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酸性气体分离的可再生溶剂混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66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43172
优先权日:2012-03-02
申请(专利)号:201380022469.9
申请日:2013-03-01
复审请求人:三角形研究学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晋东
合议组组长:万俊杰
参审员:王辉
国际分类号:B01D53/14,B01D53/40,B01D53/48,B01D53/62,B01D53/9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在对比文件中没有记载,无论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求的优先权是否成立,该对比文件都不能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2469.9、名称为“用于酸性气体分离的可再生溶剂混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三角形研究学会,申请日为2013年3月1日,本申请要求享有在先申请US61/606057的优先权,优先权日为2012年3月2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月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10-31相对于对比文件1(WO2012/031281A2,申请人为三角形研究学会,与本申请相同,申请日为2011年9月3日,公开日为2012年3月8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0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和2017年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离子液体,其由亲核性胺的阳离子和质子非水性液体的阴离子组成,其中离子液体和酸性气体反应从而形成包括下述物质的离子溶液:1)氨基甲酸盐、两性离子氨基磺酸、硫酸盐或其组合;和2)质子化弱酸。
2.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两种或更多种亲核性胺和两种或更多种非水性液体的混合物,其中一种或更多种亲核性胺具有以使它们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下述物质中的一种或更多种的结构:氨基甲酸盐、混合的氨基甲酸盐、两性离子氨基磺酸和硫酸盐。
3.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亲核性胺;非亲核性含氮碱;和非水性液体,其中亲核性胺具有以使它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氨基甲酸盐、混合的氨基甲酸盐、氨基磺酸、氨基磺酸盐或者硫酸盐的结构,以及其中非亲核性含氮碱和非水性液体反应以形成混合的氨基甲酸盐、碳酸酯或碳酸酯的杂原子类似物。
4. 一种溶剂系统,其由下述物质组成:
纯净亲核性胺,所述纯净亲核性胺具有使它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胺氨基甲酸盐、两性离子氨基磺酸、硫酸盐或其混合物的结构。
5.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一种或更多种亲核性胺和一种或更多种非亲核性含氮碱的混合物,它们具有使它们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氨基甲酸盐、混合的氨基甲酸盐、氨基磺酸、硫酸盐或其混合物的结构。
6.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亲核性胺是疏水性的。
7. 如权利要求3或权利要求5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非亲核性含氮碱是疏水性的或基本上不与水互溶。
8.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系统基本上不与水互溶。
9.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其中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
10.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气体包括CO2,SO2,COS,CS2,NOx,或其组合。
11. 如权利要求1-5中任一项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气体包括CO2或SO2。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亲核性胺选自下组:伯胺、仲胺、二胺、三胺、四胺、五胺、环状胺、环二胺、胺低聚物、多胺、醇胺及其混合物。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质子非水性液体是pKa为8-15的液体。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质子非水性液体选自下组:氟化醇,任选的取代苯酚;氮杂环,及其混合物。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质子非水性液体选自下组:2,2,3,3,4,4,5,5-八氟戊醇;2,2,3,3-四氟丙醇;2,2,3,3,3-五氟丙醇;2,2,3,3,4,4-六氟丁醇;2,2,2-三氟乙醇;九氟-1-己醇;4,4,5,5,6,6,7,7,7-九氟庚醇;1,1,3,3-六氟-2-苯基-2-丙醇;4-甲氧基苯酚;4-乙氧基苯酚;2-乙氧基苯酚;4-丙氧基苯酚;咪唑;苯并咪唑;N-甲基咪唑;1-三氟乙酰基咪唑;1,2,3-三唑;1,2,4-三唑;2-三氟甲基吡唑;3,5-双三氟甲基吡唑;3-三氟甲基吡唑,2-氟苯酚,3-氟苯酚,4-氟苯酚,2-三氟甲基苯酚,3-三氟甲基苯酚,4-三氟甲基苯酚,及其混合物。
16.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亲核性胺选自下组:3-氟-N-甲基苄胺,4-氟-N-甲基苄胺,2-氟苯乙胺,3-氟苯乙胺,4-氟苯乙胺,及其混合物。
1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非亲核性含氮碱是胍或取代的胍。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质子非水性液体是具有大于或等于5个碳原子的氟化醇。
19.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亲核性胺是3-氟-N-甲基苄胺。
2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一种或更多种亲核性胺包括伯胺或仲胺,且其中一种或更多种非亲核性含氮碱包括叔胺、脒和/或胍。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伯胺、仲胺、叔胺、胍和脒中的一种或更多种是氟化的。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伯胺或仲胺选自下组:3-氟-N-甲基苄胺,4-氟-N-甲基苄胺,2-氟苯乙胺,3-氟苯乙胺和4-氟苯乙胺。
2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种或更多种亲核性胺是烷基氟芳香胺。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烷基氟芳香胺选自下组:3-氟-N-甲基苄胺,4-氟-N-甲基苄胺,2-氟苯乙胺,3-氟苯乙胺和4-氟苯乙胺。
25.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两种或更多种非水性液体选自下组:2,2,3,3,4,4,5,5-八氟戊醇,3,3,4,4,5,5,6,6-六氟丁醇和4,4,5,5,6,6,7,7,7-九氟庚醇。
26. 一种用于从气流除去酸性气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含酸性气体的气流和如权利要求1-24中所述的任意溶剂系统接触。
27.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回收富酸性气体溶剂和贫酸性气体气流。
28.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下述来再生富酸性气体溶剂:施加热量以形成再生的溶剂,其包括的酸性气体含量比富酸性气体溶剂中存在的酸性气体含量更低。
29. 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再生组件施加的热量来自选自下组的来源:低压蒸汽、热烟道气或其组合。
30.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含酸性气体的气流是混合的气流,其包括CO2,SO2,COS,CS2,NOx或其组合。
31. 如权利要求2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系统容忍最高达或等于20体积%水,且溶剂性能不退化。”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溶剂系统,并具体公开了:“溶剂系统包括含有氮原子的氮基物质,以及稀释液。有氮原子的氮基物质为伯胺、仲胺、二胺、三胺、四胺、五胺、环状胺、环二胺、胺低聚物、多胺、醇胺及其混合物(亲核性胺、纯净亲核性胺)、叔胺(非亲核性含氮碱,是疏水性的或基本上不与水互溶)、胍或取代的胍、脒和/或胍、3-氟-N-甲基苄胺。稀释液为氟化醇,任选的取代苯酚;氮杂环,及其混合物(质子非水性液体)。其中该溶剂和酸性气体反应从而形成氨基甲酸盐。非亲核性含氮碱和非水性液体反应以形成混合的氨基甲酸盐、碳酸酯或碳酸酯的杂原子类似物。溶剂系统基本上不与水互溶。酸性气体包括CO2,SO2,COS,CS2,NOx,或其组合。稀释液(质子非水性液体)是pKa约为8-15的液体。稀释液选自下组:2,2,3,3,4,4,5,5-八氟戊醇;2,2,3,3-四氟丙醇;2,2,3,3,3-五氟丙醇;2,2,3,3,4,4-六氟丁醇;2,2,2-三氟乙醇;九氟-1-己醇;4,4,5,5,6,6,7,7,7-九氟庚醇;1,1,3,3-六氟-2-苯基-2-丙醇;4-甲氧基苯酚;4-乙氧基苯酚;2-乙氧基苯酚;4-丙氧基苯酚;咪唑;苯并咪唑;N-甲基咪唑;1-三氟乙酰基咪唑;1,2,3-三唑;1,2,4-三唑;2-三氟甲基吡唑;3,5-双三氟甲基吡唑;3-三氟甲基吡唑,2-氟苯酚,3-氟苯酚,4-氟苯酚,2-三氟甲基苯酚,3-三氟甲基苯酚,4-三氟甲基苯酚,及其混合物。亲核性胺选自下组:3-氟-N-甲基苄胺,4-氟-N-甲基苄胺,2-氟苯乙胺,3-氟苯乙胺,4-氟苯乙胺,及其混合物、大于或等于5个碳原子的氟化醇。伯胺、仲胺、叔胺、胍和脒中的一种或更多种是氟化的。伯胺或仲胺选自下组:3-氟-N-甲基苄胺,4-氟-N-甲基苄胺,2-氟苯乙胺,3-氟苯乙胺和4-氟苯乙胺。两种或更多种亲核性胺是烷基氟芳香胺。烷基氟芳香胺选自下组:3-氟-N-甲基苄胺,4-氟-N-甲基苄胺,2-氟苯乙胺,3-氟苯乙胺和4-氟苯乙胺。两种或更多种非水性液体选自下组:2,2,3,3,4,4,5,5-八氟戊醇,3,3,4,4,5,5,6,6-六氟丁醇和4,4,5,5,6,6,7,7,7-九氟庚醇。使含酸性气体的气流和溶剂系统接触。回收富酸性气体溶剂和贫酸性气体气流。通过下述来再生富酸性气体溶剂:施加热量以形成再生的溶剂,其包括的酸性气体含量比富酸性气体溶剂中存在的酸性气体含量更低。由再生组件施加的热量可来自选自下组的来源:低压蒸汽、热烟道气或其组合。溶剂系统容忍最高达或等于约20体积%水,且溶剂性能不退化。”对比文件1是由与本申请相同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本申请所要求的优先权日为2012年3月2日,对比文件1的申请日在其之前,所以本申请的优先权文件不能构成外国首次申请,其部分优先权(权利要求1-5、26部分不成立,6-8、10-31)不成立。在此基础上,通过将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分析比对可知,权利要求1-8、10-3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分别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5中,删除了权利要求9,并适应性的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含30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离子液体,其由亲核性胺的阳离子和质子非水性液体的阴离子组成,其中离子液体和酸性气体反应从而形成包括下述物质的离子溶液:1)氨基甲酸盐、两性离子氨基磺酸、硫酸盐或其组合;和2)质子化弱酸,
其中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
2.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两种或更多种亲核性胺和两种或更多种非水性液体的混合物,其中一种或更多种亲核性胺具有以使它们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下述物质中的一种或更多种的结构:氨基甲酸盐、混合的氨基甲酸盐、两性离子氨基磺酸和硫酸盐,
其中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
3.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亲核性胺;非亲核性含氮碱;和非水性液体,其中亲核性胺具有以使它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氨基甲酸盐、混合的氨基甲酸盐、氨基磺酸、氨基磺酸盐或者硫酸盐的结构,以及其中非亲核性含氮碱和非水性液体反应以形成混合的氨基甲酸盐、碳酸酯或碳酸酯的杂原子类似物,
其中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
4. 一种溶剂系统,其由下述物质组成:
纯净亲核性胺,所述纯净亲核性胺具有使它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胺氨基甲酸盐、两性离子氨基磺酸、硫酸盐或其混合物的结构,
其中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
5.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一种或更多种亲核性胺和一种或更多种非亲核性含氮碱的混合物,它 们具有使它们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氨基甲酸盐、混合的氨基甲酸盐、氨基磺酸、硫酸盐或其混合物的结构,
其中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5中增加的技术特征“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物质在水中的溶解度是由物质本身决定的,所以当在水中加入一定的物质时,其会具有一定的溶解度,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溶剂系统,所以根据需要对溶质的种类进行适当选择时,会具有一定的溶解度,根据溶剂系统的应用领域,可以通过选择适当阴阳离子的溶质,减小其在水中的溶解度。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2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对比文件1,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从气流中除去酸性气体如CO2、SO2、COS、CS2、NOx的溶剂系统,包括由下列物质形成的溶液:一种或多种具有氮原子的氮基物质,和一种或多种稀释剂。其中,氮基物质具有这样的结构,其可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氨基甲酸盐或碳酸盐的杂原子类似物,而无任何实质性的碳酸酯或碳酸酯的杂原子类似物形成。其中,稀释剂选自包含下列物质的组:氟化醇、任选的取代苯酚、氮杂环、及其混合物;某些特定的稀释剂选自包含下列物质的组:2,2,3,3,4,4,5,5-八氟戊醇、2,2,3,3-四氟丙醇、2,2,3,3,3-五氟丙醇、2,2,3,3,4,4-六氟丁醇、2,2,2-三氟乙醇、九氟-1-己醇、4,4,5,5,6,6,7,7,7-九氟庚醇、1,1,3,3-六氟-2-苯基-2-丙醇、4-甲氧基苯酚、4-乙氧基苯酚、2-乙氧基苯酚、4-丙氧基苯酚、咪唑、苯并咪唑、N-甲基咪唑、1-三氟乙酰基咪唑、1,2,3-三唑、1,2,4-三唑、2-三氟甲基吡唑、3,5-双三氟甲基吡唑、3-三氟甲基吡唑、及其混合物;稀释剂具有约8到约15的pKa值。氮基物质具有约8到约15的pKa值,其选自包含下列物质的组:伯胺、仲胺、二胺、三胺、四胺、五胺、环状胺、环二胺、胺低聚物、多胺、醇胺、胍、取代的胍、脒、取代的脒、及其混合物;某些特定的氮基物质选自包含下列物质的组:3-氟-N-甲基苄胺、4-氟-N-甲基苄胺、2-氟苯乙胺、3-氟苯乙胺、4-氟苯乙胺、及其混合物。该溶剂系统不与水互溶,其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约10g溶剂/100mL水。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使用该溶剂系统从气流中除去酸性气体的相应方法。经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于该公开的技术方案而言,即便其在在先申请US61/606057中有相应的记载,对比文件1作为同一申请人在本申请的在先申请之前的申请,也将导致本申请的在先申请不能作为外国的第一次申请而满足本申请享有外国优先权的条件,即本申请要求享有的外国优先权不能成立,对比文件1可用于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同理,权利要求2-3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其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10g溶剂/100mL水,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新颖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上述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质子非水性液体进一步限定为选自下组:“2-氟苯酚, 3-氟苯酚, 4-氟苯酚, 2-三氟甲基苯酚, 3-三氟甲基苯酚, 4-三氟甲基苯酚”,删除了权利要求13、14、17,并适应性的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含27项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离子液体,其由亲核性胺的阳离子和质子非水性液体的阴离子组成,其中离子液体和酸性气体反应从而形成包括下述物质的离子溶液:1)氨基甲酸盐、两性离子氨基磺酸、硫酸盐或其组合;和2)质子化弱酸,
其中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并且
其中所述质子非水性液体选自下组:2-氟苯酚,3-氟苯酚,4-氟苯酚,2-三氟甲基苯酚,3-三氟甲基苯酚,4-三氟甲基苯酚。”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质子非水性液体被进一步限定为“2-氟苯酚, 3-氟苯酚, 4-氟苯酚, 2-三氟甲基苯酚, 3-三氟甲基苯酚, 4-三氟甲基苯酚”,这些特定的质子非水性液体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任何记载,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其它权利要求均具有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因而也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于2019年7月25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基于与前次复审通知书相同的理由,指出,权利要求2-10、13-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2-5以及引用权利要求2-5的相关权利要求6-10、13-27中,并无关于质子非水性液体为“2-氟苯酚, 3-氟苯酚, 4-氟苯酚, 2-三氟甲基苯酚, 3-三氟甲基苯酚, 4-三氟甲基苯酚”的限定,因而,其不能给这些权利要求带来新颖性。
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删除了独立权利要求2-5以及从属于权利要求2-5的从属权利要求7、13-21,将从属权利要求6、8-10改为只引用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的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溶剂系统,其包括由下述物质形成的溶液:
离子液体,其由亲核性胺的阳离子和质子非水性液体的阴离子组成,其中离子液体和酸性气体反应从而形成包括下述物质的离子溶液:1)氨基甲酸盐、两性离子氨基磺酸、硫酸盐或其组合;和2)质子化弱酸,
其中溶剂系统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20 g溶剂/100 mL水,并且
其中所述质子非水性液体选自下组:2-氟苯酚,3-氟苯酚,4-氟苯酚,2-三氟甲基苯酚,3-三氟甲基苯酚,4-三氟甲基苯酚。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亲核性胺是疏水性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系统基本上不与水互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气体包括CO2,SO2,COS,CS2,NOx,或其组合。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酸性气体包括CO2或SO2。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亲核性胺选自下组:伯胺、仲胺、二胺、三胺、四胺、五胺、环状胺、环二胺、胺低聚物、多胺、醇胺及其混合物。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剂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质子非水性液体是pKa为8-15的液体。
8. 一种用于从气流除去酸性气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含酸性气体的气流和如权利要求1-7中所述的任意溶剂系统接触。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回收富酸性气体溶剂和贫酸性气体气流。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通过下述来再生富酸性气体溶剂:施加热量以形成再生的溶剂,其包括的酸性气体含量比富酸性气体溶剂中存在的酸性气体含量更低。
11. 如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由再生组件施加的热量来自选自下组的来源:低压蒸汽、热烟道气或其组合。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含酸性气体的气流是混合的气流,其包括CO2,SO2,COS,CS2,NOx或其组合。
13.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溶剂系统容忍最高达或等于20体积%水,且溶剂性能不退化。”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2-5及引用权利要求2-5的权利要求7、13-21已被删除,其余权利要求均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克服新颖性的缺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4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05]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和2019年9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在对比文件中没有记载,无论要求保护的发明所要求的优先权是否成立,该对比文件都不能破坏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
(1)关于权利要求1-7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溶剂系统。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从气流中除去酸性气体如CO2、SO2、COS、CS2、NOx的溶剂系统(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6行、第3页第20行-第5页第3行、第6页第24-33行、第7页第10-16行、第9页第26-29行、第10页第3-8行,权利要求1-11),包括由下列物质形成的溶液:一种或多种具有氮原子的氮基物质,和一种或多种稀释剂。其中,氮基物质具有这样的结构,其可与酸性气体反应形成氨基甲酸盐或碳酸盐的杂原子类似物,而无任何实质性的碳酸酯或碳酸酯的杂原子类似物形成。其中,
稀释剂选自包含下列物质的组:氟化醇、任选的取代苯酚、氮杂环、及其混合物;某些特定的稀释剂选自包含下列物质的组:2,2,3,3,4,4,5,5-八氟戊醇、2,2,3,3-四氟丙醇、2,2,3,3,3-五氟丙醇、2,2,3,3,4,4-六氟丁醇、2,2,2-三氟乙醇、九氟-1-己醇、4,4,5,5,6,6,7,7,7-九氟庚醇、1,1,3,3-六氟-2-苯基-2-丙醇、4-甲氧基苯酚、4-乙氧基苯酚、2-乙氧基苯酚、4-丙氧基苯酚、咪唑、苯并咪唑、N-甲基咪唑、1-三氟乙酰基咪唑、1,2,3-三唑、1,2,4-三唑、2-三氟甲基吡唑、3,5-双三氟甲基吡唑、3-三氟甲基吡唑、及其混合物;稀释剂具有约8到约15的pKa值。
氮基物质具有约8到约15的pKa值,其选自包含下列物质的组:伯胺、仲胺、二胺、三胺、四胺、五胺、环状胺、环二胺、胺低聚物、多胺、醇胺、胍、取代的胍、脒、取代的脒、及其混合物;某些特定的氮基物质选自包含下列物质的组:3-氟-N-甲基苄胺、4-氟-N-甲基苄胺、2-氟苯乙胺、3-氟苯乙胺、4-氟苯乙胺、及其混合物。
该溶剂系统不与水互溶,其在水中的溶解度小于约10g溶剂/100mL水。
经比较,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质子非水性液体选自下组:2-氟苯酚,3-氟苯酚,4-氟苯酚,2-三氟甲基苯酚,3-三氟甲基苯酚,4-三氟甲基苯酚。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稀释液(质子非水性液体)可选自2-氟苯酚,3-氟苯酚,4-氟苯酚,2-三氟甲基苯酚,3-三氟甲基苯酚,4-三氟甲基苯酚,及其混合物。但经合议组核实,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这些组分。
由此,无论权利要求1的优先权是否成立,对比文件1都不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也不能破坏从属权利要求2-7的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7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2)关于权利要求8-13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用于从气流除去酸性气体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使含酸性气体的气流和如权利要求1-7中所述的任意溶剂系统接触。
基于同样的理由,对比文件1也不能破坏权利要求8及其直接或间接的从属权利要求9-13的新颖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8-13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