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供电装置、门铃系统及其工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200298
决定日:2019-12-17
委内编号:1F2834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90218.8
申请日:2016-10-12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朝
合议组组长:刘继业
参审员:吴丽丽
国际分类号:H02J7/32,G08B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90218.8,名称为“一种供电装置、门铃系统及其工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12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8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应用于门铃系统中,所述供电装置包括:
用于生成交流电的交流电模块;
与所述交流电模块连接、用于将所述交流电模块产生的交流电转换成直流电的整流电路;
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的导通二极管,所述导通二极管的正极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
与所述导通二极管的负极连接的电能储存模块,用于存储所述整流电路转换后的电能;
与所述电能储存模块并联的微控制单元;
所述交流电模块包括:
将动能转换成交流电的第一交流电子模块;
所述第一交流电子模块包括:
第一磁性元件;
第二磁性元件;
所述第一磁性元件的第一极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的第二极相对设置,且所述第一磁性元件的第一极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的第二极的极性相反从而在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磁性元件之间产生磁场;
设置在所述磁场中的至少一个导体,所述导体运动时能够切割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磁性元件之间的磁力线从而产生交流电;
所述导体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
所述第一磁性元件、所述第二磁性元件和所述导体均位于所述门铃系统的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交流电子模块包括两个以上导体时,所述两个以上导体分别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能储存模块为超级电容。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单元为低功耗微控制单元。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供电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流电模块包括:
与市电连接的第二交流电子模块;和/或
将太阳能转换成交流电的第三交流电子模块。
6. 一种门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供电装置,还包括与所述微控制单元分别连接的门铃按钮和蜂鸣器,所述微控制单元在接收到所述门铃按钮的按键信号后,能够控制所述蜂鸣器进行鸣叫。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门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铃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第一交流电子模块,还包括踩踏装置,所述第一磁性元件、所述第二磁性元件和所述导体均位于所述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门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还设置有弹性部件,所述导体与所述弹性部件相互隔离且位于所述弹性部件上方。
9. 一种如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在接收到所述门铃按钮的按键信号后,控制所述蜂鸣器进行鸣叫;
在达到预设的鸣叫时间长度后,控制所述蜂鸣器停止鸣叫。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所述电能储存模块的当前电量;
在所述电能储存模块的当前电量低于阈值时,控制所述蜂鸣器进行报警。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门铃系统,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电能储存模块的当前电量Q0;
通过公式n=T*C*Q0/[(U2/Pm-T*C)*q]计算所需要踩踏所述踩踏装置的次数n,其中,T为所述门铃系统需待机的时间长度,C为电能储存模块的容值,U为电能储存模块两端的电压,Pm为微控制单元睡眠状态消耗功率,q为一次踩踏所获得的有效发电电量;提示所述次数n。”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841254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1825945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5354223U,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9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供电装置应用于门铃系统中,所述第一交流电子模块包括:第一磁性元件;第二磁性元件;所述第一磁性元件的第一极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的第二极相对设置,且所述第一磁性元件的第一极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的第二极的极性相反从而在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磁性元件之间产生磁场;设置在所述磁场中的至少一个导体,所述导体运动时能够切割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磁性元件之间的磁力线从而产生交流电;所述导体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所述第一磁性元件、所述第二磁性元件和所述导体均位于所述门铃系统的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门铃系统,包括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供电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门铃系统,该装置通过变压器12将市电的交流电源输出至门铃装置进行供电,还包括与所述门铃控制装置10微控制单元分别连接的门铃界面装16置的按钮(即门铃按钮)和响铃装置14,所述微控制单元在接收到所述门铃按钮的按键信号后,能够控制所述响铃装置14发出声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供电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交流供电装置中以进行门铃供电。至于响铃装置使用蜂鸣器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6-8中任一项所述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当左右或前后晃动便携电子装置10时,金属条251存在惯性不能及时与收容部21一起运动,会相对第一磁铁22和第二磁铁24发生移动,从而切割磁力线产生感应电信号;将对比文件2中的金属通过踩踏的方式进行相对磁铁运动,这是本领域常规的运动产生电能的方式。在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3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5、7、8、10、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3公开了,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7、8、10、1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7、11,将原权利要求9进行修改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5、8、10修改引用关系和序号,形成新的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门铃系统包括供电装置,供电装置包括:用于生成交流电的交流电模块;与所述交流电模块连接、用于将所述交流电模块产生的交流电转换成直流电的整流电路;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的导通二极管,所述导通二极管的正极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与所述导通二极管的负极连接的电能储存模块,用于存储所述整流电路转换后的电能;与所述电能储存模块并联的微控制单元,所述交流电模块包括:将动能转换成交流电的第一交流电子模块;所述第一交流电子模块包括:第一磁性元件;第二磁性元件;所述第一磁性元件的第一极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的第二极相对设置,且所述第一磁性元件的第一极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的第二极的极性相反从而在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磁性元件之间产生磁场;设置在所述磁场中的至少一个导体,所述导体运动时能够切割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磁性元件之间的磁力线从而产生交流电;所述导体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所述门铃系统还包括:与所述微控制单元分别连接的门铃按钮、蜂鸣器和踩踏装置,所述微控制单元在接收到所述门铃按钮的按键信号后,能够控制所述蜂鸣器进行鸣叫,所述第一磁性元件、所述第二磁性元件和所述导体均位于所述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所述工作方法包括:
在接收到所述门铃按钮的按键信号后,控制所述蜂鸣器进行鸣叫;
在达到预设的鸣叫时间长度后,控制所述蜂鸣器停止鸣叫;
检测所述电能储存模块的当前电量Q0;
通过公式n=T*C*Q0/[(U2/Pm-T*C)*q]计算所需要踩踏所述踩踏装置的次数n,其中,T为所述门铃系统需待机的时间长度,C为电能储存模块的容值,U为电能储存模块两端的电压,Pm为微控制单元睡眠状态消耗功率,q为一次踩踏所获得的有效发电电量;
提示所述次数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检测所述电能储存模块的当前电量;
在所述电能储存模块的当前电量低于阈值时,控制所述蜂鸣器进行报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第一交流电子模块包括两个以上导体时,所述两个以上导体分别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能储存模块为超级电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单元为低功耗微控制单元。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交流电模块包括:
与市电连接的第二交流电子模块;和/或
将太阳能转换成交流电的第三交流电子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还设置有弹性部件,所述导体与所述弹性部件相互隔离且位于所述弹性部件上方。”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关于计算次数n的具体公式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上述公式的得出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供电装置的内部结构不同;第一交流电子模块的具体结构;微控制单元连接踩踏装置,第一磁性元件、所述第二磁性元件和所述导体均位于所述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2)响铃装置为蜂鸣器,在达到预设的鸣叫时间长度后,控制所述蜂鸣器停止鸣叫;3)检测所述电能储存模块的当前电量Q0;通过公式n=T*C*Q0/[(U2/Pm-T*C)*q]计算所需要踩踏所述踩踏装置的次数n,其中,T为所述门铃系统需待机的时间长度,C为电能储存模块的容值,U为电能储存模块两端的电压,Pm为微控制单元睡眠状态消耗功率,q为一次踩踏所获得的有效发电电量;提示所述次数n。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3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4、5、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3虽然没有公开计算次数n的具体公式,但是,本领域公知:根据导体的动作次数产生的总增加能量Q应当为单次动作产生电能q的和,即次数n=Q/q是本领域基本常识,对于剩余的能量为初始能量与增加的能量求和,并根据功率和电阻、电压等之间的关系进行变换,配合时间变量,得到所需电量,也是发电电路的固有特性,通过对发电电路的固有特性进行合理变形,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计算公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电力领域基础知识容易得出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得到的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书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不予接受。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提交了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无需通过外接电源为门铃系统供电,并且能够正确向用户提示所需要的踩踏次数,保证门铃系统的正常使用。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将动能转换为交流电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仅公开了利用磁铁产生感应电信号,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以电子信号驱动的门铃系统,因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发现是非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3均未意识到这一技术问题的存在。在对比文件1-3的方案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3公开的内容,没有任何需求和动机基于其并不存在的技术问题去思考对应的解决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1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复审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10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841254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1825945A,公开日为2010年09月08日;
对比文件3:CN205354223U,公告日为2016年06月29日。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参见说明书第51-57段,图1-4):该系统通过变压器12将市电的交流电源输出至门铃装置进行供电(相当于门铃系统包括供电装置),还包括与门铃控制装置10中的微处理器108(相当于微控制单元)分别连接的门铃界面装置16的按钮(相当于门铃按钮)和响铃装置14,微处理器108在接收到所述门铃按钮的按键信号后,能够控制所述响铃装置14发出声响。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供电装置的内部结构不同;第一交流电子模块的具体结构;微控制单元连接踩踏装置,第一磁性元件、所述第二磁性元件和所述导体均位于所述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2)响铃装置为蜂鸣器,在达到预设的鸣叫时间长度后,控制所述蜂鸣器停止鸣叫;3)检测所述电能储存模块的当前电量Q0;通过公式n=T*C*Q0/[(U2/Pm-T*C)*q]计算所需要踩踏所述踩踏装置的次数n,其中,T为所述门铃系统需待机的时间长度,C为电能储存模块的容值,U为电能储存模块两端的电压,Pm为微控制单元睡眠状态消耗功率,q为一次踩踏所获得的有效发电电量;提示所述次数n。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一种替换电池进行供电的方式、响铃的方式不同以及保证供电可靠。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电发电低功耗电源系统及其供电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4-49段,图1-4):该系统包括:压电转换装置(相当于用于生成交流电的交流电模块);与所述压电转换装置连接、用于将所述压电转换装置产生的交流电转换成直流电的整流电路;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的二极管D3(相当于导通二极管),所述二极管D3的正极与所述整流电路连接;与所述二极管D3的负极连接的电池(相当于电能储存模块),用于存储所述整流电路转换后的电能;与所述电池并联的控制器;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动能转换为交流电并存储的技术方案,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一种替换电池进行供电的方式,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内容用于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供电装置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的交流供电装置中为门铃供电。而对于具体的磁能转换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电子装置及动作感应器(参见说明书第16-19段,图1-5):该装置包括第一磁铁22(相当于第一磁性元件);第二磁铁24(相当于第二磁性元件);第一磁铁22与第二磁铁24平行且磁力线垂直,由此可直接毫无疑义得出所述第一磁性元件的第一极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的第二极相对设置,且所述第一磁性元件的第一极与所述第二磁性元件的第二极的极性相反从而在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磁性元件之间产生磁场;第一金属感应件25、第二金属感应件26(相当于设置在所述磁场中的至少一个导体),当左右或前后晃动便携电子装置10时,金属条251存在惯性不能及时与收容部21一起运动,会相对第一磁铁22和第二磁铁24发生移动,从而切割磁力线产生感应电信号(相当于所述导体运动时能够切割所述第一磁性元件和所述第二磁性元件之间的磁力线从而产生交流电),且由图2-5可知,第一磁铁22、第二磁铁24、第一金属感应件25、第二金属感应件26设置在凹槽容纳空间;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交流电力模块的大部分结构设置,且上述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一种磁能转换结构;而将导体相对运动设置为通过踩踏的方式实现,是本领域常用的运动产生电能的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踩踏运动进行电力感应发电。至于将微控制单元连接踩踏装置,第一磁性元件、第二磁性元件和导体均位于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是容易得出的,而将导体与整流电路连接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蜂鸣器是一种常用的响铃装置,而设置响铃的时间,在鸣叫一定时间后,停止鸣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通过单次发电的电量、总电量以及电路中各个元件的特征来计算计算踩踏或运动的次数,以保证供电的可靠,是本领域的常规的电路能量计算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为了防止能量存储装置的剩余电量过低,在剩余电量过低时进行提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金属感应件25、第二金属感应件26(相当于包括两个导体)(参见说明书第16-19段,图1-5);而将两个以上导体与整流电路连接是本领域为了能够将导体产生的交流电进行整流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超级电容是一种常用的电能存储装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使用低功耗的微控制单元是本领域为了节省电能而采用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中供电模块即为与市电连接(参见说明书第51-57段,图1-4);同时太阳能供电也是一种常见供电方式,在此基础上设置多个供电电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实现不间断供电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为了能够更好的控制导体的运动,通过弹性元件控制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将踩踏装置内部的容纳空间设置有弹性部件,导体与所述弹性部件相互隔离且位于弹性部件上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门铃系统的工作方法,其与本申请的不同主要在于供电方式的不同,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供电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供电技术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3用来进行供电,其也能达到无需通过外接电源供电的技术效果。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3均为提到“能够正确向用户提示所需要的踩踏次数”,但是为了保证门铃的正常供电,正确向用户提示所需要的踩踏次数是充电时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该问题的发现并不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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