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母线结构以及使用该母线结构的配电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28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75098
优先权日:2014-05-29
申请(专利)号:201480079127.5
申请日:2014-11-13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慧
合议组组长:栾爱玲
参审员:高明月
国际分类号:H02B1/20,H02G5/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79127.5,名称为“母线结构以及使用该母线结构的配电盘”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5月29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意见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DE3243079A1,公开日为1984年05月24日)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垂直母线在垂直方向上分岔出多组垂直母线并在壳体内的上下方向上排列配置,并且多组所述垂直母线通过连结导体而彼此连结,从而连为一体。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了能够使流过各水平母线与各垂直母线的电流取得平衡,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通过简单改造即将垂直母线分成上下两个部分母线并在壳体内的上下方向上排列配置,再通过连结导体彼此连结从而将上述两部分母线连结为一体。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和独立权利要求3附加的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1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母线结构,其特征在于,
从同一系统的电源得到供电的多组水平母线(2、3)分散配置在壳体(1)内的上下方向的多处,分别与多组所述水平母线(2、3)单独连接并在垂直方向上分岔出的多组垂直母线(4、5)在所述壳体(1)内的上下方向上排列配置,并且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通过连结导体(9)而彼此连结,从而连为一体。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线结构,其特征在于,
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分别根据所连接的负载的容量而使得截面积及表面积不同。
3. 一种配电盘,其特征在于,
具备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母线结构。”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增加了“使流过多组所述水平母线与多组所述垂直母线的电流取得平衡”这一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可起到如下的技术效果:“在配电盘的壳体1的中央部附近安装有大容量的负载设备的情况下,能够从上下侧的垂直母线4、5分别提供电流,因此能够将垂直母线4、5的截面积及表面积构成得较小;由此,能够降低成本,并实现小型化,能够提高所收纳的配电盘的设置效率及经济性”。(2)申请号为KR10-2010-0122783的专利文献中,连接器300并不位于母线110与母线210的中央部以及母线120与母线220的中央部(参见对比文件4的图4),因此其与本申请图3那样的“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在中央部通过连结导体(9)而彼此连结,从而连为一体,使流过多组所述水平母线(2、3)与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的电流取得平衡”这一结构不同,无法起到本申请那样的“在配电盘的壳体1的中央部附近安装有大容量的负载设备的情况下,能够从上下侧的垂直母线4、5分别提供电流,因此能够将垂直母线4、5的截面积及表面积构成得较小;由此,能够降低成本,并实现小型化,能够提高所收纳的配电盘的设置效率及经济性”这一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母线结构,其特征在于,
从同一系统的电源得到供电的多组水平母线(2、3)分散配置在壳体(1)内的上下方向的多处,分别与多组所述水平母线(2、3)单独连接并在垂直方向上分岔出的多组垂直母线(4、5)在所述壳体(1)内的上下方向上排列配置,并且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在中央部通过连结导体(9)而彼此连结,从而连为一体,使流过多组所述水平母线(2、3)与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的电流取得平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线结构,其特征在于,
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分别根据所连接的负载的容量而使得截面积及表面积不同。
3. 一种配电盘,其特征在于,
具备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母线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3中的与上下两组水平母线相连接的垂直母线并未在中央部通过连接导体进行连接,但其与本申请中通过连结导体彼此连接的垂直母线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相同,能够在垂直母线的上下侧分别提供电流。此外,申请号为KR10-2010-0122783的专利文献公开了第一母排110通过连接导体300与第三母排连接,第二母排120通过连接导体300与第二母排220连接,即相当于本申请的通过连结导体进行连接上下两垂直母线。其中,连接导体300虽然不在两连接母排的中央部,但为了实现水平母线和垂直母线中电流取得平衡,将其连接导体设置于中央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具体意见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垂直母线在垂直防线上分叉出多组在壳体内的上下方向上排列配置,并且垂直母线中央部通过连结导体而彼此连结,从而连为一体;而对比文件3中的垂直母线为上下连通一体的不分组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垂直母线分段成组再通过连接件连接,在母线的生产运输过程中较为方便。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便于生产运输(多组小尺寸的母线生产运输便利),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则便于将母线安装在开关柜中(一组大尺寸母线无需额外上下连接步骤,安装定位方便),而将母线设置为多组小尺寸再将其连接是本领域解决方便生产运输这一技术问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自行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独立权利要求3中增加的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9 月0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申请文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从上下侧的所述垂直母线分别向在所述壳体的中央部附近安装的负载提供电流”这一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的L型母线跨过两组水平母线而一体化,因此只能朝一个方向流过电流,无法像本申请那样“从上下侧的所述垂直母线(4、5)分别向在所述壳体(1)的中央部附近安装的负载提供电流”,因此,合议组的“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实现在配电盘的壳体的中央部附近安装有大容量的负载设备的情况下,从上下侧的垂直母线分别提供电流”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此外,“分别与多组所述水平母线(2、3)单独连接并在垂直方向上分岔出的多组垂直母线(4、5)在所述壳体(1)内的上下方向上排列配置,并且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在中央部通过连结导体(9)而彼此连结,从而连为一体”这一结构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母线结构,其特征在于,
从同一系统的电源得到供电的多组水平母线(2、3)分散配置在壳体(1)内的上下方向的多处,分别与多组所述水平母线(2、3)单独连接并在垂直方向上分岔出的多组垂直母线(4、5)在所述壳体(1)内的上下方向上排列配置,并且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在中央部通过连结导体(9)而彼此连结,从而连为一体,使流过多组所述水平母线(2、3)与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的电流取得平衡,从上下侧的所述垂直母线(4、5)分别向在所述壳体(1)的中央部附近安装的负载提供电流。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母线结构,其特征在于,
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分别根据所连接的负载的容量而使得截面积及表面积不同。
3. 一种配电盘,其特征在于,
具备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母线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9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6年11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2019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也未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3:DE3243079A1,公开日为1984年05月24日。
2.1、权利要求1-3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母线结构。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开关柜,并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1、14-15页以及图1-3):两组水平母线42,44,46、48,50,52分散配置在壳体10内的上下方向两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其从同一系统即开关柜的电源处得到供电;由图1-3可以得知,垂直母线106,108,110分别与在垂直方向上上下配置的两组水平母线42,44,46、48,50,52通过连接导体196单独连接。由于对比文件3中的垂直母线为上下一体结构,其电路连接结构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上下母线通过连接导体彼此连结的结构并无区别,因此,在安装的负载相同的情况下,两种结构的电流流向也不会有任何区别,而电流的具体流向是由负载安装的位置决定的,与垂直母线是一体结构还是上下分再通过导体连接无关。因此,对比文件3中与权利要求1中电路结构相同,客观上必然能够实现使得留过多组水平母线与垂直母线的电流取得平衡,从上下侧的垂直母线分别向在壳体中央部附近安装的负载提供电流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垂直母线在垂直防线上分叉出多组在壳体内的上下方向上排列配置,并且垂直母线中央部通过连结导体而彼此连结,从而连为一体;而对比文件3中的垂直母线为上下连通一体的不分组结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将垂直母线分段成组再通过连接件连接,在母线的生产运输过程中较为方便。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便于生产运输(多组小尺寸的母线生产运输便利),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则便于将母线安装在开关柜中(一组大尺寸母线无需额外上下连接步骤,安装定位方便),而将母线设置为多组小尺寸再将其连接是本领域解决方便生产运输这一技术问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自行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在对比文件3中公开,然而垂直母线的横截面积可以根据负载容量调整,这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说明书中提到通过根据安装负载容量来改变垂直母线的大小(截面积及表面积),从而能防止垂直母线的浪费,降低成本实现小型化,但是这一效果是建立在垂直母线上下方向上分出多组并且相互之间不连接的基础上的。然而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多组垂直母线中央部通过连结导体彼此连结,因此流过垂直母线中的电流是上下一致的(即电流取得平衡),不再能够实现根据负载容量来调整母线截面积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垂直母线的截面积,这种改变没有解决任何技术问题,带来任何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配电盘。由于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至2项任一项所述的母线结构是显而易见的,具体参见上述审查意见1-2。而同时,将上述母线结构应用于配电盘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指出:
(1)对比文件3的L型母线跨过两组水平母线而一体化,因此只能朝一个方向流过电流,无法像本申请那样“从上下侧的所述垂直母线(4、5)分别向在所述壳体(1)的中央部附近安装的负载提供电流”,因此,合议组的“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同样能够实现在配电盘的壳体的中央部附近安装有大容量的负载设备的情况下,从上下侧的垂直母线分别提供电流”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2)此外,“分别与多组所述水平母线(2、3)单独连接并在垂直方向上分岔出的多组垂直母线(4、5)在所述壳体(1)内的上下方向上排列配置,并且多组所述垂直母线(4、5)在中央部通过连结导体(9)而彼此连结,从而连为一体”这一结构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3中的垂直母线为上下一体结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上下母线通过连接导体彼此连接的结构,但是两者的电路连接关系并无区别,因此,在安装的负载相同的情况下,两种结构的电流流向也不会有任何区别,因为电流流向是由电路结构决定的,与母线是一体连接还是上下分体再通过连接导体连接无关。电流流向由电压差决定,电流的具体流向是与负载安装的位置有关,如说明书中所述,在配电盘的壳体的中央部附近安装有大容量的负载设备的情况下,能够从上下侧的垂直母线4、5分别提供电流,对于对比文件3的结构也是同理,如果壳体中央部安装大容量负载,则从母线的上下侧向中部负载供电,如果壳体中央部不安装大容量负载,则电流不会从两端流向中部,电流走向由电路结构决定与垂直母线是一体结构还是上下分再通过导体连接无关。因此,对比文件3中与权利要求电路结构相同,客观上能够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理应相同。
(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便于生产运输(多组小尺寸的母线生产运输便利),对比文件3的技术方案则便于将母线安装在开关柜中(一组大尺寸母线无需额外上下连接步骤,安装定位方便),而将母线设置为多组小尺寸再将其连接是本领域解决方便生产运输这一技术问题的惯用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自行选择,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无论是使用一组大尺寸的母线还是使用相互连接的小尺寸母线,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两种技术方案各有利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18年11 月1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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