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907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70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98635.3
申请日:2016-05-09
复审请求人:陈包容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吴卫民
参审员:刘斌
国际分类号:G06Q1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同时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98635.3,名称为“一种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包容。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09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3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61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监测求职者是否离职或预测所述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若是,则在预先定义的用于存储所述求职者档案的数据库中获取所述求职者的基本信息;
根据所述基本信息生成与所述求职者对应的简历信息;
获取与所述求职者的简历信息匹配的招聘单位,获得招聘匹配单位;
将所述简历信息发送给所述招聘匹配单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监测求职者是否离职包括:
监测所述求职者在其所处的企业协同办公系统中是否有离职操作,若是,则判定所述求职者已离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预测所述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包括:
预先设定离职属性条目;
采集训练样本的与所述离职属性条目对应的用户行为数据,其中,所述训练样本包括有离职意向者和无离职意向者的训练样本;
基于所述用户行为数据,提取所述训练样本的特征向量;
根据所述特征向量训练分类器,获得离职预测模型;
根据所述离职预测模型,确定所述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所述基本信息生成与所述求职者对应的简历信息包括:
预设简历条目;
从所述基本信息中获取与所述简历条目对应的信息,作为简历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获取与所述求职者的简历信息匹配的招聘单位,获得招聘匹配单位包括:
利用网络爬虫程序在互联网上搜索获取发布招聘需求的招聘单位的招聘要求;
按照预设的关键词提取项,从所述简历信息中提取第一关键词序列以及从所述招聘要求中提取第二关键词序列;
计算所述第一关键词序列以及所述第二关键词序列之间的相似度;
选取大于预设相似度阈值的所述相似度对应的第二关键词序列对应的招聘单位作为与所述求职者的简历信息匹配的招聘单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所述简历信息发送给所述招聘匹配单位包括:
获取所述招聘匹配单位用于接收所述简历信息的电子接收地址;
将所述简历信息发送给所述电子接收地址。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简历条目至少包括:
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岗位、工作行业。
8. 一种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离职意向获取装置,用于监测求职者是否离职或预测所述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若是,则在预先定义的用于存储所述求职者档案的数据库中获取所述求职者的基本信息;
简历信息生成装置,用于根据所述基本信息生成与所述求职者对应的简历信息;
匹配装置,用于获取与所述求职者的简历信息匹配的招聘单位,获得招聘匹配单位;
发送装置,用于将所述简历信息发送给所述招聘匹配单位。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离职意向获取装置包括:
监测装置,用于监测所述求职者在其所处的企业协同办公系统中是否有离职操作,若是,则判定所述求职者已离职。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离职意向获取装置包括:
预设装置,用于预先设定离职属性条目;
采集装置,用于采集训练样本的与所述离职属性条目对应的用户行为数据,其中,所述训练样本包括有离职意向者和无离职意向者的训练样本;
提取装置,用于基于所述用户行为数据,提取所述训练样本的特征向量;
训练装置,用于根据所述特征向量训练分类器,获得离职预测模型;
预测装置,用于根据所述离职预测模型,确定所述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5117863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8月2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和引用的对比文件均与驳回决定相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9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监测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或离职后自动投递相匹配的企业公司,省去离职后自动投递简历,而对比文件1是企业对已投递的简历进行筛分,获取匹配度高的简历数据供给企业用户,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两者并无关联,两者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也不同,因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明显不同;通过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可以预先监测到求职者的工作状态,工作心理和工作时间,从而判断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这些都是公知技术中不存在的技术特征,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161段、说明书附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105117863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自动管理员工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简历职位匹配方法(相当于一种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5]-[0142]段及附图1-5):本发明提供一种简历职位匹配方法及装置,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企业筛选简历效率较低、或者求职者挑选职位效率较低的技术问题。该方法可以包括:步骤101、根据企业用户预设的职位描述信息,遍历简历数据库中各简历数据(相当于在预先定义的用于存储所述求职者档案的数据库中获取所述求职者的基本信息),确定各简历数据的结构化数据(相当于根据所述基本信息生成与所述求职者对应的简历信息)与所述职位描述信息的第一匹配得分以及非结构化数据与所述职位描述信息的第二匹配得分。步骤102、对所述第一匹配得分和第二匹配得分进行加权,得到所述职位描述信息与各简历数据的匹配得分。步骤103、将所述匹配得分超过预设阈值的简历数据推送给所述企业用户(相当于获取与所述求职者的简历信息匹配的招聘单位,获得招聘匹配单位,将所述简历信息发送给所述招聘匹配单位)。
权利要求1保护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二者的区别在于:监测求职者是否离职或预测所述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若是,则在所述求职者档案的数据库中获取求职者的基本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获取求职者的基本信息并触发推送求职简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网络爬虫程序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求职者的求职信息,这已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获取求职者的信息,通过监测求职者对求职软件/系统的操作获取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如果发现有离职意向,则获取该求职者的基本信息,向求职者推送求职职位、向企业推送简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过网络爬虫程序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求职者的求职信息,这已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获取求职者的信息,监测求职者在其所处的企业协同办公系统中是否有离职操作,若是则判定求职者已离职,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由此可见,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通过特征向量寻路分类器获得离职预测模型确定求职者离职意向,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准确获得求职者的离职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预先设定离职属性条目,采集训练样本的与所述离职属性条目对应的用户行为数据,其中,所述训练样本包括有离职意向者和无离职意向者的训练样本,基于所述用户行为数据,提取所述训练样本的特征向量,根据所述特征向量训练分类器,获得离职预测模型,根据所述离职预测模型,确定所述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由此可见,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从属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77]段):步骤101、根据企业用户预设的职位描述信息,遍历简历数据库中各简历数据;简历数据和职位描述信息中可能包含多个项目,如薪资、地点、毕业年限等(相当于预设简历条目;从所述基本信息中获取与所述简历条目对应的信息,作为简历信息)。由此可见,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5、从属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3]-[0077]段):步骤101、根据企业用户预设的职位描述信息,遍历简历数据库中各简历数据,确定各简历数据的结构化数据与所述职位描述信息的第一匹配得分以及非结构化数据与所述职位描述信息的第二匹配得分。具体地,所述第一匹配得分可以通过如下方法计算得到:简历数据和职位描述信息中可能包含多个项目,如薪资、地点、毕业年限等,对于任一项目来说,确定所述简历数据和所述职位描述信息中的相应的结构化数据之间的距离,并根据距离判断相似度;在步骤103之前,首先确定需要推送的简历数据的数量N,若匹配得分超过预设阈值的简历数据大于N,将匹配得分最高的前N个简历数据推送给所述企业用户;若匹配得分超过预设阈值的简历数据不大于N,则向将匹配得分超过预设阈值的全部简历数据推送给所述企业用户(相当于按照预设的关键词提取项,从所述简历信息中提取第一关键词序列以及从所述招聘要求中提取第二关键词序列;计算所述第一关键词序列以及所述第二关键词序列之间的相似度;选取大于预设相似度阈值的所述相似度对应的第二关键词序列对应的招聘单位作为与所述求职者的简历信息匹配的招聘单位)。此外,在本领域中,利用网络爬虫程序在互联网上搜索获取发布招聘需求的招聘单位的招聘要求,这已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6、从属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获取招聘匹配单位用于接收简历信息的电子接收地址,将简历信息发送给电子接收地址,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此可见,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7、从属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在本领域中,简历条目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工作岗位、工作行业,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很容易进行设置。由此可见,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8、权利要求8-10要求保护一种实现求职需求自动推送的装置,其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采用相应的程序模块或装置来实现对应的方法步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上面与权利要求1-3相似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8-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简历职位匹配方法及装置,用以解决现有技术中企业筛选简历效率较低、或者求职者挑选职位效率较低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构思均相近。另外,通过网络爬虫程序可以在互联网上搜索求职者的求职信息,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方便获取求职者的信息,通过监测求职者对求职软件/系统的操作获取求职者是否有离职意向,如果发现有离职意向,则获取该求职者的基本信息,向求职者推送求职职位、向企业推送简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容易想到和实现的设置。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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