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方法及其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762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920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79834.7
申请日:2014-12-16
复审请求人: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惠军
合议组组长:韩黎敏
参审员:张静
国际分类号:G10L25/6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不同技术领域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该项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亦非本领域为解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79834.7、名称为“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方法及其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01日,申请人为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9年01月07日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202087A1,其公开日期为2008年06月18日;
对比文件2:“GNSS空间信号质量评估系统接收通道性能测试”,王瑾等,时间频率学报,第35卷第4期,第235-243页,2012年10月。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1、由播放设备播放一预设的音源信号,被测录音设备录入该段音源信号,并对录音数据进行采样,所述音源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为设定值;
步骤2、将采样数据进行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后由时域变换成频域,得到采样数据中各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
步骤3、将采样数据中各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与音源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进行比对,若完全符合,则被测录音设备合格;若存在不符合的音频点,则被测录音设备不合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具体为:通过一播放器播放所述的音源信号,将播放器音频输出左右声道分别对应接入录音设备的录音输入左右声道,并对录音数据进行采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音源信号为一音频文件,该音源信号的幅度通过控制播放设备的输出音量得到。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录音数据进行采样,具体为:设置采样频率为Fs,对采样的数据进行分组;将录音数据保存在数列x(n)中,n=0,1,2...N-1;N表示采样了N个录音数据,N必须为2m,其中m为正整数;按n的奇偶把x(n)分解为两个N/2点的子序列,子序列如下:x1(r)=x(2r),其中r=0,1,2...N/2-1;x2(r)=x(2r 1)其中r=0,1,2...N/2-1。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具体为:对采样的录音数据进行离散傅里叶变换DFT,有限序列 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为:其中k=0,1,2...N-1;其中 为旋转因子函数,表示一个复数,e为自然对数的底,根据欧拉公式
对所述x(n)的分组,则有如下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分组:
其中k=0,1,2...N-1;由于则推导出
由X1(k)和X2(k)均以N/2为周期,且则X(k)可分组如下: 其中k=0,1,2...N/2-1;
其中k=0,1,2...N/2-1;
N点离散傅里叶变换DFT能转化为两个N/2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通过计算2个N/2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即可获得N点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得到采样数据中各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具体为:得到N点的录音数据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存储在X(k)k=0,1,2...N-1;对应每个点的结果设为X(k)=a bi;X(k)为复数,a为复数的实部,b为复数虚部;对于采样频率为Fs,采样点数为N,得到该点对应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为:
当k>=1时,频率Fk=k*Fs/N;幅度相位Pk=atan2(b,a);
当k=0时,该信号为方向一定,大小不变的信号,频率0HZ;幅度 无相位。
7. 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系统包括采样模块、变换模块以及分析模块;
所述采样模块,由播放设备播放一预设的音源信号,被测录音设备录入该段音源信号,并对录音数据进行采样,所述音源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为设定值;
所述离散傅里叶变换模块,用于将采样数据进行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后由时域变换成频域,得到各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
所述分析模块,用于将采样数据中各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与音源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进行比对,若完全符合,则被测录音设备合格;若存在不符合的音频点,则被测录音设备不合格。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其特征在于:所述采样模块具体为:通过一播放器播放所述的音源信号,将播放器音频输出左右声道分别对应接入录音设备的录音输入左右声道,并对录音数据进行采样。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源信号为一音频文件,该音源信号的幅度通过控制播放设备的输出音量得到。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对录音数据进行采样,具体为:设置采样频率为Fs,对采样的数据进行分组;将录音数据保存在数列x(n)中,n=0,1,2...N-1;N表示采样了N个录音数据,N必须为2m,其中m为正整数;按n的奇偶把x(n)分解为两个N/2点的子序列,子序列如下:x1(r)=x(2r),其中r=0,1,2...N/2-1;x2(r)=x(2r 1)其中r=0,1,2...N/2-1。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散傅里叶变换模块具体为:对采样的录音数据进行离散傅里叶变换DFT,有限序列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为:其中k=0,1,2...N-1; 其中为旋转因子函数,表示一个复数,e为自然对数的底,根据欧拉公式
对所述x(n)的分组,则有如下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分组:
其中k=0,1,2...N-1;由于则推导出
由X1(k)和X2(k)均以N/2为周期,且则X(k)可分组如下: 其中k=0,1,2...N/2-1;
其中k=0,1,2...N/2-1;
N点离散傅里叶变换DFT能转化为两个N/2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通过计算2个N/2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即可获得N点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得到采样数据中各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具体为:得到N点的录音数据的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存储在X(k)k=0,1,2...N-1;对应每个点的结果设为X(k)=a bi;X(k)为复数,a为复数的实部,b为复数虚部;对于采样频率为Fs,采样点数为N,得到该点对应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为:
当k>=1时,频率Fk=k*Fs/N;幅度相位Pk=atan2(b,a);
当k=0时,该信号为方向一定,大小不变的信号,频率0HZ;幅度 无相位。”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对录音数据进行采样,音源信号的相位为设定值,将采样数据进行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后由时域变换成频域,得到采样数据中各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将采样数据中各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与音频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进行比对,若完全符合,则被测录音设备合格;若存在不符合的音频点,则被测录音设备不合格。对比文件2公开了幅度误差、相位误差、频率误差是被测信号和标准信号间比较的结果,是评价经过数字调制后信号质量的重要参数,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对录音数据进行采样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2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均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福建星网视易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声音的质量,而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硬件设备的接口,两者完全不同;本申请中检测设备、检测参数及检测方法均与对比文件1不同,两者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技术效果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准确地检测录音设备的接口,并非如何提高检测准确度。对比文件1完全未提到模拟音频信号中的频率和幅度可检测出来,更未公开测试客户机接收模拟音频信号后,进行检测接收的音频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本申请属于录音设备检测领域,对比文件2针对的是对导航信号质量评估,属于GNSS信号接收通道测试领域,二者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所针对的检测对象也是截然不同的;对比文件2所引用的幅度误差、相位失真、频率偏移是因为接收通道的特性引起的,并不是设备本身引起的,所以不能通过有无幅度误差、相位失真、频率偏移来验证导航信号是否正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手段并不能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24日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对比文件1进行录音测试的目的也是测试录音设备是否合格,也可以针对硬件设备的接口进行检测;对比文件2公开了幅度误差、相位误差、频率误差是被测信号和标准信号间比较的结果,是评价经过数字调制后信号质量的重要参数,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决定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申请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8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不同技术领域的另一篇对比文件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该项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亦非本领域为解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具体在本案中:
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录音设备检测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音频录音测试装置及方法,能够进行完整无损的模拟音频录音测试并实现测试结果的实时分析,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7行至第5页倒数第5行,附图1-3):该装置包括一台控制主机2、一台与该控制主机2相连的显示器1、一台精密音频分析仪3、一个标准声卡4及一台被测试的客户机5;所述控制主机2用于控制精密音频分析仪3根据实际测试需要产生不同频率和不同信号幅度的模拟音频信号,并将该模拟音频信号通过模拟信号输出端口310输出到客户机5的模拟音频信号输入端口210中,该客户机5中内置的声卡6能够将从模拟音频信号输入端口210中输入的模拟音频信号录音并将该模拟音频信号转化成数字音频信号;控制主机2通过其中的音频测试程序控制精密音频分析仪3对从数字信号输入端口311中输入的数字音频信号进行测试分析,该测试分析的参数包括:满刻度输入电压(Full Scale input voltage),频率响应(Frequency Response),总谐波失真加噪声(Total Harmonic Distortion Plus Noise),动态范围(Dynamic Range),信噪比(signal to Noise Ratio),串扰(Channel Separation),及声道之间相位延迟(Interchannel Phase Delay)等,并将测试分析的结果在与控制主机2相连的显示器1中显示出来。
在对比文件1中,精密音频分析仪3根据实际测试需要产生不同频率和不同信号幅度的模拟音频信号,并将该模拟音频信号输出到客户机5中,因此精密音频分析仪3相当于本申请用于播放音源信号的播放设备,客户机5相当于被测录音设备。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被测录音设备对于录音数据进行采样,将采样数据进行离散傅里叶变换DFT后由时域变换成频域,得到采样数据中各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将采样数据中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与音源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进行比对,若完全符合,则被测录音设备合格,若存在不符合的音频点,则被测录音设备不合格,并且音源信号的相位也为设定值。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针对录音设备进行高精度的检测。
针对上述区别,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录音设备检测方法,向被测录音设备播放具有设定的频率、幅度和相位的音源信号,录音设备针对该音源信号进行录音,对录音数据进行采样和傅里叶变换,得到采样数据的频率、幅度和相位,通过将音源信号和录音数据的频率、幅度和相位进行直接比较,确定被测录音设备是否合格。对比文件1中播放具有不同频率和信号幅度的音频信号,通过客户机录音之后转化成数字音频信号,利用标准声卡4将从客户机的USB接口输出的数字音频信号转换成精密音频分析仪能够接收的标准数字音频信号,并通过精密音频分析仪3对于该标准数字音频信号的诸如满刻度输入电压、频率响应、总谐波失真加噪声、动态范围及声道之间相位延迟等测试参数进行分析,由此实现完整无损的模拟音频录音并实现测试结果的实时分析。可见,虽然对比文件1也涉及音频录音测试方法,但是对比文件1的方法在录音之后,对数字音频信号需要进行一次转换处理,转换成标准数字音频信号,并非如本申请那样直接从数字化的录音文件采样并提取出测试信号:频率、幅度和相位;而且,对比文件1是通过对录音文件的音质音效等特征进行测量来反应录音设备的性能,而本申请中是通过将采样数据中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与音源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进行直接比对来确定录音设备是否合格,使得录音设备的检测不会出现误判的情况。也即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得到启示对被测音频设备的录音文件采样数据中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与音源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进行比对来确定录音设备是否合格。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GNSS空间信号质量评估系统接收通道性能测试(参见第235-243页)。GNSS为全球卫星导航系统,导航信号的接收校准通道是GNSS空间信号质量评估系统误差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信号质量评估的准确性,必须对信号接收通道的性能进行测试,根据测试数据,分析接收通道对导航信号产生的误差影响。
首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均属于录音设备检测领域,对比文件2属于GNSS信号接收通道测试领域(属于导航领域),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及对比文件1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
第二,从技术内容上看,如图1所示,对比文件2的空间信号质量评估系统包括基带信号评估分系统、射频信号评估分系统、监测接收机分系统等部件,基带信号评估分系统、射频信号评估分系统、监测接收机分系统都要通过接收校准通道接收信号,所以接收校准通道的性能将影响最终的信号质量评估结果。图2示出了接收校准通道,其中包括校准喇叭、接收喇叭、低噪声放大器等部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的接收校准通道对于所接收的信号进行诸如校准、低噪声放大等处理,也即信号在通过接收校准通道之后,其频率、振幅、相位等均可能发生变化。通过测试校准通道引起的信号幅度、相位失真可以反映接收通道的幅频特性。对比文件2中针对卫星信号接收通道的性能进行测试的测试原理如图3所示,首先通过衰减器、低通滤波器,经过下变频器和带通滤波器,产生满足采样要求的中频信号,经过ADC取样后生成数字中频信号,在随后的数字信号处理单元里进行解调,进行时域、频率以及调制域的分析;采用以上信号分析测试方法,分析的主要参数包括通道增益平坦度、幅度误差、相位误差、频率偏移、EVM和群时延,幅度误差、相位误差、频率误差和EVM是被测信号和标准信号间比较的结果,是评价经过数字调制后信号质量的重要参数(参见第237页)。对比文件2中虽然提到了幅度误差、相位误差、频率误差和EVM是被测信号和标准信号间比较的结果,但是其针对的是卫星信号接收校准通道的性能进行评价时所采用的测量参数,卫星信号接收校准通道在接收到卫星信号后,其幅值、相位、频率会产生相应的误差,通过将接收信号与标准信号进行比对,得到幅值、相位、频率误差的大小,由误差大小确定卫星信号接收校准通道的性能,并不涉及针对录音设备的检测。而且,对比文件2中所提到的“幅度误差、相位误差、频率误差是被测信号和标准信号间比较的结果,是评价经过数字调制信号质量的重要参数”,应当理解为被测信号与标准信号均通过接收校准通道后进行比较,并非将被测信号与标准信号的幅度、相位和频率分别进行比较。
第三,从结合启示看,对比文件1不涉及通过采样数据中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与音源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进行比对来针对录音设备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对比文件2涉及的是导航领域,并非语音领域,且对比文件2测量幅值、相位、频率误差大小是为了检测卫星信号接收标准通道的传输性能,不涉及针对录音设备是否合格的检测,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通过采样数据中音频点的频率、幅度和相位与音源信号的频率、幅度、相位进行比对来确定录音设备是否合格的技术启示。
在现有技术中,通常如同对比文件1那样,在检测录音设备时通过提取信噪比、串扰等检测参数,针对录音的音质音效等进行检测,并以此来评价录音设备的性能,尚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为解决该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或者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由于具有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能够针对录音设备是否合格进行检测,使得录音设备的检测不会出现误判的情况。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录音设备检测系统所包含的各个模块,与权利要求1的检测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可知,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 在独立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6、8-12也均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07日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继续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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