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加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90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9963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08819.3
申请日:2014-11-28
复审请求人:谢英俊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利
合议组组长:王继龙
参审员:刘爱军
国际分类号:E04C3/04,E04C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8819.3,名称为“加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谢英俊,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4-5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930311A,公开日为2007年3月14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CN1463807A,公开日为2003年12月31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图1-3(初审员依职权在说明书附图中添加编号“图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加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特征在于该工艺依序包括如下步骤:
对构件带钢的预加工步骤,所述的预加工步骤包括对所述构件带钢进行开孔冲压、切口冲压、凹凸冲压、打印标记、焊接和/或铆接钢片补强;
对构件带钢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所述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将所述的预加工后的构件带钢进一步送入到连续辊压成型机中进行成型或成型并截断;
其中,所述的带钢预加工步骤和所述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彼此独立运行,所述的预加工步骤的动力系统和其控制系统、所述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的动力系统和其控制系统彼此独立运行;
其中,所述的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包括所述带钢制成的梁和/或柱所述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由带钢冷弯而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中,所述构件经过预加工步骤后的带钢不截断而直接进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所述预加工步骤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之间设置有避免所述构件的带钢产生牵引拉力的缓冲空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中,所述构件经过预加工步骤后的带钢直接截断,或不截断而直接卷成钢卷,再将加工后的带钢或钢卷送入连续辊压成型机成型和/或截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加工步骤和所述的辊压成型步骤连动时,所述两步骤之间设置避免所述构件带钢产生牵引拉力的缓冲空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中,所述的连续梁为L形、U形、C形、Z形和/或平板形,所述的柱为C形、U形、开口方形和/或弯折方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2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涉及的工艺没有任何热处理工艺,即无需加热步骤而进行处理(弯曲),即“冷弯”,这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工艺明显不同,因此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加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特征在于该工艺依序包括如下步骤:
对构件带钢的预加工步骤,所述的预加工步骤包括对所述构件带钢进行开孔冲压、切口冲压、凹凸冲压、打印标记、焊接和/或铆接钢片补强;
对构件带钢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所述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将所述的预加工后的构件带钢进一步送入到连续辊压成型机中进行成型或成型并截断;
其中,所述的带钢预加工步骤和所述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彼此独立运行,所述的预加工步骤的动力系统和其控制系统、所述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的动力系统和其控制系统彼此独立运行;
其中,所述的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包括所述带钢制成的梁和/或柱所述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由带钢冷弯而成。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中,所述构件经过预加工步骤后的带钢不截断而直接进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所述预加工步骤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之间设置有避免所述构件的带钢产生牵引拉力的缓冲空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中,所述构件经过预加工步骤后的带钢直接截断,或不截断而直接卷成钢卷,再将加工后的带钢或钢卷送入连续辊压成型机成型和/或截断。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加工步骤和所述的辊压成型步骤连动时,所述两步骤之间设置避免所述构件带钢产生牵引拉力的缓冲空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中,所述的连续梁为L形、U形、C形、Z形和/或平板形,所述的柱为C形、U形、开口方形和/或弯折方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7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4-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作如下评述:对比文件1中的用于连续制造成型钢元件的方法,包括含有冲孔和成型、弯成型的金属成型工艺和对材料自身的处理工艺,当不需要对成型后的钢元件进行进一步的材料本身的处理时,则不需要后续的处理工艺,直接利用了弯成型后的钢元件当作承力构件,此时,也就不存在后续材料处理给钢元件所带来的材料自身性能的改变,即钢板冷弯而成。即,本申请所强调的不需要热处理工艺所制作的钢元件,自然不会具有热处理工艺所带来的材料自身性能的改变,本申请相比于对比文件1而言,热处理工艺的缺失,自然相对应的材料自身性能不会发生改变,直接利用对比文件1弯成型后的钢元件来制作结构构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加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特征在于该工艺依序包括如下步骤:
对构件带钢的预加工步骤;
对构件带钢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所述的带钢预加工步骤和所述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彼此独立运行,所述的预加工步骤的动力系统和其控制系统均与所述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的动力系统和其控制系统彼此独立运行,其中,所述构件经过预加工步骤后的带钢不截断而直接进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且所述预加工步骤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之间设置有避免所述构件的带钢产生牵引拉力的缓冲空间;
其中,所述的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包括所述带钢制成的梁和/或柱。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中所述的预加工步骤包括对所述构件带钢进行开孔冲压、切口冲压、凹凸冲压、打印标记、焊接和/或铆接钢片补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中所述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将所述的预加工后的构件带钢进一步送入到连续辊压成型机中进行成型或成型并截断。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预加工步骤和所述的辊压成型步骤连动时,所述两步骤之间设置避免所述构件带钢产生牵引拉力的缓冲空间。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其中,所述的连续梁为L形、U形、C形、Z形和/或平板形,所述的柱为C形、U形、开口方形和/或弯折方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6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以及申请日2014年11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5段、说明书附图图1-3(初审员依职权在说明书附图中添加编号“图2”)、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930311A,公开日为2007年3月14日。
1、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加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的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部分至第6页第3段,图1-6)公开了一种用于连续制造成型钢元件的方法,包括弯成型(辊压)步骤(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加工钢构件的辊压成型工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该方法包括下列步骤:提供盘绕的、基本平坦的钢板14(相当于带钢);钢板14在弯成型工位中成型之前,需要在冲孔和成型工位18中在板上冲出若干个孔和/或在板上成型压花或压纹,例如凹形或凸形特征,通过控制这些特征的几何形状和放置,可生产出具有精密形状与位置特征和/或物理参数的产品部件;也可以对材料施加标记(相当于公开了对构件带钢的预加工步骤,以及预加工步骤包括对构件带钢进行开孔冲压、凹凸冲压、打印标记);提供弯成型工位24,弯成型工位24包括多个辊压模,多个辊压模可组合操作以逐步成型穿过其中的钢板,具体的,在冲孔和成型工位以及标记工位上形成特征的钢板行进到弯成型工位,进行辊压成型,形成特定的外轮廓,连续的、长的成型主体传输至切割工位,被切割成预选长度(相当于公开了对构件钢带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以及连续辊压成型步骤将预加工后的构件带钢进一步送入到连续辊压成型机中进行成型或成型并截断);对钢板进行一个或多个成型操作的冲孔和成型工位是可选的(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即钢板在弯成型工位进行辊压成型之前可以不进行冲孔和成型操作,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对钢板进行冲孔和成型操作以及对钢板进行辊压成型操作这两个步骤是彼此独立运行的;具有在冲孔和成型工位上形成特征的钢板行进到弯成型工位,进行辊压成型(相当于公开了经过预加工步骤后的带钢不截断直接进行连续辊压成型工艺),形成在板14中的第一膨胀圈20a和第二膨胀圈20b,使得冲孔和成型时允许部分钢带停下来进行相应的冲孔和成型(膨胀圈相当于避免带钢产生牵引拉力的缓冲空间,同时也公开了预加工步骤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之间设有缓冲空间),即冲孔和成型时钢带的输送速率与弯成型时钢带的输送速率不同,钢带并不保持同步拉动,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冲孔和成型工位和弯成型工位所对应的动力系统和控制系统是独立运行的,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带钢预加工步骤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彼此独立运行,其相应的动力系统和控制系统彼此独立运行。该方法可制造各种部件,比如门梁、框架元件、椅背及其他结构部件。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成型后的钢构件为带钢制成的梁和/或柱,用于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带钢满足更多不同的应用要求和强度要求,及确定钢构件的元件及其应用场合。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盘绕的钢板生产成型钢元件以及部件包括门梁、框架元件、椅背及其他结构部件等形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将成型的钢元件作为建筑结构中常用的钢梁或钢柱,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在此基础上,用钢梁或钢柱搭设连续双梁轻钢屋架已是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时,可以选用对比文件1所述的方法制成的成型钢梁和钢柱。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通过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而轻易完成修改后权利要求1的技术内容,其理由详细说明为:本申请所欲解决的是“预加工工艺与辊压成型加工工艺采用同一控制系统及动力系统而使得制造精度要求高的连续双梁容易产生制造缺陷及误差”的问题。有鉴于此,本申请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述分离式连续辊压成型工艺是通过将该预加工步骤的动力系统和其控制系统与该连续辊压成型步骤的动力系统和其控制系统彼此独立运行,以制造出高制造精度需求的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而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类似的技术内容,也没有任何类似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由该缓冲空间以避免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于该预加工步骤与该连续辊压成型步骤之间产生牵引拉力,使得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能确实独立执行该预加工步骤与该连续辊压成型步骤, 以符合该连续双梁轻钢屋架构件的高制造精度需求。上述内容亦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因此,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当然无法通过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或其结合而得到本申请所述该缓冲空间的构件设置,因此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于上述意见,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过程,对比文件1中已经明确公开了对钢板进行一个或多个成型操作的冲孔和成型工位是可选的(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4段),即钢板在弯成型工位进行辊压成型之前可以不进行冲孔和成型操作,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对钢板进行冲孔和成型操作以及对钢板进行辊压成型操作这两个步骤是彼此独立运行的;同时,形成在板14中的第一膨胀圈20a和第二膨胀圈20b,使得冲孔和成型时允许部分钢带停下来进行相应的冲孔和成型(膨胀圈相当于避免带钢产生牵引拉力的缓冲空间,同时也公开了预加工步骤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之间设有缓冲空间),即冲孔和成型时钢带的输送速率与弯成型时钢带的输送速率不同,钢带并不保持同步拉动,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毫无疑义地确定冲孔和成型工位和弯成型工位所对应的动力系统和控制系统是独立运行的。基于以上理由,复审请求人所提及的上述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复审请求人在陈述意见中仅表明上述特征未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给出技术启示,并未详述理由。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对构件带钢的预加工步骤还包括切口冲压、焊接和/或铆接钢片补强。在带钢的加工成型过程中,对带钢进行切口冲压、焊接和/或铆接钢片补强均属于在辊压成型之前的常规预加工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带钢成型加工的实际需要选择所需的预加工操作。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经过预加工后的构件带钢进一步送入到连续辊压成型机中成型或成型并截断。对比文件1(参见同上)还公开了在冲孔和成型工位以及标记工位上形成特征的钢板行进到弯成型工位,进行辊压成型,形成特定的外轮廓,连续的、长的成型主体传输至切割工位,被切割成预选长度(相当于公开了对构件钢带的连续辊压成型步骤,以及连续辊压成型步骤将预加工后的构件带钢进一步送入到连续辊压成型机中进行成型或成型并截断)。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至3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段至最后1段,图1-2)公开:具有在冲孔和成型工位上形成特征的钢板行进到弯成型工位,进行辊压成型,在冲孔和成型工位之后设有膨胀圈,这些圈适应冲孔和成型工位,在板连续进给的同时,允许部分停下来以进行冲孔和成型(膨胀圈相当于避免带钢产生牵引拉力的缓冲空间,同时也公开了在预加工步骤和连续辊压成型步骤连动时两步骤之间设有缓冲空间)。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至3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梁柱的截面形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段,图2)进一步公开了钢板经过连续辊压成型形成的钢元件横截面轮廓为C形;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L形、U形、Z形、开口方形、弯折方形或平板形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钢梁、钢柱的截面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预选截面形状将连续梁制成C形、L形、U形、Z形和/或平板形,将柱制成C形、L形、U形、开口方形和/或弯折方形,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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