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运动图像解码装置以及运动图像解码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500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5114
优先权日:2010-01-07
申请(专利)号:201610032713.5
申请日:2010-09-24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东芝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园园
合议组组长:马桂丽
参审员:张冰青
国际分类号:H04N19/159;H04N19/176;H04N19/147;H04N19/122;H04N19/129;H04N19/11;H04N19/12;H04N19/6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技术方案包含了原申请文件中未文字记载的方式或者与原申请记载的不同,且上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不能由原申请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权利要求的修改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32713.5,名称为“运动图像解码装置以及运动图像解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株式会社东芝。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607584”的申请(下称原申请)的分案申请,原申请的申请日为2010年09月24日,本申请的分案递交日为2016年01月19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01月07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中的特征“所述逆正交变换部具有第1逆变换基底以及与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不同的1个第2逆变换基底,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或者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针对具有预测方向且既不是水平也不是垂直的第1以及具有预测方向且既不是水平也不是垂直的第2单方向帧内预测模式这双方共同地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没有文字记载,也不能由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76段(即第1-46页),说明书附图第1-2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具备:
熵解码部,根据编码数据,取得预测模式和变换系数;
系数顺序控制部,按照预先确定的多个扫描顺序之中的与所述预测模式所表示的帧内预测模式对应的扫描顺序,对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重新排序;
逆正交变换部,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得到预测误差信号;
单方向帧内预测图像生成部,使用单方向的帧内预测模式来生成预测图像信号;以及
加法器,对所述预测误差信号和所述预测图像信号进行加法运算,生成解码图像信号,
所述逆正交变换部具有第1逆变换基底以及与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不同的1个第2逆变换基底,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或者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
针对具有预测方向且既不是水平也不是垂直的第1单方向帧内预测模式以及具有预测方向且既不是水平也不是垂直的第2单方向帧内预测模式这双方共同地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
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单方向帧内预测模式确定的第1扫描顺序以及针对所述第2单方向帧内预测模式确定的第2扫描顺序,
所述逆正交变换部在亮度信号和色差信号中使用不同的正交变换方法。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测模式包括表示块尺寸的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测模式包括表示帧内预测或者帧间预测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码数据被复用。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
还具备储存所述编码数据的缓冲器,
所述熵解码部根据储存在所述缓冲器中的所述编码数据,取得所述预测模式和所述变换系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缓冲器储存从通信线路传送的所述编码数据。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缓冲器储存从蓄积介质传送的所述编码数据。
8. 一种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包括:
熵解码步骤,根据编码数据,取得预测模式和变换系数;
系数顺序控制步骤,按照预先确定的多个扫描顺序之中的与所述预测模式所表示的帧内预测模式对应的扫描顺序,对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重新排序;
逆正交变换步骤,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得到预测误差信号;
单方向帧内预测图像生成步骤,使用单方向的帧内预测模式来生成预测图像信号;以及
加法步骤,对所述预测误差信号和所述预测图像信号进行加法运算,生成解码图像信号,
在所述逆正交变换步骤中,使用第1逆变换基底或者与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不同的1个第2逆变换基底,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
针对具有预测方向且既不是水平也不是垂直的第1单方向帧内预测模式以及具有预测方向且既不是水平也不是垂直的第2单方向帧内预测模式这双方共同地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
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单方向帧内预测模式确定的第1扫描顺序以及针对所述第2单方向帧内预测模式确定的第2扫描顺序,
在所述逆正交变换步骤中,在亮度信号和色差信号中使用不同的正交变换方法。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测模式包括块尺寸的信息。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预测模式包括表示帧内预测或者帧间预测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码数据被复用。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熵解码步骤中,根据储存在缓冲器中的所述编码数据,取得所述预测模式和所述变换系数。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缓冲器储存从通信线路传送的所述编码数据。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缓冲器储存从蓄积介质传送的所述编码数据。”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和8中的特征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的第8实施方式(例如图26A、图26B、图26C以及说明书相应记载等)对权利要求1和8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8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具备:
熵解码部,根据编码数据,取得预测模式和变换系数;
系数顺序控制部,按照预先确定的多个扫描顺序之中的与所述预测模式所表示的帧内预测模式对应的扫描顺序,对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重新排序;
逆正交变换部,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得到预测误差信号;
帧内预测图像生成部,使用至少包括作为DC预测模式的第1帧内预测模式、预测方向为垂直的第2帧内预测模式、预测方向为水平的第3帧内预测模式以及预测方向为既不是水平也不是垂直的方向的第4帧内预测模式的帧内预测模式,生成预测图像信号;以及
加法器,对所述预测误差信号和所述预测图像信号进行加法运算,生成解码图像信号,
所述逆正交变换部具有第1逆变换基底以及与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不同的1个第2逆变换基底,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或者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
所述逆正交变换部根据所述帧内预测模式,分别使用:(1)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的第1逆正交变换;(2)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的第2逆正交变换;(3)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的第3逆正交变换;以及(4)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的第4逆正交变换,
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帧内预测模式、所述第2帧内预测模式、所述第3帧内预测模式以及所述第4帧内预测模式分别确定的扫描顺序。”
“8. 一种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包括:
熵解码步骤,根据编码数据,取得预测模式和变换系数;
系数顺序控制步骤,按照预先确定的多个扫描顺序之中的与所述预测模式所表示的帧内预测模式对应的扫描顺序,对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重新排序;
逆正交变换步骤,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得到预测误差信号;
帧内预测图像生成步骤,使用至少包括作为DC预测模式的第1帧内预测模式、预测方向为垂直的第2帧内预测模式、预测方向为水平的第3帧内预测模式以及预测方向为既不是水平也不是垂直的方向的第4帧内预测模式的帧内预测模式,生成预测图像信号;以及
加法步骤,对所述预测误差信号和所述预测图像信号进行加法运算,生成解码图像信号,
在所述逆正交变换步骤中,使用第1逆变换基底或者与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不同的1个第2逆变换基底,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
在所述逆正交变换步骤中,根据所述帧内预测模式,分别使用:(1)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的第1逆正交变换;(2)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的第2逆正交变换;(3)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的第3逆正交变换;以及(4)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的第4逆正交变换,
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帧内预测模式、所述第2帧内预测模式、所述第3帧内预测模式以及所述第4帧内预测模式分别确定的扫描顺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0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对该复审请求进行了前置审查,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8的修改超出了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2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页,说明书附图第1-2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8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和8中的特征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特征“帧内预测图像生成部”,根据原申请的权利要求8、说明书第[0010]段进行了修改,并且针对“逆正交变换部”,根据附图26和原申请说明书第[0261]段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具备:
熵解码部,根据编码数据,取得预测模式和变换系数;
系数顺序控制部,按照预先确定的多个扫描顺序之中的与所述预测模式所表示的帧内预测模式对应的扫描顺序,对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重新排序;
逆正交变换部,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得到预测误差信号;
帧内预测图像生成部,使用包括具有预测方向的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作为DC预测模式的第2帧内预测模式的帧内预测模式,生成预测图像信号;以及
加法器,对所述预测误差信号和所述预测图像信号进行加法运算,生成解码图像信号,
所述逆正交变换部根据所述帧内预测模式,分别使用:(1)针对水平使用第1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的第1逆正交变换;(2)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与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不同的1个第2逆变换基底的第2逆正交变换;(3)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的第3逆正交变换;以及(4)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的第4逆正交变换,
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所述第2帧内预测模式分别确定的扫描顺序。”
“8. 一种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包括:
熵解码步骤,根据编码数据,取得预测模式和变换系数;
系数顺序控制步骤,按照预先确定的多个扫描顺序之中的与所述预测模式所表示的帧内预测模式对应的扫描顺序,对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重新排序;
逆正交变换步骤,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得到预测误差信号;
帧内预测图像生成步骤,使用包括具有预测方向的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作为DC预测模式的第2帧内预测模式的帧内预测模式,生成预测图像信号;以及
加法步骤,对所述预测误差信号和所述预测图像信号进行加法运算,生成解码图像信号,
在所述逆正交变换步骤中,根据所述帧内预测模式,分别使用:(1)针对水平使用第1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的第1逆正交变换;(2)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与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不同的1个第2逆变换基底的第2逆正交变换;(3)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逆变换基底的第3逆正交变换;以及(4)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逆变换基底的第4逆正交变换,
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所述第2帧内预测模式分别确定的扫描顺序。”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30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9年07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页,说明书附图第1-2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和8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对权利要求1和8中的特征进行了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原申请的权利要求8对应于第5实施方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应于第8实施方式,另外在原申请的说明书第[0254]段记载有“第8实施方式中仅逆正交变换部2105的内部构造与第5实施方式不同”,因此具有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8中的表述实质上相同的含义的“将所述预测模式分类为具有预测方向的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作为DC预测模式的第2帧内预测模式”这样的表述明确地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且这样的表述是针对审查员所指的9种帧内预测模式的进一步的上位概念,这样的上位概念明确地记载在原始说明书中,并非重新概括的内容,并且根据原申请说明书第[0254]段记载的“第8实施方式中仅逆正交变换部2105的内部构造与第5实施方式不同”可知,这样的上位概念也适用于与第8实施方式对应的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因此包含这样的上位概念的权利要求1没有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其次,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逆正交变换部所使用的第1逆正交变换、第2逆正交变换、第3逆正交变换以及第4逆正交变换明确地记载在第8实施方式,根据原申请的图26A、26B、26C以及说明书第[0261]段等可知,例如第1变换矩阵、第2变换矩阵分别对应于图26B、26C中的“1D_Transform Matrix_α”、“1D_Transform Matrix_ β”,第1逆正交变换、第2逆正交变换、第3逆正交变换、第4逆正交变换分别对应于图26A中的TransformIdx=0、1、2、3。因此,权利要求1和8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复审请求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8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运动图像解码装置,具备:
熵解码部,根据编码数据,取得预测模式和变换系数;
帧内预测图像生成部,按照所述预测模式,生成预测图像信号;
帧内预测分类部,将所述预测模式分类为具有预测方向的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作为DC预测模式的第2帧内预测模式;
系数顺序控制部,按照预先确定的多个扫描顺序之中的与所述预测模式所表示的帧内预测模式对应的扫描顺序,对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重新排序;
逆正交变换部,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得到预测误差信号;以及
加法器,对所述预测误差信号和所述预测图像信号进行加法运算,生成解码图像信号,
所述逆正交变换部根据所述帧内预测模式,分别使用:(1)针对水平使用第1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的第1逆正交变换;(2)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与所述第1变换矩阵不同的1个第2变换矩阵的第2逆正交变换;(3)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的第3逆正交变换;以及(4)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的第4逆正交变换,
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所述第2帧内预测模式分别确定的扫描顺序。”
“ 8. 一种运动图像解码方法,包括:
熵解码步骤,根据编码数据,取得预测模式和变换系数;
帧内预测图像生成步骤,按照所述预测模式,生成预测图像信号;
帧内预测分类步骤,将所述预测模式分类为具有预测方向的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作为DC预测模式的第2帧内预测模式;
系数顺序控制步骤,按照预先确定的多个扫描顺序之中的与所述预测模式所表示的帧内预测模式对应的扫描顺序,对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重新排序;
逆正交变换步骤,对重新排序后的所述变换系数进行逆正交变换,得到预测误差信号;以及
加法步骤,对所述预测误差信号和所述预测图像信号进行加法运算,生成解码图像信号,
在所述逆正交变换步骤中,根据所述帧内预测模式,分别使用:(1)针对水平使用第1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的第1逆正交变换;(2)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与所述第1变换矩阵不同的1个第2变换矩阵的第2逆正交变换;(3)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的第3逆正交变换;以及(4)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的第4逆正交变换, 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所述第2帧内预测模式分别确定的扫描顺序。”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6年01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页,说明书附图第1-20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60758.4”的原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申请进行修改时应当不超出原申请的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特征“帧内预测分类部,将所述预测模式分类为具有预测方向的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作为DC预测模式的第2帧内预测模式”、“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所述第2帧内预测模式分别确定的扫描顺序”和“所述逆正交变换部根据所述帧内预测模式,分别使用:(1)针对水平使用第1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的第1逆正交变换;(2)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与所述第1变换矩阵不同的1个第2变换矩阵的第2逆正交变换;(3)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的第3逆正交变换;以及(4)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的第4逆正交变换”。
首先,根据原申请的说明书第8实施方式(见原申请的说明书第[0253]-[0261]段)以及和其对应的编码实施方式(第4实施方式)的记载(见原申请的说明书第[0190]段)和与第8实施方式对应的附图24-26可知,在该第8实施方式中,逆正交变换部具有4种逆正交变换,将9种帧内预测模式分为4类,针对使用纵、横两个参照像素线的帧内预测模式4、5、6使用第1逆正交变换,针对仅使用纵方向的参照像素线的帧内预测模式0、3、7使用第2逆正交变换,针对仅使用横方向的参照像素线的帧内预测模式1、8使用第3逆正交变换,针对不能定义预测方向的DC预测模式使用第4逆正交变换(参见原申请的说明书附图24-25),也就是说原申请记载的第8实施方式(解码方案)是具有9种帧内预测模式,4种逆正交变换,并且是将这9种帧内预测模式分为4类,每一类预测模式对应使用一种逆正交变换。然而上述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特征中将预测模式分类为两种帧内预测模式,与原申请的第8实施例并不一致。原申请中仅实施例1(编码方案)中是将预测模式分类为两种帧内预测模式(见原申请的说明书第[0089]-[0104]段,图5-7),而实施例1与实施例8并不是对应的编码与解码方式,不属于原申请的同一个技术方案,并且上述修改后的特征仅限定了根据所述帧内预测模式分别使用哪种逆正交变换,没有具体指明根据哪种帧内预测模式使用哪种逆正交变换,因此导致上述修改后的特征中包含了多种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的实施方式。而且原申请实施例1中针对两种帧内预测使用的是两种正交变换,不是实施例8中的四种逆正交变换,这种将实施例1的部分内容和实施例8的部分内容结合起来的技术方案没有文字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且上述修改后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其次,根据原申请的第8实施例及其解码装置框图(见原申请的说明书第[0204]段以及附图21),解码控制部除包括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熵解码部(2102)、系数顺序控制部(2103)、逆正交变换部(2105)、帧内预测图像生成部(2108),还包含逆量化部(2104),然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运动图像解码装置中未包含逆量化部这个部件,这导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原申请所文字记载的实施方式的技术方案不同,且上述修改后的技术方案也无法根据原申请文件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综上,上述权利要求1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中限定了特征“帧内预测分类步骤,将所述预测模式分类为具有预测方向的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作为DC预测模式的第2帧内预测模式”、“预先确定的所述多个扫描顺序包括针对所述第1帧内预测模式以及所述第2帧内预测模式分别确定的扫描顺序”和“在所述逆正交变换步骤中,根据所述帧内预测模式,分别使用:(1)针对水平使用第1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的第1逆正交变换;(2)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与所述第1变换矩阵不同的1个第2变换矩阵的第2逆正交变换;(3)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1变换矩阵的第3逆正交变换;以及(4)针对水平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且针对垂直使用所述第2变换矩阵的第4逆正交变换”,基于与上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的修改也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原申请的权利要求8对应于第5实施方式,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对应于第8实施方式,然而原申请的第5实施方式与第8实施方式是不同的解码实施方式,不同之处正在于第5实施方式中是将帧内预测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预测方向的帧内预测模式,另一类是DC预测模式,并且将逆正交变换也分为两类,一类是第一逆正交变换,另一类是第二逆正交变换,并且针对具有预测方向的帧内预测模式采用第一逆正交变换,针对DC预测模式采用第二逆正交变换;而第8实施方式则不同,第8实施方式将帧内预测模式分为9种帧内预测模式,并将这9种帧内预测模式分为4类,并且将逆正交变换也分为四类,并且针对使用纵、横两个参照像素线的帧内预测模式4、5、6使用第1逆正交变换,针对仅使用纵方向的参照像素线的帧内预测模式0、3、7使用第2逆正交变换,针对仅使用横方向的参照像素线的帧内预测模式1、8使用第3逆正交变换,针对DC预测模式使用第4逆正交变换(参见原申请的说明书附图24-25),也就是说原申请第8实施方式仅仅记载了上述这一种预测模式分类以及逆正交变换分类方式,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将预测模式仅分为两类并且没有说明针对哪些预测模式执行哪类逆正交变换,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显然包含了多种没有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的逆正交变换方式,因此修改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因此,本申请中仍存在上述权利要求1、8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复审请求人也未针对上述修改超范围的复审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意见陈述或修改。因此,合议组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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