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眠和活动量显示程序、装置、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睡眠和活动量显示程序、装置、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99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66770
优先权日:2013-03-01
申请(专利)号:201480007391.8
申请日:2014-02-28
复审请求人:欧姆龙健康医疗事业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薇薇
合议组组长:孙泽竑
参审员:于春晖
国际分类号:G06Q50/22,A61B5/00,A61B5/11,A61B5/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问题,而且该区别的引入未给该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7391.8,名称为“睡眠和活动量显示程序、装置、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欧姆龙健康医疗事业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1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07日,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期为2015年08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068260 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的区别特征为:1)通过制作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时刻显示图像来标识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所述睡眠数据包含起床时刻,就寝时刻,所述时刻显示图像有表示预订时刻范围的时刻段;2)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显示;3)时刻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进行显示,并且能横向滚动。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获取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进行图像显示。然而,上述区别特征或属于本领的惯用手段,或是一种人为设定的规则,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或是一种人为设定的规则,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引用了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的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修改的说明书摘要,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2018年0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109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从睡眠测量装置取得用户的睡眠数据的步骤;
从活动量测量装置取得用户的活动量数据的步骤;
制作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时刻显示图像的步骤,所述时刻显示图像刻画有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的时刻段;以及
在所述时刻显示图像的所述时刻段上,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起床时刻和就寝时刻并且标示所述活动量数据的步骤,
所述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显示,
所述时刻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进行显示,并且能横向滚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还包括:
取得与用户进餐相关的进餐数据的步骤;以及
在所述时刻显示图像的所述时刻段上标示所述进餐数据所含的进餐时刻的步骤。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还包括:
将所述就寝时刻之前的预定时间范围作为放松时段,并显示在所述时刻显示图像的所述时刻段上的步骤。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时刻显示图像以波形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朝向上方位移的部分为上午、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朝向下方位移的部分为下午的方式进行显示。
5. 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执行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
6. 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具有借助网络连接的服务器、睡眠测量装置、活动量测量装置和显示终端,
由所述睡眠测量装置测定的用户的睡眠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并蓄积于服务器,
由所述活动量测量装置测定的用户的活动量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并蓄积于服务器,
所述服务器制作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显示图像,所述显示图像刻画有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的时刻段,并在所述时刻段上显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起床时刻和就寝时刻并且显示所述活动量数据,所述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显示,所述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进行显示,并且能横向滚动,
由所述服务器制作的所述显示图像向所述显示终端发送并在显示终端上显示。”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1和6,并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作出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向权利要求1中新增特征“将制作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所述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显示于显示终端的步骤”,并将特征“所述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显示,所述时刻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进行显示,并且能横向滚动”修改为“在标示所述活动量数据的步骤中,将所述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标示,在制作所述时刻显示图像的步骤中,将所述时刻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6中的“由所述睡眠测量装置测定的用户的睡眠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并蓄积于服务器,由所述活动量测量装置测定的用户的活动量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并蓄积于服务器”修改为“所述睡眠测量装置将测定的用户的睡眠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服务器蓄积所述睡眠数据,所述活动量测量装置将测定的用户的活动量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服务器蓄积所述活动量数据”,将“所述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进行显示,并且能横向滚动”修改为“将所述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将“由所述服务器制作的所述显示图像向所述显示终端发送并在显示终端上显示”修改为“所述显示终端将所述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所述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进行显示”,将一部分“显示”修改为“标示”。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将活动量数据与睡眠数据所含的起床时刻和就寝时刻一同标示在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时刻显示图像的时刻上,对比文件1睡眠质量数据与活动数据独立地显示,对比文件1图4是时间轴直线状延伸的坐标图,并不是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模拟波形的形状的时刻显示图像。本申请由于在将显示画面切换为前一日以前或者后一日以后的数据时,能够对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所以容易掌握时间的连续性。而且,确认前一日以前或者后一日以后的数据时,可以更直观地理解时间的连续性。此外,由于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显示,所以可以直观地了解哪些时间段的活动量会对睡眠质量产生影响。在修改后的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由睡眠和活动量显示装置执行显示方法,该技术方案的实施不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因而该技术方案的各特征均构成技术特征,并且技术方案整体也并非人为设定的规则。由于多个周期以相同高度显示相同时刻,所以用户能够更容易地发现每天的活动量的差异,容易掌握哪个时间段的生活习惯是导致睡眠质量变差的问题点。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6如下:
“1. 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由睡眠和活动量显示装置执行,其特征在于包括:
从睡眠测量装置取得用户的睡眠数据的步骤;
从活动量测量装置取得用户的活动量数据的步骤;
制作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时刻显示图像的步骤,所述时刻显示图像刻画有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的时刻段;
在所述时刻显示图像的所述时刻段上,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起床时刻和就寝时刻并且标示所述活动量数据的步骤;以及
将制作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所述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显示于显示终端的步骤,
在标示所述活动量数据的步骤中,将所述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标示,
在制作所述时刻显示图像的步骤中,将所述时刻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
“6. 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具有借助网络连接的服务器、睡眠测量装置、活动量测量装置和显示终端,
所述睡眠测量装置将测定的用户的睡眠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服务器蓄积所述睡眠数据,
所述活动量测量装置将测定的用户的活动量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服务器蓄积所述活动量数据,
所述服务器制作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显示图像,所述显示图像刻画有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的时刻段,并在所述时刻段上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起床时刻和就寝时刻并且标示所述活动量数据,将所述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标示,将所述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
所述服务器将制作的所述显示图像向所述显示终端发送,
所述显示终端将所述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所述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进行显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显示终端呈现采集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以及通过一个24小时时间轴显示采集的睡眠数据,在此基础上,将采集的睡眠和活动量数据呈现在一个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时刻显示图像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设定的,属于显示终端的常规功能。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数据采集装置采集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均基于全天的各个时间段采集得到的,而在通过显示装置呈现上述数据时,将各个时间段的活动量数据分别显示在图像的时刻段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应用场景的需要灵活选择的,属于常规的信息呈现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在时刻显示图像的时刻段上还标示活动量数据,将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标示;将制作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制作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时刻显示图像,将时刻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针对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在以时间为单位显示的图像上一同显示已有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上述区别属于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属于常用手段,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和6进行了修改,并对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作出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和6中的“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起床时刻和就寝时刻”修改为“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就寝时刻、入睡时刻、起床预定时刻和起床时刻”,将“将所述活动量数据与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相关联地标示”修改为“将所述活动量数据以由不同的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表示不同的活动强度的方式,标示在对应的所述时刻段上”。复审请求人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5个特征点,其中包括将活动量数据与时刻段对应地标示,并且以不同的显示方式显示不同的活动强度。在对比文件1中,活动量数据并没有与图4的时间轴相关联,睡眠质量数据与活动量数据独立地显示,而且标示的活动量数据都是与活动量的累计值相关的数据。对比文件1中并非关注一天中的那些时刻段的活动的变化会对睡眠质量产生影响。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并不能容易地得到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显示活动量数据和睡眠数据以便让用户基于显示的活动量数据和睡眠数据容易且直观地掌握导致睡眠质量变差的问题点”,该技术问题考虑到了数据显示的目的,属于一个技术问题,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由睡眠和活动量显示装置执行,其特征在于包括:
从睡眠测量装置取得用户的睡眠数据的步骤;
从活动量测量装置取得用户的活动量数据的步骤;
制作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时刻显示图像的步骤,所述时刻显示图像刻画有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的时刻段;
在所述时刻显示图像的所述时刻段上,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就寝时刻、入睡时刻、起床预定时刻和起床时刻,并且标示所述活动量数据的步骤;以及
将制作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所述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显示于显示终端的步骤,
在标示所述活动量数据的步骤中,将所述活动量数据以由不同的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表示不同的活动强度的方式,标示在对应的所述时刻段上,
在制作所述时刻显示图像的步骤中,将所述时刻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
“6. 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系统,其特征在于,
具有借助网络连接的服务器、睡眠测量装置、活动量测量装置和显示终端,
所述睡眠测量装置将测定的用户的睡眠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服务器蓄积所述睡眠数据,
所述活动量测量装置将测定的用户的活动量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服务器蓄积所述活动量数据,
所述服务器制作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显示图像,所述显示图像刻画有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的时刻段,并在所述时刻段上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就寝时刻、入睡时刻、起床预定时刻和起床时刻,并且标示所述活动量数据,将所述活动量数据以由不同的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表示不同的活动强度的方式,标示在对应的所述时刻段上,将所述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
所述服务器将制作的所述显示图像向所述显示终端发送,
所述显示终端将所述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所述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进行显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3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作出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8月0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10、摘要附图;2015年08月04日提交的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修改的说明书摘要;2019年08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109段。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但该区别属于公知常识,且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启示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相关手段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相应的问题,而且该区别的引入未给该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068260 A,公开日为2011年05月25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睡眠质量监测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89]-[0146]段、附图1-9):如图7所示,基于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相当于由睡眠和活动量显示装置执行),提出一种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方法:如图7所示710,根据指令确定所述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所处时段,如果处于日常活动时段,执行步骤B:即如图7所示720,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2获取并处理来自所述动作监测模块31、时钟模块42和输入模块52获取的数据,形成当日的活动量数据;如果处于睡眠时段,执行步骤C:即如图7所示730,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2获取并处理来自所述动作监测模块31、时钟模块42和输入模块52获取的数据,形成当日的睡眠质量数据;D.如图7所示740,所述微处理器模块将步骤B所述当日的活动量数据或者步骤C所述睡眠质量数据存储于所述数据存储模块;E.如图7所示750,在执行步骤B或者步骤C过程中,所述微处理器模块根据来自输入模块的指令将数据存储模块内存储的睡眠质量数据显示于显示模块(相当于将制作的睡眠图像显示于显示终端的步骤)。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相当于睡眠测量装置),如图1所示,包括微处理器模块11,以及与该微处理器模块11电连接的睡眠监测模块21、时钟模块41、输入模块51、数据存储模块61、显示模块71和通信模块81,睡眠监测模块21包括三维加速度传感器22,微处理器模块11从睡眠监测模块21、时钟模块41和输入模块51获取并处理相关数据得出当日的睡眠质量数据,进而将睡眠质量数据存储于数据存储模块61。所述显示模块71用于显示存储于数据存储模块61的数据。在睡眠质量监测记录方法中,包括如下步骤:A.如图2所示601,借助所述睡眠监测模块21采集被监测者在睡眠过程中的所有动作信息;B.如图2所示602,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1获取并处理来自所述睡眠监测模块21、时钟模块41和输入模块51获取的数据,形成当日的睡眠质量数据(相当于从睡眠测量装置取得用户的睡眠数据的步骤);如图2所示603,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1将步骤B所述当日的睡眠质量数据存储于所述数据存储模块61;如图2所示604,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1根据来自输入模块51的指令将数据存储模块61内存储的睡眠质量数据显示于显示模块71(相当于显示于显示终端)。在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基础上还提出一种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相当于活动量测量装置和睡眠测量装置),如图5和图6所示,包括微处理器模块12,以及与该微处理器模块12电连接的动作监测模块31、时钟模块42、输入模块52、数据存储模块62、显示模块72和通信模块82,动作监测模块31包括三维加速度传感器32,用于采集被监测者在日常活动时段和睡眠时段中的动作,微处理器模块12从所述动作监测模块31、时钟模块42和输入模块52获取并处理相关数据,并且根据采集的动作数据所处时段分别处理得到当日的活动量数据(相当于从活动量测量装置取得用户的活动量数据的步骤)和睡眠质量数据(相当于从睡眠测量装置取得用户的睡眠数据的步骤),进而将所述活动量数据和睡眠质量数据存储于数据存储模块62。显示模块72用于显示存储于数据存储模块62的数据。如图4所示给出了睡眠质量数据示例的图像(相当于时刻显示图像),图4的图像中刻画有按照每一小时的时刻宽度作为时刻段来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睡眠质量数据包括睡眠开始时刻Tstart(相当于就寝时刻)、睡眠结束时刻Tend(相当于起床时刻)、睡眠开始时刻差异时间Δtstart、睡眠结束时刻差异时间Δtend、动作次数n、入睡时长tsleep、入睡时段差异时间Δtsleep和无动作最长持续时段ΔtNC。图4中已示出了入睡起始时刻Ts?sleep(相当于入睡时刻),将睡眠开始时刻Tstart(相当于就寝时刻)至所述入睡起始时刻Ts?sleep(相当于入睡时刻)之间的时间差记为入睡时长tsleep(相当于时刻显示图像刻画有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的时刻段,在所述时刻显示图像的所述时刻段上,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就寝时刻、入睡时刻和起床时刻)。
权利要求1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起床预定时刻;在时刻显示图像的时刻段上还标示活动量数据,将所述活动量数据以由不同的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表示不同的活动强度的方式,标示在对应的所述时刻段上;将制作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制作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时刻显示图像,将时刻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
针对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在以时间为单位显示的图像上一同显示已有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
在生活中预定起床时刻是公知的生活常识。对比文件1的图4中标示了与睡眠数据有关的如下数据:睡眠开始时刻Tstart(相当于就寝时刻)、睡眠结束时刻Tend(相当于起床时刻)、睡眠开始时刻差异时间Δtstart、睡眠结束时刻差异时间Δtend、动作次数n、入睡时长tsleep、入睡时段差异时间Δtsleep和入睡起始时刻Ts?sleep(相当于入睡时刻)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公知的起床预定时刻也一并标示在标示了与睡眠数据有关的图像上以对生活做出提醒,这是常用的反映生活习惯的标示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用户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并对睡眠数据按照时刻段在时刻显示图像上进行显示,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改善睡眠建议数据是指建议用户改变现有生活习惯以期形成好的睡眠习惯,例如“请注意保持每日有效运动时间××分钟,并坚持在××:××至××:××睡眠”等”(参见说明书第[0161]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活动量数据能够影响睡眠质量的启示。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已经获取的活动量数据也按照时刻段标示于时刻显示图像上,从而使用户能够容易的知晓一天中的哪些时间进行了活动,并进一步使得用户能够根据显示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主观的分析活动量对睡眠质量的影响这一公知的事实,这种将公知的生活数据信息显示给用户以便使用户能够对自身的生活信息进行分析和掌握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并且,为了使用户能够更直观地了解进行的活动量强度、时间长短等公知运动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常用图形的形式对上述公知运动信息进行展示,即将活动量数据以由不同的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表示不同的活动强度的方式,标示在对应的时刻段上,比如采用不同图形面积的大小和数量的多少来反映不同活动量的大小或者活动时长、或者采用图形颜色的浓淡不同来反映活动量的强度等,将这些表示方式标示在发生这些活动的时间所对应的已有的时刻段标示图上,是通过不同图形形式来反映不同活动强度运动信息的常用显示提示手段。时间轴是公知的依据时间顺序将多个事件串联起来形成相对完整的记录体系,并可以以图像的形式显示给用户的方式,这是公知的时间轴概念设计手段。将时间以周期为单位进行划分从而能在时间轴上显示多个时间周期是常用的设计手段。由于时间具有连续性,时间轴可以通过横向滚动的方式来显示一个时间周期的前后周期,并且规定各个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进行显示从而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每个周期的数据差异,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简单的设计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图4中已经公开了按照每一小时的时刻宽度作为时刻段来显示睡眠数据的基础上,将制作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的时间轴概念容易想到的显示手段。将标示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的图像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来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的以时间为基准的显示方式,在显示图像中规定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主观偏好或者用户习惯等需求而灵活设定的规则,这种依据白天、夜晚和深夜等不同时间段将相关数据分类呈现给用户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显示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获取与用户进餐相关的进餐数据比如用餐时间即进餐时刻,并将进餐时刻这一数据也一同标示于时刻显示图像的时刻段,从而使用户能够直观获知每天的用餐时间,使得用户能够进一步主观的分析进餐习惯和活动量共同对睡眠质量的影响这一公知的事实,这种将公知的生活数据信息显示给用户以便使用户能够对自身的生活信息进行分析和掌握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将就寝时刻之前的预定时间范围作为放松时段是公知的利于睡眠的生活方式,将放松时段显示在时刻显示图像的时刻段上,从而使用户能够直观获知每天的放松时间,使得用户能够进一步主观的分析放松时间对睡眠质量的影响这一公知的事实,这种将公知的生活数据信息显示给用户以便使用户能够对自身的生活信息进行分析和掌握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限定部分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以波形的方式来体现时间流动或推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设计手段。时刻显示图像以波形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朝向上方位移的部分为上午、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朝向下方位移的部分为下午的方式进行显示,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主观偏好或者用户习惯等需求而灵活设定的规则,这种依据上午和下午等不同时间段将相关数据分类呈现给用户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显示手段。
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相当于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系统),如图5和6所示,基于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提出一种如图7所示的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方法(说明书第[0089]-[0146]段、附图1-9)。参照前述第1-4条审查意见,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睡眠和活动量显示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配备有所述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的生活方式管理建议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89]-[0146]段、附图1-9和11):该系统能够收集用户的活动量数据和睡眠质量数据。如图11所示,所述生活方式管理建议系统包括收集和处理活动量数据和睡眠质量数据的生活方式管理数据库100(相当于服务器,此处的生活方式管理数据库100即数据库服务器)、属于各用户的用户终端200、被各用户随身或者贴身携带的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300和通信网络400。用户终端200包括个人计算机、掌上电脑PDA和移动通信终端(相当于显示终端,此处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用户终端必然能够进行显示,即为显示终端),借助通信网络400向生活方式管理数据库100传输数据。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借助所述通信网络400直接向生活方式管理数据库传输活动量数据和睡眠质量数据,或者借助所述通信网络400和相应的用户终端200间接的向生活方式管理数据库传输活动量数据和睡眠质量数据(相当于具有借助网络连接的服务器、睡眠测量装置、活动量测量装置和显示终端,所述睡眠测量装置将测定的用户的睡眠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服务器蓄积所述睡眠数据,所述活动量测量装置将测定的用户的活动量数据向所述服务器发送,所述服务器蓄积所述活动量数据)。如图7所示,基于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相当于睡眠和活动量显示装置),提出一种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方法:如图7所示710,根据指令确定所述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所处时段,如果处于日常活动时段,执行步骤B:即如图7所示720,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2获取并处理来自所述动作监测模块31、时钟模块42和输入模块52获取的数据,形成当日的活动量数据;如果处于睡眠时段,执行步骤C:即如图7所示730,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2获取并处理来自所述动作监测模块31、时钟模块42和输入模块52获取的数据,形成当日的睡眠质量数据;D.如图7所示740,所述微处理器模块将步骤B所述当日的活动量数据或者步骤C所述睡眠质量数据存储于所述数据存储模块;E.如图7所示750,在执行步骤B或者步骤C过程中,所述微处理器模块根据来自输入模块的指令将数据存储模块内存储的睡眠质量数据显示于显示模块(相当于显示终端将显示图像显示)。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相当于睡眠测量装置),如图1所示,包括微处理器模块11,以及与该微处理器模块11电连接的睡眠监测模块21、时钟模块41、输入模块51、数据存储模块61、显示模块71和通信模块81,睡眠监测模块21包括三维加速度传感器22,微处理器模块11从睡眠监测模块21、时钟模块41和输入模块51获取并处理相关数据得出当日的睡眠质量数据,进而将睡眠质量数据存储于数据存储模块61。所述显示模块71用于显示存储于数据存储模块61的数据。在睡眠质量监测记录方法中,包括如下步骤:A.如图2所示601,借助所述睡眠监测模块21采集被监测者在睡眠过程中的所有动作信息;B.如图2所示602,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1获取并处理来自所述睡眠监测模块21、时钟模块41和输入模块51获取的数据,形成当日的睡眠质量数据;如图2所示603,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1将步骤B所述当日的睡眠质量数据存储于所述数据存储模块61;如图2所示604,所述微处理器模块11根据来自输入模块51的指令将数据存储模块61内存储的睡眠质量数据显示于显示模块71(相当于显示终端将显示图像显示)。在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基础上还提出一种活动量/睡眠质量监测记录装置(相当于活动量测量装置和睡眠测量装置),如图5和图6所示,包括微处理器模块12,以及与该微处理器模块12电连接的动作监测模块31、时钟模块42、输入模块52、数据存储模块62、显示模块72和通信模块82,动作监测模块31包括三维加速度传感器32,用于采集被监测者在日常活动时段和睡眠时段中的动作,微处理器模块12从所述动作监测模块31、时钟模块42和输入模块52获取并处理相关数据,并且根据采集的动作数据所处时段分别处理得到当日的活动量数据和睡眠质量数据,进而将所述活动量数据和睡眠质量数据存储于数据存储模块62。显示模块72用于显示存储于数据存储模块62的数据。如图4所示给出了睡眠质量数据示例的图像(相当于时刻显示图像),图4的图像中刻画有按照每一小时的时刻宽度作为时刻段来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睡眠质量数据包括睡眠开始时刻Tstart(相当于就寝时刻)、睡眠结束时刻Tend(相当于起床时刻)、睡眠开始时刻差异时间Δtstart、睡眠结束时刻差异时间Δtend、动作次数n、入睡时长tsleep、入睡时段差异时间Δtsleep和无动作最长持续时段ΔtNC。图4中已示了入睡起始时刻Ts?sleep(相当于入睡时刻),将睡眠开始时刻Tstart(相当于就寝时刻)至所述入睡起始时刻Ts?sleep(相当于入睡时刻)之间的时间差记为入睡时长tsleep(相当于显示图像刻画有表示预定时刻范围的时刻段,并在所述时刻段上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的就寝时刻、入睡时刻和起床时刻)。
权利要求6的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标示所述睡眠数据所含起床预定时刻;在时刻显示图像的时刻段上还标示活动量数据,将所述活动量数据以由不同的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表示不同的活动强度的方式,标示在对应的所述时刻段上;将制作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制作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的波形的时刻显示图像,将时刻显示图像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服务器将制作的显示图像向显示终端发送。
针对上述区别,权利要求6要解决的问题在于:如何在以时间为单位显示的图像上一同显示已有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
在生活中预定起床时刻是公知的生活常识。对比文件1的图4中标示了与睡眠数据有关的如下数据:睡眠开始时刻Tstart(相当于就寝时刻)、睡眠结束时刻Tend(相当于起床时刻)、睡眠开始时刻差异时间Δtstart、睡眠结束时刻差异时间Δtend、动作次数n、入睡时长tsleep、入睡时段差异时间Δtsleep和入睡起始时刻Ts?sleep(相当于入睡时刻)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公知的起床预定时刻也一并标示在标示了与睡眠数据有关的图像上以对生活做出提醒,这是常用的反映生活习惯的标示手段。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用户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并对睡眠数据按照时刻段在时刻显示图像上进行显示,并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改善睡眠建议数据是指建议用户改变现有生活习惯以期形成好的睡眠习惯,例如“请注意保持每日有效运动时间××分钟,并坚持在××:××至××:××睡眠”等”(参见说明书第[0161]段),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活动量数据能够影响睡眠质量的启示。在此基础之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已经获取的活动量数据也按照时刻段标示于时刻显示图像上,从而使用户能够容易的知晓一天中的哪些时间进行了活动,并进一步使得用户能够根据显示的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主观的分析活动量对睡眠质量的影响这一公知的事实,这种将公知的生活数据信息显示给用户以便使用户能够对自身的生活信息进行分析和掌握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并且,为了使用户能够更直观地了解进行的活动量强度、时间长短等公知运动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常用图形的形式对上述公知运动信息进行展示,即将活动量数据以由不同的图形的面积、数量、颜色或者其组合表示不同的活动强度的方式,标示在对应的时刻段上,比如采用不同图形面积的大小和数量的多少来反映不同活动量的大小或者活动时长、或者采用图形颜色的浓淡不同来反映活动量的强度等,将这些表示方式标示在发生这些活动的时间所对应的已有的时刻段标示图上,是通过不同图形形式来反映不同活动强度运动信息的常用显示提示手段。时间轴是公知的依据时间顺序将多个事件串联起来形成相对完整的记录体系,并可以以图像的形式显示给用户的方式,这是公知的时间轴概念设计手段。将时间以周期为单位进行划分从而能在时间轴上显示多个时间周期是常用的设计手段。由于时间具有连续性,时间轴可以通过横向滚动的方式来显示一个时间周期的前后周期,并且规定各个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进行显示从而能够直观地反映出每个周期的数据差异,这些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简单的设计方式,因此,在对比文件1图4中已经公开了按照每一小时的时刻宽度作为时刻段来显示睡眠数据的基础上,将制作的睡眠和活动量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的时间轴概念容易想到的显示手段。将标示睡眠数据和活动量数据的图像以24小时为一个周期来显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的以时间为基准的显示方式,在显示图像中规定以白天位于波形的上方、夜晚位于波形的下方、深夜0时位于波形的最下方的方式制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主观偏好或者用户习惯等需求而灵活设定的规则,这种依据白天、夜晚和深夜等不同时间段将相关数据分类呈现给用户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显示手段。另外,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服务器将制作的显示图像向显示终端发送,从而用户能够在显示终端上查看显示图像,这是常用的网络数据传输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5条特征点,其中包括将活动量数据与时刻段对应地标示,并且以不同的显示方式显示不同的活动强度。在对比文件1中,活动量数据并没有与图4的时间轴相关联,睡眠质量数据与活动量数据独立地显示,而且标示的活动量数据都是与活动量的累计值相关的数据。对比文件1并非关注一天中的那些时刻段的活动的变化会对睡眠质量产生影响。因此,根据对比文件1并不能容易地得到本申请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的相关评述请参见(2.1)。其中,将活动量数据与发生该活动的时间即时刻段对应地标示并以不同显示方式区分不同活动强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用显示提示手段。在生活中预定起床时刻是公知的生活常识。对比文件1的图4中标示了与睡眠数据有关的如下数据:睡眠开始时刻Tstart(相当于就寝时刻)、睡眠结束时刻Tend(相当于起床时刻)、睡眠开始时刻差异时间Δtstart、睡眠结束时刻差异时间Δtend、动作次数n、入睡时长tsleep、入睡时段差异时间Δtsleep和入睡起始时刻Ts?sleep(相当于入睡时刻)等,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公知的起床预定时刻也一并标示在标示了与睡眠数据有关的图像上以对生活做出提醒,这是常用的反映生活习惯的标示手段。在时间轴上标示活动量及该活动发生的时刻段,从而反映出某些活动量的变化对睡眠质量可能产生的影响,这是根据生活常识容易想到的常用手段。对于时刻显示图像采用特定形状的波形,并且时刻显示图像以通过横向滚动而能显示一个周期的前后周期且各周期的相同时刻以相同高度显示的方式显示,这些均是本领域的常用显示手段。本申请基于活动量数据等生活习惯数据会对睡眠质量带来影响这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从而将活动量数据等生活习惯数据与睡眠数据一同显示给用户,使得用户随后能够根据观察到的图像上显示的这些内容主观的分析活动对入睡和起床相关睡眠数据的影响,这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手段。虽然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活动量数据与时间轴相关联及睡眠质量数据与活动量数据独立地显示,然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时间轴上显示睡眠相关数据以提醒用户的相关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活动量数据与睡眠数据一同显示在时间轴上以对用户进行睡眠和运动相关提醒,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显示提示手段。复审请求人提到的标示的活动量数据是与活动量的累计值相关的数据属于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显示活动量数据和睡眠数据以便让用户基于显示的活动量数据和睡眠数据容易且直观地掌握导致睡眠质量变差的问题点”,该技术问题考虑到了数据显示的目的,属于一个技术问题。并且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并未解决数据显示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仅仅解决了将活动量数据和睡眠数据一同显示于以时间为单位显示的图像上的问题,复审请求人提到的让用户基于显示的活动量数据和睡眠数据容易且直观地掌握导致睡眠质量变差的问题点是用户主观分析的过程,其并不属于一个技术问题,相应地所获得的效果也并不是技术效果,也就是说用户能够基于显示内容掌握导致睡眠质量变差的生活习惯的原因并不属于一个技术问题,所获得的让用户直观地了解每日的活动量数据与睡眠质量的关联性也并不是一种技术效果。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是不能被接受的。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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