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有效避免原棉堆积加入的原棉混合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有效避免原棉堆积加入的原棉混合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944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599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42816.7
申请日:2016-03-13
复审请求人:周盈裕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明慧
合议组组长:李晴
参审员:曹建飞
国际分类号:D01G13/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以及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均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42816.7,名称为“一种可有效避免原棉堆积加入的原棉混合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周盈裕,申请日为2016年03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3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4页),申请日2016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有效避免原棉堆积加入的原棉混合装置,包括混合箱本体(1)和支腿(2)以及设置于混合箱体(1)一侧的立板(3),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箱本体(1)顶部设有进料口(16),所述混合箱本体(1)内设有辊轮组(7),所述辊轮组(7)一端设有驱动装置(9),所述辊轮组(7)是由平行设置的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2)组成的,所述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2)上均设有滚齿(8),所述混合箱本体(1)一侧内壁上设有支杆(4),所述支杆(4)一端设有电机(5),所述电机(5)输出端设有螺旋桨(6),螺旋桨(6)设置在进料口(16)下方,螺旋桨(6)可以将进料口(16)处的原棉一点一点的旋进混合箱本体(1)内,使得原棉在进料口(16)处得到初步的分离,避免原棉一次性的加入到混合箱本体(1)内;所述混合箱本体(1)底部设有出料口(12),所述出料口(12)一侧铰接有盖板(13),所述驱动装置(9)一侧设有配电箱(10),所述电机(5)和驱动装置(9)均电性连接于配电箱(10);所述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所述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有效避免原棉堆积加入的原棉混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2)上的滚齿(8)相互交错设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可有效避免原棉堆积加入的原棉混合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箱本体(1)另一侧设有罩盖(11)。”
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5386164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5386162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9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有效避免原棉堆积加入的原棉混合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除尘高效原棉蓬松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该混合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混合箱体一侧的立板,出料口设置于混合箱本体底部,出料口一侧铰接有盖板,驱动装置一侧设有配电箱,电机和驱动装置均电性连接于配电箱,所述混合箱本体一侧内壁上设有支杆,电机设置于支杆一端,搅拌叶片用螺旋桨代替;(2)所述混合箱本体内设有辊轮组,所述辊轮组一端设有驱动装置,所述辊轮组是由平行设置的第一辊轮和第二辊轮组成的,所述第一辊轮和第二辊轮上均设有滚齿;(3)所述立板一侧设有置物板,所述置物板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的通孔,所述通孔一侧设有挡板,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防止混棉装置堵塞。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和(3)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2)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中由于在进料口6的上部已经设置了绞龙输送装置,当原棉经过螺旋叶片5后,到达横向设置的V型结构的进料口6时,已经被撕扯过一次,不存在原棉堆积的技术问题,没有任何技术动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3中的“支架3、电机一4、螺旋叶片5组成绞龙输送装置”删除;且对比文件3和1也没有公开本申请所限定的核心技术手段“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因此,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技术构思,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中通过螺旋叶片对纤维进行打散,并将其输送到下方搅拌装置,该结构与本申请是一致的;对比文件3中在进料口之前设置绞龙输送装置,其是为了对原棉进行输送,虽然本申请未明确涉及绞龙输送装置,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为开放式权利要求,为了输送原棉,在进料口之前是设置绞龙输送装置还是通过人力通过通孔将原棉输送入进料口,这是本领域中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其取舍;本申请设置立板、置物板以及通孔等,这是本领域在采用人力输送原棉时,为了设置置物板及通孔采取的常规设置,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30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3、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指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旋入的方式将进料口的原棉逐渐喂入到混合箱内,避免原棉一次性加入到混合箱本体内带来巨大压力。而对比文件3恰恰也是采用旋入的方式将进料口的原棉逐渐喂入到混合箱内,同样避免了原棉一次性加入到混合箱本体内带来巨大压力。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一致,客观上解决了本申请所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具有一致的技术效果。
至于复审请求人所坚持对比文件3没有动机改进原棉的喂入方式,具体“在设置于混合箱一侧立板(3)设有置物板(14),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尽管,对比文件3的喂入方式不同于本申请,然而,原棉进入到混合箱本体进行混合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喂入原棉是进行混合原棉的首要工序,无论对比文件3是否提及本申请原棉喂入的方式,原棉喂入均是客观存在的工序,并且通常情况下,手动直接喂入或者先置于一部件上再推入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方式,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均在预期范围之内。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5 月15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对比文件3中所要解决的是“直接将原料投入到滚筒上,会导致滚筒无法实现均匀的撕扯”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3中的进料口设置的螺旋叶片5用于预先将大块棉花经过搅拌均匀,使落入到纵向搅拌叶片上的棉花均匀,其是对比文件3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关键手段,可见,不可能给出将“支架3、电机一4、螺旋叶片5组成的绞龙输送装置”删除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的技术手段和本申请的技术手段不同:对比文件3的原棉在进入进料口6之前已经被螺旋叶片5经过一次初步的分离和撕扯,这与本申请是完全不同的;本申请限定了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即,本申请通过螺旋桨6可以解决本申请的进料口处即通孔15处存在的原棉堆积问题;而对比文件3中由于在进料口6的上部已经设置了绞龙输送装置,当原棉经过螺旋叶片5后,到达横向设置的V型结构的进料口6时,已经被撕扯过一次,即不存在原棉堆积的技术问题;即,对比文件3的结构与而本申请所限定的结构是不同的;对比文件3并没有提及任何关于原棉堆积的技术问题,而且没有公开本申请所限定的核心技术手段“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综上,权利要求1的各项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在其功能相互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
针对以上复审请求人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于2019年09月04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3、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指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以往的混棉装置中,一般是将原棉一起加入到混棉装置中,给混棉带来压力,导致混棉不均匀。为了克服现有混合箱的缺陷,本申请通过设置螺旋桨采用旋入的方式将进料口的原棉逐渐喂入到混合箱内,避免原棉一次性加入到混合箱本体内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本申请解决“混棉压力大、不均匀”这一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是通过设置螺旋桨旋入原棉实现,而非设置原棉喂入方式即“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实现。对比文件3恰恰也是设置旋转装置采用旋入的方式将进料口的原棉逐渐喂入到混合箱内,同样避免了原棉一次性加入到混合箱本体内带来巨大压力。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一致,客观上能够解决本申请所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3是在进料口先通过绞龙输送装置初步撕扯后,再将初步撕扯后的原棉旋入到混合箱内,经由尖刺进一步撕扯混合。对比文件3由于先通过绞龙对原棉撕扯成相对小块的原料,一定程度上已降低了对混合箱的压力,就减轻对混合箱的压力而言,对比文件3的效果优于本申请。
最后,尽管对比文件3在喂入方式上不同于本申请,然而,原棉进入到混合箱本体进行混合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喂入原棉是进行混合原棉的首要工序,无论对比文件3是否提及本申请原棉喂入的方式,原棉喂入均是客观存在的工序,并且通常情况下,手动直接喂入或者先置于一部件上再推入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方式,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均在预期范围之内。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10 月09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3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部分内容补入到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2和3。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与答复上一次复审通知书的意见基本一致。
2019 年10 月09 日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有效避免原棉堆积加入的原棉混合装置,包括混合箱本体(1)和支腿(2)以及设置于混合箱体(1)一侧的立板(3),其特征在于:所述混合箱本体(1)顶部设有进料口(16),所述混合箱本体(1)内设有辊轮组(7),所述辊轮组(7)一端设有驱动装置(9),所述辊轮组(7)是由平行设置的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2)组成的,所述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2)上均设有滚齿(8),所述混合箱本体(1)一侧内壁上设有支杆(4),所述支杆(4)一端设有电机(5),所述电机(5)输出端设有螺旋桨(6),螺旋桨(6)设置在进料口(16)下方,螺旋桨(6)可以将进料口(16)处的原棉一点一点的旋进混合箱本体(1)内,使得原棉在进料口(16)处得到初步的分离,避免原棉一次性的加入到混合箱本体(1)内;所述混合箱本体(1)底部设有出料口(12),所述出料口(12)一侧铰接有盖板(13),所述驱动装置(9)一侧设有配电箱(10),所述电机(5)和驱动装置(9)均电性连接于配电箱(10);所述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所述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所述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2)上的滚齿(8)相互交错设置;所述混合箱本体(1)另一侧设有罩盖(11);
使用时,将需要混合的原棉放置在置物板(14)上,将原棉由通孔(15)推入到进料口(16)处,电机(5)工作,使得螺旋桨(6)转动,螺旋桨(6)可以将原棉旋进混合箱本体(1)内,避免原棉一次性加入到混合箱本体(1)内,驱动装置作用,使得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1)转动,原棉在第一辊轮和第二辊轮的带动下被充分的混合,混合结束后可以打开盖板(13)将混合后的原棉由出料口(12)放出,原棉混合过程结束,混合箱本体(1)一侧设有的罩盖(11)可以对配电箱(10)和驱动装置(9)进行保护,提高使用寿命;
支杆(4)一端设置的电机可以带动螺旋浆(6)旋转,螺旋桨(6)可以将进料口(16)处的原棉一点一点的旋进混合箱本体(1)内,使得原棉在进料口(16)处得到初步的分离,避免原棉一次性的加入到混合箱本体(1)内,给辊轮组(7)带来巨大压力,减缓混合速度和混合质量,原棉在经由螺旋桨(6)初步分离混合后经由辊轮组(7)作用后使得原棉得到充分的混合,大大提高混棉的效率,和混合质量,有效避免混棉不均的现象发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即2019年10月09日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经核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段(即第1-4页),申请日2016年03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1.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关于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有效避免原棉堆积加入的原棉混合装置。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的记载,现有的以往的混棉装置中,一般是将原棉一起加入到混棉装置中,这样给混棉带来了较大的压力,会出现混棉不均的现象,一次性的加入往往使得混合箱内的原棉过多,不易混合在一起,严重时会使得混合装置内部结构得到破坏。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的上述缺陷,本申请在加入口位置处设置装置,将原棉旋入到混棉装置中。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除尘高效原棉蓬松机,该蓬松机用于将原棉进行混合并除去杂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16】段至第【0020】段,附图1):包括绞龙输送装置、带有支腿的机箱1,所述机箱1上方设有进料口2,所述进料口为横向V型结构;所述绞龙输送装置包括支架3、电机一4、螺旋叶片5,所述螺旋叶片5设置在支架3里,支架3上方设有原料进口6(功能上对应于本申请的通孔);所述机箱1上半段前端设有电机二9,所述电机二9连接纵向搅拌叶片10(即电机的输出端设有搅拌叶片),所述纵向搅拌叶片10上设有倒钩11,纵向搅拌叶片10设置在进料口2正下方;所述机箱1下半段一侧设有电机三12,所述电机三12连接横向搅拌轴13(相当于本申请的辊轮),所述横向搅拌轴13上设有位置交错的尖刺14(相当于本申请的滚齿);所述横向搅拌轴13下方设有过滤板15,所述过滤板15下方设有杂质区16,杂质区16下方设有出口17,所述机箱1下半段另一侧设有出料管18;
工作时将拆包后成饼的原棉放进原料进口6,螺旋叶片5将原棉带动向进料口2方向移动,在进料口2处原棉落入机箱1内,在这个过程中,由于螺旋叶片5上方设有挡板8,两者相距3-10mm,原棉在螺旋叶片5的带动下向进料口2方向移动时,上方被挡板8挡住,螺旋叶片5继续螺旋旋转向前,将原棉横向撕扯后再往前移,经过撕扯,可以将大块成团的原棉撕扯成小块的,由于进料口为横向V型结构,如图2所示,进料口2为一个狭长的进口,在进入机箱1的瞬间,就被旋转的倒钩11撕扯成一缕一缕的,原棉继续往下落,被下方位置交错的尖刺14继续撕扯成更细的,形成蓬松,柔软的物料;
本发明结构简单,在输送区域、机箱上下段分三次对原棉进行松解,进料连续有序,撕毛效果好,同时去除其中杂质,电机负担小,生产效率高,生产出来的原棉蓬松、细小、柔软,质量稳定,条干均匀。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先通过绞龙输送装置撕扯成的小块,再经倒钩旋入到机箱中进行混棉, 撕扯成一缕一缕的,客观上避免了本申请现有技术所述的“一次性的加入原棉过多,不易混合在一起,严重时会使得混合装置内部结构得到破坏”的缺陷。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基于原棉喂入而言,对比文件3能够解决本申请所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且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也相同。
权利要求1所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
(1)本申请的混合装置包括设置于混合箱体一侧的立板,所述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所述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对比文件3则先通过绞龙输送装置输送原料,在通过机箱上的进料口喂入原棉;
(2)本申请通过支杆将电机与混合箱本体连接,采用螺旋桨将原料旋入;对比文件3未公开电机与本体的连接方式,且是采用搅拌叶片将原棉旋入;
(3)本申请的混合箱本体(1)内设有辊轮组(7),其由平行设置的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2)组成的,所述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2)上均设有滚齿(8),所述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2)上的滚齿(8)相互交错设置;对比文件3仅包含一个相当于本申请辊轮的搅拌轴;
(4)本申请的出料口设置于混合箱本体底部,出料口一侧铰接有盖板,驱动装置一侧设有配电箱,电机和驱动装置均电性连接于配电箱,混合箱本体(1)另一侧设有罩盖(11);对比文件3的出料口设置在机箱底部侧面;
(5)权利要求1还进一步限定了原棉混合的方法:使用时,将需要混合的原棉放置在置物板(14)上,将原棉由通孔(15)推入到进料口(16)处,电机(5)工作,使得螺旋桨(6)转动,螺旋桨(6)可以将原棉旋进混合箱本体(1)内,避免原棉一次性加入到混合箱本体(1)内,驱动装置作用,使得第一辊轮(701)和第二辊轮(701)转动,原棉在第一辊轮和第二辊轮的带动下被充分的混合,混合结束后可以打开盖板(13)将混合后的原棉由出料口(12)放出,原棉混合过程结束,混合箱本体(1)一侧设有的罩盖(11)可以对配电箱(10)和驱动装置(9)进行保护,提高使用寿命;支杆(4)一端设置的电机可以带动螺旋浆(6)旋转,螺旋桨(6)可以将进料口(16)处的原棉一点一点的旋进混合箱本体(1)内,使得原棉在进料口(16)处得到初步的分离,避免原棉一次性的加入到混合箱本体(1)内,给辊轮组(7)带来巨大压力,减缓混合速度和混合质量,原棉在经由螺旋桨(6)初步分离混合后经由辊轮组(7)作用后使得原棉得到充分的混合,大大提高混棉的效率,和混合质量,有效避免混棉不均的现象发生。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原棉的喂入方式、辊轮的排列方式以及出料方式以进一步将原棉混合均匀。
对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通过绞龙输送装置将原棉输送到进料口,其和本申请设置立板配合置物板的方式放置原棉再推入原棉到入料口的方式不同;然而,在混棉工艺中,手动直接将原棉放置到混合箱中是原棉进入到混合箱的常规方式,为了操作方便,将原料先放置于混合箱进入口之前再手动推入到混合箱体中是生产实践中常见的方式,其效果在预期范围之内;进一步地,对比文件3的绞龙输送装置将原料输送到入料口,该装置客观上具有放置原料的功能,就解决放置原棉的技术问题而言,根据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中各个部件具体的功能,省去绞龙输送装置的螺旋叶片,则该绞龙输送装置不再具有输送功能,功能上等同于本申请的置物板,而采用在混合箱一侧设置的立板上设置置物板以及将进料口设置为贯穿于立板的通孔并在通孔一侧设置挡板方便原棉喂入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该设置方式不会为本申请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通常情况下,支杆是将电机与混合箱本体连接最常用的方式,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无论是采用螺旋桨还是采用搅拌叶片旋入物料均是常用的旋转喂入方式,其技术效果在预期范围之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采用螺旋桨的方式喂入原料仅是本领域的常规喂入原棉的方式,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高效无尘开毛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段至【0026】段,附图1):包括机箱1和支脚17,所述机箱1顶部设有进料管2,所述机箱1内设有平行设置的搅拌轴一6和搅拌轴二7,所述搅拌轴一6一端设有电机一4,搅拌轴二7一端设有电机二5,所述搅拌轴一和搅拌轴二上均设有尖刺9,搅拌轴一6和搅拌轴二7上的尖刺9相互交错设置。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被对比文件1公开,并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混合原棉。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搅拌轴的设置方式,为了提高原料的混合效果,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搅拌轴设置方式直接应用到对比文件3,将对比文件3中的搅拌轴设置为两组从而形成辊轮组,提高原棉的混合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该特征限定了出料的方式,通常情况下,混棉装置的出料口均是设置在箱体下部,具体设置在底部或侧面也是两种常用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其相应的优缺点,本领域基于混合箱的结构将出料口设置在底部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且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出料口一侧铰接有盖板是出料的常规设置,以及“驱动装置一侧设有配电箱,电机和驱动装置均电性连接于配电箱,混合箱本体(1)另一侧设有罩盖(11)”是本领域驱动装置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该区别技术特征限定了混合装置的操作方法,该方法完全依赖该混合装置的结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该装置的结构,客观上便能获得上述操作方法,不存在任何技术上的障碍,且也在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期范围内。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中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从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手段两个方面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但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比文件3是否给出省去“支架3、电机一4、螺旋叶片5组成的绞龙输送装置”,以及进一步设置原棉喂入方式即“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在以往的混棉装置中,一般是将原棉一起加入到混棉装置中,给混棉带来压力,导致混棉不均匀。为了克服现有混合箱的缺陷,本申请通过设置螺旋桨采用旋入的方式将进料口的原棉逐渐喂入到混合箱内,避免原棉一次性加入到混合箱本体内带来巨大压力。因此,本申请解决“混棉压力大、不均匀”的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是通过设置螺旋桨旋入原棉实现,而非设置原棉喂入方式即“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实现。对比文件3恰恰也是设置旋转装置采用旋入的方式将进料口的原棉逐渐喂入到混合箱内,同样避免了原棉一次性加入到混合箱本体内带来巨大压力。基于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与本申请的技术构思一致,客观上也能够解决本申请所希望解决的技术问题。
进一步地,对比文件3是在进料口先通过绞龙输送装置初步撕扯后,再将初步撕扯后的原棉旋入到混合箱内,经由尖刺进一步撕扯混合。对比文件3由于先通过绞龙对原棉撕扯成相对小块的原料,一定程度上已降低了对混合箱的压力,就减轻对混合箱的压力而言,对比文件3的效果优于本申请。
最后,尽管对比文件3在喂入方式上不同于本申请,然而,原棉进入到混合箱本体进行混合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均知晓,喂入原棉是进行混合原棉的首要工序,无论对比文件3是否提及本申请原棉喂入的方式,原棉喂入均是客观存在的工序,并且通常情况下,手动直接喂入或者先置于一部件上再推入均是本领域常规的方式,其相应的技术效果均在预期范围之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公开的混棉机的基础上,采用手动推入原棉的方式替换对比文件3的绞龙输送装置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且技术效果完全能够预期。至于“立板(3)一侧设有置物板(14),置物板(14)一侧设有贯穿于立板(3)的通孔(15),所述通孔(15)一侧设有挡板(17);原棉由通孔推入到进料口处”则是置物构件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整体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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