见干燥步骤的时间差异为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加工时间短的主要依据。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原料的干燥与原料的量有直接关系,在未知两者原料干燥总量的基础上,不能判断本申请必然比对比文件1加工效率高。④首先,本申请仅泛泛记载了所得板材各项参数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然而所有实施例中均未进行任何测试,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所得板材的性能参数能够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无法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其次,对于复审请求人提交的图1所示的刮刀涂布属于本领域制备板材的常规加工方式,对于图3和图4所示的石墨复合板材的耐腐蚀效果优于金属板材的技术效果未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中,且由于膨胀石墨具有耐腐蚀性,因此膨胀石墨复合板材相对于金属板材具有更好的耐腐蚀性也属于本领域可以预期的技术效果。同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也是石墨和酚醛树脂为原料的板材,因此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何种技术效果。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主要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主题名称修改为:“一种应用于密封板材的柔性石墨复合板材”。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应用于密封板材的柔性石墨复合板材,其特征在于,由按重量份计的以下原料:膨胀石墨粉 50-100份,酚醛树脂40-90份,聚酰胺树脂1-10份,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5-30份,酒精20-120份,偶联剂1-5份,消泡剂1-5份,炭黑1-10份,固化剂1-5份;
所述的偶联剂为硅烷偶联剂,消泡剂为聚氧丙烯氧化乙烯甘油醚,固化剂为对甲苯磺酰氯与无水乙醇按质量比为1:1-10的稀释液;所述的膨胀石墨的膨胀倍数在50倍以上,炭黑为半补强碳黑;酚醛树脂与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的质量比为:2-6:1;
其具体的制备步骤为:
1)向酒精内加入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混合均匀,待完全溶解,然后加入酚醛树脂和聚酰胺树脂混合均匀,再加入消泡剂混合均匀,将膨胀石墨粉、炭黑、偶联剂混合均匀后加入配成浆料,最后将固化剂加入浆料中;
2)将步骤1)所得的浆料采用刮刀涂布机直接将浆料涂布到尼龙网或马口铁的上下面上,将其在80℃干燥15分钟形成片状物;然后在150℃、8Mpa进行热压成型30分钟,最后脱模冷却得到石墨复合板材成品;
涂布成型的厚度一般为0.5mm-2m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柔性石墨复合板材,其特征在于:所述膨胀石墨粉50份,酚醛树脂40份,聚酰胺树脂10份,聚乙烯醇缩甲醛和聚乙烯醇缩乙醛共10份,酒精40份,偶联剂2份,消泡剂2份,炭黑5份,固化剂1份。”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限定了该复合板材是作为密封板材使用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主题为双极板,双极板是用于燃料电池的重要部件,主要功能是收集电流和散热,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者应用的技术领域不同。此外, 对比文件1中利用的是膨胀石墨的导电性能,并没有关注其柔性,反而需要提高机械性能和导电率,因此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要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从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是密封板材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评价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时,应限于密封板材技术领域,而不应将其能力扩大到其他的技术领域,密封板材领域主要为非金属密封板材(主要为石棉板、橡胶板或者石棉橡胶板、聚四氟乙烯板等),金属密封板材及金属复合密封板材等。
(2)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可以替代含石棉的石墨复合板材,作为密封材料使用,说明书记载了所得复合板材能够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虽然未在说明书中写明具体数据,但是基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一种替代含石棉的石墨复合板材用于密封领域”,只要复合板材的性能能够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其就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满足国家标准的预期技术效果。
(3)本申请中将原料混合制备成浆料—采用刮刀涂布机在尼龙网或马口铁上涂布—干燥—模压成型得到产品。本申请中所使用的涂布刮刀形式,尤其是应用在石墨复合板材领域时,不是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中将涂布刮刀工艺运用到石墨复合板材上,将可膨胀石墨粉及其他固态物质有序的排列,形成“砖瓦型”结构,根据复合层厚度的需求,可以通过一定量的厚度计量通过涂布刮刀复合工艺-干燥-再次涂布刮刀复合工艺-干燥多次反复成型。通过此种工艺得到的复合材料层,再通过热压成型将多层“砖瓦型”结构紧密结合,此内在结构体系在产品整体力学性能上优异,有效控制其他物质渗透,并提高在恶劣工作环境中的耐性、解决干燥时间过长的问题。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经审查,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6年07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应用于密封板材的柔性石墨复合板材(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膨胀石墨/酚醛树脂复合材料双极板。具体制备方法如下:一、将与热塑性酚醛树脂质量比为2:1的膨胀石墨加入到温度为100℃的热塑性酚醛树脂的水溶液中,搅拌10-20min,然后冷却至室温、过滤,再将滤渣在80℃的条件下干燥24h,得到复合材料;二、将质量为热塑性酚醛树脂质量10%的六次甲基四胺与复合材料球磨混合2-12h,得到混合料;三、将混合料加入到模具中,再将模具放入双速手动液压机中,在常温压力为30MPa的条件下模压模具5-30min;四、减压至模具上的压强为10-10MPa,减压的同时以10-30℃/min的升温速度使热压炉内的温度为120-250℃,然后在温度为120-250℃、压力为10-40MPa的条件下保温模压5-30min;五、在50-150℃的温度下脱模、冷却至室温,即得到膨胀石墨/酚醛树脂复合材料双极板(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5段至第4页第8段,具体实施方式十)。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以膨胀石墨粉和酚醛树脂为主要原料,采用热压成型得到的板材。虽然权利要求1限定了板材的用途“应用于密封板材”,然而仅根据该用途特征无法看出权利要求1中的板材在组成或结构上与对比文件1中的板材具有何种区别。由于膨胀石墨又称柔性石墨,具有良好的柔性和压缩回弹性,因此对比文件1中所得的板材也应当具备柔性;以对比文件1中膨胀石墨为100份计,则酚醛树脂为50份,固化剂六次甲基四胺为5份,即对比文件1中膨胀石墨粉、酚醛树脂、固化剂的含量均落入权利要求1范围内。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固化剂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组分中还使用了聚酰胺树脂、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酒精、偶联剂、消泡剂和炭黑,并限定了偶联剂、消泡剂和炭黑的具体类型,膨胀石墨的膨胀倍数以及各组分的含量;(2)板材的制备步骤不同,且权利要求1限定了板材的厚度。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为“提供一种柔性石墨复合板材及其制备方法,其各项参数均能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为“一种石墨复合板材,包括按重量份计的以下原料:膨胀石墨粉 50-100份,酚醛树脂40-90份,聚酰胺树脂1-10份,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5-30份,酒精20-120份,偶联剂1-5份,消泡剂1-5份,炭黑1-10份,固化剂1-5份。所得到的技术效果为“各项参数均能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合议组考察了本申请的实施例:本申请共包括实施例1-5,分别采用不同比例的上述组分作为原料制备了柔性石墨复合板材,但均未对所得板材进行任何性能测试,即没有证据表明所得板材的性能参数能够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也没有测试数据表明本申请能够取得何种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同样采用了膨胀石墨粉和酚醛树脂作为主要原料制备了一种板材。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起的作用,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1)聚酰胺树脂与酚醛树脂发生了共固化反应,加快干燥及热压成型效率,改善了酚醛树脂的韧性,增加产品的压缩回弹性;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可改善酚醛树脂的韧性和耐温性。(2)通过控制膨胀石墨粉与各原料加入质量比,特别是与溶剂的比例,并且通过加入炭黑增加粉体物质的分散性,克服浆料流动性差、分散不均匀的问题;固化剂加快升温时的干燥速度及热压成型效率,消泡剂具有消泡速度快、抑泡时间长、热稳定好等特点;(3)采用刮刀涂布机直接将浆料涂布到尼龙网或马口铁的上下面上成型,大大增加了生产效率,并将浆料均匀有序的复合在增强基材上,还能精准的控制产品厚度(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13]-[0017]段)。但本申请并无证据表明膨胀石墨粉与各原料的比例以及炭黑的加入可以增加粉体分散性以及固化剂类型的具体选择能够提高热压成型效率,上述作用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的作用,同时没有证据表明所采用的加工方法相比对比文件1能够取得何种技术效果。因此,基于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实际发挥的作用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复合板材的力学性能和耐温性。
针对区别特征(1),首先,本领域公知:聚酰胺改性酚醛树脂可改善酚醛树脂的流动性、提高酚醛塑料的冲击韧性、耐磨性和强度,并具有较高的耐热性;聚乙烯醇缩醛(聚乙烯醇缩甲醛、缩乙醛或混合缩醛)和热固性酚醛树脂形成接枝嵌段共聚物,进而形成体型交联结构,增加了酚醛树脂的粘结性和强度,提高了耐寒性,减慢了固化速度,使其能够低压成型,且改性后的树脂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使得适于模塑成型(参见证据1,第407-411页)。因此,在酚醛树脂中加入聚酰胺、聚乙烯醇缩甲醛和/或聚乙烯醇缩乙醛从而改善其力学性能和耐温性等方面的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次,在加入聚乙烯醇缩醛会与酚醛树脂形成体型交联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公知对甲苯磺酰氯与六次甲基四胺均为酚醛树脂常用的固化剂,而对甲苯磺酰氯更适用于体型交联的酚醛树脂(参见证据2,第203-204页),因此根据所用酚醛树脂和与其配合使用树脂的结构选择使用甲苯磺酰氯固化剂代替六次甲基四胺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再次,酒精、炭黑、偶联剂、消泡剂均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溶剂、补强填料、分散和消泡助剂,其作用和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所具体选择的助剂类型也均为本领域常用的助剂类型,因此根据性能和加工的要求选择添加上述助剂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各组分的具体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组分所发挥作用通过有限实验容易得到的。对于膨胀石墨,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膨胀倍数为100-300ml/g(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3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调整确定膨胀石墨的膨胀倍数。
针对区别特征(2),无论是权利要求1的先将原料加入可溶解的溶剂中形成浆料,再涂布、干燥、热压成型的制备方式,还是对比文件1的先将原料加入水中进行分散混合,然后过滤、干燥、模压成型的制备方式均属于本领域制备板材的常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容易选择替换,且该制备方法的选择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各组分的具体混合顺序、热压成型工艺参数以及涂布成型的厚度则均为本领域根据加工成型的具体要求可通过有限实验得到。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的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各组分的具体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并通过有限次实验调整容易确定该用量比例,本申请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上述组分用量的选择产生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案由部分)
合议组认为:①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均为采用膨胀石墨和酚醛树脂为主要原料制备得到的板材,由两者的组成并不能看出两者在应用领域上具有差异。且本领域公知由于石棉密封产品的致癌性,柔性石墨、碳纤维类高新材料为主的填料及垫片密封元件在整个密封领域中已占有重要地位,柔性石墨密封件产品主要有板带材、模压或编织填料、各种类型垫片等,即柔性石墨密封板材已是本领域公知且常见的密封材料,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示所得板材可用于密封领域,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组分的性能也能够知晓所得柔性石墨板材可用于密封板材。其次,本申请并未测试所得板材的任何性能,无法看出其技术方案能够达到何种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使用的膨胀石墨,其在板材中所起作用是客观的,是由膨胀石墨本身的性质带来的,并不依赖于是否关注其作用而发生改变,由于膨胀石墨具有良好柔性和压缩回弹性,属于一种柔性石墨,因此对比文件1中所得的板材也应当具备柔性,且对比文件1中所得板材具有抗弯强度为33.1-30.62MPa、抗压强度为82-76MPa的技术效果,在此基础上,可以推断对比文件1中的板材也能够满足本申请密封板材的应用需求。
②虽然本申请记载了所得板材各项参数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但仅是泛泛的文字说明,所有实施例中均未进行任何性能测试,因此没有证据表明所得板材性能上达到何种效果以及是否能够满足密封板材的国家标准,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能够取得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③涂覆是橡胶和塑料工业中广泛应用的最古老的方法之一,其中刮涂、辊涂等工艺均为高分子领域公知的加工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中根据材料特性选择刮涂加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复审请求人陈述本申请产品具有“砖瓦型”结构,并具有良好的力学、耐渗透以及耐性的技术效果均未记载于本申请说明书中,也不能现有技术知识得出,因此不能认为本申请取得了上述效果并以此来证明本申请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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