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87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48416
优先权日:2009-01-19
申请(专利)号:201510342519.2
申请日:2009-12-17
复审请求人:大八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喆
合议组组长:庞明娟
参审员:王欢
国际分类号:C08K5/523,C08L10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2519.2,名称为“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大八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09年12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1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0980154829.4、名称为“磷系阻燃剂组合物及含有其的阻燃性树脂组合物、成型体”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摘要(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磷系阻燃剂组合物包含通式(I)所示的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且作为杂质的通式(II)所示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的含量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GPC)测定为1面积%以下,所述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包括下述工序:
作为第1工序,在路易斯酸催化剂的存在下使通式(III)所示的在邻位具有立体位阻基团的芳香族单羟基化合物与三卤氧化磷反应,获得通式(IV)所示的二芳基卤代磷酸酯,
接着,作为第2工序,在路易斯酸催化剂的存在下使第1工序获得的二芳基卤代磷酸酯与相对于二芳基卤代磷酸酯在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的通式(V)所示的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反应,
所述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由第1工序后的反应混合物的量及其卤素浓度求得,

式(I)中,R1和R2相同或不同,表示低级烷基;R3和R4相同或不同,表示氢原子或低级烷基;Y表示结合键、-CH2-、-C(CH3)2-、-S-、-SO2-、-O-、-CO-或-N=N-基;k表示0或1;m表示0~4的整数,

式(II)中,R1、R2、R3、R4、Y、k和m与通式(I)同义,

式(III)中,R1、R2和R3与通式(I)同义,

式(IV)中,R1、R2和R3与通式(I)同义、X表示卤素,

式(V)中,R4、Y、k和m与通式(I)同义。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所述磷系阻燃剂组合物含有通过GPC测定为95面积%以上的所述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含有通过GPC测定为0.01面积%以上且0.9面积%以下的所述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和所述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为下述组合:四(2,6-二甲基苯基)-间亚苯基-二磷酸酯和双(2,6-二甲基苯基)-3-羟基苯基磷酸酯的组合、四(2,6-二甲 基苯基)-对亚苯基-二磷酸酯和双(2,6-二甲基苯基)-4-羟基苯基磷酸酯的组合、或四(2,6-二甲基苯基)-4,4’-二亚苯基二磷酸酯和双(2,6-二甲基苯基)-4’-羟基苯基-4-苯基磷酸酯的组合。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其中,所述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和所述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为四(2,6-二甲基苯基)-间亚苯基-二磷酸酯和双(2,6-二甲基苯基)-3-羟基苯基磷酸酯。”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EP0509506B1,公告日为1997年06月25日)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中还包含作为杂质的通式(II)所示的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并进一步限定其含量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GPC)测定为1面积%以下。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抑制应用磷系阻燃剂组合物导致的树脂材料机械性能的降低。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在反应第二步骤中应当会产生具有本申请所述通式(II)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用GPC分离和测定化合物的含量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惯用手段可以使组合物中通式(II)的含量保持在合适的范围内,从而减小组合物中通式(II)的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用GPC法分离、测定化合物含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通过常用的后处理方法可以使组合物中通式(I)、(II)所示化合物的含量具有所需的范围。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5,由对比文件1选用的原料得到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显然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实施例与本申请对比例采用理论上化学计量等量得出反应原料用量,而本申请通过测定第一工序后的卤素浓度等手段,控制实际反应系统中在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的反应物的比例,进而得到高纯度芳香族二磷酸酯。并且,对比文件1没有记载本申请通式(II)的副产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得不到本申请所述副产物。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根据化学反应方程式中反应物的比例计算得出投料比,本申请第一、二步反应的投料比也是根据化学反应方程式的理论量计算得到的。在两个连续进行的反应中,基于化学反应方程式中的理论值,由第一步中实际得到的产物的量重新计算第二步需要加入的反应物的量属于常规手段。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两步反应使用的反应物和催化剂等反应条件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本申请记载的通式(II)的副产物,有动机采用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减少本申请副产物(II)的产生。
申请人大八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不同之处在于,对比文件1始终按照理论反应方程式中的“理论用量”完成反应。相反,本申请第二步反应的反应物用量是“实际用量”。(2)、对比文件1类似于本申请的比较例,通过本申请实施例和比较例能够清楚表明,本申请制造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减少阻燃剂对基体树脂性能的影响,有动机减少副产物式(II)化合物的含量。(2)、步骤一的反应产物二芳基卤代磷酸酯中含有卤素,为满足对比文件1公开的步骤二中原料的配比,容易想到测定产物中卤素的浓度。本申请只是提供了一种如何确定步骤二中反应原料摩尔数的测量方法。(3)、对比文件1中参与步骤二反应的各物质的量也应当与理论上的反应量相同。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式(II)所示、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的杂质的含量,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2工序的反应原料的用量为在化学计量上等量,并且,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由第1工序后的反应混合物的量及其卤素浓度求得。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一种能够抑制聚合物组合物悬臂梁式冲击强度及其耐久性、熔体流动速率耐久性降低的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作为杂质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对树脂性能的影响,容易想到降低该杂质含量;为了降低杂质含量,容易想到使得二芳基卤代磷酸酯(IV)和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V)采用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的配比方式。使用凝胶渗透色谱法(GPC)测定通式(II)所示化合物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通过卤素浓度及反应混合物的量获得生成的卤化氢的量进而得到第二步反应原料式(IV)代表的化合物在第一步反应得到的混合物中的含量是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于从属权利要求3,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将其含量限定在合适范围以抑制机械性能的降低并提高耐久性是可以预期的。对于从属权利要求4-5,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化合物(II)、(IV)会生成相应的磷系组合物,可以根据所需阻燃剂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化合物(II)、(IV)来制备所需的阻燃剂。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实施例5公开了使用345g的二(2,6-二甲苯基)氯化磷酸酯与55g对苯二酚反应,可见,对比文件1同样经过重新计算从而确定了第二步反应中反应物的实际用量,其与本申请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步获得的产物与第二步加入的反应物在化学计量上不是等量关系。(2)、在创造性评述中,合议组认可了区别特征为本申请带来的技术效果,并基于此确定了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而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引入所述区别特征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即使对比文件1实施例5记载了第二步反应中的反应原料用量,但对比文件1完全按照理论反应式进行反应,不关注第二步反应中反应原料用量的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获得的教导是:完全按照理论反应式进行反应,取得了优良的技术效果。(2)、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意识到在对比文件1中还需要减少杂质的含量。即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到对比文件1存在的问题,也不会容易想到在第二步反应中调整反应原料的用量,根据对比文件实施例5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采用“重结晶法”也可以提高目标化合物的纯度,而本申请无需采用重结晶法,通过调整芳香族化合物(V)的使用量即可获得高纯度的目标化合物。(3)、合议组引用的文献《高分子材料学概论》只是记载了聚合物的物理性能与其分子量有关联,与本申请中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含有杂质没有必然的联系,也无法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减少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中含有的杂质的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6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通式(I)所示的芳香族二磷酸化合物晶体粉末(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2行-第3页第14行,第4页第10-45行,第5页第12-26行,37-40行,第5页第58行至第6页第2行)。式(I)中,R1和R2为相同或不同的低级烷基;R3表示氢原子或低级烷基,R4表示氢原子或低级烷基;Y表示结合键,-CH2-,-C(CH3)2-,-S-,-SO2-,-CO-,-O-或-N=N-基;k表示0或1;m表示0~4的整数(与权利要求1的具有通式(I)的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相同)。通式(I)所示化合物可以作为热塑性树脂和热固性树脂的阻燃剂,抗氧化剂和增塑剂。

所述的具有通式(I)的化合物是通过如下的两步反应过程制得的。 

其中,步骤1中得到产物的纯度为99%以上,在步骤2中以相当于二芳基卤代磷酸酯(III)0.5摩尔当量的比例使用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IV),所述方法制备的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的纯度高于98%,芳香族二磷酸酯在成型过程中具有优异的热稳定性和耐高温性能。
合议组进一步考察了对比文件1实施例部分的如下技术内容:实施例1公开了在具备搅拌机、温度计、滴加装置(漏斗)和连接有水洗涤器的冷凝器的4口烧瓶中放置2,6-二甲苯酚244g、二甲苯20g和氯化镁1.5g,一边搅拌所得混合物一边加热,在混合物的温度达到120℃的时间点,用约2小时的时间添加三氯氧化磷153g,添加完成后,用2小时的时间将混合物的温度慢慢加热升温至180℃,使其反应,获得收率为99.7%的二(2,6-二甲苯基)氯代磷酸酯。在实施例5中使用实施例1获得的二(2,6-二甲苯基)氯代磷酸酯作为反应组分,具体公开了在具备搅拌机、温度计、滴加装置(漏斗)和连接有水洗涤器的冷凝器的4口烧瓶中放置二(2,6-二甲苯基)氯代磷酸酯345g、对苯二酚55g和氯化铝1.5g,一边搅拌所得混合物一边进行加热,用2小时的时间将混合物的温度慢慢加热升温至180℃,进行脱盐酸反应,在同样温度下使其反应2小时,慢慢将烧瓶内的压力减压至200mmHg,在该减压下进一步使混合物反应2小时,在反应混合物中添加二甲苯500g和10%盐酸溶液200g,经搅拌,去除残留的催化剂,进一步,在搅拌下反应混合物经水洗、冷却到室温、沉淀结晶。结晶后的产物过滤分离、用200g甲醇洗涤后在减压下100℃烘干得到白色结晶状粉末326g,收率为95%,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显示获得的晶体的纯度为98.5%,由该晶体的纯度可知,晶体中含有一定量的杂质。
通过本申请实施例1和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5的对比可知,两者反应原料以及合成方法相近,只是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5的第1工序不包括溶剂和未反应原料的去除步骤,在第2工序中采用收率为99.7%的二(2,6-二甲苯基)氯代磷酸酯345g与55.5g对苯二酚反应制得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而本申请实施例1则是在第1工序中将溶剂和未反应的原料去除后,在第2工序中采用收率为99.2%的含有二(2,6-二甲苯基)氯代磷酸酯的混合物322g与间苯二酚53.5g反应制得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由于杂质是由二(2,6-二甲苯基)氯代磷酸酯和间苯二酚反应得到,所以上述溶剂和后续步骤的差别不足以改变杂质的种类,因此可以推定对比文件1中制备的芳香族二磷酸酯同样含有一定量的作为杂质的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式(II)所示、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的杂质的含量,权利要求1限定了第2工序的反应原料的用量为在化学计量上等量,并且,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由第1工序后的反应混合物的量及其卤素浓度求得。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现有技术中存在如下不足,即具有通式所示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作为副产物的芳香族二羧酸酯,添加于聚碳酸酯等热塑性树脂中时,会降低树脂的分子量,导致成品的耐久性、物性、耐水解性、耐热性降低;高温条件下,该副产物与作为主成分的芳香族二磷酸酯发生酯交换,进一步引起副产物的增加,导致主成分纯度降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中上述不足之处,提供一种在热塑性树脂成型时、成型品长期使用时,可将机械物性的降低抑制在最小,且可赋予树脂组合物优异的耐久性、阻燃性的磷系阻燃剂组合物。为实现该发明目的,本申请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在于,将作为杂质的通式(II)所示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的含量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GPC)测定为1面积%以下。通过运用所述关键技术手段,本申请声称其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在于,所述磷系阻燃剂组合物在热塑性树脂成型时、成型品长期使用时,可将机械物性的降低抑制在最小,且可赋予树脂组合物优异的耐久性、阻燃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7段、第3页第1、4、5段、第4页第2段)。
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通式(II)所示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添加于聚碳酸酯等热塑性树脂中时,在成型加工中引起酯交换反应、与热分解的树脂的分子末端发生反应、在树脂成型品的长期间使用中慢慢造成不良影响等降低树脂的分子量,其结果存在树脂成型品的耐久性、物性、耐水性、耐水解性、耐热性降低的问题;另外,该化合物在成型加工等高温条件下与作为主成分的芳香族二磷酸酯发生酯交换,进一步引起副产物的增加,存在主成分纯度降低的问题(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2页第7段至第3页第1段)。可见,限制具有通式(II)所示的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的含量可以减少因树脂分子量的降低带来的树脂性能上的降低,并能减少主成分芳香族二磷酸酯纯度的降低。第2工序的反应原料的用量为在化学计量上等量可以减少第2工序中副产物的量(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1页第2-3段)。
为证实其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给出了15个实施例和13个比较例。其中,实施例1-6在第2工序中使用二芳基卤代磷酸酯在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的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反应的方法制备了磷系阻燃剂组合物,比较例1-4分别与实施例1、2、3、5相对应,不同之处在于,比较例中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的用量大于实施例:比较例1-4中分别为(g)55、1320、55、93,实施例1、2、3、5中分别为(g)53.5、1273、53.5、90。测试了上述实施例、比较例中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的GPC面积%,实施例1-6的测试结果均小于1面积%,分别为:0.7、0.8、0.7、0.7、0.7、0.7,比较例1-4的测试结果均大于1面积%,分别为:1.2、2.5、1.5、1.2。上述实施例与比较例可以用于证明使用本申请限定的“第2工序,在路易斯酸催化剂的存在下使第1工序获得的二芳基卤代磷酸酯与相对于二芳基卤代磷酸酯在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的通式(V)所示的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反应”的方法能够使作为杂质的通式(II)所示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的含量通过凝胶渗透色谱法(GPC)测定为1面积%以下。实施例7-9分别与比较例5-7相对应(下称第一组实施例),使用m-PPE作为树脂基体,实施例7-9分别使用实施例1、3、5制备的化合物作为阻燃剂,比较例5-7分别使用比较例1、3、4制备的化合物作为阻燃剂。实施例7-9与比较例5-7涉及的组合物的阻燃性均能达到V-0级,熔体流动速率的初始值及载荷挠曲温度、抗弯强度相近,但是,实施例7-9的悬臂梁式冲击强度(J/m)(100、102、105)及其耐久值(维持率:71%和30%、74%和33%、73%和33%)、熔体流动速率耐久值(维持率:80%、81%、83%)均高于比较例5-7的悬臂梁式冲击强度(J/m)(90、94、96)及其耐久值(维持率:36%和26%、37%和25%、39%和28%)、熔体流动速率耐久值(维持率:60%、62%、65%)。上述实施例和比较例可以用于证明使用本申请涉及的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能够提高树脂组合物的悬臂梁式冲击强度,抑制了悬臂梁式冲击强度、熔体流动速率经历耐久性后的降低。实施例10-12分别与比较例8-10相对应(下称第二组实施例),使用PC/ABS作为树脂基体,实施例13-15分别与比较例11-13相对应(下称第三组实施例),使用ABS作为树脂基体。第二、三组实施例选用的阻燃剂的种类与对应的第一组实施例中的相同,组内实施例与比较例涉及的组合物的阻燃性均能达到V-0级,熔体流动速率的初始值及载荷挠曲温度、抗弯强度相近,并且,实施例的悬臂梁式冲击强度(J/m)及其耐久值、熔体流动速率耐久值均高于比较例。可见,第二、三组实施例同第一组实施例一样,可以用于证明使用本申请涉及的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造方法能够提高树脂组合物的悬臂梁式冲击强度,抑制了悬臂梁式冲击强度、熔体流动速率经历耐久性后的降低。
由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所起作用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一种能够抑制聚合物组合物悬臂梁式冲击强度及其耐久性、熔体流动速率耐久性降低的磷系阻燃剂组合物的制备方法。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有优异的热稳定性和耐高温性能的芳香族二磷酸酯在树脂成型过程中可以添加到树脂中。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树脂成型中加入的芳香族二磷酸酯(I)中含有作为杂质存在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该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由于所含的羟基会与热塑性树脂中的反应基团在成型加工时发生酯交换反应,该磷化合物在成型加工时也会与遇高温热分解的树脂的分子末端的反应基团发生反应,从而会导致树脂的分子量降低,而聚合物的分子量与其机械性能高低密切相关属于公知常识,如《高分子材料学概论》(李琼芬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1986年12月第1版,第59页第1段(下称证据1))就公开了聚合物的物理机械性能与其分子量有密切关系,如分子量为12000以下的聚乙烯只用作涂料、热熔胶,分子量为18000-30000的可做一般塑料,分子量在70000-150000的可以抽丝,而分子量在70万以上乃至数百万的所谓超高分子量聚乙烯则可用作工程塑料。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工程塑料比一般塑料的机械性能如拉伸强度、弯曲强度、硬度、弹性和耐磨性优异,可见,树脂分子量高,用其制备的产品的物理机械性能优异,相应地树脂的分子量降低也会导致其物理机械性能降低。并且证据1中的第238页第2段至240第5段也记载了老化是由于高聚物材料内部存在可能引起老化的弱点(如不饱和键、直链、羰基、末端基等),外因(如紫外光、水等)促使老化发生和发展。而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所含的末端羟基会吸收紫外光而引发光化学反应,也会使聚合物由于降解或交联而老化,即耐久性降低。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含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I)的组合物中所含有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影响着树脂的机械性能和耐久性,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减少作为杂质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对树脂性能的影响,容易想到降低该杂质含量。对于降低该杂质含量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制备的反应原理可知,作为杂质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的含量是由二芳基卤代磷酸酯(IV)和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V)反应中,二者之间的比例所决定的,当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V)组分过量时,所提供的羟基基团多于与之反应的二芳基卤代磷酸酯(IV)中的卤素基团,导致带有羟基的杂质羟基苯基磷化合物(II)增加,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降低杂质含量,容易想到使得二芳基卤代磷酸酯(IV)和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V)采用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的配比方式,而使用凝胶渗透色谱法(GPC)测定通式(II)所示杂质化合物的含量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同时,对比文件1实施例5公开了使用345g的二(2,6-二甲苯基)氯化磷酸酯与55g对苯二酚反应,即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第二步反应中测量了所使用的二(2,6-二甲苯基)氯化磷酸酯的实际用量。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进一步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参与反应的二芳基卤代磷酸酯(IV)实际用量的基础上和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V)采用化学计量上为等量的配比方式。同时,结合整个反应过程,在第一步反应结束后,为使反应过程连续进行,通常不会对反应产物进行分离,而为了计算第一步反应结束后反应混合物中含有的式(IV)代表的化合物的具体含量,以便对第二步反应的原料式(IV)代表的化合物进行量化,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步反应化学式的基础上,通过卤素浓度及反应混合物的量获得生成的卤化氢的量进而得到第二步反应原料式(IV)代表的化合物在第一步反应得到的混合物中的含量是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的实施例5公开了通过GPC测定结晶状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的纯度为98.5%。可见,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将杂质含量控制在合适范围以抑制机械性能的降低并提高耐久性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步骤1中的芳香族单羟基化合物(II)的具体例子可以为2,6-二甲苯酚,2,4,6-三甲基苯酚等。步骤2中的芳香族二羟基化合物(IV)的具体例子可以为对苯二酚、间苯二酚、邻苯二酚、4,4’-联苯二酚、2,2’,6,6’-四甲基-4,4’-联苯二酚、双酚A、双酚S、双酚F等,其中特别优选对苯二酚、间苯二酚、4,4’-联苯二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页第54-59行)。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可知,化合物(II)和化合物(IV)会生成相应的磷系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所需阻燃剂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化合物(II)和化合物(IV)来制备所需的阻燃剂。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实施例5、6、7与本申请的第二步反应相对应,表2给出了实施例5、6、7中使用原料的具体用量。其中,实施例5使用345g的由实施例1方法获得的二(2,6-二甲苯基)氯化磷酸酯、55g对苯二酚,实施例6使用345g的由实施例4方法获得的芳香二磷酸酯、55g间苯二酚,实施例7使用345g的由实施例4方法获得的芳香二磷酸酯、93g4,4 ' -联苯酚。可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与本申请第二步反应相对应的三个实施例均是通过重新计算原料用量以确定第二步反应中反应物的实际用量。因此,不能认为对比文件1完全按照理论反应式进行反应。(2)、根据本申请反应中所使用的反应物,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制备得到的芳香族二磷酸酯(I)中不可避免地会含有作为杂质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在将芳香族二磷酸酯(I)加入到热塑性树脂的具体应用中,该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由于所含的羟基会与热塑性树脂中的反应基团在成型加工时发生酯交换反应,该磷化合物在成型加工时也会与遇高温热分解的树脂的分子末端的反应基团发生反应,导致树脂性能降低。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制备芳香族二磷酸酯(I)时必然会意识到需要尽可能减少杂质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的含量。该杂质是第二步反应时的副产物,为减少副产物的产生,使参与反应的两种物质以化学计量为等量的方式进行反应,避免由于原料过量从而导致过量的原料进一步反应形成杂质,是本领域控制副产物杂质产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无论是通过控制杂质的产生,还是通过后续重结晶除杂提高纯度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高纯度产物所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需要重新计算以确定第二步反应中反应物实际用量,在此基础上,调整第二步反应的原料比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做到的。(3)、在复审通知书中引入公知证据《高分子材料学概论》,目的在于说明聚合物分子量的高低影响机械性能的高低。进而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会导致树脂的分子量降低的情况下,能够获知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的存在会降低聚合物材料的机械性能。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保持聚合物材料的机械性能,容易想到减少芳香族二磷酸酯化合物中含有的具有羟基苯基的磷化合物(II)的含量。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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