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适用于智能建筑的自动制冷和制热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119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893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810259948.7
申请日:2018-03-27
复审请求人:孟宪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邱俊杰
合议组组长:梁月明
参审员:孙烨
国际分类号:F24F5/00,F25B2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从说明书和附图中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常规的适应性设计,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810259948.7,名称为“一种适用于智能建筑的自动制冷和制热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孟宪珂,申请日为2018年3月27日,公开日为2018年9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4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决定中引用了3篇对比文件:1、CN2083720U,授权公告日为1991年8月28日;2、CN206430294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8月22日;3、CN206094223U,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4月12日;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此处未使用对比文件3,是否需要体现驳回决定其他说明的内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8年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适用于智能建筑的自动制冷和制热装置,包括设置于墙体上的外框架(1)和对室内进行温度调节的制冷制热器(3),外框架的内侧为连通室内与室外的开槽(2),制冷制热器位于开槽中;其特征在于:所述制冷制热器由隔热片(4)、第一固定板(5)、第二固定板(6)、制冷散热片(7)和制热散热片(8)组成,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分别位于隔热片的两侧,隔热片中嵌有多个半导体制冷片(26),制冷散热片透过第一固定板与半导体制冷片的制冷面相贴合,制热散热片透过第二固定板与半导体制冷片的发热面(29)相贴合;制冷散热片、制热散热片分别固定于第一固定板、第二固定板上;
制冷散热片、制热散热片的外侧分别设置有加速其表面空气流动的制冷风扇(9)和制热风扇(10);第一固定板、第二固定板的外侧面的四周均固定有多个用于将制冷制热器牢固固定在外框架上的旋转卡销(11),第一固定板、第二固定板上均开设有对半导体制冷片、制冷风扇和制热风扇供电的市电插口(13);所述外框架(1)上设置有对制冷制热器进行限位的环形凸台(24);
所述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6)的外侧面的四周均固定有第一密封环(16),所述环形凸台(24)的内侧面上固定有第二密封环(2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适用于智能建筑的自动制冷和制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太阳能板(20)和蓄电池(21),外框架(1)外侧的上下端分别固定有上支板(18)和下支板(19),太阳能板以倾斜的状态固定于上支板和下支板上,蓄电池固定于下支板上,太阳能的输出与蓄电池相连接;第一固定板(5)、第二固定板(6)上均开设有对半导体制冷片(26)、制冷风扇(9)和制热风扇(10)供电的太阳能插口(14),蓄电池的电源端连接有太阳能插头(22)。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适用于智能建筑的自动制冷和制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6)上均开设有长方形通槽(30),制冷散热片(7)和制热散热片(8)的内侧面上均设置有用于穿过长方形通槽的长方形凸起(31)。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适用于智能建筑的自动制冷和制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固定板(5)与第二固定板(6)经多个连接螺栓(12)固定连接,制冷散热片(7)、制热散热片(8)均经两个固定螺栓(15)分别固定于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适用于智能建筑的自动制冷和制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旋转卡销(11)由螺栓(34)、外套片(35)和销片(37)组成,螺栓经螺纹固定于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6)上,外套片套在螺栓上,销片固定于外套片上;螺栓的外端设置有螺头(39),螺头与外套片之间设置有垫片(36),所述销片的末端固定有便于手持的凸片(38)。”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虽然同时提交了修改对照页,但是修改对照页中的内容是复审请求意见陈述。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已经记载了“第一固定板5和第二固定板6的四周均固定多个旋转卡销11,且其上均固定市电插口13,同时制冷/热散热片的外围设置制冷/热风扇”这些技术特征,结合说明书中的“以便在夏季制冷制热器3以制冷面朝向室内、制热面朝向室外的形式布置,以实现对室内的降温作用;在冬季制冷制热器3以制热面朝向室内、制冷面朝向室外的形式布置,以实现室内的制热作用”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可以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上已公开了通过调换制冷制热面的朝向来进行室内制冷或制热;2、驳回决定考虑权利要求1含有调换制冷制热面的观点而直接驳回与二通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该技术特征的观点矛盾,不符合审查一般的审查流程和规则;3、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这种在窗子上进行制冷制热的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8月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记载内容不能够毫无疑义地得出可以实现制冷制热面朝向的功能,即使接受复审请求人的上述观点,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可以通过改变电流极性实现室内制冷制热面互换。复审请求人试图表达的是通过机械翻转的方式实现制冷制热面的互换,而这一方案不能够从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9月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应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书,而不应将二者隔离开来,结合说明书可知本申请是通过改变制冷、制热面的朝向;(2)认为复审合议组的观点发生两次变化,并强调本申请的制冷制热面朝向改变是通过机械翻转来实现的;(3)认为机械翻转的方式能耗比对比文件1的电流极性改变的方式能耗低。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陈述意见时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8年3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24]段、说明书附图图1-图8、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3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是从说明书和附图中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不能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或是常规的适应性设计,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之前程序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3。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适用于智能建筑的自动制冷和制热装置。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半导体冷暖气机,在使用时可安装成窗式,可接以风管传送冷暖气,如取暖时用风管将冷空气送往室外(因此可适用于智能建筑),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附图1):包括对室内进行温度调节的制冷制热器,且该冷暖气机可安装成窗式(由窗式空调器的安装方式可以明确对比文件隐含公开了包括连通室内与室外的开槽,冷暖气机位于开槽中这一技术特征);二块散热盘1、4(相当于制冷散热片和制热散热片)将半导体制冷模块3和隔热盘2(相当于隔热片)夹紧(即公开了半导体致冷模块3直接与散热盘1、4相贴合),电机5的轴分别套装并带动风扇6、9转动(即公开了制冷制热器由隔热盘2、散热盘1、4组成),由图1可看出,两个半导体致冷模块3嵌于隔热盘2内。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设置于墙体上用于限定开槽的外框架;制冷制热器还包括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分别位于隔热片的两侧,制冷散热片透过第一固定板与半导体制冷片的制冷面相贴合,制热散热片透过第二固定板与半导体制冷片的发热面相贴合,制冷散热片、制热散热片分别固定于第一固定板、第二固定板上;第一固定板、第二固定板上均开设有对半导体制冷片、制冷风扇和制热风扇供电的市电插口;第一固定板、第二固定板的外侧面的四周均固定有多个用于将制冷制热器牢固固定在外框架上的旋转卡销,外框架上设置有对制冷制热器进行限位的环形凸台,第一固定板和第二固定板的外侧面的四周均固定有第一密封环,环形凸台的内侧面上固定有第二密封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固定制冷器部件、密封以减少内外热交换从而提高系统的热效率、为部件提供电源。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隔热片与制冷散热片和制热散热片直接连接以减少传热损失,且半导体制冷片固定在隔热片上以提高其稳定性的基础上,为了提高散热盘1、4固定的稳定性进而提高传导热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两侧分别设置固定板,并将固定板与隔热片和制冷制热片的相应作业面相贴合;此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该半导体冷暖气机可安装成窗式,因此其只能设置在墙上开孔处(窗户是墙上开孔的其中一种具有特殊功用的形式),而为了便于制冷制热器的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墙体开孔处外侧上设置外框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方案;另外,市电是本领域常用的电源,因此在第一固定板、第二固定板上均开设市电插口以对半导体制冷片、制冷风扇和制热风扇供电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制冷片和风扇电机而选择的合理设置位置;至于在墙壁上通过凸台和卡销固定器件更是本领域为了进行限位的常规机械固定部件,因而为了避免制冷制热器发生不期望的位移,在外框架上设置环形凸台以及在第一固定板、第二固定板的外侧面的四周设置有多个旋转卡销以将制冷制热器紧密固定在外框架上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选择可以得到的;而为了避免室内和室外空气流通影响制冷/制热效果,采用密封手段来实现阻隔室内外空气交互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做法;而在固定板的外侧面和环形凸台的内侧面固定设置密封环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确保结合部密封的适应性设计。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计算机服务器机房散热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6]段,附图1):供电部分12为市用电源、太阳能电池(相当于蓄电池)、风电系统中的至少一种,而太阳能电池储存的是太阳能转化的电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包括太阳能光电转化装置。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实现了一种环保的供电方式;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太阳能供电,而太阳能板是本领域常用的太阳能光电转化装置,且为了尽可能收集到更多太阳能,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太阳能板以倾斜的状态固定,至于太阳能电池板具体固定在外框架外侧上下端固定的上支板和下支板,蓄电池固定在下支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阳光分布以及用户需求可以做出的常规改进;进一步地,为了实现太阳能供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第一固定板、第二固定板上均开设有对半导体制冷片、制冷风扇和制热风扇供电的太阳能插口,蓄电池的电源端连接有太阳能插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半导体制冷片固定在隔热片上以提高其稳定性能,且半导体制冷片与制冷散热片和制热散热片直接连接以减少中间热阻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制冷/制热散热片的稳固性以及减少热损失,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将其也设置在固定板上且在固定板上开设长方形通槽,制冷/制热散热片上设置与长方形通槽相适应的长方形凸起;另外,螺栓连接是本领域常用的固定连接方式,将第一固定板与第二固定板的连接、制冷/制热散热片与固定板的连接均采用螺栓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螺栓具体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得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防止吸油烟机脱落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1]段,附图1-3):为了防止吸油烟机上移跌落,将挂板1固定在墙体上,并通过活动铆钉4在挂板1上预设拨片3,将拨片3旋转90°即可定位,由此可知,预设拨片3相当于本申请的旋转卡销,旋转卡销由铆钉4和拨片3组成,铆钉4固定于挂板上,拨片3套在铆钉4上,铆钉的外端设置有铆头。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实现了活动部件的限位;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第一/第二固定板上设置由铆钉和拨片组成的旋转卡销以实现限位;进一步地,螺栓也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件,将铆钉替换为螺栓,螺栓外端设置螺头是本领域的常规替换,至于具体将拨片设置为外套片和销片两部分,外套片套在螺栓上,销片固定于外套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做出的适应性改进;另外,在螺头和外套片之间设置垫片以提高螺栓连接稳定性,销片末端设置凸片以便于用户选择卡销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陈述意见,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1、虽然说明书和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但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仍然是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而从权利要求记载的“第一固定板5……设置制冷/制热风扇”这些技术特征无论是从权利要求本身来看还是从说明书来看,电源设置只能说明其给相应的模块供电,固定装置只能说明其给相应的部件提供固定功能,所以仅从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部件及结构关系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可以实现调换制冷制热面朝向的功能;2、从说明书来看,“以便在夏季制冷制热器3以制冷面朝向室内……以实现室内的制热作用”这部分文字也仅描述了“夏季室内是制冷面、冬季室内是制热面”的系统工作状态,而对比文件1则通过改变电流极性也能实现“室内制冷制热面互换”的系统工作状态,因此在系统工作状态的评估方式下,二者是一样的;3、事实上,复审请求人陈述意见中认为的本申请是通过机械翻转的方式实现制冷制热面的互换,但是从申请文件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该技术方案,因为即便考虑附图3,由于附图3相应制冷制热装置为制冷面与制热面完全相同的镜像的结构示意图,而非结构构成图,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将其直接毫无疑义地认定为是机械翻转的互换,其完全有可能是功能部件互换(比如通过改变极性互换),因此复审请求人的相应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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