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95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457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00668.9
申请日:2015-11-19
复审请求人:东莞金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涂赤枫
合议组组长:封志强
参审员:尹巍巍
国际分类号:C25D11/04,C25D11/16,C23C14/35,C23C14/02,C23C14/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00668.9,名称为“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东莞金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以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第1-7页,以及于2017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工艺步骤:S1.将塑胶制品的表面进行抛光;S2.对塑胶制品的表面进行喷砂,所述喷砂采用30~60目的陶瓷砂、锆砂或金钢砂对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进行控制,使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0.5~Ra1.5;S3.对塑胶制品进行清洗,先使用清洗剂对塑胶制品进行第一次清洗,然后用水对塑胶制品进行第二次清洗;S4.将塑胶制品送至磁控溅射设备中进行沉积处理,使塑胶制品的表面沉积覆盖有铝层;S5.取出塑胶制品并进行阳极氧化处理,在S5步骤完成后将塑胶制品置于冷水中进行第三次清洗;S6.将阳极氧化后的塑胶制品进行染色处理;所述染色处理完成后将塑胶制品置于60~80度的热水中进行第四次清洗,然后取出塑胶制品烘干,所述烘干温度为60~80度,烘干时间为15~25分钟;S7.表面处理完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S4的步骤中,先将磁控溅射设备进行加温至230~280度,加温时间为50~80分钟;然后将塑胶制品送至磁控溅射设备的沉积腔体中;进一步对沉积腔体抽真空,使沉积腔体内的真空度为15~20毫托;再充入氩气,通电进行磁控溅射,使塑胶制品的表面沉积覆盖有铝层,所述铝层厚度为30~60um。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S4的步骤中,先将磁控溅射设备进行加温至250度,加温时间为65分钟;然后将塑胶制品送至磁控溅射设备的沉积腔体中;进一步对沉积腔体抽真空,使沉积腔体内的真空度为17毫托;再充入氩气,通电进行磁控溅射,使塑胶制品的表面沉积覆盖有铝层,所述铝层厚度为45um。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S2的步骤中,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0.5~Ra1.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S2的步骤中,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0.8。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S2的步骤中,所述喷砂采用30目~60目的陶瓷砂、锆砂或金钢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进行第一次清洗时,所述清洗剂为水基清洗剂或白电油。”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CN102094177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5日)的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前处理不同,权利要求1为抛光和喷砂,且对喷砂过程及参数作了进一步限定;2)权利要求1还包括阳极氧化和染色步骤;3)权利要求1还包括多步清洗步骤及参数,限定了第四次清洗后烘干参数,对比文件1未进行上述限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塑胶制品表面进行着色处理。对于区别特征1),抛光和喷砂处理工件表面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体表面粗糙度及喷砂所用具体材质、目数都是常规选择;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CN103898447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02日)给出了对磁控溅射后的铝膜进行阳极氧化和着色处理使得基体表面获得颜色的启示,面对如何提供一种对塑胶制品表面进行着色处理工艺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方法。对于区别特征3),各步骤后进行冷水或热水清洗以及清洗后选择合适温度时间进行烘干都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调节,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针对申请人的以下意见陈述:本申请中通过将氧化膜置于冷水中,防止氧化膜在温度升高变化的过程中实现封孔,因为这种自封孔会阻止染色工序的色料进入孔中,当没有封孔的氧化膜塑胶制品染色后,在60-80度热水中进行第四次清洗,能防止因通过染色工序的氧化膜直接进入100度以上的烘干环境而出现裂纹。驳回决定答复为:本领域公知,着色必须在阳极氧化后立即进行,着色前应将氧化膜用冷水清洗干净;着色后进行热水清洗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提出多篇作为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作为佐证。
申请人东莞金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7项,2页),与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相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一种塑料薄膜的生产方法,本申请主要是具有较大厚度的塑料制品,与对比文件1所述的塑料薄膜从形态、生产成型工艺上均完全不同,不能将两者视为接近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还具有塑胶制品与塑料薄膜的明显区别;(2)喷砂工艺虽是现有技术,申请人经过多次试验方得出“使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 0.5-1.5”,将塑胶制品表面的粗糙度控制在上述范围内时,才可使得着色工艺得以实现;(3)本申请需要处理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对比文件2针对的不锈钢表面处理,两者不一样;(4)本领域公知的,着色前应将氧化膜用冷水仔细清洗干净,目的在于清洗,而本申请阳极氧化处理后塑胶制品放入冷水中的主要目的是在于防止温度升高,有利于提高着色效果,各自放入冷水的目的完全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相同。发明人将热水的温度和烘干的温度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将热水和烘干的温度设定在同一个区间,温度大致相同,其目的在于避免塑胶制品因温度过高使氧化膜产生裂纹;提高着色效果;(5)引用多篇对比文件叠加评述本申请的创造性,对发明人过于严苛。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于(1)和(3)本领域公知,塑胶制品包括塑料薄膜,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塑料薄膜已经公开了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虽然基体材料不同,但是都是在铝膜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处理后着色,阳极氧化和着色对象都是铝层,面对对覆有铝层的塑胶基体进行着色时,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方法,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对于(2)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上述技术效果,且基于现有技术无法作出上述效果的合理预期,故申请人强调的上述效果不予接受。对于(4)本申请为了避免氧化膜自动封孔,大可省略清洗步骤,其采用冷水处理步骤的主要目的在于清洗,但是,在清洗的同时需要避免热水清洗带来的封孔从而导致着色失败。对于(5)引用多篇现有技术是佐证“着色后采用热水清洗为本领域常规实验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基底、膜层性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热水清洗、烘干温度,其对应的技术效果可预期。因而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①表面预处理工艺不同,权利要求1为抛光和喷砂,并限定了喷砂的具体工艺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除油脂,超声清洗和活化;②权利要求1还包括对覆铝层的塑胶制品进行阳极氧化和染色步骤;③权利要求1的S3,S5和S6步骤中相应的清洗工艺,并具体限定了染色完成后的清洗水温和烘干温度、烘干时间。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覆铝塑胶制品表面着色。对于区别特征①,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抛光和喷砂的处理方式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所采用的脱脂、超声清洗以及活化等处理手段,并在喷砂后采用清洗剂和水对制品表面进行清洗,以维持制品表面的适当清洁。同时,对于制品表面粗糙度和喷砂材料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确定(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辞典 环境工程、防腐与包装》,兵器工业科学技术辞典编辑委员会编,国防工业出版社,1993.05,第17-71页)。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磁控溅射所得铝膜进行阳极氧化和着色处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覆铝塑胶制品表面着色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铝膜进行阳极氧化并着色的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覆铝塑胶制品表面以获得染色的塑胶制品。而对阳极氧化后的铝膜进行着色本身就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轻松掌握电镀技术》,刘仁志编著,金盾出版社,2014.02,第204页第4段)。对于区别特征③,阳极氧化膜的着色必须在阳极氧化后立即进行,着色前应将氧化膜用冷水仔细清洗干净(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铸造铝、镁合金》,耿浩然等编著,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02,第109页,“第4)阳极氧化膜的着色”第2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着色前会对氧化膜进行冷水清洗。而为了使制品保持清洁以及干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塑胶制品进行清洗以去除S1抛光和S2喷砂在塑胶制品表面留下的细微塑胶微粒或者其他污渍,以及采用热水清洗以去除染色后残留在塑胶表面的染色剂,并选择合适的温度进行烘干。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3以及权利要求4-7的附加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或作出的常规选择。 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权利要求1评述中记载,本领域公知塑胶制品包括塑料片材(薄膜),对比文件1的“塑料薄膜”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塑胶制品,两者不是区别;此外,无论是本申请还是对比文件1所进行的沉积铝层的反应,都是针对样品的表面进行,属于利用的塑料或者塑胶的表面性质,该操作与样品的厚薄并无关系。况且,从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也看不出本申请的塑胶制品具有较大的厚度。其次,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增加铝层的附着力,容易想到在样品的表面形成一定的粗糙度,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看出对于粗糙度的选择给本申请最终的着色效果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有限的实验来常规地选取具体的粗糙度;再者,本申请的基材虽然与对比文件2不同,但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中阳极氧化的对象都是铝层,与基材种类无关。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着色是利用了铝层与颜料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无证据显示该作用与铝层下的基体性质有关。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了可以在覆盖有阳极氧化的铝层表面进行着色,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有具有相似性质的表面进行着色。正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所记载,当面对本申请需要解决如何对覆铝塑胶制品表面着色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近的技术领域,比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不锈钢表面处理工艺中利用磁控溅射所得铝膜进行阳极氧化和着色的技术手段引入对比文件1公开的覆铝塑胶制品表面。再者,本领域公知,阳极氧化膜“着色前用冷水清洗”除开清洗效果之外,实际上也起到防止氧化膜升温的效果;另外,关于氧化膜“温度升高”与“着色效果”之间的关系。本领域公知(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207页),铝的阳极氧化着色中温度影响着色的速度和色彩的牢度,随着温度升高,上色速度加快,色牢度也提高。太高的温度会使空隙发生封闭,反而不利于着色。由此可见,温度对着色效果的影响规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在已知这种影响规律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具体的清洗温度。基于本申请说明书的如下文字记载:“热水可以防止因塑胶制品过冷而产生裂纹”以及“烘干温度与热水清洗温度大致相同,其目的在于避免塑胶制品因温度过高使氧化膜产生裂纹”,即本申请热水温度既“可以防止塑胶制品过冷而产生裂纹”,与热水温度大致相同的烘干温度又能“避免塑胶制品温度过高使氧化膜产生裂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限定的S6步骤中大致相同的烘干温度和热水清洗温度起到避免塑胶制品过冷或过高的技术效果。然而对于该技术效果,本申请说明书缺乏相关温度与塑胶制品氧化膜牢固性实验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获得上述技术效果,不能据此证明本申请创造性。最后,引用对比文件1和2并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本申请创造性,不存在引用多篇对比文件叠加评述的情形。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8月06日和2019年08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共6项, 1页)。相对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作适应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工艺步骤: S1.将塑胶制品的表面进行抛光;S2.对塑胶制品的表面进行喷砂,所述喷砂采用30~60目的陶瓷砂、锆砂或金钢砂对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进行控制,使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0.5~Ra1.5; S3.对塑胶制品进行清洗,先使用清洗剂对塑胶制品进行第一次清洗,然后用水对塑胶制品进行第二次清洗;S4.将塑胶制品送至磁控溅射设备中进行沉积处理,使塑胶制品的表面沉积覆盖有铝层;S5.取出塑胶制品并进行阳极氧化处理,在S5步骤完成后将塑胶制品置于冷水中进行第三次清洗;S6.将阳极氧化后的塑胶制品进行染色处理;所述染色处理完成后将塑胶制品置于60~80度的热水中进行第四次清洗,然后取出塑胶制品烘干,所述烘干温度为60~80度,烘干时间为15~25分钟;S7.表面处理完成,在S4的步骤中,先将磁控溅射设备进行加温至230~280度,加温时间为50~80分钟;然后将塑胶制品送至磁控溅射设备的沉积腔体中;进一步对沉积腔体抽真空,使沉积腔体内的真空度为15~20毫托;再充入氩气,通电进行磁控溅射,使塑胶制品的表面沉积覆盖有铝层,所述铝层厚度为30~60um。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S4的步骤中,先将磁控溅射设备进行加温至250度,加温时间为65分钟;然后将塑胶制品送至磁控溅射设备的沉积腔体中;进一步对沉积腔体抽真空,使沉积腔体内的真空度为17毫托;再充入氩气,通电进行磁控溅射,使塑胶制品的表面沉积覆盖有铝层,所述铝层厚度为45um。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S2的步骤中,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0.5~Ra1.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S2的步骤中,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为Ra0.8。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S2的步骤中,所述喷砂采用30目~60目的陶瓷砂、锆砂或金钢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其特征在于:在进行第一次清洗时,所述清洗剂为水基清洗剂或白电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要解决的是在塑胶表面进行染色的问题,与对比文件1在塑料表面镀铝箔、对比文件2阳极处理染色电阻高、导热性低并不相同,对比文件1-2没有给出在塑料表面进行染色的技术启示,因此没有技术动机驱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塑料制品表面采用阳极氧化后染色的方法进行上色。(2)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通过非平衡磁控溅射方法在塑料表面附上铝膜,并没有公开在塑料制品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及染色处理的任何技术启示,也不能达到在塑料制品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和染色目的。在本申请之前,并没有任何动机选择在塑料制品表面进行阳极氧化及染色处理。(3)对比文件2是针对不锈钢材质表面真空镀膜颜色单调技术问题而提出的,对象主体是不锈钢,与本申请中塑胶材料不同。对比文件2的阳极氧化处理是需要将过滤层和铝膜层均氧化成氧化膜才能进行着色,阳极氧化铝膜是过滤层和铝膜层共同形成的,而本申请的阳极氧化处理是针对氧化层进行的,本申请所染色的直接对象与对比文件2并不相同。(4)对比文件2的钛金属打底层“保护不锈钢,可防止不锈钢基体在后续阳极氧化处理过程中不被腐蚀”,可见阳极氧化处理会对不锈钢基材造成腐蚀影响。不锈钢基材比本申请的塑胶材质更耐腐蚀,作为高强度、耐腐蚀的不锈钢基材需要打底层来防止阳极氧化处理的腐蚀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对本申请的塑料基材进行阳极氧化处理。对比文件2可得知阳极氧化处理会对基体材质造成腐蚀性影响,基体材质被腐蚀后无法在其表面染色。故阳极氧化处理的铝膜会直接地影响基材的材质会否被腐蚀,能否进一步进行染色制备染色产品。因此基材的材质对染色能否进行起到间接作用。(5)本申请限定了磁控溅射的详细工艺参数实现在塑胶基材上进行阳极氧化处理及染色,但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这些磁控溅射的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无需任何打底措施而在塑胶基材上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技术启示。(6)本申请之前没有任何现有技术给出无需打底措施即可在覆有铝膜的塑料基材上进行阳极氧化处理的技术启示,没有创造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常规能力得到本申请的磁控溅射的步骤和工艺参数。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如下的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6项,1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于2015年1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
(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表面溅射铝箔生产方法(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0009]、[0014]、[0017-0024]段),所述方法是采用非平衡磁控溅射法生产塑料覆铝基片,它是通过下述工艺步骤实现的:1、基片预处理:在制备薄膜前需对塑料表面进行预处理。预处理工艺过程为:除油脂→超声清洗→活化→真空干燥。2、薄膜制备:固定工件→抽本底真空→轰击清洗净化工件→调节溅射气体压力→确定基片偏压→确定基片占空比→确定溅射占空比→关闭靶电源→偏压电源→气源→停工件转架→开启工作室→取出工件→样品退火,上述基片预处理过程为:(1)基片除油脂:采用低温弱碱溶液去油,将塑料片浸泡在其中30min,……(3)活化:活化主要目的是增强基材与膜层附着力,活化液的主要成分是由氢氟酸、铬酸和硫酸按一定比例进行配置。上述薄膜制备过程为:(1)将预处理好的基片固定在专用夹具中,放入非平衡磁控溅射镀膜室中进行镀膜。(2)将镀膜室本底真空度抽至1~2×10-3Pa,降低镀膜室中残余气体的压力。(3)启动工件转架,工件固定于自转轴上,进行公自转。将氩气气压调至2~5Pa,给工件加上600~900V偏压,偏压占空比为10~30%。对工件进行溅射前进行轰击清洗,将镀膜室壁和室内构件表面的吸附气体等解吸出来,对基片进行彻底净化,尽可能保证基片不受污染或不带颗粒状污染物,轰洗10~20分钟。…(7)样品退火,将铝薄膜放置在氢气退火炉内进行退火处理。根据上述记载的“将塑料片浸泡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塑料表面”实质上就是塑料片(薄膜),本领域公知塑胶制品包括塑料和橡胶,塑料制品又涵盖薄膜(片材),日用品和泡沫材料(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澄海市志(1979-2003)》,汕头市澄海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方志出版社,2012年1月,第296页)。因此权利要求1中“塑胶制品”被对比文件1的“塑料表面”公开。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1)表面预处理工艺不同,权利要求1为抛光和喷砂,并限定了喷砂的具体工艺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除油脂,超声清洗和活化;(2)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S4磁控溅射的具体工艺参数以及覆铝层厚度,对比文件1公开的非平衡磁控溅射的具体工艺参数;(3)权利要求1还包括对覆铝层的塑胶制品进行阳极氧化和染色步骤;(4)权利要求1的S3,S5和S6步骤中相应的清洗工艺,并具体限定了染色完成后的清洗水温和烘干温度、烘干时间。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4]和[0015]段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具有工艺简单、处理成本低和着色效果好的优点,并通过“将塑胶制品进行磁控溅射处理,使塑胶制品的表面形成一定厚度的铝层,然后再将塑胶制品进行阳极氧化处理,使铝层的表面形成氧化膜,最后将塑胶制品进行染色处理”的技术手段实现塑胶制品的染色。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表面溅射铝箔生产方法,采用非平衡磁控溅射法生产塑料覆铝基片,该铝箔在塑料表面主要起到导电作用,用这种方法生产的铝箔厚度均匀,光洁度好、铝箔与基片结合强度好(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和[0026]段和说明书摘要)。对比文件1并没有对溅射有铝箔的塑料表面进行染色处理,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现了染色的技术效果。对于本申请所提到的着色效果好的优点,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直接的实验数据证明本申请的染色效果相对于其他的染色工艺具有更优的效果。而对于“工艺简单和处理成本低”,本申请也没有和其他常规染色工艺进行对比并进行评价。
合议组进一步分析了区别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对于区别特征(1)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可知,本申请的抛光和喷砂可以提高铝层的附着牢固度。而对比文件1采用除油脂,超声清洗和活化的步骤也是为了增强基材与膜层附着力(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4]段)。由此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采用了不同手段来对基体进行处理,以提高基体与铝膜的附着力。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无法确认本申请所得的产品中铝膜与基材的附着力优于对比文件1的附着力。对于区别特征(2)在本申请中所起到的作用,由于本申请并没有记载磁控溅射具体工艺参数的选择会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仅能确认本申请通过磁控溅射设备利用异常辉光放电原理对塑胶表面形成铝层(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24段)。对于区别特征(3)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本申请通过对铝膜进行阳极氧化以及随后的染色处理工艺,实现了塑胶制品的着色。对于区别特征(4)在本申请中起到的作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S3步骤记载“对塑胶制品进行清洗,先使用清洗剂对塑胶制品进行第一次清洗,然后用水对塑胶制品进行第二次清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且本申请说明书也没有记载除开清洗塑胶之外的其他作用;权利要求1的S5步骤记载“S5步骤完成后将塑胶制品置于冷水中进行第三次清洗”。虽然本申请说明书记载“将塑胶制品在阳极氧化处理后,即时放入冷水中,可以防止温度升高,使氧化膜自动封孔,有利于提高着色效果”,然而,本申请并没有提供实验数据表明放入冷水中清洗对于着色效果的影响,其仅仅实现了清洗的功能。因此,S5步骤中“冷水清洗”只是起到清洗的作用,其提高着色效果的作用不能作为本申请能够获得的技术效果;相似的,由于说明书中缺少“热水温度”,“烘干温度”与“塑胶制品过冷而产生裂纹”的相关实验,权利要求1的S6步骤中“热水中进行第四次清洗”和烘干工艺也仅是起到清洗和烘干作用。因此,区别特征(4)的作用是清洗和烘干。基于以上对区别特征作用的分析可知,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覆铝塑胶制品表面着色。
对于区别特征(1),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可知,抛光、喷砂和脱脂、活化都是为了提高附着力而常规采取的表面处理方式,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2第17-71页载明“为获得附着牢固,孔隙率小、均匀细致的镀(涂)层,抛光、喷砂和脱脂、活化都是常规的表面前处理方式(表面准备工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抛光和喷砂的处理方式来替换对比文件1中所采用的脱脂、超声清洗以及活化等处理手段,并在喷砂后采用清洗剂和水对制品表面进行清洗,以维持制品表面的适当清洁。同时,对于制品表面粗糙度和喷砂材料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技术常识通过有限的实验即可确定。
对于区别特征(2),根据塑胶制品的具体种类以及所溅射金属层的性质,选择合适磁控溅射工艺条件,比如加温温度、时间和沉积腔体的真空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不锈钢表面处理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步骤:提供不锈钢基体;通过多弧离子镀在不锈钢基体表面沉积打底层,该打底层为钛金属层;通过多弧离子镀在所述打底层上沉积过渡层,该过渡层为铝金属层;通过磁控溅射方法在所述过渡层上沉积铝膜;对该形成有打底层、过渡层及铝膜的不锈钢基体进行阳极氧化处理,以使该过渡层及铝膜被氧化而形成多孔的阳极氧化膜;对该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不锈钢基体进行着色处理并封孔,以使不锈钢基体表面获得所需的颜色。从本质上说,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所染色的直接对象相同,都是经过阳极氧化处理后的铝膜,差别仅仅在于铝膜下的基体。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可知,染色过程是利用的阳极氧化处理的铝膜与染料之间的相互作用,基体材料不参与这种作用。且现有技术中也没有证据表明铝膜所覆盖基体的性质会对铝膜的染色产生影响。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磁控溅射所得铝膜进行阳极氧化和着色处理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覆铝塑胶制品表面着色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铝膜进行阳极氧化并着色的技术手段用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覆铝塑胶制品表面以获得染色的塑胶制品。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对阳极氧化后的铝膜进行着色本身就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具体可参见公知常识证据3第204页第4段载明“经阳极氧化后得到的铝阳极氧化膜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可以进行各种颜色的着色”。
对于区别特征(4),本领域公知,阳极氧化膜的着色必须在阳极氧化后立即进行,着色前应将氧化膜用冷水仔细清洗干净,参见公知常识证据4第2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着色前会对氧化膜进行冷水清洗。而为了使制品保持清洁以及干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对塑胶制品进行清洗以去除S1抛光和S2喷砂在塑胶制品表面留下的细微塑胶微粒或者其他污渍,以及采用热水清洗以去除染色后残留在塑胶表面的染色剂,并选择合适的温度进行烘干。
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中S4磁控溅射步骤的具体工艺条件。而根据塑胶制品的具体种类以及所溅射金属层的性质,选择合适磁控溅射工艺条件,比如加温温度、时间和沉积腔体的真空度,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
权利要求3-5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中S2步骤中塑胶制品的表面粗糙度和所述喷砂目数、材质。而这些也能根据塑胶制品表面与铝层的附着力、塑胶制品自身的耐磨性能通过有限实验做出常规选择。
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1所述塑胶制品的表面处理工艺中第一次清洗所用的清洗剂,而水基清洗剂和白电油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清洗剂。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1)和(2),当面对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对覆铝塑胶制品表面着色的技术问题(实质上是对表面的铝材进行染色)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近的技术领域,比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对不锈钢表面的铝膜进行阳极氧化和着色的技术手段引入对比文件1中,对覆铝塑胶制品表面的铝膜进行染色,从而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3),对比文件2公开的过渡层为铝金属层,并通过磁控溅射方法在过渡层上沉积铝膜,阳极氧化处理使得过渡层和铝膜被氧化成多孔的阳极氧化膜,因此过渡层和铝膜都是铝层,而本申请的阳极氧化处理直接针对塑料材料表面的磁控溅射所覆铝层,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阳极氧化处理对象都是铝层,并没有不同。对于(4)对比文件2所述阳极氧化处理可以不锈钢基体为阳极,不锈钢片为阴极,以硫酸溶液为电解液。硫酸浓度可为190g/L-210g/L,电解液温度为8℃-13℃,采用恒电压模式,恒定电压为13V,氧化时间为10min-15min。为了防止电解液中的硫酸腐蚀到不锈钢基体,该阳极氧化处理的时间比通常的阳极处理时间减少20min左右,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7段。可见对比文件2为避免在阳极氧化处理过程中硫酸腐蚀不锈钢基材,才引入钛金属作为打底层。而并没有证据表明不锈钢比本申请的塑胶材质更耐硫酸腐蚀,且硫酸并不是阳极氧化处理过程中必须用到的电解液。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基材性质选择合适的电解液。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不足以得到阳极氧化处理会对基体材质造成腐蚀性影响,进而造成基材无法在其表面染色的结论。对于(5)和(6),本申请并没有记载磁控溅射的详细工艺参数会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不锈钢表面处理工艺中利用磁控溅射所得铝膜进行阳极氧化和着色的技术手段引入对比文件1公开的覆铝塑胶制品表面技术方案时,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对磁控溅射的具体工艺参数做出具体选择,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备的常规能力。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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