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株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8072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537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831715.1
申请日:2014-12-26
复审请求人: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慧萍
合议组组长:杨振宇
参审员:李晨
国际分类号:C12N1/20,B01J20/22,C02F1/28,C02F1/62,B09C1/10,C12R1/01,C02F101/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非专利期刊中从自然界以不可重复再现的手段筛选获得的微生物菌株,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期刊作者在相关文章刊发后承担着向公众发放其中公开的相应微生物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该非专利期刊中所涉及的所述微生物菌株客观上并不必然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不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不能构成评价本申请菌株及其部分应用的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基于此而作出的本申请其他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831715.1,名称为“一株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2页和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株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菌种的名称为佐吕间湖生芽孢八叠球菌(Sporosarcina saromensis)JH-02,于2014年12月7日保藏于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地址:中国武汉市武汉大学,保藏编号为CCTCC No. M 201463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其特征在于:
用于培养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的培养基的配方为:葡萄糖2g,KH2PO4 3g,(NH4)2SO4·7H2O 0.5g,MgSO4 2g,CaCl2·2H2O 0.25g,FeSO4·7H2O 0.1g,NaCl 0.1g,水1L,调节pH至7.0;或配方为:牛肉膏6g,蛋白胨10g,NaCl 10g,琼脂18g,水1L,调节pH至7.0。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的培养条件为温度20~35℃,pH6.5~8.0。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的培养条件为温度30℃,pH 8。
5. 权利要求1~4任一项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在环境修复中的应用。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在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用于吸附重金属离子以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离子。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在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用于在水体环境中吸附重金属离子以及在污染土壤中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离子。
8. 根据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在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重金属离子为Cd离子、Cu离子和 Pb离子的一种或至少两种。
9. 根据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在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其特征在于:
所述的植物为东南景天。”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而言: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株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对比文件1(“耐性细菌的分离鉴定及重金属污染修复初步研究”,陈佳亮 等,生态环境学报,第23卷第7期,第1199-1204页,公开日期2014年07月31日)公开了一株佐吕间湖生芽孢八叠球菌(Sporosarcina saromensis)JH-02,其特征同本申请涉及的佐吕间湖生芽孢八叠球菌JH-02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2-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同权利要求1相同,同样不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4所述的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在环境修复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所述菌株JH-02具有较好的吸附水体中Cd、Cu及Pb的能力,可用于水体中吸附金属离子,因此该应用也不具备新颖性。4、权利要求6-8涉及吸附水体中Cd、Cu及Pb等重金属的技术方案时,不具备新颖性。当涉及其余方案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细菌JH-02有可能用于污染土壤的修复的基础上,对比文件2(“东南景天Sedum alfredii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研究进展”,胡杨勇等,浙江农林大学学报,第31卷第1期,第136-144页,公开日期2014年02月28日)给出了将污染修复相关的微生物同本领域内常规的用于多金属污染修复植物东南景天进行协作的技术启示,且在现有技术中以植物修复辅以物理、化学、微生物进行联合修复是常见的手段之一。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较好的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效果,有动机将细菌JH-02同东南景天等超富集植物联合作用进行尝试。权利要求6-8的这部分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对植物的种类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根据权利要求6-8的评述,同样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同时提交了附件1: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2017年11月24日出具并盖章的“关于发明专利《一株吸附及强化植物提取重金属的细菌JH-02及其应用》的说明”,中文复印件,共1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发表后(2014年7月)至专利正式申请(2014年12月26日)期间,菌株JH-02及土壤样品均未对外公开,仅用于我单位发明人相关课题研究及保存,其他人无法直接或从土壤样品中提取获得该菌株(见附件1),因此本发明中涉及到的菌株及其应用具有新颖性。2)在申请日之前他人无法获得本发明的菌株JH-02(佐吕间湖生芽孢八叠球菌),也无法将其用于污染修复的相关研究,即该菌株用于污染修复是本发明人的创造性思维。另外,在本发明中微生物强化植物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技术方案中,关键技术环节在于菌株JH-02在三种重金属Cd、Cu、Pb的同时胁迫作用下强化植物修复的过程,而不同重金属复合胁迫作用不尽相同,因此,现有技术中未有针对该三种重金属的微生物强化修复的相关研究报道,且菌株JH-02从未在污染修复领域应用,即菌株JH-02在上述三种重金属复合胁迫作用下强化修复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并且修复效果较好。最后,虽然植物辅以微生物进行联合修复是常见手段之一,但当前微生物强化东南景天修复重金属土壤相关研究当中,均是针对一种或两种重金属,未有针对三种重金属Cd、Cu、Pb复合污染土壤的相关研究,而本发明创造性的解决了这一技术难题,并取得了较好的修复效果。
此次复审请求因不符合专利法及其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2018年05月31复审请求人再次提出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同意恢复权利并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指出本申请涉及的菌株JH-02与对比文件1的菌株JH-02相同。而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时间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并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即成为了本申请的现有技术,即可用来评价本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复审请求人强调本申请涉及的微生物强化东南景天修复重金属土壤针对的是三种金属,然而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述,该效果是由菌株JH-02带来的,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菌株,并公开了该菌株对重金属Cd、Cu、Pb的吸附能力及可用于土壤修复,因此上述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同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2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1段(即第1-9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2页和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非专利期刊中从自然界以不可重复再现的手段筛选获得的微生物菌株,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期刊作者在相关文章刊发后承担着向公众发放其中公开的相应微生物的责任和义务,那么,该非专利期刊中所涉及的所述微生物菌株客观上并不必然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不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不能构成评价菌株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菌株JH-02,使用对比文件1评价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8的新颖性。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时间早于本申请的申请日并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即成为了本申请的现有技术。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为期刊《生态环境学报》中刊发的一篇文章,其中公开的微生物菌株JH-02是从广东省某地的土壤中以不可重复再现的技术手段筛选获得的,并且该期刊的约稿声明(参见该期刊的官方网站www.jeesci.com)中并未要求在相关文章刊发后文章作者必然承担向公众发放其中公开的相应微生物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没有其他证据明确表明文章作者承担有相应的义务,由此,在对比文件1发表后,基于微生物菌株的特殊性,其中所涉及的微生物菌株JH-02客观上并不必然处于社会公众能够获得的状态,不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因而对比文件1不能构成评价本申请权利要求1-8的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因此,驳回决定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新颖性的理由不成立。驳回决定中关于权利要求6-9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是基于对比文件1能够破坏本申请权利要求1-8的新颖性的基础之上,因而它们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认定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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