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门窗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320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420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931363.6
申请日:2016-10-31
复审请求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瑞梅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尹雪英
国际分类号:E06B3/58;E06B3/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期的范围内,则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31363.6,名称为“门窗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0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656588Y,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1月17日)、对比文件2(CN205444585U,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0日)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门窗系统,包括边框(1)、板件(2)和压条(3),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框(1)上预装有卡接件(4),所述压条(3)上设有与卡接件(4)卡接的扣板(31),所述边框(1)沿板件(2)边沿围设,所述扣板(31)伸至板件(2)与卡接件(4)之间并向远离板件(2)方向移动与卡接件(4)扣接,所述板件(2)位于压条(3)和边框(1)之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门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条(3)与板件(2)之间填设有用于防止压条(3)攒动的楔紧件(5)。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门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扣板(31)于靠近板件(2)的一端弯折有与楔紧件(5)压接的压边(32)。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门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压边(32)端部弯折有用于遮盖卡接件(4)的遮挡边(33)。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门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条(3)设置为开口结构,其中一条断口边为所述扣板(31),压条(3)的开口套于卡接件(4)外围,断口边伸至板件(2)与卡接件(4)之间并向远离板件(2)方向移动与卡接件(4)扣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门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接件(4)包括螺栓(41),所述螺栓(41)呈间隔预装在边框(1)上,所述断口边伸至板件(2)与螺栓(41)之间并向远离板件(2)方向移动与螺栓(41)的螺头扣接。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门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接件(4)包括螺栓(41)和卡板(42),所述卡板(42)通过螺栓(41)安装在边框(1)上,所述断口边伸至板件(2)与卡板(42)之间并向远离板件(2)方向移动与卡板(42)扣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门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条(3)设置为闭口结构,所述卡接件(4)包括螺栓(41),所述螺栓(41)呈间隔预装在边框(1)上,所述扣板(31)上开设有与各螺栓(41)对应的挂接孔(311),各所述挂接孔(311)卡装在各螺栓(41)的螺头与边框(1)之间。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门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挂接孔(311)包括相通的避让孔(3111)和卡孔(3112),所述避让孔(3111)的尺寸大于螺栓(41)的螺头尺寸,所述卡孔(3112)的尺寸小于螺栓(41)的螺头尺寸、并大于螺栓(41)的螺身尺寸。
10.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门窗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边框(1)上成型有用于和板件(2)贴紧的挡部(11),所述板件(2)与挡部(11)之间填设有胶条(6)。”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压条3的拆装难度、制造难度和最后的安装品质和对比文件2中的扣盖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从拆装难度上讲,只需将压条的扣板沿着远离或朝向板件的方向移动,就实现了安装或拆卸,而对比文件2中的扣盖在安装时,需要以扣板为点将扣盖绕该点旋转使另一侧的扣板与自攻螺丝的螺头形成挤压式扣接,其安装和拆卸非常的困难;从制造难度上讲,本申请的压条在制造时只需要保证压条3的整体宽度尺寸和扣板31的尺寸,而对比文件2中的扣盖由于要实现双侧扣接,故其扣盖2在制造时要同时保证两侧扣板的宽度尺寸和中间扣口的尺寸,其制造难度和成本显然要更高;从安装品质上讲,本申请的压条的平整度得以保证,外观品质高,而对比文件2中的扣盖由于其双侧受到挤压,这就会使得扣盖的外侧面和顶面产生凹变形,外观品质不高。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沿用了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并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中的压条和对比文件2中的扣盖属于两种不同的固定连接手段,其本身所具有的优缺点都是可预期的,如从拆装难度上讲,本申请中的压条虽然比对比文件2中的扣盖安装拆卸更方便,但是其所需的移动空间比扣盖要大,这在门窗结构中是不利的;又如从制造难度上讲,仅需要在加工扣盖的安装边和内钩边时预留出二者之间的自攻螺丝的位置即可,自攻螺丝通过上述安装边和内钩边形成的卡槽将扣盖的安装边和安装框架的侧边紧固在一起就实现了安装,而在本领域,如果涉及螺丝等紧固件,在制造结构部件时预留出容纳该螺丝的卡槽或孔的尺寸是很常见的加工工艺;最后,从安装品质上讲,由于扣盖安装边设有卡槽,所以其外侧面和顶面并不会产生凹变形,且扣盖还具有遮挡边将自攻螺丝等进行遮挡,其平整度和外观品质同样都得以保证。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仍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理由概述如下:1、压条3不存在带来占用较大空间和密封不严的问题,这是因为本申请未改变卡接件4和板件2之间的距离、边框1的尺寸、卡接件4与边框1外侧面之间的距离、压条3的整体尺寸;2、对比文件2中扣盖2的制作需保证两侧扣板和中间扣口的尺寸,而本申请的压条3只需保证压条的整体尺寸和扣板31的尺寸,因此其制作难度更低;3、对比文件2中的扣盖2平整度不如本申请;4、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螺钉暴露、难于拆装和成本高的技术问题,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动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审查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申请日2016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40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所能预期的范围内,则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不能使得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CN205444585U,公告日为2016年8月10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门窗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断桥隔热防火型玻璃隔断门窗钢型材框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3-0027段及附图1-2):其包括基材1、玻璃4(相应于板件)和扣盖2(相应于压条),玻璃位于基材和扣盖之间,基材沿玻璃边沿围设;其中的基材1包括安装框架12和尼龙架13,扣盖的安装边(相应于扣板)设置在安装框架的侧边,扣盖的安装边上有卡槽,该安装边伸至玻璃与自攻螺丝之间,扣盖通过自攻螺丝3卡接在卡槽内从而卡接在安装框架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边框上预装有卡接件4,扣板向远离板件方向移动与卡接件扣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压条与边框的安装效率,但是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其优缺点也是可预期的:如优点是便于安装和拆卸,进一步提高了安装效率,缺点则是由于这种扣接需要扣板向远离板件的方向移动,因此在板件和扣板之间要预留一定的移动空间,这容易导致板件和扣板/压条之间密封不严或压条将占用较大空间的缺陷,这对于整体本就不算大的门窗结构而言是不利的。因此,是否选择上述扣接连接技术手段来实现结构部件之间的连接是根据实际需要而定的,属本领域公知常识。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陈述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1、压条可能会带来的占用较大空间和密封不严的问题与复审请求人所认为的卡接件和板件之间的距离、边框的尺寸、卡接件和边框外侧面之间的距离、压条的整体尺寸无关,其是由于压条和板件之间的距离较大而导致的:因为压条要与卡接件进行扣接,所以压条与板件之间的距离要预留出压条先向板件方向放入的距离,而后再向远离板件的方向移动从而与卡接件扣接上,此时压条和板件之间的距离就包括先前预留出来的距离和之后远离板件方向移动的距离,该距离由于包括上述需预留出来的距离,因此其比对比文件2中扣盖与玻璃之间的距离要大,从而使压条占用较大空间或导致板件和压条之间密封不严;2、毫无疑问地,本申请卡接件两侧均设有与其连接的左右扣板31(如图1-5所示压条与卡接件连接的弯折部),因此无论是本申请的压条还是对比文件2中的扣盖,其和卡接件(自攻螺丝)之间的安装均需要保证压条在卡接件(自攻螺丝)两侧的宽度尺寸,该宽度尺寸与卡接件(自攻螺丝)的尺寸(即扣口)有关,所以本申请压条的制作难度并不比对比文件2中的扣盖低;3、如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已指出的那样,由于扣盖安装边设有卡槽,所以其外侧面和顶面并不会产生凹变形,扣盖的平整度和外观品质同样都能得以保证;4、请复审请求人注意,复审通知书中未使用对比文件1,因此不存在“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无结合动机”的问题。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理由不能被合议组接受。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扣盖和玻璃之间具有防止扣盖攒动的密封胶条5,扣盖靠近玻璃的一端弯折具有与密封胶条压接的压边,该压边端部弯折有用于遮盖自攻螺丝的遮挡边,基材1上成型有用于和玻璃贴紧的挡部,且该挡部和玻璃之间设有密封胶条。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先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同上):扣盖为开口结构,其中一条断口边为安装边,扣盖的开口套于自攻螺丝外围。而未被公开的特征“扣盖的开口套于卡接件外围,断口边伸至板件与卡接件之间并向远离板件方向移动与卡接件扣接”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卡接件的具体结构进行了限定,其也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将压条的结构形式和卡接件的具体结构做了进一步限定,其也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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