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75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6940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20505.0
申请日:2016-03-03
复审请求人:中山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杜鹃
合议组组长:高静微
参审员:付强
国际分类号:G01M10/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的应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20505.0,名称为“一种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3月03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申请人为中山大学。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3528794A,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1832855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以及于2018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试验水池、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机械传动系统、造波板系统和波高监测系统,其中试验水池内在造内波时为密度不同的两层流体,其他情况时为单层流体;所述造波板系统呈垂向多板、水平方向多组分布,可以生成多向的规则、不规则的表面波和内波;
所述的试验水池包括水池和消波段,水池的一侧安装机械传动系统和造波板系统,另一端为消波段;
所述的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连接机械传动系统,机械传动系统连接造波板系统;所述的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用于控制机械传动系统,所述机械传动系统用于驱动造波板系统;
所述机械传动系统和造波板系统均有多组,且机械传动系统与造波板系统的组数相匹配;
所述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包括信号处理单元(1)、与信号处理单元(1)连接的控制单元(2)、与控制单元(2)连接的直线电机驱动单元(3),所述直线电机驱动单元(3)有多组,数目与机械传动系统的数目相匹配;每组所述的机械传动系统包括与直线电机驱动单元(3)连接的直线电机机构(30),与直线电机机构(30)连接的滑块机构(5)、对滑块机构(5)导向的导轨机构(6)、与滑块机构(5)连接的连杆机构(7),连杆机构(7)连接造波板系统;水平方向分布的多组造波板系统的板与板之间采用柔性连接方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每组所述直线电机机构(30)包括第一直线电机(31)、第二直线电机(32)、第三直线电机(33);
每组所述的机械传动系统还包括基架(4),导轨机构(6)的两端固定于基架(4)上,所述的滑块机构(5)包括第一滑块(51)、第二滑块(52)、第三滑块(53),导轨机构(6)包括第一导轨(61)、第二导轨(62)、第三导轨(63),连杆机构(7)包括第一连杆(71)、第二连杆(72)、第三连杆(73);
第一直线电机(31)连接第一滑块(51),第一滑块(51)连接第一连杆(71),第一滑块(51)沿第一导轨(61)轴向移动;第二直线电机(32)连接第二滑块(52),第二滑块(52)连接第二连杆(72),第二滑块(52)沿第二导轨(62)轴向移动;第三直线电机(33)连接第三滑块(53),第三滑块(53)连接第三连杆(73);第三滑块(53)沿第三导轨(63)轴向移动;各组造波板系统在水平方向上呈蛇形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连杆(71)一端与第一滑块(51)铰接,另一端设有第一球形铰接部(101),第二连杆(72)一端与第二滑块(52)铰接,另一端设有第二球形铰接部(102),第三连杆(73)一端与第三滑块(53)铰接,另一端设有第三球形铰接部(103);
所述的造波板系统包括设于上部的第一垂向造波板(100)、设于下部的第二垂向造波板(200),第一垂向造波板(100)上部连接第一铰接部(101),下部连接第二铰接部(102),第二垂向造波板(200)上部连接第二铰接部(102),下部连接第三铰接部(103),水平方向上各相邻造波板之间采用软性可弹性伸缩材料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架(4)上还设有基架限位部(41),连杆机构(7)穿过基架限位部(41)。
5. 根据权利要求3-5任一所述的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连杆(71)、第二连杆(72)、第三连杆(73)由上往下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波高监测系统包括多组波高仪和与信号处理单元连接的波高采集分析单元。
7. 一种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S1、信号处理单元(1)发出处理信号;
S2、控制单元(2)接收信号并控制直线电机驱动单元(3)启动;
S3、电机驱动单元(3)控制直线电机机构(30)驱动;
S4、直线电机机构(30)驱动滑块机构(5)沿导轨机构(6)来回移动,连杆机构(7)带动垂向造波板产生波浪;
S5、波高仪实时采集数据,通过波高采集分析单元将数据传输给信号处理单元,动态修正处理信号。
8. 一种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波造波系统,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S1、根据目标波形计算出垂向造波板的位移和速度,使其符合目标波形的垂向非线性速度分布,具备生成非线性不规则波的能力,大幅提高造波精度和缩短试验段与造波板之间的距离;
S2、根据目标波形计算出垂向造波板的位移和速度,控制位于两种液体的造波板分别以各自的速度反向运动,具备生成内波的能力;
S3、根据目标波形计算出水平布置的各组造波板的位移和速度,同步控制各组造波机构的运动,生成任意方向的规则、不规则波,线性、非线性波。”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系统还包括波高监测系统,试验水池在造内波时为密度不同的两层流体,其他情况为单层流体,造波板系统水平方向多组分布,且柔性连接;水池具有消波段在水池相对造波板系统的另一侧;机械传动系统与造波板系统数量匹配;2)计算机驱动直线电机驱动单元而非液压站,直线电机驱动单元由多组与机械传动系统数目匹配,每组机械传动系统包括直线电机机构,与直线电机机构相连接的滑块机构、对滑块机构导向的导轨机构、与滑块机构连接的连杆机构,连杆机构连接造波系统。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进行造波实验和选用另一种驱动与机械传动方式对造波板进行驱动。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交流伺服电机和滚珠丝杠将电机的旋转转化为直线往复运动的技术手段,给出了垂向造波板的另一种驱动与机械传动机构的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和8的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和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中山大学(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说明书中的部分内容补入原始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原始权利要求1、8和9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并对权利要求的发明名称做了适应性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试验水池、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机械传动系统、造波板系统和波高监测系统,其中试验水池为密度不同的两层流体;所述造波板系统呈垂向多板、水平方向多组分布,每一组垂向多板造波机构包括两组双板联动垂向造波板,双板之间将采用软质材料填充,使两块造波板形成分段连续状态,液体分层界面布置在两组造波板的连接处,位于两种液体的双板造波板以各自的速度反向运动,以生成沿液体界面传播的波;
所述的试验水池包括水池和消波段,水池的一侧安装机械传动系统和造波板系统,另一端为消波段;
所述的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连接机械传动系统,机械传动系统连接造波板系统;所述的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用于控制机械传动系统,所述机械传动系统用于驱动造波板系统;
所述机械传动系统和造波板系统均有多组,且机械传动系统与造波板系统的组数相匹配;
所述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包括信号处理单元(1)、与信号处理单元(1)连接的控制单元(2)、与控制单元(2)连接的直线电机驱动单元(3),所述直线电机驱动单元(3)有多组,数目与机械传动系统的数目相匹配;每组所述的机械传动系统包括与直线电机驱动单元(3)连接的直线电机机构(30),与直线电机机构(30)连接的滑块机构(5)、对滑块机构(5)导向的导轨机构(6)、与滑块机构(5)连接的连杆机构(7),连杆机构(7)连接造波板系统。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每组所述直线电机机构(30)包括第一直线电机(31)、第二直线电机(32)、第三直线电机(33);
每组所述的机械传动系统还包括基架(4),导轨机构(6)的两端固定于基架(4)上,所述的滑块机构(5)包括第一滑块(51)、第二滑块(52)、第三滑块(53),导轨机构(6)包括第一导轨(61)、第二导轨(62)、第三导轨(63),连杆机构(7)包括第一连杆(71)、第二连杆(72)、第三连杆(73);
第一直线电机(31)连接第一滑块(51),第一滑块(51)连接第一连杆(71),第一滑块(51)沿第一导轨(61)轴向移动;第二直线电机(32)连接第二滑块(52),第二滑块(52)连接第二连杆(72),第二滑块(52)沿第二导轨(62)轴向移动;第三直线电机(33)连接第三滑块(53),第三滑块(53)连接第三连杆(73);第三滑块(53)沿第三导轨(63)轴向移动;各组造波板系统在水平方向上呈蛇形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连杆(71)一端与第一滑块(51)铰接,另一端设有第一球形铰接部(101),第二连杆(72)一端与第二滑块(52)铰接,另一端设有第二球形铰接部(102),第三连杆(73)一端与第三滑块(53)铰接,另一端设有第三球形铰接部(103);
所述的造波板系统包括设于上部的第一垂向造波板(100)、设于下部的第二垂向造波板(200),第一垂向造波板(100)上部连接第一铰接部(101),下部连接第二铰接部(102),第二垂向造波板(200)上部连接第二铰接部(102),下部连接第三铰接部(103),水平方向上各相邻造波板之间采用软性可弹性伸缩材料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基架(4)上还设有基架限位部(41),连杆机构(7)穿过基架限位部(41)。
5.根据权利要求3-5任一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连杆(71)、第二连杆(72)、第三连杆(73)由上往下设置。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波高监测系统包括多组波高仪和与信号处理单元连接的波高采集分析单元。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水平方向分布的多组造波板系统的板与板之间采用柔性连接方式。
8.一种内波造波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具体包括以下步骤:
S1、信号处理单元(1)发出处理信号;
S2、控制单元(2)接收信号并控制直线电机驱动单元(3)启动;
S3、电机驱动单元(3)控制直线电机机构(30)驱动;
S4、直线电机机构(30)驱动滑块机构(5)沿导轨机构(6)来回移动,连杆机构(7)带动垂向造波板产生波浪;
S5、波高仪实时采集数据,通过波高采集分析单元将数据传输给信号处理单元,动态修正处理信号。
9.一种内波造波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根据目标波形计算出垂向造波板的位移和速度,控制位于两种液体的造波板分别以各自的速度反向运动,具备生成内波的能力。”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仅给出了垂向多板的垂向造波机构,造波时,仅能准确地在边界输入单方向的非线性垂向速度分布,而不能输入在实际海况中普遍存在的复杂的横向速度分布,此外,相邻的垂向造波板之间仅采用铰接的方式进行连接,所以,板与板之间会出现空隙,造成板前板后水体交换的现象,从而一定程度的影响造波的准确性。而本申请的造波机构不仅采用了对比文件1的垂向多板,还设置了水平方向多组分布,且每一组垂向多板造波机构包括两组双板联动垂向造波板,所以,不仅能准确地在边界输入精确的垂向速度分布,同时在横向上也能输入精确的速度分布,而且,所述两组双板联动垂向造波板的双板之间还采用软质材料填充,以使两块造波板形成比仅依靠铰接更好的分段连续状态,此外,在造内波时,两组双板联动垂向造波板各自均可以在两层流体中输入精确的垂向速度分布,从而能在液体界面处制造更复杂、非线性更强的内波,使内波的模拟精确度进一步提高。(2)为更进一步地提高所造内波的准确性和精度,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还设置了波高监测系统、消波段等机构。其中,波高监测系统将实时采集的波高数据提供给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以实现主动吸收式造波。所以,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的内波造波系统的结构设计更完善,智能化程度更高,可控性更好。(3)为更好的实现对造波系统的控制和驱动,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还设置了与多组造波系统数目相匹配的多组机械传动系统;为实现同步控制,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还采用与机械传动系统数目相匹配的多组直线电机驱动单元和相应的信号处理单元、控制单元;为简化多组机械传动系统的结构,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采用直线电机机构进行驱动。所以,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申请的内波造波系统能实现高度的同步控制。(3)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本申请的波高监测系统、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控制单元、电机驱动单元、滑块结构、连杆机构等技术特征,但对比文件2采用的是交流伺服电机3通过联轴节4来带动丝杆6来回旋转,以使滑块7前后移动,一方面,对比文件2采用的机械传动系统相对本申请其结构更为繁琐,也无法实现同步控制和驱动,另一方面,对比文件2仍然采用的是单板造波结构,无论是横向还是垂向的速度分布均不如本申请,且造波板间具有空隙,对比文件2的结构无法造内波,更不用提制造更复杂的内波。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2-9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的描述,即,其他情况为单层流体,可以生成多向的规则,不规则表面波和内波等,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9中删除了除内波制造外的其他造波方法,扩大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2)若申请人克服超范围的问题,其新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造波板系统呈垂向多板、水平方向多组分布,每一组垂向多板造波机构包括两组双板联动垂向造波板,双板之间将采用软质材料填充,使两块造波板形成分段连续状态,液体分层界面布置在两组造波板的连接处,位于两种液体的双板造波板以各自的速度反向运动,以生成沿液体界面传播的波”可以使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3-5,存在引用关系错误的问题。由于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5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3-4中任一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5如下:
“5.根据权利要求3-4任一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连杆(71)、第二连杆(72)、第三连杆(73)由上往下设置。”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0日和2019年12月02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决定依据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以及于申请日2016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5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9为基础作出。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根据说明书第[0046]段的记载,将“每一组垂向多板造波机构包括两组双板联动垂向造波板,双板之间将采用软质材料填充,使两块造波板形成分段连续状态,液体分层界面布置在两组造波板的连接处,位于两种液体的双板造波板以各自的速度反向运动,以生成沿液体界面传播的波”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非线性多向不规则波和”、“内在造内波时”、“其他情况时为单层流体”、“可以生成多向的规则、不规则的表面波和内波”,删除了权利要求9中的步骤S1和S3,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2-9的主题名称。
对于增加的技术特征,由于其记载在原说明书的第[0046]段,修改后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对于删除的技术特征,删除后的技术方案仅涉及制造内波的系统及相应的控制方法,而在原说明书中的第[0002]段、[0008]段、[0019]段均将“内波”作为与规则或不规则波、线性或非线性波并列的一种波单独进行了记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修改后的仅涉及内波制造的内波造波系统及相应的控制方法的技术方案,因此,删除上述技术特征并未导致修改后的内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2月0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5修改为引用权利要求3-4中任一项,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对比文件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区别特征的应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波造波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垂向多板造波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6、28-35段及图5-7):本发明涉及用于在水槽或水池生成内波的造波机,该垂向多板造波机包括水槽3、设于水槽上的液压站2、用于产生非线性波浪控制信号的计算机控制系统6,支架7、与支架连接的执行器4、与执行器4铰接的造波板1,执行器4带动造波板1往复运动,造波板由多块独立的造波板铰接而成,计算机控制系统6用于产生非线性波浪控制信号,将此信号发送给液压站2和伺服阀,伺服阀控制执行器4产生动力,执行器4带动造波板1往复运动。
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相对比,对比文件1中的垂向多板造波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内波造波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水槽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试验水池和水池;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机控制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执行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机械传动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造波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造波板系统;对比文件1中的计算机控制系统6用于产生非线性波浪控制信号、将此信号发送给液压站2和伺服阀、伺服阀控制执行器4产生动力、执行器4带动造波板1往复运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连接机械传动系统、机械传动系统连接造波板系统、计算机控制驱动驱动系统用于控制机械传动系统、机械传动系统用于驱动造波板系统;根据图1和7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水槽一侧安装有执行器和造波板,造波板呈垂向多板,执行器和造波板均有多组,且执行器与造波板的组数相匹配;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计算机控制系统6用于产生非线性波浪控制信号,将此信号发送给液压站2和伺服阀”可以确定,计算机控制系统内必然包含信号处理单元和与信号处理单元连接的控制单元。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
1)系统还包括波高监测系统,试验水池内为密度不同的两层流体,造波板系统水平方向多组分布,每一组垂向多板造波机构包括两组双板联动垂向造波板,液体分层界面布置在两组造波板的连接处,位于两种液体的双板造波板以各自的速度反向运动,以生成沿液体界面传播的波,试验水池具有位于与机械传动系统和造波板系统相对一侧的消波段;
2)与控制单元连接的直线电机驱动单元,直线电机驱动单元有多组,数目与机械传动系统数目匹配,每组机械传动系统包括与直线电机驱动单元连接的直线电机机构、与直线电机机构相连接的滑块机构、对滑块机构导向的导轨机构、与滑块机构连接的连杆机构,连杆机构连接造波系统;
3)双板之间采用软质材料填充,使两块造波板形成分段连续状态。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内波造波的准确性以及如何驱动造波板。
对于区别特征1),在造波系统中设置波高监测系统对波高进行监测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参见《水利工程模型试验量测技术》,蔡守允等,海洋出版社,第11-12页,2008年12月);正如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所述,通常用产生于两层密度不同的流体来描述内波的各种过程,而采用造波机造波是最方便常用的生成内波的方式,因此,选用密度不同的两层流体的试验水池进行内波试验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造波板系统水平方向呈多组分布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参见《河工模型量测与控制技术》,吴新生,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第26-29页,2010年03月);每一组垂向多板造波机构包括两组双板联动垂向造波板,液体分层界面布置在两组造波板的连接处,位于两种液体的双板造波板以各自的速度反向运动,以生成沿液体界面传播的波,这些技术手段均是本领域中通过造波板产生内波的惯用技术手段;试验水池具有位于与机械传动系统和造波板系统相对一侧的消波段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补偿伺服式单板造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4]段及附图1):造波系统包括顺序连接的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A、机械系统B。计算机控制驱动系统A由计算机控制单元1、电机驱动单元2和交流伺服电机3组成。计算机控制单元1接收目标信号,通过电机驱动单元2 驱动交流伺服电机3,交流伺服电机3将动能传递到机械系统B。交流伺服电机3通过联轴节4带动丝杆6来回旋转,从而使滑块7前后移动,滑块7通过传动杆8(相当于连杆机构) 带动摇板9(相当于垂向造波板)摆动,造成波浪。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均属于造波装置,上述已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作用相同,均是对造波板的摆动进行控制。而滑块沿着导轨滑动和由丝杠的转动带动滑动均为本领域常用的传动方式,采用直线电机驱动部件做直线运动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选用交流伺服电机和滚珠丝杠的目的是将电机的旋转转化为直线往复运动,而直接选用直线电机也可以实现往复运动并简化系统,因此用直线电机代替交流伺服电机机构实现后续传动机构的往复运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而设置多组直线电机驱动单元以驱动对应数量传动部件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邻垂向造波板之间通过铰接方式连接,以这种方式连接板与板之间可能会存在间隙,造成板前板后水体发生交换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造波的准确性。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单板造波系统,不涉及双板之间如何连接的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区别特征3),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目前也并无证据证明在两块垂向造波板之间填充软质材料、使得两块造波板形成分段连续状态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同时,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内波造波系统通过在垂向造波板的双板之间采用软质材料填充,使得两块造波板形成比仅依靠铰接更好的分段连续状态,从而使得内波的模拟精确度进一步提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内波造波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单板造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计算机控制单元1从计算机文件中读取目标信号,即所要制造的波浪数据,同时接收浪高反馈以及位置反馈对摇板位置的调整数据,通过内部的计算模块,生成输出控制数据输入电机驱动单元2,通过电机驱动单元 2驱动交流伺服电机3。交流伺服电机3通过联轴节4带动丝杆6来回旋转,从而使滑块7前后移动,滑块7通过传动杆8 带动摇板9摆动,造成波浪。波高仪10随摇板9运动,采集波高信息,并通过信号电缆11不断将波高信息反馈给计算机控制单元1,通过计算调整控制量,进行反射补偿,从而有效消除反射波对造波模拟试验的影响(相当于信号处理单元发出处理信号,控制单元接收信号并控制电机驱动单元启动,电机驱动单元控制电机机构驱动,电机机构驱动滑块来回移动,连杆机构带动垂向造波板产生波浪,波高仪实时采集数据,通过波高采集分析单元将数据传输给信号处理单元,动态修正处理信号)。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
1)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
2)电机驱动单元为直线电机驱动单元,电机机构为直线电机机构,滑块机构沿导轨机构移动。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内波造波的准确性以及如何驱动造波板。
对于区别特征1),如前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波造波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2),滑块沿着导轨滑动和由丝杠的转动带动滑动均为本领域常用的传动方式,采用直线电机驱动部件做直线运动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中选用交流伺服电机和滚珠丝杠的目的是将电机的旋转转化为直线往复运动,而直接选用直线电机也可以实现往复运动并简化系统,因此用直线电机代替交流伺服电机机构实现后续传动机构的往复运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内波造波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单板造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计算机控制单元1从计算机文件中读取目标信号,即所要制造的波浪数据,同时接收浪高反馈以及位置反馈对摇板位置的调整数据,通过内部的计算模块,生成输出控制数据输入电机驱动单元2,通过电机驱动单元 2驱动交流伺服电机3。交流伺服电机3通过联轴节4带动丝杆6来回旋转,从而使滑块7前后移动,滑块7通过传动杆8 带动摇板9摆动,造成波浪(相当于根据目标波形计算出垂向造波板的位移和速度)。
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
1)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波造波系统;
2)控制位于两种液体的造波板分别以各自的速度反向运动,具备生成内波的能力。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内波造波的准确性。
对于区别特征1),如前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内波造波系统,对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2),内波的产生需要有流体密度稳定分层和扰动源、在两层不同密度的流体中要有相反方向的运动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需要生成内波时控制位于两种液体中的造波板分别以各自的速度反向运动对本领域是技术人员是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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