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制备酰胺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81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50320
优先权日:2012-03-19
申请(专利)号:201380014914.7
申请日:2013-03-08
复审请求人:巴斯夫欧洲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宝华
合议组组长:朱凌
参审员:占跃晨
国际分类号:C07C23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近,但发明所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不同或不接近,发明最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且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使用本发明的关键技术手段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此时应当认为本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4914.7,名称为“制备酰胺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巴斯夫欧洲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19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9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2014年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制备羧酸酰胺的方法,其中使式(I)的胺与按每分子计具有至少3个碳原子的羧酸反应,
H-NR1R2 (I)
其中各符号是相同或不同的,并如下定义:
R1是选自C1-C4烷基,
R2是选自氢和C1-C4烷基,
R1和R2是按照使得式(I)的胺具有比水更低的沸点的方式组合,
所述羧酸任选地按每分子计带有至少一个醇羟基,
其中式(I)的胺与羧酸之间的摩尔比是在从1.5:1至大于1:1的范围内,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操作:
(a)式(I)的胺与所述羧酸在水和式(I)的胺处于气态的温度和压力下反应,其中反应(a)是在单个反应器中进行,
(b)蒸馏出所形成的水以及未反应的式(I)的胺,
(c)从水分离出未反应的式(I)的胺,和
(d)将所述式(I)的胺再次加入在操作(a)中的反应混合物中,
其中操作(a)和(b)是在不使用任何有机溶剂的情况下进行。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操作(a)中的反应是在130-230℃范围内的温度下进行。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羧酸是选自乳酸。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和式(I)的胺是选自甲基胺、二甲基胺、乙基胺、二乙基胺、正丙基胺、异丙基胺、二异丙基胺、正丁基胺、异丁基胺、叔丁基胺、甲基正丙基胺、n-甲基-n-乙基胺和甲基异丙基胺。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操作(a)是在一个反应器中进行,所述反应器与分馏塔和冷凝器连接。
6.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操作(a)是在一个反应器中进行, 所述反应器与两个分馏塔和两个冷凝器的组合连接。
7.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选择液体喷嘴作为用于在操作(d)中再次加入胺(I)的装置。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WO2010108814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30日)公开了所述胺和乳酸在摩尔比10-1:1条件下制备酰胺的技术方案,在面对该反应条件下产率偏低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改进的替换方法。而对比文件4(US2009062565A1,公开日为2009年03月05日)公开了通过蒸除反应产生的水使得反应向产物酰胺方向移动以及循环未反应的胺达到等当量胺与羧酸反应制备酰胺的技术方案。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所述蒸除反应中产生的水和循环使用未反应的胺等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由此能够达到提高酰胺产率和纯度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巴斯夫欧洲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严格要求此反应必须在化学计算量的条件下进行,教导了与使用过量胺或羧酸相反的技术方向,给出的技术启示仅仅是循环胺,而不是使用过量的胺。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不会考虑使用过量的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显而易见地将对比文件4中的必须使用化学计算量的烷基胺和羧酸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中的使用相对于羧酸而言显著过量胺的方法结合考虑。在本发明中选择使用稍微过量的胺,即胺/羧酸摩尔比率在1.5:l至大于1:l的特定窄范围,获得了比对比文件1显著更好的摩尔产率和纯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见到选择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1.5:1至大于1:l的特定窄范围,更无法预见到本申请实施例所证明的在产率和纯度方面的优异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作为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原料胺和乳酸在摩尔比10-1:1条件下制备酰胺的技术方案,在面对该反应条件下收率偏低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现有技术中寻找改进的替代方案。而对比文件4公开了通过蒸除反应产生的水使得反应向产物酰胺方向移动,以及循环未反应完的原料胺达到等当量胺与羧酸反应制备酰胺的技术方案。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4所述蒸除反应中产生的水和循环使用未反应的胺等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中,由此能够提高产物酰胺的收率和纯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效果。至于原料胺和羧酸的摩尔比,虽然对比文件4公开的是等当量反应,但其给出的技术启示重点在于通过循环使用原料胺以减少其用量,降低成本。在此情况下,为了兼顾成本和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胺和乳酸摩尔比10-1:1的范围内选择较低的当量比来进行反应,而不一定要选择对比文件4所述的下限值——等当量。因此,原审查部门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理由如下:根据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要获得95%以上高产率和高纯度的酰胺,不仅需要控制胺与羧酸的摩尔比在1.5:1至大于1:1的范围内,而且反应原料羧酸应当带有至少一个醇羟基(如说明书第75段所述:在羧酸带有一个或多个醇羟基的情况下,仅仅可以检测到非常少的副产物),另外由实施例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为了及时除去反应生成的水并且使得过量的胺充分循环到反应混合物中,反应器需要带有两个冷凝塔和两个冷凝器,而且反应使用碱金属次磷酸盐作为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所有技术方案均能实现并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包含的无法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仅仅提供了一种一般产率和纯度的羧酸酰胺的制备方法,未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基于对比文件1和4所公开的内容,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第30段将羧酸限定为“所述羧酸是选自α-羟基C3-Cl2羧酸”,另外根据说明书第55段进一步限定“操作(a)是在使用碱金属次磷酸盐作为添加剂的情况下进行”;相应地删除权利要求5和6。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上述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5也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记载如下:
1. 一种制备羧酸酰胺的方法,其中使式(I)的胺与按每分子计具有至少3个碳原子的羧酸反应,
H-NR1R2 (I)
其中各符号是相同或不同的,并如下定义:
R1是选自C1-C4烷基,
R2是选自氢和C1-C4烷基,
R1和R2是按照使得式(I)的胺具有比水更低的沸点的方式组合,所述羧酸是选自α-羟基C3-C12羧酸,
其中式(I)的胺与羧酸之间的摩尔比是在从1.5:1至大于1:1的范围内,
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操作:
(a)式(I)的胺与所述羧酸在水和式(I)的胺处于气态的温度和压力下反应,其中反应(a)是在单个反应器中进行,所述反应器与两个分馏塔和两个冷凝器的组合连接,
(b)蒸馏出所形成的水以及未反应的式(I)的胺,
(c)从水分离出未反应的式(I)的胺,和
(d)将所述式(I)的胺再次加入在操作(a)中的反应混合物中,
其中操作(a)和(b)是在不使用任何有机溶剂的情况下进行,和
其中操作(a)是在使用碱金属次磷酸盐作为添加剂的情况下进行。
2.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操作(a)中的反应是在130-230℃范围内的温度下进行。
3. 权利要求1或2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羧酸是选自乳酸。
4.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水和式(I)的胺是选自甲基胺、二甲基胺、乙基胺、二乙基胺、正丙基胺、异丙基胺、二异丙基胺、正丁基胺、异丁基胺、叔丁基胺、甲基正丙基胺、n-甲基-n-乙基胺和甲基异丙基胺。
5. 权利要求1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选择液体喷嘴作为用于在操作(d) 中再次加入胺(I)的装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阶段,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第1-5项)。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014年09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2段(第1-9页)和说明书摘要(下称复审决定文本)。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近,但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不同或不接近,发明最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且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使用本发明的关键技术手段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此时应当认为本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因而具有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备羧酸酰胺的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从羧酸制备羧酸酰胺的方法,此方法不需要大量过量的胺,但是能以高产率和优良纯度获得酰胺(参见说明书第0017段)。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酰胺的产率和纯度,根据说明书实施例公开的内容,可以看出要获得95%以上高产率和高纯度的酰胺,不仅需要控制胺与羧酸的摩尔比在1.5:1至大于1:1的范围内,而且反应原料羧酸应当带有至少一个醇羟基(如说明书第75段所述:在羧酸带有一个或多个醇羟基的情况下,仅仅可以检测到非常少的副产物),另外为了及时除去反应生成的水并且使得过量的胺充分循环到反应混合物中,反应器需要带有两个冷凝塔和两个冷凝器,而且反应使用碱金属次磷酸盐作为添加剂。由此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酰胺的产率和纯度,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使胺与含有至少一个醇羟基的羧酸以1.5:1至大于1:1的摩尔比的用量在特定的反应条件(水和胺处于气态的温度和压力)和次磷酸盐作为添加剂下,并且在带有两个分馏塔和冷凝器的单个反应器中进行。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乳酸酰二烷基胺的制备方法(参见权利要求1),包括以下步骤:a)在5-200bar、50-300℃下,乳酸与1-10当量的R1R2NH反应,其中R1和R2选自甲基、乙基、正丙基和异丙基;b)冷却反应液至低于50℃;c)除去过量的胺和水。根据对比文件的记载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乳酸酰二烷基胺的产率和纯度,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使用较大过量的胺进行反应,在胺/酸比率为10:1的情况下,仅仅达到最大79%的产率(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5页,表1)。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从相应的羧酸和胺制备脂肪酸酰胺的方法,所述方法使用双反应器,反应原料在化学计算量的条件下进行反应,在第二反应器形成的水与胺一起被蒸馏出去,并且在分离之后,胺可以通过被引入酸中来循环,从而开始形成酰胺的反应(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摘要)。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处理简便且成本较低的制备酰胺的方法,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将氨或气态的胺与单或二羧酸在两个反应器中连续反应制备酰胺,其中反应原料按照化学计量进行反应。
基于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乳酸酰二烷基胺的产率和纯度,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但采取的关键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1使用较大过量的胺进行反应,从对比文件1第5页的表1显然可见,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使用大于5当量过量的胺和大于10巴的压力时才能达到高产率,当减少胺的用量、进而胺的过量程度减少到5当量以下时,会对产率和纯度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参见表1中的实施例3和4。在这些结果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会理解较低程度的胺过量将导致不利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暗示可以通过循环胺和使用比率为1.5:1至1:1的反应物来改进产物产率和纯度。对比文件4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处理简便且成本较低的制备酰胺的方法,与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将氨或气态的胺与单或二羧酸在两个反应器中连续反应制备酰胺,其中反应原料按照化学计量进行反应,这样保证既没有形成副产物,也没有必要将过量的胺或酸循环。基于上述理由,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结合对比文件4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更无法预见到本申请实施例所证明的在产率和纯度方面的优异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
对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通过选择特定的摩尔比用量以及特定的反应条件(水和胺处于气态的温度和压力)和次磷酸盐作为添加剂下,并且在带有两个分馏塔和冷凝器的单个反应器中进行,获得95%以上高产率和高纯度的酰胺,对比文件1和4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与本申请不同,基于对比文件1和4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获得这样的技术启示,也无法预期本申请获得的高酰胺收率和纯度,因此选择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尔用量以及反应条件来提高酰胺的产率和纯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4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复审决定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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