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造型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三维造型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827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55875
优先权日:2013-08-09
申请(专利)号:201410392705.2
申请日:2014-08-11
复审请求人:罗兰DG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燕
合议组组长:王扬
参审员:何文
国际分类号:B29C6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目前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未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基于现有的证据不能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92705.2,名称为“三维造型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罗兰DG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8月11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8月9日,公开日为2015年2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3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图4A,图4B;2018年2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三维造型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槽,收纳液体的光固化性树脂;
基台,放置所述槽,并具有使向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的光通过的光通过部;
光学装置,配置在所述基台的下方,至少具有发光的光源,使从所述光源发出的光通过所述光通过部而向所述槽内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以及
支座,升降自如地设置在所述槽的上方,在下降时浸渍于所述槽内的光固化性树脂中,在上升时将被所述光照射而固化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抬起,
所述槽的预定方向的长度比所述支座的所述预定方向的长度长,
在将所述预定方向设为前后方向时,所述支座的前后方向的中央位于与所述槽的前后方向的中央相比靠后方的位置,且所述槽的前端与所述支座的前端在前后方向的长度为所述支座在前后方向的长度以上,
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配置在所述基台上并将所述支座支承为升降自如的支柱,
所述支座配置在所述支柱的前方,
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倾斜装置,所述倾斜装置以使所述槽的底面的前部配置在与所述槽的底面的后部相比靠上方的位置的方式使所述槽倾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造型装置,其中,
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覆盖所述槽、所述支座及所述支柱的罩,
所述罩具备前低后高地倾斜的上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造型装置,其中,
所述光学装置的所述光源配置在与所述支座相比靠前方的位置, 且所述光源的后端部配置在所述槽的下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造型装置,其中,
所述光通过部是形成于所述基台的开口,
在俯视观察下,所述开口在前后方向及左右方向上比所述支座大,
在俯视观察下,所述支座配置在与所述开口的周缘相比靠内侧的位置。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造型装置,其中,
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对所述基台、所述光学装置及所述支座进行支承的壳体,
所述倾斜装置构成为使所述壳体倾斜。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造型装置,其中,
所述光源由具有透镜并朝向后方照射光的投光灯构成,
所述光学装置具备配置在所述投光灯的后方并将从所述投光灯发出的光朝向所述基台的所述光通过部反射的反射镜,
在侧视观察下,所述透镜的光轴位于与所述反射镜的中心相比靠下方的位置。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三维造型装置,其中,
所述透镜的下端与所述反射镜的下端为大致相同的高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三维造型装置,其中,
所述槽具有在放置于所述基台上时一部分位于所述光通过部的上方的底板,
在将以使所述底板的后部覆盖所述光通过部的方式将所述槽放置于所述基台上的状态设为第一状态、将从所述第一状态对所述槽的前后进行交换而以使所述底板的前部覆盖所述光通过部的方式将所述槽放置于所述基台上的状态设为第二状态时,在所述第一状态下所述底 板中位于所述光通过部的上方的部分在所述第二状态下位于从所述光通过部的上方偏离的部分。”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892570A,公开日为2013年1月23日)相比,区别在于:1)支柱配置在所述基台(4)上,所述支座(29)配置在所述支柱(2)的前方;2)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倾斜装置,所述倾斜装置以使所述槽的底面的前部配置在与所述槽的底面的后部相比靠上方的位置的方式使所述槽倾斜。上述区别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US5089184A,公开日为1992年2月18日)公开,另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JP特開2003-39564A,公开日为2003年2月13日)、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罗兰DG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5合并到权利要求1中,相应地删除权利要求5,并对其他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在槽内的光固化性树脂的量较少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由倾斜装置将槽倾斜,使槽内的光固化性树脂积存在后侧。由此,即使在槽内的光固化性树脂的量较少的情况下,也能够向被光照射而固化的光固化性树脂的下方良好地供给光固化性树脂。对比文件3的升降机86用于使固化层24和槽11分离,即便是在槽11内的光固化性树脂的量较少的情况下,由于倾斜的槽11返回到水平状态,所以槽11内的光固化性树脂不会积存在槽11的后部,由此,本申请中的倾斜装置并不相当于对比文件3所记载的升降机86;2)权利要求1中通过将壳体倾斜,壳体所支承的基台、光学装置及支座能够以一体的方式倾斜,而对比文件3所记载的升降机86仅对槽11进行倾斜,对于槽11之外的例如基体21以及光射出部15不进行倾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三维造型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槽,收纳液体的光固化性树脂;
基台,放置所述槽,并具有使向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的光通过的光通过部;
光学装置,配置在所述基台的下方,至少具有发光的光源,使从所述光源发出的光通过所述光通过部而向所述槽内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以及
支座,升降自如地设置在所述槽的上方,在下降时浸渍于所述槽内的光固化性树脂中,在上升时将被所述光照射而固化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抬起,
所述槽的预定方向的长度比所述支座的所述预定方向的长度长,
在将所述预定方向设为前后方向时,所述支座的前后方向的中央位于与所述槽的前后方向的中央相比靠后方的位置,且所述槽的前端与所述支座的前端在前后方向的长度为所述支座在前后方向的长度以上,
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配置在所述基台上并将所述支座支承为升降自如的支柱,
所述支座配置在所述支柱的前方,
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倾斜装置,所述倾斜装置以使所述槽的底面的前部配置在与所述槽的底面的后部相比靠上方的位置的方式使所述槽倾斜,以及
对所述基台、所述光学装置及所述支座进行支承的壳体,
所述倾斜装置构成为使所述壳体倾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通过附图可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三维造型装置具备倾斜装置,所述倾斜装置以使所述槽的底面的前部配置在与所述槽的底面的后部相比靠上方的位置的方式使所述槽倾斜”。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3通过上述结构的设置,就“能够”使得已经固化的树脂下方依然能够良好地供给液体,也即对比文件3中该结构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使得为已经固化的树脂下方依然能够良好地供给液体”,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三维造型装置具备对所述基台、所述光学装置及所述支座进行支承的壳体”,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支撑光固化相关部件”,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另外,对比文件3虽然仅公开了通过倾斜装置使得槽倾斜的技术方案,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将对比文件3的倾斜装置与对比文件1、2结合时,为了能够使得光固化顺利进行(光路的一致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使得整体结构倾斜,即“基台、光学装置、以及壳体”,从而保证光路的一致,这只是一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的技术手段,这样设置也不会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支柱配置在所述基台上,所述支座配置在所述支柱的前方;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倾斜装置,所述倾斜装置以使所述槽的底面的前部配置在与所述槽的底面的后部相比靠上方的位置的方式使所述槽倾斜,以及对所述基台、所述光学装置及所述支座进行支承的壳体,所述倾斜装置构成为使所述壳体倾斜。上述区别一部分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一部分是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进一步地,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基于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方式为: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在通过所述倾斜装置使所述槽、所述基台、所述光学装置、所述支座及所述壳体一体地倾斜的状态下,使从所述光学装置发出的光向收纳在所述槽内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复审请求人认为:本发明在通过倾斜装置使槽等倾斜的状态下,将从光学装置发出的光向收容于槽内的光固化性树脂照射。由此,通过在使槽倾斜的状态下对光固化性树脂照射光,从而即使在槽内的光固化性树脂的量少的情况下,也能够对三维物体进行造型。另外,在本申请发明中,使槽、光学装置等一体地倾斜,因此光相对于槽的照射位置不偏移,其结果是,能够造型出所期望的三维物体。而在对比文件3所记载的发明中,在槽11倾斜的状态下不对光固化性树脂照射光,因此在槽11内的光固化性树脂量少的情况下,无法造型出三维物体。另外,即使在槽11倾斜的状态下照射光,也会由于光相对于槽11的照射位置偏移,而难以造型出所期望的三维物体。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三维造型装置,其特征在于,
具备:槽,收纳液体的光固化性树脂;
基台,放置所述槽,并具有使向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的光通过的光通过部;
光学装置,配置在所述基台的下方,至少具有发光的光源,使从所述光源发出的光通过所述光通过部而向所述槽内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以及
支座,升降自如地设置在所述槽的上方,在下降时浸渍于所述槽内的光固化性树脂中,在上升时将被所述光照射而固化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抬起,
所述槽的预定方向的长度比所述支座的所述预定方向的长度长,
在将所述预定方向设为前后方向时,所述支座的前后方向的中央位于与所述槽的前后方向的中央相比靠后方的位置,且所述槽的前端与所述支座的前端在前后方向的长度为所述支座在前后方向的长度以上,
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配置在所述基台上并将所述支座支承为升降自如的支柱,
所述支座配置在所述支柱的前方,
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倾斜装置,所述倾斜装置以使所述槽的底面的前部配置在与所述槽的底面的后部相比靠上方的位置的方式使所述槽倾斜,以及
对所述基台、所述光学装置及所述支座进行支承的壳体,
所述倾斜装置构成为使所述壳体倾斜,
在通过所述倾斜装置使所述槽、所述基台、所述光学装置、所述支座及所述壳体一体地倾斜的状态下,使从所述光学装置发出的光向收纳在所述槽内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于2019年9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图4A,图4B;2019年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目前所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未能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表明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基于现有的证据不能认为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三维造型装置,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改进的立体成型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内容(参见说明书第41-119段,图1-8):该立体成型机包括支承框架2,该支承框架2与支承容器3(相当于槽)的支承板4(相当于基台)相关联,该容器3适用于容纳液态物质,所述液态物质可以是光敏树脂,其适用于在由光辐射进行刺激时聚合,并且该预定的电磁辐射6a是激光束。立体成型机1还包括止动单元5,该止动单元5适用于将容器3锁定在支承板4上,以限定容器3的至少一个稳固的静止位置。还设置有发射器装置6(相当于光学装置),该发射器装置6适用于在将容器3设置在上述稳固的静止位置中时,将预定的电磁辐射6a朝向该容器3引导,以实现液态物质的选择性的固化。容器3的底部3a是可透射电磁辐射的,并且支承板4 设置有通孔4a(相当于光通过部),该通孔4a至少在容器3设置在上述稳固的静止位置中时面对底部3a,电磁辐射可通过该通孔4a到达底部3a,从而使邻近容器3的底部3a的树脂层受到刺激。立体成型机1还包括模型板29(相当于支座),该模型板29适用于支承正被加工的三维物体。所述模型板29面向支承板4,并通过动力装置30与框架2相关联,该动力装置30适用于使模型板29沿正交于支承板4的运动方向Z移动,该模型板在下降时必然浸渍于容器内的光固化性树脂中,在上升时将光照射而固化的光固化性树脂抬起。一旦已经完成三维物体层,止动单元5就释放随后被提升单元25提升的容器3。接着,保持单元7沿第一运动方向X移动容器3,以便改变其相对于支承板4的通孔4a的位置,该支承板4的通孔4a限定暴露于电磁辐射6a 的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由图1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容器的预定方向的长度比模型板的所述预定方向的长度长。此外,由于容器3是可以沿X方向移动的,因而在将预定方向设为前后方时,容器3移动到前方位置时,模型板前后方向的中央位于与容器3的前后方向的中央相比靠后方的位置,且容器3的前端与所述模型板29的前端在前后方向的长度为所述模型板29在前后方向的长度以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一种三维造型装置,具备:槽(3),收纳液体的光固化性树脂;基台(4),放置所述槽(3),并具有使向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的光通过的光通过部(4a);光学装置(6),配置在所述基台(4)的下方,至少具有发光的光源(激光源),使从所述光源发出的光通过所述光通过部(4a)而向所述槽内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以及支座(29),升降自如地设置在所述槽的上方,在下降时浸渍于槽(3)内的光固化性树脂中,在上升时将被所述光照射而固化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抬起;槽(3)的预定方向的长度比所述支座(29)的所述预定方向的长度长,在将预定方向设为前后方向时,支座的前后方向的中央位于与槽的前后方向的中央相比靠后方的位置。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至少存在如下区别:所述三维造型装置具备倾斜装置,所述倾斜装置以使所述槽的底面的前部配置在与所述槽的底面的后部相比靠上方的位置的方式使所述槽倾斜,以及对所述基台、所述光学装置及所述支座进行支承的壳体,所述倾斜装置构成为使所述壳体倾斜,在通过所述倾斜装置使所述槽、所述基台、所述光学装置、所述支座及所述壳体一体地倾斜的状态下,使从所述光学装置发出的光向收纳在所述槽内的所述光固化性树脂照射。
由此,基于上述区别,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槽内的光固化型树脂的量少的情况下,如何向固化后的光固化树脂的下方良好地供给未固化的液体光固化树脂并保证三维造型的品质。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三维造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3栏15行-第12栏第10行,图13-16),其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未固化的光固化树脂流动到固化层和孔之间的间隙时时间过长的问题,采用了以预定间隔移动基座的方法,从而使光固化树脂迅速流到固化层和孔之间。此外,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为了便于固化层与透光板分离,从而能够可靠地获得目标成形体,可采用倾斜装置:其中照射光以形成第一固化层,然后与容器成一体的固化层通过升降机的操作而倾斜,由此固化层通过相对较弱的力与透光板分离。重复该过程,从而形成目标构型,由图13-16可以得出,容器的底面的端部配置在与容器的底面的另一端部相比靠上方的位置的方式使所述容器倾斜。但是对比文件3设置倾斜装置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固化层与透光板分离,从而能够可靠地获得目标成形体,并不是为了在槽内的光固化型树脂量少的情况下,也能够向固化后的光固化树脂的下方良好地供给未固化的液体光固化树脂并保证三维造型的品质,且对比文件3也没有公开倾斜装置使槽、基台、光学装置、支座以及壳体一体地倾斜。因此对比文件3并未给出通过设置倾斜装置,且倾斜装置使槽、基台、光学装置、支座以及壳体一体地倾斜以使得在槽内的光固化型树脂量少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固化后的光固化树脂的下方良好地供给未固化的液体光固化树脂并保证三维造型的品质的启示。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三维造型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附图1):在设备中层(9)是一种弹性材料,其与所述透明板(8)一起形成一个可互换的单元(7)。浴室深度小于所述对象的高度(13)形成。的照明该聚合物通过所述透明板从下方进行。另一种光源包括流体液晶显示一种机电快门(21)控制照明光,其是在可见光谱中的持续时间……该图示出了设备的示意性侧视图。可互换浴单元(7)、透明板(8)、弹性体层(9)、对象(13)、定位机构(15)、光源(19)、机电快门(21)、一种光源(19)。照射的区域在浴中的流体的表面上的将被固化的(7),而定位机构(15)移动所述对象(13)形成相对于所述浴中。该照明区域是由覆盖的透明板(8)涂布的,来自所述光源背向侧,与也形成在基座和浴的侧壁的防粘连材料的层(9)。对比文件2中也未提及当槽内的光固化性树脂量减少时,难以向固化的光固化性树脂的下方供给液体的光固化型树脂,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通过设置倾斜装置,且倾斜装置使槽、基台、光学装置、支座以及壳体一体地倾斜以使得在槽内的光固化型树脂的量少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固化后的光固化树脂的下方良好地供给未固化的液体光固化树脂并保证三维造型的品质的启示。
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即在槽内的光固化型树脂量少的情况下,如何向固化后的光固化树脂的下方良好地供给未固化的液体光固化树脂并保证三维造型的品质时,不会从对比文件3或2中得到启示,将倾斜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从而能够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更不会从对比文件1~3中受到启发,在槽内的光固化型树脂量少的情况下向固化后的光固化树脂的下方供给未固化的液体光固化树脂时要使槽、基台、光学装置、支座以及壳体一体地倾斜,从而使得各部件彼此的位置关系不发生变化,保证三维造型的品质。此外,目前也没有证据能够表明通过设置倾斜装置,且倾斜装置使槽、基台、光学装置、支座以及壳体一体地倾斜实现在槽内的光固化型树脂量少的情况下,也可以向固化后的光固化树脂的下方良好地供给未固化的液体光固化树脂并保证三维造型的品质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可知,合议组认为,基于现有的证据,不能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复审请求人对于权利要求1的修改已经克服了前置意见、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指出的其不具有创造性的缺陷。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其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3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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