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净化器的絮凝剂溶化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水净化器的絮凝剂溶化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745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551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06398.0
申请日:2016-05-10
复审请求人:叶君芝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卫刚
合议组组长:李晋东
参审员:刘辉
国际分类号:B01F7/18,B01F1/00,C02F1/5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06398.0,发明名称为“水净化器的絮凝剂溶化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叶君芝,申请日为2016年5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4873980U,公开日为2015年12月16日)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8年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水净化器的絮凝剂溶化装置,包括顶部敞开、底部具有出水口的搅拌筒,搅拌筒内竖直设有搅拌桨,搅拌筒顶部固定有限位环,限位环上设有能驱动搅拌桨转动的电机,且限位环上设有均与搅拌筒的内腔连通的进水口和进药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搅拌筒上设有与其同轴的环形凹槽,环形凹槽的槽口朝上且其底壁封闭,环形凹槽内插有呈筒状的电磁铁,且电磁铁的两端面分别与限位环和环形凹槽的底壁紧密抵靠,所述的搅拌筒的内侧壁上设有与环形凹槽连通的直孔,且直孔有多个,每个直孔内均插有破碎杆,破碎杆的一端与电磁铁的内侧壁相抵,破碎杆的另一端位于搅拌筒内且该端部呈实心圆锥状,所述的破碎杆的侧壁和直孔的孔壁之间形成密封,所述的破碎杆和限位环均由不锈钢材料制成;搅拌筒上固定有能控制出水口与外界连通或隔断的阀门;所述的破碎杆的侧壁上设有呈环状的密封槽,密封槽内设有密封圈,且密封圈的外周面与所述的直孔的内壁相抵;所述的密封圈的外周面上设有用于储存润滑油脂的储油槽,储油槽呈环状且与密封圈同轴;所述的限位环通过若干螺丝与所述的搅拌筒相固定,所述的电磁铁的上端伸出环形凹槽,所述的限位环的下端面上具有呈环状凸出的密封部,密封部有两个且同轴心分布,两密封部的下端面均与搅拌筒的上端面相贴靠,且电磁铁的上端位于两密封部之间,所述的搅拌筒的外侧壁上设有与环形凹槽连通且供电磁铁的电缆线伸出的连接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溶解效率要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搅拌叶5和破碎锥7处于不同腔室内,而本申请搅拌桨2和破碎杆6处于同一个搅拌筒1内,通过缩短时间以及增强涡流这两方面努力来提高溶化效率。为了使破碎杆6在较大的涡流冲击在仍然能保持位置不变,每根破碎杆6均插设在对应的直孔内,以对破碎杆6起到较好的支撑和限位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没有意图在加入新的结构去解决如何加强破碎杆的定位效果这一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并依职权引入如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给水排水工程设备基础》,张朝升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证据2:《电工电子技术》,宋弘等主编,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
证据3:《密封件使用手册》,广廷洪等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
指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具有搅拌叶的絮凝剂溶化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溶化效果容易根据需要在液流溶解腔11内设置搅拌桨,而当设置搅拌桨后可能会使得破碎杆受到更大冲击,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破碎杆固定方式的替代方案,证据2图6.14中公开了几种电磁铁的常见形式,其中图6.14(b)公开了衔铁插入铁芯直孔的结构形式(类似于本申请的吸附方式),图6.14(c)公开了衔铁吸附在铁芯外侧的结构形式(类似于对比文件1的吸附方式);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常规的设置方式中进行选择,部件插入直孔的结构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坚持了与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基本相同的意见,还指出复审意见中指出的通过直孔定位破碎锥7是在查看本申请后作出的事后诸葛亮的行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5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02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2;2018年3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水净化器的絮凝剂溶化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污水处理剂(由说明书第[0005]段可知,其包括絮凝剂)溶解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附图1):包括溶解腔1以及设置在溶解腔顶部的进料斗2,还包括设置在溶解腔1侧面的进水口3;溶解腔1中设有与所述进水口相对的挡流板4,挡流板4将溶解腔1纵向分割为液流溶解腔11和机械溶解腔12,液流溶解腔11和机械溶解腔12通过设置在挡流板4上部的流体通道41连通;所述进水口3、进料斗2与液流溶解腔11连通;所述机械溶解腔12中设有搅拌叶5以及排料口6;所述液流溶解腔11的侧面设有破碎锥7。所述破碎锥7包括锥状体71以及设置在锥状体底部的磁体72;所述液流溶解腔11内壁镶嵌有钢块8,所述锥状体71通过磁体72吸附在钢块8上。此外,权利要求1限定絮凝剂溶化装置用于水净化器,但该用途限定并且没有隐含絮凝剂溶化装置具有额外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并不具备限定作用。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的溶化装置只包括一个搅拌筒,顶部敞开,搅拌筒内竖直设有搅拌桨,搅拌筒顶部固定有限位环,驱动搅拌桨转动的电机、进水口、进药口均设于限位环上,出水口设于搅拌筒底部。②权利要求1中磁铁为电磁铁,且具体限定了电磁铁和破碎杆与搅拌筒内壁的固定连接及密封方式,破碎杆和限位环均由不锈钢材料制成,且限定了搅拌筒上固定有能控制出水口与外界连通或隔断的阀门。
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溶化效果以及破碎杆更换的替代方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顶部敞开,搅拌筒内竖直设有搅拌桨的搅拌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搅拌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1中的液流溶解腔11内设置搅拌桨以提高搅拌溶解效率,例如证据1(参见正文第332页)公开了一种溶液搅拌设备,用于污水处理厂或给水厂投加絮凝剂或混凝剂的溶解和稀释搅拌;设备包括顶部敞开、出水口设于搅拌筒底部、搅拌筒内竖直设有搅拌器3、驱动搅拌桨转动的传动装置1的搅拌筒(参见图10.1.23)。可见,具有搅拌桨的搅拌筒是溶化絮凝剂装置的常规设计,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在对比文件1的液流溶解腔11内增设搅拌桨以提高溶化效果并省略后续的机械溶解腔12以实现在一个搅拌筒内实现絮凝剂的溶化。至于搅拌筒顶部固定设置限位环,驱动搅拌桨转动的电机、进水口、进药口设于限位环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进行设置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液流溶解腔内壁镶嵌有钢块,破碎杆通过底部的磁体可拆卸地安装在内壁上。而电磁铁属于常见磁体类型,设置直孔结构用于铁质部件安插也属于常规布置方式,例如证据2(参见第107页)公开了一种电磁铁,记载了电磁铁是利用通电的铁芯线圈吸引衔铁或保持某种机械零件、工件于固定位置的一种电器;当电源断开时,电磁铁的磁性随着消失,衔铁或其他零件即被释放。证据2图6.14中公开了几种电磁铁的常见形式,其中图6.14(b)公开了衔铁插入直孔结构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此启示下将破碎杆插入直孔,一端与电磁铁的内侧壁相抵。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多个破碎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相应设置多个直孔,每个直孔内插设破碎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搅拌筒上设有与其同轴的环形凹槽,环形凹槽的槽口朝上且其底壁封闭,环形凹槽内插有呈筒状的电磁铁,且电磁铁的两端面分别与限位环和环形凹槽的底壁紧密抵靠,这属于电磁铁的安装方式的调整,不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不锈钢材质属于常规钢材类型。由于溶化装置用于液体搅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相应的连接部位设置密封结构,例如在破碎杆侧壁上设置放置密封圈的呈环状的密封槽,密封圈的外周面与直孔的内壁相抵。而设置储油槽属于常规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进行布置,例如证据3(正文第81-82页,图2-55)公开了一种V-O形圈,工作面有许多小槽,有利于储油润滑以降低摩擦力。因此为了提高润滑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根据需要在密封圈的外周面上设有用于储存润滑油脂的储油槽,储油槽呈环状且与密封圈同轴。至于限位环通过若干螺丝与搅拌筒固定,限位环下端面上具有两个同轴心分布的呈环状凸出的密封部,两密封部的下端面均与搅拌筒的上端面相贴靠,电磁铁上端伸出环形凹槽,位于两密封部之间,搅拌筒的外侧壁上设有与环形凹槽连通且供电磁铁的电缆线伸出的连接孔,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固定限位环、电磁铁,并实现电磁铁电连接而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此外,为了实现处理完物料流出与否或流速的控制,通常需要阀门,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搅拌筒上固定有能控制出水口与外界连通或隔断的阀门。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参见前述复审通知书指出的意见,电磁铁属于常见磁体类型,设置直孔结构用于铁质部件安插也属于常规布置方式,例如证据2(参见第107页)公开了一种电磁铁,记载了电磁铁是利用通电的铁芯线圈吸引衔铁或保持某种机械零件、工件于固定位置的一种电器;当电源断开时,电磁铁的磁性随着消失,衔铁或其他零件即被释放。证据2图6.14中公开了几种电磁铁的常见形式,其中图6.14(b)公开了衔铁插入直孔结构的形式。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在此启示下通过直孔定位破碎杆,并非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事后诸葛亮行为。
综上,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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