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操作系统、室内设备、中继装置、设备管理方法以及程序-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远程操作系统、室内设备、中继装置、设备管理方法以及程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92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787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80907.7
申请日:2013-11-14
复审请求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四化
合议组组长:刘鹏
参审员:柴瑾
国际分类号:H04Q9/00,G06F13/00,H04M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80907.7,名称为“远程操作系统、室内设备、中继装置、设备管理方法以及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2013066470A1,公开日为2013年03月14日;对比文件2,CN102692076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26日。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5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22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远程操作系统,具备:室内设备;以及中继装置,中继用于对该室内设备进行远程操作的操作指示的传送,其中,
所述室内设备具有:
第1探测部,探测将操作指示从所述中继装置传送到所述室内设备的第1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接收部,从所述中继装置接收表示将操作指示从通信装置传送到所述中继装置的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的中断信号;以及
状态变化部,根据由所述第1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和通过由所述接收部接收到的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通信的中断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
所述中继装置具有:
第2探测部,探测所述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以及
发送部,在由所述第2探测部探测到通信的中断时,将所述中断信号发送到所述室内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状态变化部仅在通过经由所述中继装置传送的操作指示来操作所述室内设备的情况下,根据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状态变化部在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的长度超过了阈值时,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为预先设定的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室内设备具有测定部,该测定部使用一个定时器来测定由所述第1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和通过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通信的中断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
所述状态变化部根据由所述测定部测定的时间的长度,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室内设备具有第1测定部,该第1测定部测定由所述第1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
所述中继装置具有第2测定部,该第2测定部测定由所述第2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
所述发送部重复发送表示由所述第2测定部测定出的时间的长度的所述中断信号,
所述状态变化部根据由所述第1测定部测定出的时间的长度和通过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时间的长度中的至少一方,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通信路将用于控制所述室内设备的、由所述通信装置生成的控制命令作为操作指示进行传送,
所述中继装置是用于将所述室内设备连接到所述通信装置的适配器。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通信路将表示操作的内容的操作信号作为操作指示进行传送,
所述中继装置根据通过所述操作信号表示的操作的内容,生成用于控制所述室内设备的控制命令,将该控制命令作为操作指示发送到所述室内设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探测部向所述通信装置重复发送试验信号,判定有无针对该试验信号的来自所述通信装置的应答,从而探测所述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探测部通过判定有无从所述通信装置定期地发送的定期信号,探测所述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继装置向所述通信装置查询能否发送所述定期信号,仅在取得能够发送所述定期信号的意思的应答的情况下,中继操作指示的传送。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中继装置向所述通信装置查询能否将从外部装置向所述通信装置传送操作指示的第3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的长度通知给所述室内设备或者所述中继装置,仅在取得能够通知的意思的应答的情况下,中继操作指示的传送。
12. 一种室内设备,是通过经由中继装置传送的操作指示被远程操作的室内设备,所述室内设备具备:
第1探测部,探测将操作指示从所述中继装置传送到室内设备的第1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接收部,从所述中继装置接收表示将操作指示从通信装置传送到所述中继装置的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的中断信号;以及
状态变化部,根据由所述第1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和通过由所述接收部接收到的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通信的中断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使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
13. 一种中继装置,中继用于对权利要求12所述的室内设备进行远程操作的操作指示的传送,所述中继装置具备:
第2探测部,探测将操作指示从通信装置传送到中继装置的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以及
发送部,在由所述第2探测部探测到通信的中断时,将表示所述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的中断信号发送到所述室内设备。
14. 一种设备管理方法,是管理通过经由中继装置传送的操作指示而被远程操作的室内设备的设备管理方法,所述设备管理方法包括:
第1探测步骤,探测将操作指示从所述中继装置传送到所述室内设备的第1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第2探测步骤,探测将操作指示从通信装置传送到所述中继装置的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发送步骤,将表示在所述第2探测步骤中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的中断信号从所述中继装置发送到所述室内设备;以及
状态变化步骤,根据在所述第1探测步骤中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和通过在所述发送步骤中发送的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通信的中断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12、14中加入特征“为停止状态”。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了“根据由所述第1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和通过由所述接收部接收到的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通信的中断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为停止状态”,而对比文件1、2并未公开该特征。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述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2016年05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22页。所述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所述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且,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中继装置探测其与通信装置之间通路的通信的中断,通信装置探测网络侧通路的通信的中断,以解决通信中断时如何有效管理多个设备的运行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使热水器得知通信路径是否中断,而令热水器探测从热水器到云服务中心的通信路,如果探测到通信路中断,则切换热水器的模式为停止在线模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令室内设备获知通信路中存在中断,并根据中断时间判断是否停止现有状态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中断探测中探测整个路径中可能存在的中断,并在任一路信号中断持续时间超过阈值时改变室内设备的状态。并且室内设备的状态包括维持不变、改变参数运行、停止状态等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用户实际使用需要灵活选择的常规设计。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方式为:将权利要求1-2、5、10-11、14中的“中继装置”修改为“适配器”,将权利要求1中特征“中继用于对该室内设备进行远程操作的操作指示的传送”修改为“中继从设置于室外的服务器发送的用于对所述室内设备进行远程操作的操作指示的传送,并用于将所述室内设备连接到中继从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操作指示的传送且配置于室内的通信装置”,删除了权利要求6中的特征“所述中继装置是用于将所述室内设备连接到所述通信装置的适配器”,删除了权利要求7、12-13,将权利要求14中特征“管理通过经由中继装置传送的操作指示而被远程操作的室内设备的设备管理方法”修改为“管理通过适配器连接到中继从设置于室外的服务器发送的操作指示的传送且配置于室内的通信装置并且通过经由所述适配器传送的操作指示而被远程操作的室内设备的设备管理方法”,在权利要求14中加入特征“所述室内设备的第1探测部”、“所述适配器的第2探测部”、“所述适配器的发送部”、“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部”,删除了权利要求14中的特征“从所述中继装置”。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内容如下:
“1. 一种远程操作系统,具备:室内设备;以及适配器,中继从设置于室外的服务器发送的用于对所述室内设备进行远程操作的操作指示的传送,并用于将所述室内设备连接到中继从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操作指示的传送且配置于室内的通信装置,其中,
所述室内设备具有:
第1探测部,探测将操作指示从所述适配器传送到所述室内设备的第1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接收部,从所述适配器接收表示将操作指示从所述通信装置传送到所述适配器的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的中断信号;以及
状态变化部,根据由所述第1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和通过由所述接收部接收到的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通信的中断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为停止状态,
所述适配器具有:
第2探测部,探测所述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以及
发送部,在由所述第2探测部探测到通信的中断时,将所述中断信号发送到所述室内设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状态变化部仅在通过经由所述适配器传送的操作指示来操作所述室内设备的情况下,根据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状态变化部在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的长度超过了阈值时,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为预先设定的状态。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室内设备具有测定部,该测定部使用一个定时器来测定由所述第1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和通过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通信的中断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
所述状态变化部根据由所述测定部测定的时间的长度,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意一项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室内设备具有第1测定部,该第1测定部测定由所述第1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
所述适配器具有第2测定部,该第2测定部测定由所述第2探测部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
所述发送部重复发送表示由所述第2测定部测定出的时间的长度的所述中断信号,
所述状态变化部根据由所述第1测定部测定出的时间的长度和通过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时间的长度中的至少一方,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通信路将用于控制所述室内设备的、由所述通信装置生成的控制命令作为操作指示进行传送。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探测部向所述通信装置重复发送试验信号,判定有无针对该试验信号的来自所述通信装置的应答,从而探测所述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2探测部通过判定有无从所述通信装置定期地发送的定期信号,探测所述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适配器向所述通信装置查询能否发送所述定期信号,仅在取得能够发送所述定期信号的意思的应答的情况下,中继操作指示的传送。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操作系统,其特征在于,
所述适配器向所述通信装置查询能否将从外部装置向所述通信装置传送操作指示的第3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持续的时间的长度通知给所述室内设备或者所述适配器,仅在取得能够通知的意思的应答的情况下,中继操作指示的传送。
11. 一种设备管理方法,是管理通过适配器连接到中继从设置于室外的服务器发送的操作指示的传送且配置于室内的通信装置并且通过经由所述适配器传送的操作指示而被远程操作的室内设备的设备管理方法,所述设备管理方法包括:
第1探测步骤,所述室内设备的第1探测部探测将操作指示从所述适配器传送到所述室内设备的第1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第2探测步骤,所述适配器的第2探测部探测将操作指示从所述通信装置传送到所述适配器的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
发送步骤,所述适配器的发送部将表示在所述第2探测步骤中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的中断信号发送到所述室内设备;以及
状态变化步骤,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部根据在所述第1探测步骤中探测到的通信的中断和通过在所述发送步骤中发送的所述中断信号表示的通信的中断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使所述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为停止状态。”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室内设备还要探测其与中继设备的通路中的通信的中断,并接收第2通路中的通信中断的信号,然后根据两种终端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将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为停止状态”。对比文件2也并没有公开或者教导这样的区别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适配器,中继从设置于室外的服务器发送的用于对所述室内设备进行远程操作的操作指示的传送,并用于将所述室内设备连接到中继从所述服务器发送的操作指示的传送且配置于室内的通信装置”,从而使其构造更加明确。对比文件2的构造与本发明和对比文件1的结构完全不同,无法与对比文件1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10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2016年05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提交的国际申请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41条修改的说明书第1-22页。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
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远程操作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建筑物自动监控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其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2):本发明的建筑物自动监控系统(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操作系统),用以监控建筑物的多个设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室内设备),其包括多个控制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适配器),用以控制该多个设备;控制平台,用以提供控制设定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远程操作的操作指示);以及控制服务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信装置),其分别连结该多个控制器及该控制平台,用以接收该控制平台所提供的该控制设定信息并加以储存,且取得该多个控制器的实时数据或透过该多个控制器取得该多个设备的实时数据,该控制服务器根据该控制设定信息(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通信装置中继操作指示的传送),令该控制器对该多个设备进行控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适配器传送对室内设备进行远程操作的操作指示);该控制服务器于该控制平台发生异常或与该控制平台之间的连结发生异常时(控制服务器必然要探测从控制平台到控制服务器的通信路的通信中断),根据所储存的该多个控制器或该多个设备的实时数据及该控制设定信息,持续进行监视并控制该建筑物的多个设备。此外,该多个控制器分别具有控制及记忆功能,该多个控制器于该控制服务器异常或与该控制服务器之间的连结异常时(控制器必然要探测从控制器到控制服务器的通信路的通信中断,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适配器探测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独立控制该多个设备的运作。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网络系统架构,并且公开了适配器探测其与通信装置之间通路的通信的中断,通信装置探测网络侧通路的通信的中断,以解决通信中断时如何有效管理多个设备的运行的技术问题。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1)权利要求1中的室内设备还要探测其与适配器的通路中通信的中断,并接收第2通信路中的通信中断的信号,然后根据两种终端中的至少一方持续的时间将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为停止状态;(2)室内设备具有第一探测部、接收部、状态变化部;适配器具有第2探测部、发送部;(3)权利要求1中由室外的服务器发送操作指示,通信装置配置于室内。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室内设备得知通信中断。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0051]、[0070]段)公开了:将需求指令通过无线通讯设备307,以无线方式将无线信号发送给云服务中心,云服务器304将相关控制指令以无线方式通过热水器无线收发器302接收,控制空气源热泵热水器301;空气源热泵热水器301自检从云服务中心的云服务器304发出的网络控制信号中断时间超过设定时间,作为1次故障记录,当连续故障记录达到设定的次数时,即自动转换为非在线模式运行,此时机器按照出厂时预设的原始控制参数和控制方案进行运行,在运行过程中,机器不再接受云服务器304发出的控制指令,运行参数的调节只能由用户309人工调节;一直运行到网络恢复,且连续达到设定的恢复时间为止,此时自动转换为在线模式运行。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使热水器得知通信路是否中断,而令热水器探测从热水器到云服务中心的通信路,如果探测到通信路中断,则切换热水器的模式为停止在线模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令室内设备获知通信路中存在中断,并根据中断时间判断是否改变设备运行状态的启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中断探测可以是探测整个路径中可能存在的中断,并在任一路信号中断持续时间超过阈值时改变室内设备的状态。并且室内设备的状态包括维持不变,改变参数运行,停止状态等等,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用户实际使用需要灵活选择的常规设计。
针对区别特征(2),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上述内容的基础上,用具体的模块或部件实现对应的功能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用技术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3),服务器是网络侧的常用通信设备,而且为了信号有序传递以及安装便捷,将位于网络侧的服务器设置在室外,将通信设备和室内设备均设置在室内,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置网络架构时的常用设计方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控制器(相当于该权利要求中的适配器)可探测从自身到控制平台方向上的通信路径是否中断。并且在通信领域中,适配器的基本功能是向室内设备转发各种控制信号。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控制器探测到的通信路径中断信息转发给室内设备,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的常规设计能力。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设备受到网络侧控制时根据中断时间使设备状态发生变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适配器将通信中断信号发送给室内设备时,室内设备根据该通信中断信号的持续时间使室内设备的状态变化。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51]、[0070]段)空气源热泵热水器301自检从云服务中心的云服务器304发出的网络控制信号中断时间超过设定时间,作为1次故障记录,当连续故障记录达到设定的次数时,即自动转换为非在线模式运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第一次故障时(即中断时间超过阈值时)就改变设备的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51]、[0070]段)当空气源热泵热水器301处于在线模式状态运行,如果空气源热泵热水器301自检从云服务中心的云服务器304发出的网络控制信号中断时间超过设定时间,如10分钟,作为1次故障记录,当连续故障记录达到设定的次数时,即自动转换为非在线模式运行。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备根据网络通路中的中断时间判断设备的状态变化,并且隐含公开了其包括定时器来测定时间。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定时器设置在室内设备中,用于测定通路中不同路径的中断时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3中任一项。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51]、[0070]段)当空气源热泵热水器301处于在线模式状态运行,如果空气源热泵热水器301自检从云服务中心的云服务器304发出的网络控制信号中断时间超过设定时间,如10分钟,作为1次故障记录,当连续故障记录达到设定的次数时,即自动转换为非在线模式运行。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设备根据网络通路中的中断时间判断设备的状态变化,并且隐含公开了其包括定时器来测定时间。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将定时器设置到特定路径的不同设备中。并且为了使室内设备及时获知通信中断信号,适配器重复发送所探测到的表示中断时间长度的中断信号,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实际设计过程中的常规设计能力,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1。适配器为了连接2个不同标准的通信链路通常具有网络适配功能,即将第一信号转换为不同格式的第二信号的功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移动通信领域,为了探测通信路是否中断,而由设备主动向上游设备重复发送试验信号,判定有无针对该试验信号的来自所述设备的应答,从而探测所述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1。在移动通信领域,为了探测通信路是否中断,由上游设备发送定期信号,探测所述通信路中的通信的中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了权利要求8。在移动通信领域,为了确定上下游设备之间的通信没有中断,可以由上游发送定期信号进行确认。在实施这种确认机制时,为了确保机制能够执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下游设备需要确认上游设备是否能发送定期信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09]-[0010]段,附图1-2):控制服务器于该控制平台发生异常或与该控制平台之间的连结发生异常时(控制服务器必然要探测从控制平台到控制服务器的通信中断),根据所储存的该多个控制器或该多个设备的实时数据及该控制设定信息,持续进行监视并控制该建筑物的多个设备。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探测第3通信路中的中断。另外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通信路径中的中断通知给室内设备以判断是否停止在线模式。为了确保能够通知第3路径中的中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下游设备需要查询上游设备是否能执行该通知动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是与设备权利要求1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1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首先,复审请求人指出的区别已经被合议组认定为区别特征(1),该特征并不足以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请参见权利要求1中创造性的评述。其次,对比文件1的网络架构与本申请类似,而具体地在网络设计过程中将远端服务器设置在室外,将控制室内设备的通信装置设置在室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方式(参见上文对区别特征(3)的分析)。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