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控制方法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98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34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772807.6
申请日:2016-08-30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祥钧
合议组组长:郝荣荣
参审员:杨秀花
国际分类号:F24F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772807.6,名称为“一种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控制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8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8、1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JPS62186157A,公开日为1987年8月14日)和/或对比文件2(CN204787033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1月18日)或对比文件3(CN1737444A,公开日为2006年2月22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3、9-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或对比文件2和/或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CN104729006A,公开日为2015年6月24日)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55]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8年8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热泵系统处于制热模式时,获取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
判断所述连续运行时间是否不低于第一预设时间;
若所述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则判断当前室外盘管温度是否不大于预设进入化霜温度,或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其中,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为与当前室外环境温度所处的温度区间对应的温度;
若所述当前室外盘管温度不大于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和/或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时,则判断所述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其中,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
若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连续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则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包括:
判断所述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
若所述当前风挡为所述最高风挡,则控制所述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若所述当前风挡不为所述最高风挡,则将所述当前风挡升高至所述最高风挡,并继续判断所述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连续运行时间低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时,则在第三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获取所述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直至所述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当前室外盘管温度大于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且所述运行功率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时,则在第四预设时间段后,再次判断当前室外盘管 温度是否不大于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或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若所述运行功率大于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或所述连续时间低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则在第五预设时间段后,再次判断所述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行功率的获取过程为:
通过直流电机相电流采样电路获取三相电流值;
对所述三相电流值依次进行Clark变换和Park变换,得到d-q坐标系下的定子电流中的d轴分量id和定子电流中的q轴分量iq;
根据所述d轴分量id、所述q轴分量iq和永磁同步电机在d-q坐标系下的定子电压方程得到定子电压中的d轴分量ud和定子电压中的q轴分量uq;
根据公式(1)计算得到所述运行功率,公式(1)的表达式具体如下:
P=3(id*ud iq*uq)/2 (1)。
8. 一种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当热泵系统处于制热模式时,获取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连续运行时间是否不低于第一预设时间;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判断当前室外盘管温度是否不大于预设进入化霜温度,或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其中,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为与当前室外环境温度所处的温度区间对应的温度;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判断所述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其中,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
除霜模式开启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除霜模式开启单元包括:
判断子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
除霜模式开启子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子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控制所述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风挡升高子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子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将所述当前风挡升高至所述最高风挡,并返回再次执行所述第三判断单元。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连续运行时间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在第三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获取所述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并再次执行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直至所述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返回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在第四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返回执行所述第二判断单元。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返回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在第五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返回执行所述第三判断单元。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行功率的获取过程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通过直流电机相电流采样电路获取三相电流值;
变换单元,用于对所述三相电流值依次进行Clark变换和Park变换,得到d-q坐标系下的定子电流中的d轴分量id和定子电流中的q轴分量iq;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d轴分量id、所述q轴分量iq和永磁同步电机在d-q坐标系下的定子电压方程得到定子电压中的d轴分量ud和定子电压中的q轴分量uq;
计算单元,用于根据公式(1)计算得到所述运行功率,公式(1)的表达式具体如下:
P=3(id*ud iq*uq)/2 (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3均未公开本申请中步骤S104中的内容,即:判断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因此,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无法得到本申请的三种技术方案。(2)本申请通过判断室外盘管温度、室外环境温度和外机风挡的运行功率各自是否满足对应的判定条件,对外机结霜情况进行判断,从而确定热泵系统是否开启除霜模式。由此通过增加对外机的运行功率的判定,有效降低了因外机感温包出现故障和/或预设温差值设定不合理,导致误化霜、频繁化霜、未及时化霜等情况的出现,从而提高了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判断的准确性,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9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T1、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来判断是否除霜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室外盘管温度和外机风机功率来判定是否进入化霜模式,进而提高化霜准确性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风机功率与风机电流正相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根据风机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进行判断进行替换,在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小于预设极限电流时,则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必然小于比预设极限电流大的预设化霜电流,即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除霜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虑多种因素如连续时间来设置多个条件开启除霜模式,因此本申请中步骤S104的内容即“判断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或对比文件2能够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给出了在确定热泵系统是否开启除霜模式时增加对外机的运行电流或运行功率进行判定的技术启示,由此都能降低因外机感温包出现故障和/或预设温差值设定不合理,导致误化霜、频繁化霜、未及时化霜等情况的出现,提高开启除霜模式判断的准确性,同样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其修改具体为:将权利要求2和3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将权利要求9和10的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8中,并对其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当热泵系统处于制热模式时,获取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
判断所述连续运行时间是否不低于第一预设时间;
若所述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则判断当前室外盘管温度是否不大于预设进入化霜温度,或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其中,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为与当前室外环境温度所处的温度区间对应的温度;
若所述当前室外盘管温度不大于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和/或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时,则判断所述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其中,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
若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连续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则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
若所述当前风挡为所述最高风挡,则控制所述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
若所述当前风挡不为所述最高风挡,则将所述当前风挡升高至所述最高风挡,并继续判断所述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连续运行时间低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时,则在第三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获取所述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直至所述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当前室外盘管温度大于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且所述运行功率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时,则在第四预设时间段后,再次判断当前室外盘管温度是否不大于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或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若所述运行功率大于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或所述连续时间低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则在第五预设时间段后,再次判断所述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行功率的获取过程为:
通过直流电机相电流采样电路获取三相电流值;
对所述三相电流值依次进行Clark变换和Park变换,得到d-q坐标系下的定子电流中的d轴分量id和定子电流中的q轴分量iq;
根据所述d轴分量id、所述q轴分量iq和永磁同步电机在d-q坐标系下的定子电压方程得到定子电压中的d轴分量ud和定子电压中的q轴分量uq;
根据公式(1)计算得到所述运行功率,公式(1)的表达式具体如下:
P=3(id*ud iq*uq)/2(1)。
6. 一种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当热泵系统处于制热模式时,获取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
第一判断单元,用于判断所述连续运行时间是否不低于第一预设时间;
第二判断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判断当前室外盘管温度是否不大于预设进入化霜温度,或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其中,所述预设进入化霜温度为与当前室外环境温度所处的温度区间对应的温度;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判断所述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其中,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
除霜模式开启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
其中,所述除霜模式开启单元包括:
判断子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判断所述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
除霜模式开启子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子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控制所述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
风挡升高子单元,用于在所述判断子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将所述当前风挡升高至所述最高风挡,并返回再次执行所述第三判断单元。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连续运行时间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在第三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获取所述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并再次执行所述第一判断单元,直至所述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返回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二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在第四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返回执行所述第二判断单元。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返回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在第五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返回执行所述第三判断单元。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行功率的获取过程包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通过直流电机相电流采样电路获取三相电流值;
变换单元,用于对所述三相电流值依次进行Clark变换和Park变换,得到d-q坐标系下的定子电流中的d轴分量id和定子电流中的q轴分量iq;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d轴分量id、所述q轴分量iq和永磁同步电机在d-q坐标系下的定子电压方程得到定子电压中的d轴分量ud和定子电压中的q轴分量uq;
计算单元,用于根据公式(1)计算得到所述运行功率,公式(1)的表达式具体如下:
P=3(id*ud iq*uq)/2(1)。”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合议组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8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155]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控制方法。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基于“①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②室外盘管温度与化霜温度的关系、③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与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的大小关系、④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的大小关系、⑤当前风档是否为最高风档,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这五个条件来确定是否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其包括三种开启除霜模式,具体如下:
A、根据上述条件①③④⑤来判断是否除霜;
B、根据上述条件①②④⑤来判断是否除霜;
C、根据上述条件①②③④⑤来判断是否除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除霜控制方法,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右栏最后1段-第5页左栏第1段,图1-6):当热泵系统处于制热模式时,获取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T1;判断连续运行时间是否不低于第一预设时间Tds;若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第一预设时间Tds,则判断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是否小于预设极限电流Ia(即判断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是否不大于预设极限电流Ia),若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小于预设极限电流,则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根据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T1、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来判断是否除霜的技术启示。
关于技术方案A: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技术方案A中条件③是根据风机运行功率进行判断,且比较基准是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对比文件1是根据风机运行电流进行判断;以及(2)热泵系统除霜模式的开启条件还包括条件④和⑤,以及判断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及其相应控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除霜的准确性。
关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风机功率与风机电流正相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小于预设极限电流进行判断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根据风机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进行判断”进行替换,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2),若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小于预设极限电流,则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必然小于比预设极限电流大的预设化霜电流,即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及装置,并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0122]段,图1-8):判断空调满足化霜条件时,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判断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预设温度时,控制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时将风机以最高速运行来提高换热器效率,缩短化霜时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除霜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开启条件还包括判断当前风档是否为最高风档,如果是则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如果否则将当前风挡升高至最高风挡,并继续判断在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且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时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技术方案B: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热泵系统除霜模式的开启条件还包括条件②、④和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除霜的准确性。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热泵系统除霜模式的开启条件还包括条件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外机化霜检测装置,并且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5]段,图1):通过温度传感器获取外机盘管的温度,同时通过电流测量装置检测外机风机的输出功率,将外机盘管的温度和风机的输出功率作为空调是否进入化霜和结束化霜的判定条件,可以准确判定外机结霜情况,可以使空调外机自适应化霜的判定条件及化霜的强度,不会出现无需化霜而进入化霜过程,也会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化霜不完全的问题,具有及时化霜、节能的优点。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室外盘管温度和外机风机功率来判定是否进入化霜模式,进而提高化霜准确性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室外盘管温度过低会导致发生结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化霜准确性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当前室外温度不大于预设进入化霜温度,并将预设进入化霜温度为当前室外环境温度所处的温度区间对应的温度也作为进入除霜模式的必要条件。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热泵系统除霜模式的开启条件还包括条件④和⑤”,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若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小于预设极限电流,则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必然小于比预设极限电流大的预设化霜电流,即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及装置,并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0122]段,图1-8):判断空调满足化霜条件时,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判断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预设温度时,控制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时将风机以最高速运行来提高换热器效率,缩短化霜时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除霜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开启条件还包括判断当前风档是否为最高风档,如果是则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如果否则将当前风挡升高至最高风挡,并继续判断在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且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时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技术方案C: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C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技术方案C中条件③是根据风机运行功率判断是否除霜,且比较基准是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对比文件1是根据风机运行电流进行判断;以及(2)热泵系统除霜模式的开启条件还包括条件②、④和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除霜的准确性。
关于区别特征(1)的评述可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的区别特征(1)的评述;关于区别特征(2)的评述可参见上面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的区别特征的评述。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C,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C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除霜控制系统持续运行,可以尽快除霜、排除异常,但是因持续工作耗能大,由此综合考虑除霜需求与节能需求,通过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再次判定能够提高除霜模式开启的准确性和节能。因此,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即“当连续运行时间低于第一预设时间时,则在第三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获取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直至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第一预设时间;当前室外盘管温度大于预设进入化霜温度,且运行功率大于预设极限功率时,则在第四预设时间段后,再次判断当前室外盘管温度是否不大于预设进入化霜温度,或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若所述运行功率大于所述预设化霜功率值,或所述连续时间低于所述第二预设时间,则在第五预设时间段后,再次判断所述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所述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所述运行功率不大于所述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通过公式计算运行功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电机”,斯洛博丹 N.乌克赛维克著,第40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3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6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控制系统。根据权利要求6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6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基于“①第一判断单元对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的判断、②第二判断单元对室外盘管温度与化霜温度的关系的判断、③第二判断单元对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与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的大小关系的判断、④第三判断单元对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的大小关系且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的判断,其中判断子单元在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判断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除霜模式开启子单元在判断子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风挡升高子单元在判断子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将当前风挡升高至最高风挡,并返回再次执行第三判断单元”这四个条件来确定是否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其包括两种开启除霜模式,具体如下:
A、根据上述条件①③④来判断是否除霜;
B、根据上述条件①②④来判断是否除霜。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除霜控制装置,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左栏最后1段-第5页左栏第1段,图1-6):除霜控制装置的动作包括:当热泵系统处于制热模式时,获取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T1(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一获取单元);判断连续运行时间是否不低于第一预设时间Tds(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一判断单元);在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则判断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是否小于预设极限电流Ia((隐含公开了具有第二判断单元),若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小于预设极限电流,则除霜模式开启单元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隐含公开了具有除霜模式开启单元)。
关于技术方案 A:
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1)技术方案A中条件③是第二判断单元根据风机运行功率进行判断,且比较基准是当前风挡的预设极限功率;对比文件1是根据风机运行电流进行判断;(2)第三判断单元在第二判断单元为是的情况下根据条件④进行判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除霜的准确性。
关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风机功率与风机电流正相关,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小于预设极限电流进行判断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第二判断单元根据风机运行功率是否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进行判断来替换,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2),若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小于预设极限电流,则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必然小于比预设极限电流大的预设化霜电流,即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及装置,并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0122]段,图1-8):判断空调满足化霜条件时,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判断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预设温度时,控制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时将风机以最高速运行来提高换热器效率,缩短化霜时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除霜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判断子单元在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判断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设置除霜模式开启子单元在判断子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设置风挡升高子单元在判断子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将当前风挡升高至最高风挡,并返回再次执行第三判断单元,第三判断单元在第二判断单元为是的情况下根据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进行判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技术方案B:
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为:第二判断单元根据条件②进行判断;第三判断单元在第二判断单元为是的情况下根据条件④进行判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除霜的准确性。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第二判断单元根据条件②进行判断”,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调外机化霜检测装置,并且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5]段,图1):通过温度传感器获取外机盘管的温度,同时通过电流测量装置检测外机风机的输出功率,将外机盘管的温度和风机的输出功率作为空调是否进入化霜和结束化霜的判定条件,可以准确判定外机结霜情况,可以使空调外机自适应化霜的判定条件及化霜的强度,不会出现无需化霜而进入化霜过程,也会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化霜不完全的问题,具有及时化霜、节能的优点。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室外盘管温度和外机风机功率来判定是否进入化霜模式,进而提高化霜准确性的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室外盘管温度过低会导致发生结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如何提高化霜准确性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当前室外温度不大于预设进入化霜温度,并将预设进入化霜温度为当前室外环境温度所处的温度区间对应的温度也作为进入除霜模式的必要条件。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中的“第三判断单元在第二判断单元为是的情况下根据条件④进行判断”,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若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小于预设极限电流,则当前风挡的运行电流必然小于比预设极限电流大的预设化霜电流,即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此外,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及装置,并且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2]-[0122]段,图1-8):判断空调满足化霜条件时,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判断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预设温度时,控制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时将风机以最高速运行来提高换热器效率,缩短化霜时间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除霜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判断子单元在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判断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设置除霜模式开启子单元在判断子单元判断为是的情况下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设置风挡升高子单元在判断子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将当前风挡升高至最高风挡,并返回再次执行第三判断单元,第三判断单元在第二判断单元为是的情况下根据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当前风挡的预设化霜功率值且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进行判断,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7-10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9引用权利要求6。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除霜控制系统持续运行,可以尽快除霜、排除异常,但是因持续工作耗能大,由此综合考虑除霜需求与节能需求,通过间隔一定的时间段再次判定能够提高除霜模式开启的准确性和节能。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控制系统还包括:连续运行时间获取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在第三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获取所述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并再次执行第一判断单元,直至压缩机的连续运行时间不低于所述第一预设时间;第一返回单元,用于在第二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在第四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返回执行第二判断单元;第二返回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三判断单元判断为否的情况下,在第五预设时间段后,再次返回执行所述第三判断单元,这些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7。通过公式计算运行功率,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参见“电机”,斯洛博丹 N.乌克赛维克著,第401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5年3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的一个前提条件为:当前风挡为最高风挡,在本申请中,若当前风挡不为最高风挡,则在将当前风挡升高至最高风挡后,并不是立即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而是在确定外机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化霜功率值,且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时,才控制热泵系统开启除霜模式。而在对比文件4中,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对于是否控制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没有任何影响,仅需保证在控制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时,保证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即可。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申请中在开启化霜工作模式前对当前风档是否为最高风档进行判断,结果无论是否,经过控制程序处理后风机的风档都是最高风档,可见本申请中热泵在进入化霜工作模式时风机风档就处于最高风档状态。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空调化霜控制方法及装置,并且公开了:判断空调满足化霜条件时,检测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判断外风机所处环境温度不小于预设温度时,控制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并控制外风机以最高转速运行。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时将风机以最高速运行来提高换热器效率、缩短化霜时间的技术启示,即只要空调进入化霜工作模式,就将风机的风档控制为最高风档,其最终工作状态与本申请是相同的,虽然对比文件4未明确提出将当前风挡是否为最高风挡作为热泵开启除霜模式的一个条件来进行判断,但是为了进一步提高除霜的准确性和除霜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考虑多种因素,如当前风档是否为最高风档、当前风挡的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化霜功率值,且运行功率不大于预设极限功率的连续时间不低于第二预设时间来设置多个条件开启除霜模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