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热材料组合物、使用了该蓄热材料组合物的辅助热源和热供给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蓄热材料组合物、使用了该蓄热材料组合物的辅助热源和热供给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88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48763
优先权日:2012-08-08
申请(专利)号:201380038811.4
申请日:2013-08-06
复审请求人: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晓伟
合议组组长:刘红彦
参审员:李姮
国际分类号:C09K5/06,F28F2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8811.4”、名称为“蓄热材料组合物、使用了该蓄热材料组合物的辅助热源和热供给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08日,国际申请日为2013年08月06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1月21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9日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1月2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7年08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蓄热材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至少含有选自乙醇、乙二醇、丙二醇和乙酸中的有机化合物的至少一种、乙酸钠和水,相对于该乙酸钠100质量份,该水的含量为78.6质量份~85.2质量份,该蓄热材料组合物的结晶速度为0.6mm/s以上。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关于所述有机化合物的含量,相对于所述乙酸钠100质量份,在所述乙醇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77.9质量份,在所述乙二醇的情况下为5.6质量份~45.5质量份,在丙二醇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45.5质量份,在所述乙酸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38.6质量份。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关于所述有机化合物的含量,相对于所述乙酸钠100质量份,在所述乙醇的情况下为20.2质量份~77.9质量份,在所述乙二醇的情况下为5.6质量份~45.5质量份,在丙二醇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45.5质量份,在所述乙酸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26.0质量份。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热材料组合物仅由所述有机化合物、所述乙酸钠和所述水构成。
5. 如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热材料组合物中,所述有机化合物仅为选自乙醇、乙二醇、丙二醇和乙酸中的有机化合物的任意1种。
6. 一种辅助热源,其特征在于,其由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获得。
7. 一种热供给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使用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供给方法,其特征在于,其组合了结晶促进单元。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热供给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结晶促进单元为金属板触发器。”
驳回决定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386479A,公开日为2002年12月25日)的区别是:①相对于乙酸钠100质量份,水的含量不同,对比文件1中最少为89.6质量份;②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的结晶速度。对于水含量的调节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表1中所给出的多个具体实施方式教导了通过各组分用量的调节(包括水含量的调节)来控制发热温度,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所述发热组合物的结晶速度,但是已经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具有可重结晶性,并且给出了通过组分含量调节来控制发热温度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对组分含量的选择来调节组合物的性能。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5也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和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9的技术方案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9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不含有苯胺。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使用苯胺作为添加剂提供了所需的性能,以防止塑性材料的浸析,并且增加外壳体的使用寿命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不添加苯胺则其相应性能也随之消失,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本申请为加快结晶速度从而使蓄热材料组合物能够在任意时刻立即使用,而对比文件1为降低结晶速度从而使温度保持时间延长,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不同的,对比文件1并未教导通过调整水的混配量可以使结晶速度提高、降低自发性结晶起始温度。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组合物可重结晶,即其必然具有一结晶速度,虽然对比文件1未明确公开该特征,但是其已经给出了通过各组分含量的调整来调节组合物性能的技术构思,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能够想到通过组分含量的调整来调节组合物的结晶速度。
申请人古河电气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8项,1页),相对于驳回文本,对权利要求的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2中的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补入权利要求1,删除了权利要求2,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3的乙二醇的含量下限,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有机化合物的含量。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蓄热材料组合物、使用了该蓄热材料组合物的辅助热源和热供给方法,所述蓄热材料组合物至少在-20℃附近的条件下热能储存稳定性也高,在室温下也可保持过冷状态所致的潜热部分的能量,在任意时刻均可立即进行热利用,本申请说明书证实了通过使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为特定的范围,能够实现上述目的。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可重复使用的热袋,其目的之一在于降低结晶速度从而使热袋的温度保持时间至少为2小时以上,其包含1~10质量%的乙二醇,但是,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的乙二醇的含量,相对于乙酸钠100质量份,为2.37质量份~30.29质量份,与修改后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范围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有机化合物的含量,并且由于添加目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选择本申请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范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本申请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乙酸钠、乙二醇、水构成蓄热材料的技术构思,并且公开了多元醇的添加是为了向乙酸钠的重结晶过冷饱和溶液提供平滑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调整乙二醇用量的技术启示。②本申请的乙二醇的用量可以为5.6质量份-45.5质量份,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范围与其部分重叠,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3记载的试验数据来看,乙二醇的用量为20.2时(试样205)的结晶起始温度与结晶速度与试样206相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的乙二醇用量范围也可以获得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两者水的含量以及乙二醇的含量均不同,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蓄热材料组合物的结晶速度为0.6mm/s以上。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蓄热材料组合物。改变组合物中组分的含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调整组合物中水和乙二醇的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晶速度是组合物的固有性质,在组合物的组成确定时该参数是确定的,可以通过本领域的常规测试手段容易获得;此外,通过在组合物中添加不同的有机化合物以期改变其性能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权利要求3不含苯胺,对比文件1含有苯胺。对于该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使用苯胺作为添加剂是为了提供所需的性能,在不添加苯胺时相应性能也随之消失。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辅助热源,权利要求6-8请求保护一种热供给方法。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热袋包含乙酸钠水合盐、乙二醇、苯胺和水,通过压动所述弹簧线夹三次来进行触发作用,所述结晶导致温度立即升高。因而,将含有乙酸钠水和盐、乙二醇和水的组合物用作辅助热源来进行热供给是容易想到的,而使用金属板触发器作为结晶促进单元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撰写方式,对于水、乙酸的含量限定的范围过宽,涵盖了含有乙醇、乙二醇、丙二醇和乙酸中的多种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其能实现本申请的目的。②对比文件1实施例4中水、乙二醇的含量换算后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水含量的上限、乙二醇含量的下限非常接近,出于提供一种替代的蓄热材料组合物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组合物中的组分含量进行简单调整容易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在自发性结晶起始温度、结晶速度、放热量方面能够取得更优的效果,因而本申请的创造性不能被认可。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8项,1页),相对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体现在: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蓄热材料组合物仅由有机化合物、乙酸钠和水构成,将有机化合物限定为“选自乙醇、乙二醇、丙二醇和乙酸中的有机化合物中的任一种”。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蓄热材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仅由选自乙醇、乙二醇、丙二醇和乙酸中的有机化合物中的任一种、乙酸钠和水构成,相对于该乙酸钠100质量份,该水的含量为78.6质量份~85.2质量份,该蓄热材料组合物的结晶速度为0.6mm/s以上,
关于所述有机化合物的含量,相对于所述乙酸钠100质量份,在所述乙醇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77.9质量份,在所述乙二醇的情况下为32.1质量份~45.5质量份,在丙二醇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45.5质量份,在所述乙酸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38.6质量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关于所述有机化合物的含量,相对于所述乙酸钠100质量份,在所述乙醇的情况下为20.2质量份~77.9质量份,在所述乙二醇的情况下为32.1质量份~45.5质量份,在丙二醇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45.5质量份,在所述乙酸的情况下为9.6质量份~26.0质量份。
3. 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热材料组合物仅由所述有机化合物、所述乙酸钠和所述水构成。
4. 如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蓄热材料组合物中,所述有机化合物仅为选自乙醇、乙二醇、丙二醇和乙酸中的有机化合物的任意1种。
5. 一种辅助热源,其特征在于,其由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获得。
6. 一种热供给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使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蓄热材料组合物。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热供给方法,其特征在于,其组合了结晶促进单元。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热供给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结晶促进单元为金属板触发器。”
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目的在于降低自发性结晶起始温度、能够在任意时刻利用,可以较快地升温,即实现提高结晶速度、且增大放热量,对比文件1的目的之一在于降低结晶速度从而使热袋的温度保持时间至少为2小时以上,对比文件1未公开自发性结晶起始温度、结晶速度、放热量。在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有机化合物的含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览了对比文件1后并不容易想到选择本申请有机化合物的含量范围来解决与对比文件1不同的技术问题。虽然在实施例1-5中,关于水的含量,作为本申请发明的特别优选的示例,仅记载了81.8质量份,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78.6质量份~85.2质量份”这一水含量是非常接近该特别优选的数值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本申请实施例中的水含量(81.8质量份)预料到水含量为“78.6质量份~85.2质量份”时也能够实现本申请发明的目的和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8项,1页)。经合议组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蓄热材料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可重复使用的热袋,热袋包含70wt%乙酸钠水合盐、10wt%乙二醇、10wt%苯胺和10wt%水。通过压动所述弹簧线夹三次来进行触发作用。所述结晶导致温度立即升高到70℃。所述热袋在大约四个小时内冷却到环境温度(参见说明书实施例4)。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蓄热材料组合物与对比文件1实施例4公开的热袋内的组合物的区别特征在于:①两者水的含量以及乙二醇的含量均不同,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蓄热材料组合物的结晶速度为0.6mm/s以上;②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中不含有苯胺,对比文件1中含有苯胺。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7-10行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蓄热材料组合物、使用了该蓄热材料组合物的辅助热源和热供给方法,所述蓄热材料组合物即使在-20℃附近的条件下热能储存稳定性也高,在室温下也可保持过冷状态所致的潜热部分的能量,在任意时刻均可立即进行热利用。与此相应,本申请说明书第7-10页实施例1-5考察了组合物的组成、各组分的配比对于自发性结晶起始温度、结晶速度和放热量的影响,其中本申请的蓄热材料组合物由选自乙醇、乙二醇、丙二醇和乙酸中的有机化合物的任意一种、乙酸钠和水组成,且相对于乙酸钠100质量份,水的混配量在81.8质量份,结果表明:乙醇、乙二醇、丙二醇的混配量分别在9.6质量份~77.9质量份、5.6质量份~45.5质量份、9.6质量份~45.5质量份时,自发性结晶起始温度在-25℃以下、结晶速度在0.6mm/sec以上、放热量在130kJ/kg以上;乙酸的混配量在9.6质量份~38.6质量份时,自发性结晶起始温度在-25℃以下,乙酸的混配量在14.7质量份时,结晶速度在2.4mm/sec、放热量在146kJ/kg。
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5-13行的记载,其目的在于提供一种能重新使用的热袋,其外壳的使用寿命至少为6个月、热袋能重复使用至少一百次、热袋热量保持时间至少为两个小时、能用于治疗。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第4-7行记载了:“本发明的新颖性在于所述热袋能重新使用,其壳体寿命较长并且能循环使用。所述热袋的新颖性是由于向可重结晶的混合物中添加氢氧化物、碳酸盐或苯胺来产生的。”,可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1-4组合物中苯胺的加入实现了增加外壳使用寿命、热袋能重复使用的目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5页第7-9记载了:“多元醇的添加是为了用于向乙酸钠的重结晶过冷饱和溶液而提供平滑度。这是通过一机械装置控制所述混合物的粘度由于触发作用而在重结晶之后增加。”,说明书第7页最后两行记载了:“所述热袋能放在任何轮廓上,因为即使在结晶作用之后它也是柔性的。”,可见,对比文件1-4实施例组合物中乙二醇的加入可以使得过冷溶液均匀加热,从而无需调节热袋的轮廓,易于与身体部分的形状相符,方便用于治疗。
由上可见,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目的不同,本申请是为了在-20℃附近的温度下仍然能够使用、并使得结晶速度快、放热量大,而对比文件1主要是为了增加外壳使用寿命、热袋能重复使用,并使得热袋能均匀放热。尽管二者的组合物中均存在乙二醇,但是,其作用是不同的,本申请是使得组合物在低温下仍然能够使用,对比文件1是使得过冷溶液均匀加热。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可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蓄热材料组合物,其具有较低的自发性结晶起始温度、较高的结晶速度和较大的放热量。而判断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已经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①对比文件1的表1中所给出的多个具体实施方式已经给出了通过各组分用量的调节(包括水含量的调节)来控制发热温度,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直接公开所述发热组合物的结晶速度,但已公开了所述组合物具有可重结晶性,并且给出了通过组分含量调节来控制发热温度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通过对组分含量的选择来调节组合物的性能。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乙酸钠、乙二醇和水构成蓄热材料的技术构思,并且公开了多元醇的添加是为了用于向乙酸钠的重结晶过冷饱和溶液而提供平滑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调整乙二醇用量的技术启示。②本申请的乙二醇的用量可以为5.6质量份-45.5质量份,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范围与其部分重叠,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3记载的试验数据来看,乙二醇的用量为20.2时(试样205)的结晶起始温度与结晶速度与试样206相当,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乙二醇用量范围也同样可以获得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效果。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撰写方式,对于水、乙酸的含量限定的范围过宽,涵盖了含有乙醇、乙二醇、丙二醇和乙酸中的多种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其能实现本申请的目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如前所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中的乙二醇在蓄热组合物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本申请是使得组合物在低温下仍然能够使用,对比文件1是使得过冷溶液均匀加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调整乙二醇的含量以实现本申请的目的。②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乙二醇的含量为32.1质量份-45.5质量份,根据对比文件1实施例1-4记载的数据计算后可知,相对于乙酸钠水合盐中乙酸钠部分100质量份,乙二醇的含量为3.3质量份-23.7质量份,因此,目前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中乙二醇的含量范围没有重叠。虽然对比文件1的乙二醇含量与本申请说明书表3试样205相近,但是,二者的组合物中水含量是不同的,本申请表3中是81.8质量份,经计算,对比文件1中相对于乙酸钠水合盐中乙酸钠部分100质量份,总的水的含量为89.6质量份-162.5质量份,大于本申请表3中的水含量,也大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限定的最大数值85.2质量份。因此,无法确定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能够取得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效果。③复审决定文本的权利要求1已将权利要求1修改为封闭式的撰写方式,并且将有机化合物限定为乙醇、乙二醇、丙二醇和乙酸中的一种,根据本申请实施例以及表格中记载的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均能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实现本申请的目的。因而,上述含量范围限定过宽的缺陷已被克服。另外,由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目的不同,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调整组合物中水的含量以及有机化合物的种类,例如用丙二醇或乙醇替代乙二醇。此外,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乙酸可以作为蓄热组合物中的有机化合物成分,其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用乙酸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乙二醇。
综上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非显而易见的。
另外,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提供的实验结果,权利要求1的蓄热组合物在-20℃附近的条件下热能储存稳定性高,在室温下也可保持过冷状态所致的潜热部分的能量,在任意时刻均可立即进行热利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由组合物获得的辅助热源,权利要求6-8请求保护使用组合物的热供给方法,因此,在组合物本身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8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1月2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摘要。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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