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车辆燃料系统内的阈值条件指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393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1288
优先权日:2012-03-29
申请(专利)号:201310104185.6
申请日:2013-03-28
复审请求人:TI 集团自动推进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金凤
合议组组长:梅奋永
参审员:康红艳
国际分类号:F02B77/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些技术特征既未被现有技术公开,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该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所述技术特征也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104185.6,名称为“车辆燃料系统内的阈值条件指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TI 集团自动推进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29日,公开日为2013年10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3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图1-8(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11/064903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燃料系统部件,其包括:
布置成用于在燃料系统内存储或移动燃料的本体;
与本体相关联的指示器,用以提供本体何时经受阈值之外的条件的指示,其中所述阈值之外的条件能引起所述燃料系统部件的损害或失效,其中所述燃料系统部件是燃料箱、燃料泵和燃料液面传感器中之一,并且其中在所述本体经受了所述阈值之外的条件时所述指示器从第一状态改变到第二状态且所述改变是永久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中,指示器响应于超过阈值温度的温度,从而提供本体经受了超过阈值温度的温度的指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中,指示器响应于应用到该部件的大于阈值电压的电压。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部件,其中,指示器包括带有处于阈值电压的膝处电压的齐纳二极管。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部件,其中,本体是电动马达燃料泵的一部分或流体液面传感器的一部分中之一,并且齐纳二极管跨接所述燃料泵或流体液面传感器的电力供应引线。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中指示器包括限定参照室的隔膜,以及在参照室外部的且作用在隔膜上的压力大于阈值压力时可由隔膜移动成与指示表面接合的销。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中指示表面包括膜,该膜在由超过阈值压力的压力作用时被破裂。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中,指示器包括牺牲构件,该牺牲构件在经受比腐蚀阈值更具腐蚀性的腐蚀物质时具有已知反应。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部件,其中,腐蚀物质是燃料系统中的燃料的一部分并且指示器与燃料系统的暴露给燃料的部件相关联。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中指示器由本体携带并且响应于该本体直接经历的条件。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中,指示器被定位成邻近燃料箱的在排气系统部件区域内的外表面。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包括具有限定内部的壁的燃料箱,在该内部中保持有燃料供应;以及指示器由燃料箱携带以在燃料箱被暴露给超过阈值的条件时提供指示,并且指示器在燃料箱没有被暴露给超过阈值的条件时具有第一状态并且在燃料箱被暴露给超过阈值的状态后具有第二状态。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包括正和负电力供应端子,通过所述端子电力供应被供应到所述部件;并且指示器具有电力阈值,电力阈值与电力供应端子连通并且可操作以在应用到电力供应端子的电压超过阈值时从第一状态变化到第二状态。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部件,其中,所述指示器响应于第一条件以在第一条件超过针对该第一条件的阈值时提供指示;另一指示器响应于第二条件以在第二条件超过针对该第二条件的阈值时提供指示;并且第一条件不同于第二条件。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指示器,其中,第一条件是温度、压力、腐蚀性或电压中的其中之一,并且第二条件是温度、压力、腐蚀性或电压中的其中之一,并且第二条件不同于第一条件。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指示器,其还包括第三指示器,其响应于第三条件以在第三条件超过针对该第三条件的阈值时提供指示,并且其中第一条件、第二条件和第三条件都彼此不同。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阈值之外的条件能引起所述燃料系统部件的损害或失效,其中所述燃料系统部件是燃料箱、燃料泵和燃料液面传感器中之一,指示器从第一状态改变到第二状态且所述改变是永久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1-1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的,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需要连续地测量一系列的温度,而审查员所给出的证据说明了这种温度指示材料不能精确地测量温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1的燃料箱中使用该证据示出的温度指示材料;且对比文件1的温度传感器48必须能够感测一定的温度范围来监测燃料箱内部的温度轮廓,从而估计湿气含量;且由于对比文件1的燃料箱运行正常并且无需指示温度曾超过阈值,并且因此也无需这种不可逆的温度指示器,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温度传感器之外再添加不可逆的温度指示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尝试通过替换传感器的方式使用该公知常识证据,该公知常识证据明确指出这种材料是“示温材料”,从而其能够提供一种视觉上的温度指示,这种视觉上的指示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传感器侧重点明显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视觉指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试图通过替换对比文件1温度传感器的方式得到新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指示阈值之外的条件,至于如何进行指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采用常规技术手段,例如灯光/声音报警、仪表显示等,这些常规指示手段可以采用一种或几种,指示位置可以是一处或多处,接收指示的对象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如果指示的对象是温度,该公知性证据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不可逆的温度指示器。而温度指示恰恰是常见的指示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8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所述改变是永久的,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指示器的指示形式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或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警告显示装置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指示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推定出的水分含有率成为预先确定的极限含有率以上时,由警告显示装置发出催促干燥材料更换的警告,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超出阈值条件时由警告显示装置发出警告的启示,以避免燃料罐受到损害(如产生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相同,也是通过设置阈值条件指示器以指示燃料系统部件经受了阈值之外的条件。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10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这种永久性的指示器是提供一种历史记录以便仅在燃料箱发生故障之后来检查以确定保单更换是否可能被排除,这种永久性的指示是为了记录历史事件,其记录的作用要远重于显示或警报的作用。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是报警显示设备起到警报作用,这一点就与本申请的指示器不同,且该报警显示设备是一种电子显示器,在本领域中,使用电子显示器就是看重它可以反复用于显示不同或相同的内容,很难想象使作为电子显示器的报警显示设备的状态变化是永久性的,而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报警显示设备服务于记录目的并用于事后的判断。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3年03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1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燃料系统,对比文件1(WO2011/064903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03日)公开了一种燃料罐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6段至第4页第2段,第7页第2段,第16页第2段至第17页第3段,附图6):将水溶性的燃料以液体状态贮存的燃料罐4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布置成用于在燃料系统内存储燃料的本体),在燃料罐40内设置有检测燃料罐40内的燃料剩余量的剩余量检测装置47、检测燃料罐内温度的温度检测装置48、检测燃料罐内压力的压力检测装置49,燃料填充管41设置干燥材料安装部50,在干燥材料安装部50安装有干燥材料51,干燥材料51吸收流过干燥材料51内的燃料中的水分;基于由温度传感器48及压力传感器49检测到的燃料罐40内的温度及压力,推定贮存在燃料罐40内的燃料中的水分含有率(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页第2段),在推定出的水分含有率成为预先确定的极限含有率以上时,由警告显示装置5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与本体相关联的指示器,用以提供本体何时经受阈值之外的条件的指示)发出催促干燥材料51的更换的警告(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7页第2段),另外,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公开了“混入到燃料中的水可能会使燃料罐自身等产生锈,因此需要定期进行燃料罐内的排水”(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6段);产生锈意味着至少受到损害,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本申请中的“阈值之外的条件能引起燃料系统部件的损害”;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推定出的水分含有率成为预先确定的极限含有率以上时,由警告显示装置52发出催促干燥材料51的更换的警告,显然警告显示装置必然具有发出警告和不发出警告两种状态,在推定出的水分含有率未超过预先确定的极限含有率时,具有第一状态,而在推定出的水分含有率成为预先确定的极限含有率以上时,具有第二状态,也就是说“并且其中在所述本体经受了所述阈值之外的条件时所述指示器从第一状态改变到第二状态”是可以从对比文件1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指示器状态的改变是永久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确定燃料系统部件已经被暴露给超过给定阈值的条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限定了指示器状态的改变是永久的,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重新检查被损坏或已经发生故障的燃料系统部件时,难以确定部件是否存在设计或制造问题或者部件是否经受了超过规定范围或阈值的条件(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0008段),也就是说,本申请之所以将阈值指示器的状态的改变设计为永久性的改变,实质是为了通过指示状态的永久改变,从而能够容易地确定燃料系统部件已经被暴露给超过给定阈值的条件的事实(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0024段),而知道部件经受了阈值之外的条件,有助于确定该部件经历的操作问题是设计缺陷(和可能的保单问题)的指示或者可能是鉴于该部件所被使用的条件更加孤立的事件(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0024段),也就是说,本申请将阈值指示器的状态设置为永久改变是为了便于部件发生故障后能够追溯系统部件发生故障的原因,而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设置警告显示装置,且该警告显示装置也是作为指示装置指示部件经受了阈值之外的条件,但该警告显示装置的状态改变不是永久的,其仅在水分含有率成为预先确定的极限含有率以上时发出催促干燥材料的更换的警告,其实质是为了保护系统部件免受损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作为报警装置的警告显示装置,难以想到将其状态的改变设置为永久的,也不会想到通过指示状态的永久改变在系统部件发生故障后确定故障产生的原因,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中无法得到将指示器的状态设置为永久改变以便于系统部件发生故障后确定产生故障原因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既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能够容易地确定燃料系统部件已经暴露给超过给定阈值的条件的事实(参见本申请的说明书0009段),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给本申请带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16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故其从属权利要求2-16也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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