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阻透特性的密封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阻透特性的密封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13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566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8400.8
申请日:2013-07-22
复审请求人:阿克泰加DS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尹巍巍
合议组组长:沙柯
参审员:张润
国际分类号:C08L23/06,B65D41/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8400.8,名称为“具有阻透特性的密封组合物”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阿克泰加DS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7月22日,本申请于2016年01月21日进入国家阶段,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5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4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6年01月2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权利要求第1-50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容器封盖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配有至少一种除氧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邵氏D硬度为至少20并且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具有至少为5的熔体流动指数,在190℃和5kg的情况下,其中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括阻透聚合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组成为,使得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括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和聚烯烃的组合,但所述聚合物组合物不包括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是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聚异丁烯、SIBS、或聚乙丁烯。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具有20至60的邵氏D硬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具有40至50的邵氏D硬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亚硫酸钠作为除氧化合物。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亚硫酸钠具有小于20μm的平均粒度。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亚硫酸钠具有小于12μm的平均粒度。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亚硫酸钠具有小于7μm的平均粒度。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1%至10%之间的亚硫酸钠作为除氧化合物。
11.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4%至8%的亚硫酸钠作为除氧化合物。
12. 一种用于容器封盖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聚烯烃和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至少一种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但基本上不包含油,其中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不同的另一聚合物,与相应的不包含所述另一聚合物的组合物相比,所述另一聚合物降低该组合物的总硬度,即邵氏D硬度,其中包含全部所述聚合物的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邵氏D硬度为至少20并且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具有至少为5的熔体流动指数,在190℃和5kg的情况下。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多达50%的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所述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是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聚异丁烯、SIBS、或聚乙丁烯。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多达40%的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所述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是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聚异丁烯、SIBS、或聚乙丁烯。
15.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多达25%的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所述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是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聚异丁烯、SIBS、或聚乙丁烯。
16.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至少10%的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所述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是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聚异丁烯、SIBS、或聚乙丁烯。
17.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至少15%的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所述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是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聚异丁烯、SIBS、或聚乙丁烯。
18.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至少20%的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所述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是 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聚异丁烯、SIBS、或聚乙丁烯。
1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多达80重量%的HDPE。
20.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多达70%的HDPE。
21.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多达60%的HDPE。
22.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至少30%的HDPE。
23.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至少40%的HDPE。
24.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至少50%的HDPE。
25.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在5%至25%之间的低密度聚乙烯,即LDPE。
26.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不超过4%的润滑剂。
27.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不超过1%的润滑剂。
28.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不超过10重量%的油。
2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不超过5重量%的油。
30.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完全不包含油。
31.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多达30%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
32.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多达10%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
33.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不超过5重量%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
34.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至少一种嵌段共聚物,其中所述嵌段共聚物是乙烯与至少一种C3-C10α烯烃的互聚物或乙烯与C3-C20α烯烃的共聚物并且共计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多达25重量%。
35.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嵌段共聚物是乙烯与至少一种C3-C10α烯烃与其他不饱和的单体组合的互聚物或乙烯与C3-C20α烯烃与其他不饱和的单体组合的共聚物。
36.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嵌段共聚物共计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多达20重量%。
37. 根据权利要求34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嵌段共聚物共计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在5重量%和15重量%之间。
38.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具有共计至少5重量%的EVA含量。
39.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具有共计至少8重量%的EVA含量。
40.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具有共计至少10重量%的EVA含量。
41.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同样具有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多达25重量%的嵌段共聚物的含量。
42.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同样具有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多达20重量%的嵌段共聚物的含量。
43. 根据权利要求38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同样具有占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在5重量%和15重量%之间的嵌段共聚物的含量。
44. 根据权利要求12至18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含添加剂。
45. 根据权利要求44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添加剂是蜡和硅酮。
46. 一种容器封盖密封件垫片,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45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
47. 一种具有密封垫片的容器封盖,所述密封垫片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至45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
48.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至45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的应用,其用于制造用于容器封盖的密封件垫片。
49.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容器封盖是瓶封盖或密封帽。
50. 根据权利要求48所述的应用,其中所述容器封盖是皇冠盖。”
驳回决定认为:(一)相对于对比文件1-3,权利要求1-5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2648134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22日)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括阻透聚合物,并限定了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聚合物组合物的氧阻透性。对比文件2(US5731053A,公开日为1998年03月24日)给出了丁基橡胶(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可以提高组合物(气体)阻隔效果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丁基橡胶类的阻透聚合物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对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进行合理调节,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11、25-32、34-36、41-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3限定的LLDPE的用量和权利要求37限定的嵌段共聚物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量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调节的,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权利要求2-3和12-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对于权利要求38-40而言,对比文件3(EP1845027A1,公开日为2007年10月17日)公开了可以在用于制备密封盖的组合物中加入EVA,随着EVA的加入,这些聚合物会更容易的允许氧清除剂、阻燃剂、抗氧剂等化学添加剂的加入。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如机器装配性、黏性、相容性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合适用量的EVA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46-48分别要求保护一种容器封盖密封件垫片、具有密封垫片的容器封盖和根据权利要求1至45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的应用。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权利要求46-48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9和5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6-50不具备创造性。(二)相对于对比文件3,权利要求1-2、26-28、38-40、44-5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至少一种除氧化合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聚合物组合物的氧阻透性。对比文件3公开了组合物中进一步还可以含有氧清除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26-28、44-45的附加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对于权利要求38-40而言,对比文件3公开了可以在用于制备密封盖的组合物中加入EVA,随着EVA的加入,这些聚合物会更容易的允许氧清除剂、阻燃剂、抗氧剂等化学添加剂的加入。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合适种类的添加剂和合适用量的EVA、润滑剂应用到制备密封盖的聚合物组合物中,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26-28、38-40、44-45不具备创造性。(3)对比文件3公开所述组合物可用于制备瓶子的密封盖。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权利要求1、2、26-28、38-40、44-45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制成容器封盖密封件垫片、具有密封垫片的容器封盖,并将其用于制造用于容器封盖的密封件垫片,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从属权利要求49和5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容器封盖的具体种类进行合理选择的。因此,权利要求46-50不具备创造性。(三)针对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1)提供了在本申请的同族欧洲专利申请中提供的实验数据,以支持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作出的论述,在本申请的说明书17至21段中进行了相应说明;2)现有技术是单独地使用清除剂或者阻透聚合物,从未使用过二者的组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两者组合会导致较高的成本。3)清除剂和阻透聚合物的组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阻透聚合物不仅将氧气阻挡在外,还可除去清除剂不能除去的其它挥发物。另外,扩散通过阻挡层的任何氧将被清除剂除去。4)说明书中公开了存在意料之外的合成作用。5)权利要求1中的MFI的特定最小值是必要的,使得能够在现有的生产机器上工业使用衬垫材料,从对比文件1中无法得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驳回决定认为:针对意见1)申请人补充的定量实验数据的技术效果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本申请的内容中得到的,因而不予以采信。另外,申请人提供的实验数据得到的定性结论是“具有8%清除剂的非阻透组合物的阻透性>具有4%清除剂的非阻透组合物的阻透性>不具有清除剂的非阻透组合物的阻透性”和“随着时间的变化,整体而言,具有8%清除剂的非阻透组合物的阻透性>不具有清除剂的非阻透组合物的阻透性”。然而,清除剂含量越高,清除效果越好,相应的阻透效果也越好,这是可以预期得到的效果。针对意见2)和3),根据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申请人也未解决“清除剂/阻透聚合物组合使用成本高”的问题。其次,出于应用环境和性能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常用的两种阻透技术(清除剂 阻透聚合物)组合应用在一起,且不存在技术上的困难。针对意见4)和5),首先,申请人声称的“存在意料之外的……清除剂的活化”的技术效果仅笼统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未得到实施例及其相关性能测试数据的证明,也不能合理预期。因而,该技术效果难以作为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依据。其次,根据“用于容器封盖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的应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判断出该聚合物组合物需要具有一定的硬度。而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进行合理调节,且技术效果不难预期。
申请人阿克泰加DS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5页,50项)和说明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4页)。相对于驳回文本,修改内容为:将权利要求3、13-18中的“聚乙丁烯”修改为“聚丁烯”;将说明书第5页第22行中的“聚乙丁烯”修改为“聚丁烯”。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相当显著量的油,其含量为34%,该油组分为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组合物中的最大单一成分。这种量的油对于获得对比文件1所需要的组合物的物理参数是必不可少的。油能够促进物质迁移到容器密封件中并且穿过容器密封件,降低密封件的阻透作用。对比文件2目的是获得良好的阻透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会克制使用对比文件1中大量的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2)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61段的教导可知,EVA由于其反应活性其实际上是不可以容易地允许加入所述氧清除剂等化学添加剂,另外,这种化学添加剂的加入对于阻透特性而言仅具有微小的影响或甚至没有任何影响。而本申请使用的阻透组合物在存在清除剂颗粒的情况下具有对水更高的吸收能力,所述吸收能力又引起改进地活化清除剂颗粒。在此存在意料之外的合成作用,所述合成作用必要时实现降低清除剂颗粒的有效含量,这不仅引起成本降低,而且也引起更容易并且可灵活的加工。(3)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交的补充实验数据的主要目的是证明根据本申请的组合物不仅具有良好的阻透特性,而且也具有非常良好的氧清除能力。这种技术效果明确记载在说明书中,应当考虑该补充的实验数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驳回决定中以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该技术方案中,未限定含有大量的油。而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未限定不包括油。出于阻透性的实际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中不含油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即使在有油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对油的含量进行合理调节,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2)复审请求人声称的技术效果仅笼统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未得到实施例及其相关性能测试数据的证明,也不能合理预期。该技术效果难以作为权利要求创造性判断的依据。(3)根据对比文件3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推测出具有反应活性的EVA会影响到氧清除剂等化学添加剂的加入。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组合物还可以含有氧清除化合物。因而,在对比文件3含有EVA的技术方案中,仍然可以添加氧清除化合物。其次,本领域公知氧清除剂的加入对于阻透特性有较大影响。另外,本领域公知EVA可以促进PE与极性组分之间的相容性,出于增加相容性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将EVA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且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包括阻透聚合物,并限定了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效果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旋拧皇冠盖的含有丁基橡胶(阻透聚合物)不含PVC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该用于密封盖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用于旋拧皇冠盖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组合物中,从而获得一种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密封衬垫生产制造的加工性要求,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密封衬垫用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4-1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1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2包括阻透聚合物,并限定了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效果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3-2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25-32,34-36、41、42、44和4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3、37和4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实现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对于权利要求38-40而言,对比文件3教导了使用EVA来制备密封件垫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化合物中使用或添加EVA来作为聚合物基体,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关于EVA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配方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选择或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13-45不具备创造性。(5)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容器封盖密封件垫片和一种具有密封垫片的容器封盖,公开了将所述聚合物化合物用于制造旋拧皇冠盖的密封衬垫的用途。权利要求49和5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45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容器封盖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46-50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还包含除氧化合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效果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对比文件3公开了聚合物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抗氧剂、阻燃剂、除氧化合物等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添加除氧化合物,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不具备创造性。(7)权利要求2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权利要求5对聚合物组合物的硬度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密封件垫片的使用要求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组合物的组成来调整硬度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权利要求6-11对除氧化合物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选择亚硫酸钠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2、4-11不具备创造性。(7)对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聚合物组合物除了明确的物质组分外,还可以含有未明确的其他物质组分,如油;其次,复审通知书使用的是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评价本申请的权利要求,该技术方案没有公开聚合物化合物中包含油,即可理解为体系中不含油,其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有34%白油的示例性配方。即使以对比文件1公开的包含油的技术方案为基础来评价本申请,由于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不含油的不含PVC的密封衬垫,含有这种密封衬垫的密封盖能够阻隔氧气或挥发性的异味物质进入容器污染饮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密封衬垫的聚合物组合物不包含油也能获得好的氧阻隔性能,也能满足密封衬垫的加工和使用的性能要求。②首先,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和8公开了可以在含有EVA的密封件组合物中添加除氧化合物。其次,根据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61]段的记载,本领域人员可以获知,对于具有反应活性的EVA而言,添加其他助剂时应避免其与所添加的助剂之间发生化学反应,因此,添加助剂时只需避免选择会与EVA反应的那些具体的添加剂即可,对比文件3没有完全排除在含有EVA的密封件组合物中使用除氧化合物。另外,本申请没有证据表明清除剂颗粒在阻透组合物中起到了所述的合成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见该技术效果,即该技术效果不被认可。③复审请求人在实审阶段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了补充实验数据用于证明本申请清除剂和阻透聚合物的组合存在意料之外的合成作用,但首先,该补充实验数据针对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所测试的阻透组合物和非阻透组合物的组成配方不清楚,实验结果的测试方法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获得该测试结果。其次,补充实验数据都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不属于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其不能作为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事实证据。再者,虽然本申请说明书文字记载了“意料之外的合成作用”,但没有相应的试验数据对此证实,而且该技术效果不属于本领域可预见的技术效果。因此,该补充实验数据不能用于证明本申请取得了所述的意料之外的合成作用的技术效果。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5页,49项),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修改内容为:(1)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2)删除权利要求3;(3)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项数和引用关系。
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容器封盖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组合物配有至少一种除氧化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聚合物组合物的邵氏D硬度为至少20并且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具有至少为5的熔体流动指数,在190℃和5kg的情况下,其中所述聚合物组合物包括阻透聚合物,橡胶状的所述阻透聚合物是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聚异丁烯、SIBS、或聚丁烯。”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将物理的氧阻隔与化学氧结合组合,拦截保护(即通过吸收剂活化的诱导时间引起)和通过物理阻透引起的长期保护的改善,物理阻透还防止挥发性的难闻的有机化合物的进入,并提供了图表阐明其效果。(2)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组合物包含相当显著量的油,其含量为34%,该油组分为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组合物中的最大单一成分。这种量的油对于获得对比文件1所需要的组合物的物理参数是必不可少的。油能够促进物质迁移到容器密封件中并且穿过容器密封件,降低密封件的阻透作用。对比文件2目的是获得良好的阻透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会克制使用对比文件1中大量的油,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理由将对比文件1和2相结合。(3)根据对比文件3说明书61段的教导可知,EVA由于其反应活性其实上是不可以容易地允许加入所述氧清除剂等化学添加剂,另外,这种化学添加剂的加入对于阻透特性而言仅具有微小的影响或甚至没有任何影响。而本申请使用的阻透组合物在存在清除剂颗粒的情况下具有对水更高的吸收能力,所述吸收能力又引起改进地活化清除剂颗粒。在此存在意料之外的合成作用,所述合成作用必要时实现降低清除剂颗粒的有效含量,这不仅引起成本降低,而且也引起更容易并且可灵活的加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5页,49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01月21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页;2019年10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该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容器封盖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旋拧皇冠盖的不含PVC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化合物(对应于本申请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化合物具有至少一种除氧的化合物,所述聚合物化合物的邵氏A硬度在50和90之间(相当于邵氏D硬度12-42),其中,所述化合物优选包含在4%至8%之间的亚硫酸钠作为除氧的化合物,优选亚硫酸钠的平均粒度小于7μm(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4和5)。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属于开放式权利要求,未记载必然含油,而其权利要求2中进一步限定了包含白油,据此可以推定,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中存在不含油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包括阻透聚合物及其选择,并限定了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
本申请说明书记载了本申请目的是提供一种组合物,所述组合物有利地将阻透概念与清除剂概念结合。通过被动的氧阻透技术与在密封材料中的结合氧的化合物(清除剂)的结合可以优化例如保护饮料免受氧影响。本申请说明书还记载了阻透组合物在存在清除剂颗粒的情况下具有对水更高的吸收能力,所述吸收能力又引起改进地活化清除剂颗粒。在此存在意料之外的合成作用,所述合成作用必要时实现降低清除剂颗粒的有效含量,这又不仅引起成本降低,而且也引起更容易并且可灵活的加工(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0行至第4页第1行)。首先,合议组考察了本申请的试验数据,本申请共提供了13个实施例,其中实例1-7只测试了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和邵氏D硬度,未测试氧气透过率OTR,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例1-7的试验结果无法确定本申请的聚合物组合物在氧阻透性能上所取得的技术效果。实例8-13的聚合物组合物均含有0.5重量%的芥酸酰胺和颜料,此外,实例8的聚合物组合物含有25重量%丁基橡胶,50重量%HDPE 1,24.5重量%HDPE 2,氧气透过率OTR为447;实例11的聚合物组合物含有23重量%丁基橡胶,46.5重量%HDPE 1,22重量%HDPE 2和8重量%Na2SO3,氧气透过率OTR为503;实例9的聚合物组合物含有25重量%SIBS,50重量%HDPE 1,24.5重量%HDPE 2,OTR为437;实例12的聚合物组合物含有23重量% SIBS,46.5重量%HDPE 1,22重量%HDPE 2和8重量%Na2SO3,OTR为494;实例10的聚合物组合物含有17.5重量%SIBS,37.5重量%HDPE 1,24.5重量%HDPE 2,20重量%LDPE,OTR为506;实例13的聚合物组合物含有15.5重量% SIBS,35重量%HDPE 1,22重量%HDPE 2,19重量%LDPE和8重量%Na2SO3,OTR为572。经简单计算可知,实例8和实例11中丁基橡胶和HDPE 1、HDPE 2的用量比例相近大约为1:2:1;实例9和实例12中SIBS和HDPE 1、HDPE 2的用量比例相近大约为1:2:1;实例10和实例13中SIBS和HDPE 1、HDPE 2、LDPE的用量比例相近大约为1:2:1.5:1。可见,实例8和实例11、实例9和实例12以及实例10和实例13可视为三组平行对比实例,每组对比实例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添加了除氧化合物Na2SO3,通过上述三组平行对比实例的氧气透过率OTR的测试结果来看,实例11相对于实例8、实例12相对于实例9以及实例13相对于实例10而言,并没有取得更优异的氧阻隔性,也就是说,本申请含有阻透聚合物和除氧化合物的聚合物组合物相对于不含除氧化合物的聚合物组合物而言,并没有取得更优异的氧阻隔性,没有取得本申请所述的优化的免受氧影响的技术效果。同时,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表明清除剂颗粒在阻透组合物中起到了所述的合成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见本申请能够取得该技术效果。综上所述,本申请没有取得其声称的技术效果。此外,本申请也没有证据证明本申请的聚合物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化合物在氧阻隔性方面取得了何种显著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进一步考察区别特征在本申请所起到的作用,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13-16行记载了“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MFI在190℃和5kg的情况下)优选为至少5,……这尤其对可加工性起有利的影响”;本申请说明书第5页第21-22行仅记载 “组合物优选包括非交联、(橡胶状的)阻透聚合物。对此能够使用聚合物,如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SIBS或聚丁烯”,本申请没有证据表明选择所述阻透聚合物带来了何种显著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更无法确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聚合物的选择取得了何种显著的技术效果。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能够被确认所起到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效果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旋拧皇冠盖的不含PVC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组合物,包含20-50wt%丁基橡胶(即阻透聚合物)和50-80wt%HDPE(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8-15行,第7栏第29-35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含有这种密封衬垫的密封盖能够阻隔氧气或挥发性的异味物质进入容器污染饮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栏第4-12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该用于密封盖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用于旋拧皇冠盖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组合物中,从而获得一种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密封衬垫生产制造的加工性要求,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密封衬垫用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0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容器封盖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旋拧皇冠盖的不含PVC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化合物(对应于本申请的聚合物组合物),所述聚合物化合物具有至少一种除氧的化合物,所述聚合物化合物的邵氏A硬度在50和90之间(相当于邵氏D硬度 12-42),所述化合物包含5%至25%之间的低密度聚乙烯LDPE,包含10%至40%之间的基于苯乙烯-乙烯-丁烯-苯乙烯的热塑性弹性体(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8和10)。因此,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1包括阻透聚合物及其选择,并限定了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
基于上文对本申请的分析以及区别特征在本申请所起到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类似效果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可用于旋拧皇冠盖的不含PVC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组合物,包含20-50wt%丁基橡胶(即阻透聚合物)和50-80wt%HDPE(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栏第8-15行,第7栏第29-35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含有这种密封衬垫的密封盖能够阻隔氧气或挥发性的异味物质进入容器污染饮料(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7栏第4-12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的该用于密封盖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用于旋拧皇冠盖的密封衬垫的聚合物中,从而获得一种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另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密封衬垫生产制造的加工性要求,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密封衬底用聚合物组合物的熔体流动指数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2-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24和27-2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聚合物化合物包含优选不超过1%的润滑剂;包含在10%至30%之间的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包含20%至100%之间的至少一种嵌段共聚物,优选是乙烯与至少一种C3-C20-α烯烃的互聚物,或者是可能与其他不饱和单体结合的、乙烯与C3-C20-α烯烃的共聚物;包含如蜡和硅酮的添加剂(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9和12-14),即公开了权利要求25,26,30,31,33-35,43和44的附加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2对线性低密度聚乙烯LLDPE的含量进行限定,权利要求36对嵌段共聚物的用量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上述组分的用量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权利要求37-39对聚合物组合物的组分进行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于容器封盖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0]-[0024]和[0030]段),组合物中含有20份TPR和80份ZP-90;其中TPR是70/30丁烯/苯乙烯共聚物;ZP-90是邵氏A硬度为90的90/10的PE/EVA共混物。可见,对比文件3教导了使用EVA来制备密封件垫片,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化合物中使用或添加EVA来作为聚合物基体,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关于EVA的用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配方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就能选择或确定的。另外,权利要求40和41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42对嵌段共聚物的用量进行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整该组分的用量是容易的,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2-44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45要求保护一种容器封盖密封件垫片,权利要求46要求保护一种具有密封垫片的容器封盖,权利要求47要求保护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至44中任一项所述的聚合物组合物的应用,权利要求48和49对权利要求47所述的应用进行限定。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容器封盖密封件垫片和一种具有密封垫片的容器封盖(参见上文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将所述聚合物化合物用于制造旋拧皇冠盖的密封衬垫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20)。权利要求48和4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44任一项所述的一种用于容器封盖的不含PVC的密封件垫片的聚合物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45-49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此次提交的图表针对的技术方案不清楚,所测试的a)氧吸收剂、b)物理阻透和c)本申请的化合物具体指代不清楚,实验结果的测试方法也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如何获得该测试结果。而且,复审请求人期望该图表证实的技术效果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不属于原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其不能作为证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事实证据。(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聚合物组合物除了明确的物质组分外,还可以含有未明确的其他物质组分,如油;其次,前述创造性的评述中以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公开的技术方案评价本申请的权利要求,该技术方案没有公开聚合物化合物中包含油,即可理解为体系中不含油,其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有34%白油的示例性配方。即使以对比文件1公开的包含油的技术方案为基础来评价本申请,由于对比文件2明确公开了不含油的不含PVC的密封衬垫,含有这种密封衬垫的密封盖能够阻隔氧气或挥发性的异味物质进入容器污染饮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密封衬垫的聚合物组合物不包含油也能获得好的氧阻隔性能,也能满足密封衬垫的加工和使用的性能要求。也就是说,无论以对比文件1公开的不含油的技术方案还是含有油的技术方案来评价本申请,都可以基于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3)首先,对比文件3的权利要求1和8公开了可以在含有EVA的密封件组合物中添加除氧化合物,即组合物中可同时含有EVA和除氧化合物。其次,根据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61]段的记载“除了EVA,对于其他没有反应活性的聚合物而言,容易添加其他的添加剂如除氧化合物”,本领域人员可以获知,对于具有反应活性的EVA而言,添加其他助剂时应避免其与所添加的助剂之间发生化学反应,因此,添加助剂时只需避免选择会与EVA反应的那些具体的添加剂即可,即当添加除氧化合物时,选择不与EVA的活性基团发生化学反应的那类物质即可。本申请没有证据表明清除剂颗粒在阻透组合物中起到了所述的合成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见本申请能够取得该技术效果,即该技术效果不被认可。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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