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果实纤维物品以及其制造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21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53669
优先权日:2012-04-18
申请(专利)号:201380031815.X
申请日:2013-04-18
复审请求人:可口可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丛丰
合议组组长:高蓓蓓
参审员:詹红彬
国际分类号:D21C5/00;D21H1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1815.X,名称为“果实纤维物品以及其制造”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该申请”)。该申请的申请人为可口可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4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4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该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4、17-19相对于对比文件1(US5759704A,公开日期为1998年6月2日)和对比文件2(CN101363201A,公开日期为2009年2月11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16相比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WO2012/016190A1,公开日期为2012年2月2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图5-图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5年1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4。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物品,该物品包括:
一种第一纤维,该第一纤维衍生自木材;以及
一种第二纤维,该第二纤维衍生自果实,果胶已从所述第二纤维去除。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其中所述第二纤维衍生自柑橘类果实。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其中所述第二纤维包括从其延伸的单纤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其中该物品选自由纸和包装材料组成的组。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物品,其中该包装材料是一种消费品包装材料。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其中所述第二纤维包括大于0.20mm的长度。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物品,其中该物品的一种纤维混合物包括在约1%至约99%之间的所述第二纤维。
8. 一种制造物品的方法,包括:
从一种第二纤维去除果胶;
将一种第一纤维与所述第二纤维组合以形成一种纤维混合物,所述第一纤维衍生自木材,且所述第二纤维衍生自一种植物的可食果实;并且
从该纤维混合物形成该物品。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该植物是一种柑橘植物。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来自可食果实的第二纤维衍生自中果皮、内果皮、果肉或其组合。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用一种降解果胶的试剂处理该柑橘类果实,从而将纤维素、半纤维素、或其组合释放到一种溶液中。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用一种试剂处理该柑橘类果实包括用一种选自由酸、碱、和果胶酶组成的组的试剂处理该柑橘类果实。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从所述溶液中分离纤维素、半纤维素或其组合的纤维。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分离包括通过使用一个离心机、倾析器、搅拌器或纤维精制机施加一个力。
15.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第二纤维增亮多次。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将所述第二纤维增亮包括与所述第二纤维在增亮前相比,将所述第二纤维增亮以使所述第二纤维与所述第一纤维在颜色上更接近。
17. 一种物品,由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制备。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物品,其中该物品选自由纸和包装材料组成的组。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物品,其中所述包装材料是消费品包装材料。”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包括第二纤维,第二纤维衍生自果实,果胶已从第二纤维中去除。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抄造包装纸时采用去除果胶后的膳食纤维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最终包装纸的性能,就有动机使用去除果胶的纤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14、17-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对比文件3还给出了将纤维增亮的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中“所述第二纤维不含果胶”改为“果胶已从所述第二纤维去除”,将权利要求8中“使一种第二纤维不含果胶”改为“从一种第二纤维去除果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果实纤维中的果胶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其机械加工过程无法将果胶去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衍生自果实的纤维相对于衍生自果实而未除去果胶的纤维包括有降低果胶水平的纤维;该申请还取得了增强的抗生物降解性的有益效果,而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是易于生物降解的;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采用碱法来提取膳食纤维,但没有给出任何可以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的启示。修改的权利要求1、8如下:
“1. 一种物品,该物品包括:
一种第一纤维,该第一纤维衍生自木材;以及
一种第二纤维,该第二纤维衍生自果实,果胶已从所述第二纤维去除。
8. 一种制造物品的方法,包括:
从一种第二纤维去除果胶;
将一种第一纤维与所述第二纤维组合以形成一种纤维混合物,所述第一纤维衍生自木材,且所述第二纤维衍生自一种植物的可食果实;并且
从该纤维混合物形成该物品。”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该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6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在已知果实类物质果胶含量较高,并且果胶对成纸有影响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果实类物质作为成纸原料时,基于制备纸张的要求,容易想到将果胶除去。另外,关于生物降解性,该申请文件中并没有相关记载,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的物品也能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柑橘纤维的果胶含量在干重量基础上约重量的15-30%,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对使用“衍生自果实且已去除了果胶的纤维”有任何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已排除了使用“衍生自果实且已去除了果胶的纤维”的可能性,因为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是生产出易于生物降解的纸,而去除果胶后明显不易于生物降解,该申请还取得了增强的抗生物降解性的有益效果,而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是易于生物降解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该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6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0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3,图5-图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5年1月9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4。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物品,对比文件1(US5759704A 公开日期为1998年6月2日)公开了一种易生物降解的复合材料,包括纤维素纤维和一种或多种水果和蔬菜纤维的混合物,纤维素纤维选择木浆(即第一纤维)和回收浆,水果和蔬菜纤维(即第二纤维)选自苹果、柑橘、胡萝卜、西红柿、卷心菜、芹菜纤维或它们的混合(见说明书第1栏第38-46行)。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果胶已从第二纤维中去除。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证物品的性能。
对上述区别,对于果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水果中含果胶质一般为0.5-1%,山楂、苹果、番石榴、柑橘等水果果胶含量较丰富,它主要存在于细胞壁中(参见“新编果脯凉果加工技术大全”,边用福编著,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第51-52页,2001年5月),另外,基于本领域普遍掌握的技术知识,在造纸过程中需要尽可能除去果胶,因为果胶在造纸过程中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植物纤维中除了含有纤维素、半纤维素、木素外,还有少量的果胶、树脂和脂肪等,一般来说,果胶、树脂等少量物质对成纸有影响,必须将它们除去(参见“包装材料学(第二版)”,骆光林主编,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11年8月,第125页);纸浆原料还包括果胶,果胶是含于植物体中的一种胶粘性物质,为多糖类的变合物,可用高温水或稀碱液溶出,并容易水解。果胶存在于纸浆中能使纸张的透明度增加,对一般印刷用的纸是不合适的(参见“中等专业学校试用教材百货文化用品商品学第三分册”,中等商业学校日用工业品商品教材选编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2年7月,第11-13页);因此,在已知果实类物质果胶含量较高,并且果胶对成纸有影响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果实类物质作为成纸原料时,基于制备纸张的要求,容易想到脱除果胶。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5对第二纤维和物品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果或蔬菜纤维可以选择柑橘,并公开了用于制造纸或纸板,包装容器(见说明书第1栏第5-10行和第38-54行)。经过去除果胶处理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其第二纤维包括从其衍生的单纤维。而包装材料选择消费品包装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6对第二纤维的长度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第二纤维的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得物品的要求,经过常规试验就能获得。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7对纤维之间比例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果蔬纤维在可降解组合物中优选占50wt%或更少的比例(见说明书第1栏第54-57行)。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5.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制造物品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和纸板的制造方法,将木浆和/或回收浆与去除果蔬皮和种子的果渣作为原材料,然后利用传统造纸机制造纸或纸板(见说明书第2栏第17-21行)。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权利要求8限定了从第二纤维去除果胶。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一种稳定性能的物品的制品方法。
对上述区别,对于果胶,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水果中含果胶质一般为0.5-1%,山楂、苹果、番石榴、柑橘等水果果胶含量较丰富,它主要存在于细胞壁中(参见“新编果脯凉果加工技术大全”,边用福编著,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第51-52页,2001年5月),另外,基于本领域普遍掌握的技术知识,在造纸过程中需要尽可能除去果胶,因为果胶在造纸过程中会带来不利的影响,植物纤维中除了含有纤维素、半纤维素、木素外,还有少量的果胶、树脂和脂肪等,一般来说,果胶、树脂等少量物质对成纸有影响,必须将它们除去(参见“包装材料学(第二版)”,骆光林主编,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11年8月,第125页):纸浆原料还包括果胶,果胶是含于植物体中的一种胶粘性物质,为多糖类的变合物,可用高温水或稀碱液溶出,并容易水解。果胶存在于纸浆中能使纸张的透明度增加,对一般印刷用的纸是不合适的(参见“中等专业学校试用教材百货文化用品商品学第三分册”,中等商业学校日用工业品商品教材选编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2年7月,第11-13页),因此,在已知果实类物质果胶含量较高,并且果胶对成纸有影响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果实类物质作为成纸原料时,基于制备纸张的要求,容易想到将果胶从第二纤维中脱除。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9和10对第二纤维进行了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水果或蔬菜纤维可以选择柑橘(见说明书第1栏第38-54行)。由于果皮、内果皮、果肉或其组合都含有纤维,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衍生自上述部位的纤维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7.权利要求11-14对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纸浆原料除了纤维素、半纤维素和木质素之外,还包括果胶,果胶是含于植物体中的一种胶粘性物质,为多糖类的变合物,可用高温水或稀碱液溶出,并容易水解。果胶存在于纸浆中能使纸张的透明度增加,对一般印刷用的纸是不合适的(参见“中等专业学校试用教材百货文化用品商品学第三分册”,中等商业学校日用工业品商品教材选编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2年7月,第11-13页);另外由于降解果胶的方式有多种,选择用酸或果胶酶来替代碱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用离心机、倾析器、搅拌器或纤维精制器也是使纤维分离的常用手段,选择用其中的一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8.权利要求15对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所得物品具有一定的亮度,就有动机对第二纤维进行漂白处理,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漂白剂可以使纸浆纤维增亮,而为了使其达到需求的亮度,将其增亮多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9.权利要求16对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求使第二纤维增亮以使第二纤维与第一纤维在颜色上更接近。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17要求保护一种物品,由权利要求8方法制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纸和纸板的制造方法,将木浆和/或回收浆与去除果蔬皮和种子的果渣作为原材料,然后利用传统造纸机制造纸或纸板(见说明书第2栏第17-21行)。而基于权利要求8评述,则权利要求1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11.权利要求18和19对物品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备纸或纸板、包装容器(见说明书第1栏第5-10行),而包装材料选择消费品包装材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8和1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关于该申请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生物降解的复合材料是纤维素纤维和一种或多种水果和蔬菜纤维的混合物,纤维素纤维选择木浆(即第一纤维)或回收浆,水果和蔬菜纤维(即第二纤维)选自苹果、柑橘、胡萝卜、西红柿、卷心菜、芹菜纤维或它们的混合,虽然没有公开去除果胶,但基于本领域普遍掌握的技术知识,山楂、苹果、番石榴、柑橘等水果果胶含量较丰富,它主要存在于细胞壁中,柑橘的果胶含量1.5-3%,柑橘皮以干品计,果胶含量为35-40%(参见“新编果脯凉果加工技术大全”,边用福编著,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第51-52页,2001年5月),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述的果胶含量是基于干重,一般果蔬中柑橘果胶含量为1.5-3%,两者计算基准不同;另外,基于本领域普遍掌握的技术知识,植物纤维中除了含有纤维素、半纤维素、木素外,还有少量的果胶、树脂和脂肪等,一般来说,果胶、树脂等少量物质对成纸有影响,必须将它们除去(参见“包装材料学(第二版)”,骆光林主编,北京印刷工业出版社,2011年8月,第125页):纸浆原料还包括果胶,果胶是含于植物体中的一种胶粘性物质,为多糖类的变合物,可用高温水或稀碱液溶出,并容易水解。果胶存在于纸浆中能使纸张的透明度增加,对一般印刷用的纸是不合适的(参见“中等专业学校试用教材百货文化用品商品学第三分册”,中等商业学校日用工业品商品教材选编组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62年7月,第11-13页),另外,该申请说明书中还记载了“消解/提取过程以去除果胶(在此被主要视为一种副产品产物)以便分离所希望的物质”(参见说明书第60段),因此,在已知果实类物质果胶含量较高,并且果胶对成纸有影响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用果实类物质作为成纸原料时,基于制备纸张的要求,容易想到将果胶除去。关于抗生物降解性,该申请的申请文件中并没有果胶与生物降解性之间关联的记载,即不存在发明目的不同的问题,对比文件1中也没有记载其易生物降解是由于果胶的存在导致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的物品也能达到相同的结构特征和技术效果。
综上,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的该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24日对该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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