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空气-空气热交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20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66481
优先权日:2013-03-27
申请(专利)号:201410114372.7
申请日:2014-03-25
复审请求人:摩丁制造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韩冰
合议组组长:李凯
参审员:倪建民
国际分类号:F28D1/0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14372.7,名称为“空气-空气热交换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摩丁制造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3月2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3月27日,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8月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3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382708Y,公告日为2010年1月13日)、对比文件2(US4907648A,公开日为1990年3月13日)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3月25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2018年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包括:
平行布置的、间隔开的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热交换器芯深度,所述冷却空气流动通路由在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芯深度方向延伸的条状物限定边界;
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布置于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所述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之间,并且在所述芯深度的第一百分比上延伸,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沿垂直于所述芯深度的方向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热交换器芯宽度;
在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与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第一导热隔板;
在所述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第二导热隔板;
布置于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之间的第一结构增强段,所述第一结构增强段沿所述芯宽度方向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沿所述芯深度方向在所述芯深度的第二百分比上延伸,所述第一结构增强段包括:
第一壁,所述第一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一壁的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对齐;
第二壁,所述第二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二壁与所述第一壁分隔开;
第三壁,所述第三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三壁的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一隔板;
第四壁,所述第四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四壁的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二隔板;以及
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所述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布置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壁之间以及所述第三壁和所述第四壁之间,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包括所述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以及
布置于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之间的第二结构增强段,所述第二结构增强段沿所述芯宽度方向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在所述芯深度的第三百分比上延伸,其中,所述芯深度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百分比的和大于100%,
其中所述热交换器芯宽度实质上大于所述热交换器芯深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芯深度的一部分包括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部分和所述第一结构增强段部分。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芯深度的一部分包括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部分和所述第二结构增强段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进一步包括在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的至少一部分中布置于所述第一导热隔板和所述第二导热隔板之间的褶皱翅片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褶皱翅片结构位于所述第一结构增强段和所述第二结构增强段之间。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芯深度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百分比的和至少为115%。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芯深度的第二和第三百分比中的至少一个至少为12%。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包括第一流动通道和第二流动通道,所述第一结构增强段还包括第五壁,所述第五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三和第四壁连接,所述第五壁被布置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之间以将所述第一流动通道与所述第二流动通道分开。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第一壁的厚度是所述第二、第三和第四壁的厚度的五倍。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通过在所述芯宽度上延伸的压制条状物提供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壁。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所述第二结构增强段包括:
第一壁,所述第一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一壁的一个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对齐;
第二壁,所述第二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二壁与所述第一壁分开;
第三壁,所述第三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三壁的一个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一隔板;
第四壁,所述第四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四壁的一个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二隔板;以及
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所述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布置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壁之间以及所述第三壁和所述第四壁之间,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包括所述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包括第一流动通道和第二流动通道,所述第一结构增强段 还包括第五壁,所述第五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连接所述第三和第四壁,所述第五壁被布置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之间以将所述第一流动通道与所述第二流动通道分开。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第一壁的厚度是所述第二、第三和第四壁的厚度的五倍。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通过在所述芯宽度上延伸的压制条状物提供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壁。
15. 一种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包括:
平行布置的间隔开的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热交换器芯深度,所述冷却空气流动通路由在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芯深度方向延伸的短条状物限定边界;
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布置于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所述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之间,并且由在芯宽度方向上延伸的长条状物限定边界,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沿垂直于所述芯深度的方向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热交换器芯宽度;
在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与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第一导热隔板;
在所述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第二导热隔板;
其中每一所述长条状物包括:
第一壁,所述第一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一壁的一个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和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中的一个对齐;
第二壁,所述第二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二壁与所述第一壁分开;
第三壁,所述第三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三壁的一个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一隔板;以及
第四壁,所述第四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四壁的一个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二隔板,其中,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第一壁和第二壁以及所述第三壁和所述第四壁之间,
其中,所述第一壁的厚度实质上大于所述第二、第三及第四壁的厚度,以及
其中,所述长条状物沿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保持刚性。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通过在所述芯宽度上延伸的压制条状物提供所述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壁。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部分包括第一流动通道和第二流动通道,所述第一流动通道和所述第二流动通道通过第五壁彼此分开,所述第五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三和第四壁连接,所述第五壁被布置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之间。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部分是第一部分,其还包括在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中延伸的褶皱翅片结构,以限定在加热空气入口表面与加热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多个流动通道,所述多个流动通道包括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的第二部分。
19.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第一壁的厚度比所述第二、第三、第四壁的厚度充分大。
2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条状物包 括细长的指状物,以提供屈从性,并且其中所述第一和第二结构增强段沿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保持刚性。
2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入口箱的开放端直接连接至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
2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第二壁包括在所述第二壁的朝内的表面上的突起部。
23.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其中,所述热交换器芯宽度实质上大于所述热交换器芯深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任何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比对比文件1具有更低的热传输性能,对比文件2公开的间隔件6在热交换器的侧部是接缝9形式,没有公开本申请的第一、二、三、四壁结构,这些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并不是显而易见的;2)本申请的条板式热交换器的宽度尺寸比深度尺寸更长,为了防止由机械应力造成流体的渗漏,本发明提供了沿着加热空气流动通路的长条更加结构化的支撑,也提供了使加热空气流动的流动通路使压力得到释放;3)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是在宽度方向上增加刚性,并且在深度方向上提供一些柔性,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短条和长条具有不同的结构或相对尺寸。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23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7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式换热器内密封端部设置包含流动通道的结构增强间隔件,从而可以提高换热器的刚度减小压降的启示,也给出了在需要提高刚度的部分加设带流道的支撑部分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很容易想到可以在两端的条状物内设置流道以提高刚度减小流体压降;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中冷器的芯宽度比芯深度长的结构强度需要,具体设置长条状物的位置,如只设在刚性要求比较高的板结构中,其它板片间仍采用普通条状物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15,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将特征“第一结构增强段比在所述芯深度方向延伸的条状物具有更大的刚性”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将“所述长条状物比所述短条状物具有更大的刚性”加入到权利要求15中。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 一种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包括:
平行布置的、间隔开的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热交换器芯深度,所述冷却空气流动通路由在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芯深度方向延伸的条状物限定边界;
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布置于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所述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之间,并且在所述芯深度的第一百分比上延伸,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沿垂直于所述芯深度的方向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热交换器芯宽度;
在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与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第一导热隔板;
在所述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第二导热隔板;
布置于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之间的第一结构增强段,所述第一结构增强段沿所述芯宽度方向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沿所述芯深度方向在所述芯深度的第二百分比上延伸,所述第一结构增强段比在所述芯深度方向延伸的条状物具有更大的刚性,所述第一结构增强段包括:
第一壁,所述第一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一壁的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对齐;
第二壁,所述第二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二壁 与所述第一壁分隔开;
第三壁,所述第三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三壁的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一隔板;
第四壁,所述第四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四壁的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二隔板;以及
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所述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布置于所述第一和第二壁之间以及所述第三壁和所述第四壁之间,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包括所述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以及
布置于所述第一隔板和所述第二隔板之间的第二结构增强段,所述第二结构增强段沿所述芯宽度方向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在所述芯深度的第三百分比上延伸,其中,所述芯深度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百分比的和大于100%,
其中所述热交换器芯宽度实质上大于所述热交换器芯深度。
15. 一种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包括:
平行布置的间隔开的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热交换器芯深度,所述冷却空气流动通路由在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芯深度方向延伸的短条状物限定边界;
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布置于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所述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之间,并且由在芯宽度方向上延伸的长条状物限定边界,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沿垂直于所述芯深度的方向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热交换器芯宽度,所述长条状物比所述短条状物具有更大的刚性;
在所述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与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第一导热隔板;
在所述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第二导热隔板;
其中每一所述长条状物包括:
第一壁,所述第一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一壁的一 个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和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中的一个对齐;
第二壁,所述第二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所述第一隔板延伸到所述第二隔板,所述第二壁与所述第一壁分开;
第三壁,所述第三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三壁的一个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一隔板;以及
第四壁,所述第四壁从所述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所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与所述第一壁和所述第二壁连接,所述第四壁的一个表面被布置为抵靠所述第二隔板,其中,所述加热空气流动通路的至少一部分位于所述第一壁和第二壁以及所述第三壁和所述第四壁之间,
其中,所述第一壁的厚度实质上大于所述第二、第三及第四壁的厚度,以及
其中,所述长条状物沿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保持刚性。”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由于热和/或压力循环引起的机械应力造成流体沿着加热空气通路渗漏的风险,也没有给出长条状物或第一结构增强段比沿芯深度方向延伸的条状物具有更大的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也会将对比文件1中全部分隔条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间隔件,而得不到本申请给出的方案。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1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3月25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1段(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2019年9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份对比文件披露并且所起的作用相同,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汽车中冷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行-第4页最后一行,附图4-6):一种汽车中冷器,其为一种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包括多个散热带单元,其限定出平行布置的、间隔开的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芯体2深度;冷却空气流动通路由在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芯深度方向延伸的第二分割条10(相当于条状物)限定边界;
多个冷却管单元,其限定出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布置于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之间,并且在芯体2深度的第一百分比上延伸,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沿垂直于芯体2深度的方向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加热空气入口表面与加热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芯体2宽度;
在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与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双覆层组合板8(相当于第一导热隔板);
在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双覆层组合板8(相当于第二导热隔板);
布置于两个双覆层组合板8之间的第一分割条9(相当于第一结构增强段),该第一分割条9沿芯体2宽度方向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沿芯体2深度方向在芯体2深度的第二百分比上延伸;以及
布置于两个双覆层组合板8之间的第一分割条9(相当于第二结构增强段),该第一分割条9沿芯体2宽度方向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冷却空气出口表面在芯体2深度的第三百分比上延伸,分割条9设有凹进的流体通道,因此,芯深度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百分比的和大于100%,热交换器芯宽度实质上大于热交换器芯深度(参见附图4,6);
第一分割条9(相当于第一结构增强段)包括:
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的外侧的壁(相当于第一壁),并且在上下两个双覆层组合板8之间延伸,该壁的表面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对齐;
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的上下壁(相当于第三、第四壁),并且与外侧的壁连接,上下壁的表面被布置为抵靠双覆层组合板8;
分割条9呈C形,其三个壁之间也具有流动通道。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第一结构增强段的具体结构形式,还包括第二壁,第二壁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第一隔板延伸到第二隔板,第二壁与第一壁分隔开;第一结构增强段还包括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布置于第一和第二壁之间以及第三壁和第四壁之间,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包括一个或多个流动通道;第一结构增强段比在所述芯深度方向延伸的条状物具有更大的刚性。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结构的刚性支撑,同时减小压降,防止渗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交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行至第3栏第43行,附图1):一种热交换器包括间隔件6(相当于结构增强段),间隔件6包含流动通道7,间隔件6包括延伸部8形成的接缝,接缝从流体入口表面延伸到流体出口表面,并且从板2延伸到对应的板2;间隔件6包括从流体入口表面延伸到流体出口表面的内侧壁(相当于第二壁)及从流体入口表面延伸到流体出口表面的上下壁(相当于第三壁和第四壁),其分别被布置为抵靠对应的板2;以及多个流动通道,多个流动通道布置于内侧壁和接缝之间以及上下壁之间,流体流经该多个流动通道。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结构的刚性支撑,同时减小压降,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式换热器密封端部设置条状物并在其内设置流道以提高结构的刚性支撑,同时减小压降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间隔件6结构形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中冷器中,即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板条状换热器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很容易想到可以在密封条上设置封闭的流体通道,从而提高结构刚性减小压降。此时热交换器的芯深度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百分比的和大于100%。
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根据中冷器的芯宽度比芯深度长的结构强度需要,具体设置长条状物的位置,如只设在刚性要求比较高的板结构中,其它板片间仍采用普通条状物的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解决热交换器的耐疲劳和渗漏问题等,上述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也同样被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附图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包括在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中布置于双覆层组合板8之间的扰流片7(公开了褶皱翅片结构),扰流片7位于第一分割条9之间。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设置芯深度的第一、第二和第三百分比的和至少为115%,芯深度的第二和第三百分比中的至少一个至少为1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具体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11、14是从属权利要求,具体评述参见创造性评述第1点,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板两端都可以设置结构增强段,而采用压制条状物也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行至第3栏第43行,附图1):多个流动通道包括第一流动通道和第二流动通道,间隔件6还包括流动通路中间的分隔壁(相当于第五壁),分隔壁从流体入口表面延伸到流体出口表面并且与上下壁连接,分隔壁被布置于内侧壁和接缝之间以将第一流动通道与第二流动通道分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3引用权利要求11,考虑到增强结构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壁的厚度大于其它壁的厚度,而具体倍数数值的选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设置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5要求保护一种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汽车中冷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2行-第4页最后一行,附图4-6):一种汽车中冷器,其为一种空气-空气热交换器,包括多个散热带单元,其限定出平行布置的、间隔开的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芯体2深度;冷却空气流动通路由在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与所述冷却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芯深度方向延伸的第二分割条10(相当于短条状物)限定边界 ;
多个冷却管单元,其限定出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加热空气流动通路布置于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之间,并且由在芯宽度方向上延伸的第一分割条9限定边界,加热空气流动通路沿垂直于芯体2深度的方向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加热空气入口表面与加热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距离限定芯体2宽度;
在第一冷却空气流动通路与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双覆层组合板8(相当于第一导热隔板);
在第二冷却空气流动通路和加热空气流动通路之间的双覆层组合板8(相当于第二导热隔板);布置于两个双覆层组合板8之间的两个第一分割条9分别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和冷却空气出口表面对齐;第一分割条9为铝棒材,公开了第一分割条9沿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保持刚性。
第一分割条9包括:
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的外侧的壁(相当于第一壁),并且在上下两个双覆层组合板8之间延伸,该壁的表面与冷却空气入口表面对齐;
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的上下壁(相当于第三、第四壁),并且与外侧的壁连接,第三壁的表面被布置为抵靠双覆层组合板8;
分割条9呈C形,其三个壁之间也具有流动通道。
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本申请的长条状物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一分割条的结构不同,其还包括第二壁,第二壁从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延伸到加热空气出口表面,并且从第一隔板延伸到第二隔板,第二壁与第一壁分隔开;其中加热空气流动通路的至少一部分位于第一和第二壁之间以及第三壁和第四壁之间;第一壁的厚度实质上大于第二、第三及第四壁的厚度;长条状物沿所述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保持刚性,长条状物比所述短条状物具有更大的刚性。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结构的刚性支撑,同时减小压降,防止渗漏。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交换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行至第3栏第43行,附图1):一种热交换器包括间隔件6,间隔件6包含流动通道7,间隔件6包括延伸部8形成的接缝,接缝从流体入口表面延伸到流体出口表面,并且从板2延伸到对应的板2;间隔件6包括从流体入口表面延伸到流体出口表面的内侧壁(相当于第二壁)及从流体入口表面延伸到流体出口表面的上下壁(相当于第三壁和第四壁),其分别被布置为抵靠对应的板2;以及多个流动通道,多个流动通道布置于内侧壁和接缝之间以及上下壁之间,流体流经该多个流动通道。上述区别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提高结构的刚性支撑,同时减小压降,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间隔件6结构形式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中冷器中以进一步提高结构的刚性支撑,同时减小压降;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使用条状物密封换热板单元或直接用板的接缝封闭形式均为本领域的常规的板的密封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而考虑到增强结构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壁的厚度大于第二、第三及第四壁的厚度;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具体需要设置长条状物的位置,如只设在刚性要求比较高的板结构中,解决热交换器的耐疲劳和渗漏问题等。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6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通过压制条状物提供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壁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7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6行至第3栏第43行,附图1):多个流动通道包括第一流动通道和第二流动通道,间隔件6还包括流动通路中间的分隔壁(相当于第五壁),分隔壁从流体入口表面延伸到流体出口表面并且与上下壁连接,分隔壁被布置于内侧壁和接缝之间以将第一流动通道与第二流动通道分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8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参见同上):流动通路包括空腔5(相当于加热空气流动通路的第二部分)和空腔7(相当于加热空气流动通路的第一部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和附图4-6):在双覆层组合板8之间延伸的扰流片7(公开了褶皱翅片结构),以限定在加热空气入口表面与加热空气出口表面之间的多个流动通道,多个流动通道包括加热空气流动通路的第二部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考虑到增强结构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第一壁的厚度比第二、第三和第四壁的厚度充分大,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第二分割条10包括细长的指状物(参见附图6),可以提供屈从性,并且第一、二分割条为铝棒材,沿冷却空气入口表面保持刚性。此外,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设置细长的间隔件6以增强结构的强度(参见说明书第29-41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入口箱的开放端直接连接至加热空气入口表面(参见附图4)。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2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为了与翅片结构之间提供适当的间隔而在相应部位设置凸起等。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热交换器芯宽度实质上大于所述热交换器芯深度(参见附图4,6)。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由于热和/或压力循环引起的机械应力造成流体沿着加热空气通路渗漏的风险,也没有给出长条状物或第一结构增强段比沿芯深度方向延伸的条状物具有更大的刚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即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也会将对比文件1中全部分隔条替换为对比文件2中的间隔件,而得不到本申请给出的方案。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密封端使用条状物结构增强间隔件6增强板结构的强度的启示,并且提出为了减小压降在条状结构增强间隔件6上设置流道,其同样是用于提高板式换热器的刚度并减小对流体压降的影响,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板式换热器内密封端部设置包含流动通道的结构增强间隔件,从而可以提高换热器的刚度减小压降的启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换热器较长边刚度以及密封的要求会更高是本领域能够认识到的,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2进一步给出了在需要提高刚度的部分加设带流道的支撑部分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较长边刚度的要求以及易于渗露等问题,很容易想到可以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进行结合,根据换热器的芯宽度比芯深度长的结构强度需要以及易于渗露等问题,具体设置长条状物的位置,如只设在刚性要求比较高的板结构中,其它板片间仍采用普通条状物的方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需要灵活设置的形式,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予采纳,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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