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辆继电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电动车辆继电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04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82105
优先权日:2014-09-15
申请(专利)号:201510388840.4
申请日:2015-07-03
复审请求人:LS产电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秦晨
合议组组长:栾爱玲
参审员:肖光庭
国际分类号:H01H5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8840.4,名称为“电动车辆继电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LS产电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202534600U,公告日为2012年11月14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度的角,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的旋转角度为90度。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灭弧性能。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将导向部17的轴线的倾角设置为不同从而提高熄弧能力,进一步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内容的启示下,可以通过有限次的试验得到最优的角度,且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即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度的角,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旋转90度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故,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可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其与对比文件1的又一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对锁定突起为左右互相对称的。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突起。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记载突起和导向部17为对称的,但对比文件1的附图4b图示了两对左右对称的导向部17,则在其技术启示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以将一对锁定突起设置为左右互相对称的,且能够预期其技术效果,即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车辆继电器,包括:
一对固定电极;
活动电极,其能够移动以接触所述固定电极或与其分离;
驱动轴,当其上端与所述活动电极联接时,执行垂直运动;
固定铁芯,其以一间隙装配在所述驱动轴中部;
活动铁芯,其与所述驱动轴的下端联接,并受到所述固定铁芯的磁力的吸引;以及
圆筒,其被配置为插入以支持所述固定铁芯和所述活动铁芯,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活动铁芯的外周面上形成有锁定突起,
在所述圆筒的内周面上形成有用于插入所述锁定突起的倾斜槽,且
当所述活动铁芯执行上下运动时,所述活动电极随着所述锁定突起沿所述倾斜槽移动而旋转,
其中所述倾斜槽的高度与所述活动铁芯的移动距离相对应,并且所述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的角,并且
其中所述活动电极在向上状态中与所述一对固定电极接触,并且所述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从所述一对固定电极旋转90°,
所述活动电极与所述活动铁芯一起旋转并向下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辆继电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定突起形成为左右互相对称的一对锁定突起,且
所述倾斜槽也形成为与所述一对锁定突起相对应的一对倾斜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第[0052]段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补入至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不同;(2)对比文件1中可动触点9仅能够沿着上下方向移动,而无法与柱塞7(与本申请的活动铁芯40对应)一起进行旋转。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改进。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车辆继电器,包括:
一对固定电极;
活动电极,其能够移动以接触所述固定电极或与其分离;
驱动轴,当其上端与所述活动电极联接时,执行垂直运动;
固定铁芯,其以一间隙装配在所述驱动轴中部;
活动铁芯,其与所述驱动轴的下端联接,并受到所述固定铁芯的磁力的吸引;以及
圆筒,其被配置为插入以支持所述固定铁芯和所述活动铁芯,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活动铁芯的外周面上形成有锁定突起,
在所述圆筒的内周面上形成有用于插入所述锁定突起的倾斜槽,随着所述锁定突起沿所述倾斜槽移动,所述活动电极和所述活动铁芯一起旋转并执行上下运动,
其中所述倾斜槽的高度与所述活动铁芯的移动距离相对应,并且所述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的角,并且
其中所述活动电极在向上状态中与所述一对固定电极接触,并且所述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从所述一对固定电极旋转9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辆继电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定突起形成为左右互相对称的一对锁定突起,且
所述倾斜槽也形成为与所述一对锁定突起相对应的一对倾斜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根据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9、30段记载“在导向部17的轴线倾角为上下方向的部分(即电弧产生区域)中......可以抑制电弧的产生”、“在导向部17的轴线的倾角为上下方向的部分中......也可以抑制电弧的产生”可知,对比文件1设置的导向部17的下端部的结构,同样可以起到在电弧产生区域中抑制电弧的作用。(2)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柱塞7通过凸起16沿着导向部进行旋转运动,同时说明书第33段记载“通过将第一弹簧14固定在柱塞7及固定铁芯8上,从而在导向部17的轴线的倾角并非上下方向的部分中,由于第一弹簧14在旋转方向上扭转,所以在扭转复原的方向上作用力,因此,在断开时,可以使柱塞7及可动触点9的移动速度减速”。故可知对比文件1由于导向部17的使得柱塞7和可动触点9的移动速度均减速,再结合附图2-3可知杆13与柱塞7之间不存在其它部件,由此推断柱塞7与可动触点9的运动同步,即在柱塞7进行旋转运动时,可动触点9同样进行旋转运动。故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度的角,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的旋转角度为90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灭弧性能。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知,当动触头旋转90°,将获得动静触点之间的最大距离,即可将电弧拉至最长,获得最好的灭弧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内容的启示下,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获得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度的角,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旋转90度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并回应复审请求人的意见:(1)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29]段记载:在导向部17的轴线倾角为上下方向的部分(即电弧产生区域)中......可以抑制电弧的产生;第[0030]段记载:在导向部17的轴线的倾角为上下方向的部分中......也可以抑制电弧的产生。由此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设置的导向部17的下端部的结构,同样可以起到在电弧产生区域中抑制电弧的作用。(2)为了保证动静触点的可靠接触,可动触点9与杆13固定连接,一体运动,这是电磁继电器产品的固有属性,是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2]段记载“针对通常的触点式电磁继电器进行说明”,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了“可动触点与杆的一端连结,杆的另一端与柱塞连结而进行联动,形成可动部件”,说明书第[0025]段记载了“将柱塞7和可动触点9一起作为可动触点部件31”。以上均说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继电器是通常的继电器产品,而未有反证所述可动触点与杆不可一起进行旋转运动的任何记载。故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均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第[0052]、[0054]、[0056]段的记载以及说明书附图6A所示的内容相应的技术特征补入至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1)所述倾斜槽包括与所述活动电极靠近地配置的上端和从所述活动电极远离地配置的下端而构成一个倾斜槽的两个末端,随着所述锁定突起沿所述倾斜槽移动,所述活动电极和所述活动铁芯一起旋转并执行上下运动,其中所述倾斜槽的高度与所述活动铁芯的移动距离相对应,并且所述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的角,并且其中所述活动电极在向上状态中与所述一对固定电极接触且所述锁定突起位于所述倾斜槽的所述上端,当所述固定铁芯的磁力变弱时,所述活动铁芯从所述固定铁芯分离并旋转的同时向下移动,并且所述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从所述一对固定电极旋转90°且所述锁定突起位于所述倾斜槽的所述下端;(2)当所述活动电极与所述固定电极分离时,通过所述活动电极的旋转来机械地延长所述固定电极和所述活动电极之间产生的电弧。即,本申请的倾斜槽71仅包括由相同的斜率倾斜的倾斜部,并且该倾斜部的两端分别为倾斜槽的上端71a和下端71b;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导向部17包括轴线的倾角与上下方向不同的部分(倾斜部)和与上下方向相同的部分(垂直部)。对比文件1中的倾斜部用来降低可动触点部件31的移动速度,垂直部用来抑制可动触点9和固定触点10接触时的电弧的产生。对比文件1通过不作用除了吸引力和分离力之外的其它力(例如摩擦力)来抑制电弧的产生,而未教导通过令活动触点达到尽可能远离固定触点的90度来消除电弧。对比文件1因为设置了垂直部而不能实现如本申请那样在活动触点和固定触点欲彼此分离时,使可动触点9旋转的同时向下移动尽可能迅速地远离固定触点10。而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未能公开或教导将导向部17的垂直部排除而单独地设置倾斜部的技术方案,也没有教导通过使凸起16在导向部17的倾斜部移动来抑制电弧的产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导向部17改为仅设置倾斜部。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车辆继电器,包括:
一对固定电极;
活动电极,其能够移动以接触所述固定电极或与其分离;
驱动轴,当其上端与所述活动电极联接时,执行垂直运动;
固定铁芯,其以一间隙装配在所述驱动轴中部;
活动铁芯,其与所述驱动轴的下端联接,并受到所述固定铁芯的磁力的吸引;以及
圆筒,其被配置为插入以支持所述固定铁芯和所述活动铁芯,
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活动铁芯的外周面上形成有锁定突起,
在所述圆筒的内周面上形成有用于插入所述锁定突起的倾斜槽,所述倾斜槽包括与所述活动电极靠近地配置的上端和从所述活动电极远离地配置的下端而构成一个倾斜槽的两个末端,随着所述锁定突起沿所述倾斜槽移动,所述活动电极和所述活动铁芯一起旋转并执行上下运动,
其中所述倾斜槽的高度与所述活动铁芯的移动距离相对应,并且所述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的角,并且
其中所述活动电极在向上状态中与所述一对固定电极接触且所述锁定突起位于所述倾斜槽的所述上端,当所述固定铁芯的磁力变弱时,所述活动铁芯从所述固定铁芯分离并旋转的同时向下移动,并且所述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从所述一对固定电极旋转90°且所述锁定突起位于所述倾斜槽的所述下端,
当所述活动电极与所述固定电极分离时,通过所述活动电极的旋转来机械地延长所述固定电极和所述活动电极之间产生的电弧。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车辆继电器,其特征在于:
所述锁定突起形成为左右互相对称的一对锁定突起,且
所述倾斜槽也形成为与所述一对锁定突起相对应的一对倾斜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1日答复复审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8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B、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具有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为基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显而易见地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相结合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534600U,公告日:2012年11月14日。
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动车辆继电器,对比文件1 公开了一种电动车用高容量断路继电器,并具体地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02]-[0041]段及附图1-9):一种电动车用高容量断路继电器,包括一对固定触点10(即,本申请的固定电极);可动触点9(即,本申请的活动电极),其能够移动以接触固定触点10或与其分离;杆13(即,本申请的驱动轴),其上端与可动触点9联接并可执行垂直运动(为了保证可动触点与固定触点的准确接触,可动触点与驱动杆固定联接是电磁继电器产品的固有属性,且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2的结构示意,其二者是直接连接而不借助其它部件,因此,二者固定联接并可以一起垂直运动是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为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固定铁芯8(即,本申请的固定铁芯),其以一间隙装配在杆13中部;柱塞7(即,本申请的活动铁芯),其与杆13的下端联接,并受到固定铁芯8的磁力的吸引;柱塞罩11(即,本申请的圆筒),其被配置为插入以支持固定铁芯8和柱塞7;柱塞7的外周面上形成有凸起16(即,本申请的锁定突起);在柱塞罩11的内周面上形成有用于插入凸起16的导向部17(即,本申请的倾斜槽),导向部17包括与可动触点9靠近地配置的上端和从可动触点9远离地配置的下端而构成一个倾斜槽的两个末端,随着凸起16沿着导向部17移动,可动触点9和柱塞7一起旋转(为了保证可动触点与固定触点的准确接触,可动触点与驱动杆固定联接是电磁继电器产品的固有属性,且参见对比文件1附图2的结构示意,其二者是直接连接而不借助其它部件,因此,二者可以一起旋转是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为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并执行上下运动;导向部17的高度与柱塞7的移动距离相对应;可动触点9在向上状态中与固定触点10接触且凸起16位于导向部17的所述上端;当固定铁芯8的磁力变弱时,柱塞7从固定铁芯8分离后先后经过导向部17的垂直部(即对比文件1中导向部17的轴线倾角为上下方向的部分)和倾斜部(即对比文件1中导向部17的轴线倾角与上下方向不同的部分),并在倾斜部旋转的同时向下移动且凸起16位于导向部17的所述下端。当可动触点9与固定触点10分离时,通过可动触点9的旋转机械地延长了固定触点10和可动触点9之间产生的电弧,这是由该继电器的可动触点9与固定触点10之间可旋转的结构带来的固有属性,属于通过对比文件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公开的内容。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度的角,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的旋转角度为90度;(2)导向部17比本申请的倾斜槽多了垂直部;当固定铁芯的磁力变弱时,活动铁芯从固定铁芯分离并旋转的同时向下移动。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强灭弧性能。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可知,当动触头旋转90°,在垂直方向上运动距离一定的情况下,将获得动静触点之间的最大距离,即可将电弧拉至最长,获得最好的灭弧效果。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内容的启示下,经过合乎逻辑的推理即可获得倾斜槽投影在水平面上形成的圆弧具有90度的角,活动电极在向下状态中旋转90度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两点之间,直线最短”,根据投影原理,可知,在确定的导向部17的上端和下端的情况下,无论是经过垂直部和倾斜部的路程,还是上下端在柱塞7的外圆周投影的直线路程,动静触点之间获得的开距是相同的,即可获得相同开距下的灭弧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迅速拉长电弧,可使电弧中的电场速降,从而削弱碰撞游离,增强带电质点的复合作用,加速电弧的熄灭。这种灭弧方法是开关电器中普遍采用的最基本的一种灭弧方法。”(参见教科书《工矿企业供电》,张学成主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第89页)。进一步的,显然在电弧可拉长长度已固定的前提下,动静触头迅速分离更有利于熄弧。故,面对实际需求,合理调配电磁线圈电磁吸力与弹簧力以及导向部和凸起之间的摩擦力的设置,以获得最快速熄灭电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是否在导向部17中设置垂直部作出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基于公知常识的合乎逻辑的推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说明书第[0031]段及附图4):通过将柱塞7具有的凸起16和柱塞罩11上具有的导向部17设置为2个(即,本申请的锁定突起形成为左右互相对称的一对锁定突起,倾斜槽也形成为与一对锁定突起相对应的一对倾斜槽),从而可以产生更大的摩擦力20、23,提高柱塞7的移动速度的减速效果。由此可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较,导向部17除了包括轴线的倾角与上下方向不同的部分(倾斜部)外,还多了与上下方向相同的部分(垂直部)。对比文件1中的倾斜部用来降低可动触点部件31的移动速度,垂直部用来抑制可动触点9和固定触点10接触时的电弧的产生。对比文件1通过不作用除了吸引力和分离力之外的其它力(例如摩擦力)来抑制电弧的产生,而未教导通过令活动触点达到尽可能远离固定触点的90度来消除电弧。对比文件1因为设置了垂直部而不能实现如本申请那样在活动触点和固定触点欲彼此分离时,使可动触点9旋转的同时向下移动尽可能迅速地远离固定触点10。而以上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未能公开或教导将导向部17的垂直部排除而单独地设置倾斜部的技术方案,也没有教导通过使凸起16在导向部17的倾斜部移动来抑制电弧的产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导向部17改为仅设置倾斜部。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中,可动触点9在向上状态中与固定触点10接触;当固定铁芯8的磁力变弱时,柱塞7从固定铁芯8分离后先后经过导向部17的垂直部和倾斜部,并在倾斜部旋转的同时向下移动。当可动触点9与固定触点10分离时,通过可动触点9的旋转来机械地延长了固定触点10和可动触点9之间产生的电弧,这是由该继电器的可动触点9与固定触点10之间可旋转的结构带来的固有属性,属于通过对比文件1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隐含公开的内容。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旋转动静触点获得机械地延长动静触点之间的电弧的技术启示。(2)根据对比文件1第[0040]段记载的“可动触点9和固定触点10之间,需要一定间隔以防止电弧的产生,本实用新型在确保该间隔的基础上,使可动触点9的移动速度降低。”可见,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要确保足够的动静触点分离间距来防止电弧产生的技术启示。也就是导向部17的垂直部和倾斜部提供的动静触点之间的距离能够满足灭弧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两点之间,直线最短”,根据投影原理,可知,在确定的导向部17的上端和下端的情况下,无论是经过垂直部和倾斜部的路程,还是上下端在柱塞7的外圆周投影的直线路程,动静触点之间获得的开距是相同的,即可获得相同开距下的灭弧效果。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迅速拉长电弧,可使电弧中的电场速降,从而削弱碰撞游离,增强带电质点的复合作用,加速电弧的熄灭。这种灭弧方法是开关电器中普遍采用的最基本的一种灭弧方法。”(参见教科书《工矿企业供电》,张学成主编,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第89页)。进一步的,显然在电弧可拉长长度已固定的前提下,动静触头迅速分离更有利于熄弧。故,面对实际需求,合理调配电磁线圈电磁吸力与弹簧力以及导向部和凸起之间的摩擦力的设置,以获得最快速熄灭电弧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对是否在导向部17中设置垂直部作出选择。
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理由不成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仍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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