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子设备及投影处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89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27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45442.1
申请日:2015-07-27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兴妍
合议组组长:宋霖
参审员:窦明生
国际分类号:G06F3/01,G06F3/042,H04N5/74,H04N9/3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45442.1,名称为“电子设备及投影处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CN10404972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的区别在于:投射窗的第一面积大于投影光束投射到所述投射窗上的第二面积。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正常无遮挡的投影。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光线经第一投影窗口104投射至第一投影区域(如,墙面),由于电子设备与投影区域的距离通常较大,因此可以投射出30-50寸的图像”,如图1所示第一投影窗口104具有第一面积,而为了投影的画面能够达到预期的大小,并且为了不遮挡投影出的画面,使得投射窗的面积比投影光束投射到投射窗上的面积大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7-10是与权利要求1-3、6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相似的理由,在权利要求1-3、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光源单元,用于形成投影光束;
传导单元,用于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使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锐角或钝角;
投射窗,用于供所述投影光束从所述电子设备射出;其中,所述投射窗的面积为第一面积;所述投影光束投射到所述投射窗上的面积为第二面积;所述第一面积大于所述第二面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位于第一平面内;
所述投影光束能够用于投射到第二平面内形成投影画面;
其中,所述第一平面垂直于所述第二平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导单元位于所述光源单元的外侧,包括至少一个反光镜;
所述反光镜,用于利用光线反射改变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驱动单元,用于调整所述传导单元的摆放位置,以改变所述光源单元的投射到所述传导单元上的入射角度,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包括N个所述投射窗;所述N为不小于2的整数;
所述投射窗离散分布在所述电子设备外表面;
第n个所述投射窗用供第n个投射方向的所述投影光束射出;
其中,第n个投射方向不同于第n 1个投射方向;
所述n为不小于1且小于所述N的整数。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投影光束用于在投影区域形成投影画面;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基于所述投影画面的操作手势;
响应单元,响应所述操作手势执行与所述操作手势对应的预定操作。
7. 一种投影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投影光束;
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使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锐角或钝角;
将所述投影光束从所述电子设备射出;其中,所述投射窗的面积为第一面积;所述投影光束投射到所述投射窗上的面积为第二面积;所述第一面积大于所述第二面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位于第一平面内;
所述将所述投影光束从所述电子设备射出,包括:
将所述投影光束投射到第二平面内,形成投影画面;
其中,所述第一平面垂直于所述第二平面。
9.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使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第一夹角,包括:
利用反光镜的光线反射改变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
10. 根据权利要求7或8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投影光束用于在投影区域形成投影画面;
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基于所述投影画面的操作手势;
响应所述操作手势执行与所述操作手势对应的预定操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7,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6,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5,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为一个投射窗,而在对比文件1中为两个投影窗,并且强调在两个窗口之间进行转换,不涉及一个窗口内的投影光束的角度改变,并且本申请通过引入一个面积比投影光束面积更大的投影窗,可以实现不同角度不同需求的投影,并且可以增强设备结构的灵活性和轻薄化;(2)相对于对比文件1,从技术效果方面,本申请在省略一项或多个元素后,电子设备依然维持期望的投影效果的投影功能并未消失,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6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光源单元,用于形成投影光束;
传导单元,用于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使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锐角或钝角;
一个投射窗,用于供所述投影光束从所述电子设备射出;其中,所述投射窗的面积为第一面积;所述投影光束投射到所述投射窗上的面积为第二面积;所述第一面积大于所述第二面积。”
“6. 一种投影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投影光束;
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使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锐角或钝角;
将所述投影光束从所述电子设备的一个投射窗射出;其中,所述投射窗的面积为第一面积;所述投影光束投射到所述投射窗上的面积为第二面积;所述第一面积大于所述第二面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投射窗口,当投射光束从投射窗口104射出时并不需要使用反射单元也就是传导单元对光束的路径进行改变;只有当投射光束从投射窗口105射出投影时才需要传导单元对光束路径进行反射调整,也就是投射窗口105的实施方式对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投射结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中记载了“通过投影手机本身,即不借助其它装置,就能将影像投影于不同方向,如墙面或桌面,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的需求”,在对比文件1解决技术问题的基础上如何在只有一个投射窗口的情况下同样需要满足不同使用场景的需求,同样仅需要将影像投影于不同方向,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体实现手段,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0段中记载了“反射单元通过转轴单元连接于转动单元,以便于调整反射单元的角度,从而改变投射方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实现手段同样可以实现一个投射窗口满足不同角度光束的射出,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的需求,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导单元即反射单元可以设置在滑轨上进行滑动来调整反射单元的角度,从而改变投射光束射出的方向,若需要反射单元投射出的光束在任何角度都可以无遮挡投射出来,增大投射窗口的面积是容易想到的。再者,为了使得投射出的画面不被遮挡,使得投射窗口的面积大于投影光束投射到投射窗口上的面积,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1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虽然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投射窗口104和105,当投射光束从投射窗口104射出时并不需要使用反射单元也就是传导单元对光束的路径进行改变;只有当投射光束从投射窗口105射出投影时才需要传导单元对光束路径进行反射调整,也就是投射窗口105的实施方式对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投射结构(如图7B);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中记载了“通过投影手机本身,即不借助其它装置,就能将影像投影于不同方向,如墙面或桌面,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的需求”,并且还在说明书第90段中记载了“反射单元通过转轴单元连接于转动单元,以便于调整反射单元的角度,从而改变投射方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实现手段同样可以实现一个投射窗口满足不同角度光束的射出,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的需求,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导单元即反射单元可以设置在滑轨上进行滑动来调整反射单元的角度,从而改变投射光束射出的方向,若需要反射单元投射出的光束在任何角度都可以无遮挡投射出来,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投射窗口的面积。再者,为了使得投射出的画面不被遮挡,使得投射窗口的面积大于投影光束投射到投射窗口上的面积,这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2)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电子设备包括:一个投影窗”,属于开放式表达方式,并不能理解为限定了仅有一个投影窗;并且,即使限定为仅有一个投影窗,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相当于省略了一个投影窗104,但是该投影窗104所实现的将投影单元投射出的影像直接从该窗口投射出去的功能(即直投功能)也相应地消失了,本申请的一个投射窗口对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投射窗口105,并且与该窗口实现的功能相同,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景的需要,如在不需要进行直投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只设置一个投影窗口105,因此该申请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和6。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要使得投射出的画面不被遮挡,仅需投射窗的面积等于投影光束的光斑面积即可,而无需投射窗的面积大于光斑的面积;(2)本申请利用仅仅一个面积较大的投射窗,一方面确保投影画面无遮挡投射,第二方面实现电子设备的多角度投射,第三方面增加设计美观性和降低设计难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光源单元,用于形成投影光束;
传导单元,用于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使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锐角或钝角;
所述电子设备仅具有一个投射窗,用于供所述投影光束从所述电子设备射出;其中,所述投射窗的面积为第一面积;所述投影光束投射到所述投射窗上的面积为第二面积;所述第一面积大于所述第二面积,其中,所述投射窗口在第一维度上宽度为第一宽度,在第二维度上的宽度为第二宽度;所述第一维度和所述第二维度相互垂直;
所述投影光束在所述投射窗上形成的光斑,在所述第一维度上的宽度可小于所述第一宽度,在所述第二维度上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二宽度;所述第一维度平行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短边;所述第二维度平行于所述电子设备的长边;所述光斑在第二维度上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二宽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位于第一平面内;
所述投影光束能够用于投射到第二平面内形成投影画面;
其中,所述第一平面垂直于所述第二平面。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传导单元位于所述光源单元的外侧,包括至少一个反光镜;
所述反光镜,用于利用光线反射改变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驱动单元,用于调整所述传导单元的摆放位置,以改变所述光源单元的投射到所述传导单元上的入射角度,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
所述投影光束用于在投影区域形成投影画面;
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基于所述投影画面的操作手势;
响应单元,响应所述操作手势执行与所述操作手势对应的预定操作。
6. 一种投影处理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投影光束;
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使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第一夹角;所述第一夹角为锐角或钝角;
将所述投影光束从所述电子设备仅具有的一个投射窗射出;其中,所述投射窗的面积为第一面积;所述投影光束投射到所述投射窗上的面积为第二面积;所述第一面积大于所述第二面积,其中,所述投射窗口在第一维度上宽度为第一宽度,在第二维度上的宽度为第二宽度;所述第一维度和所述第二维度相互垂直;
所述投影光束在所述投射窗上形成的光斑,在所述第一维度上的宽度可小于所述第一宽度,在所述第二维度上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二宽度;所述第一维度平行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短边;所述第二维度平行于所述电子设备的长边;所述光斑在第二维度上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二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子设备位于第一平面内;
所述将所述投影光束从所述电子设备射出,包括:
将所述投影光束投射到第二平面内,形成投影画面;
其中,所述第一平面垂直于所述第二平面。
8.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使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所述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为第一夹角,包括:
利用反光镜的光线反射改变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
9. 根据权利要求6或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所述投影光束用于在投影区域形成投影画面;
所述方法还包括:
检测基于所述投影画面的操作手势;
响应所述操作手势执行与所述操作手势对应的预定操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9),经审查,以上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于申请日2015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于2019年09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4049720A,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1、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独立权利要求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3-109段,图1-8):电子设备,包括:投影单元102,位于电子设备内部,用于发出与预定图像对应的光线组(相当于光源单元,用于形成投影光束),以便能够在电子设备之外的投影区域上形成预定图像,从而显示第二信息;光路转换单元103,位于电子设备内部,用于将从投影单元发出的光线转换到第一光路或第二光路(相当于传导单元,用于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投影窗口105,位于电子设备的第三表面,满足预定透光率且能够将从投影单元发出的、沿第二光路行进的光线透射至电子设备外部的第二投影区域;光路转换单元103包括:第一反射单元1031,对应于所述投影单元,用于将入射到其的光线进行反射;还包括转动单元201,用来调整反射单元角度,结合图7B可以确定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可以为锐角或钝角。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仅有一个投射窗;(2)投射窗的第一面积大于投影光束投射到所述投射窗上的第二面积, 其中,所述投射窗口在第一维度上宽度为第一宽度,在第二维度上的宽度为第二宽度;所述第一维度和所述第二维度相互垂直;所述投影光束在所述投射窗上形成的光斑,在所述第一维度上的宽度可小于所述第一宽度,在所述第二维度上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二宽度;所述第一维度平行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短边;所述第二维度平行于所述电子设备的长边;所述光斑在第二维度上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二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多角度无遮挡的投影。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投射窗口104和105,当投射光束从投射窗口104射出时并不需要使用反射单元也就是传导单元对光束的路径进行改变;只有当投射光束从投射窗口105射出投影时才需要传导单元对光束路径进行反射调整,也就是投射窗口105的实施方式对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投射结构(如图7B),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景的需要,如在不需要进行直投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只设置一个投影窗口105。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中图1所示,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投射窗口的一条边平行于电子设备的短边,一条边平行于电子设备的长边;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0段中记载了“反射单元通过转轴单元连接于转动单元,以便于调整反射单元的角度,从而改变投射方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实现一个投射窗口满足不同角度光束的射出,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的需求,若需要反射单元投射出的光束在任何角度都可以无遮挡投射出来,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投射窗口的面积,并且为了投影的画面能够达到预期的大小,并且不遮挡投影出的画面,也容易想到使得投射窗的面积比投影光束投射到投射窗上的面积大,由此将投射窗的长和宽设置为均大于光斑的长和宽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5
权利要求2-5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88段):在显示单元101显示视频画面的同时,还在例如桌面上投影另一图像(水平面;相当于投影光束能够用于投射到第二平面内形成投影画面)。由于当经由第二投影窗口105投影图像时,电子设备100需要处于立式(垂直平面;相当于电子设备位于第一平面内;其中,第一平面垂直于第二平面)。(参见说明书第73段;图4)光路转换单元103,位于电子设备内部,用于将从投影单元102发出的光线转换到第一光路或第二光路(相当于传导单元位于所述光源单元的外侧);光路转换单元103包括:第一反射单元1031,对应于投影单元,用于将入射到其的光线进行反射(相当于用于利用光线反射改变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第一反射单元可以是反射镜(相当于包括至少一个反光镜)。
(参见说明书第89-95段)控制单元,用于当检测单元1034检测出电子设备处于状态时,控制调整单元1033,从而分别将入射到第一和第二反射单元的光线转换到第一和第三光路,而当检测单元1034检测出电子设备未处于预定状态时,控制调整单元1033,从而分别将入射到第一和第二反射单元的光线转换到第二和第四光路;反射单元通过转轴单元连接于转动单元,以便于调整反射单元的角度,从而改变投射方向(相当于驱动单元,用于调整所述传导单元的摆放位置,以改变所述光源单元的投射到所述传导单元上的入射角度,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
(参见说明书第52-54段,第77-79段)可以进行常规的投影操作,如投影于墙面(相当于所述投影光束用于在投影区域形成投影画面),依靠自身的景深传感器,可以在观看影像的同时进行空中手势交互;交互识别单元106位于电子设备100内部,用于识别电子设备100之外的交互识别区域内的特定输入。交互识别单元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模块构成,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的不同,可以进行2D识别或3D识别。例如,交互识别单元106可以识别出用户的手指触摸了投影面上的哪一个二维空间位置点,进而判断用户触发了哪一虚拟操作按钮(相当于响应单元,响应所述操作手势执行与所述操作手势对应的预定操作)。或者,交互识别单元可以识别出用户的三维手势(相当于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基于所述投影画面的操作手势)。
因此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些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3)独立权利要求6
独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投影处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显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3-109段,图1-8):位于电子设备内部的投影单元102,发出与预定图像对应的光线组(相当于形成投影光束),以便能够在电子设备之外的投影区域上形成预定图像,从而显示第二信息;光路转换单元103将从投影单元发出的光线转换到第一光路或第二光路(相当于调整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光线束从位于电子设备的第三表面的投影窗口105射出,透射至电子设备外部的第二投影区域;光路转换单元103包括:第一反射单元1031,对应于所述投影单元,用于将入射到其的光线进行反射;还包括转动单元201,用来调整反射单元角度,结合图7B可以确定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与电子设备所在平面之间的夹角可以为锐角或钝角。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区别在于:(1)仅有一个投射窗;(2)投射窗的第一面积大于投影光束投射到所述投射窗上的第二面积, 其中,所述投射窗口在第一维度上宽度为第一宽度,在第二维度上的宽度为第二宽度;所述第一维度和所述第二维度相互垂直;所述投影光束在所述投射窗上形成的光斑,在所述第一维度上的宽度可小于所述第一宽度,在所述第二维度上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二宽度;所述第一维度平行于所述电子设备的短边;所述第二维度平行于所述电子设备的长边;所述光斑在第二维度上的宽度小于所述第二宽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多角度无遮挡的投影。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虽然对比文件1具有两个投射窗口104和105,当投射光束从投射窗口104射出时并不需要使用反射单元也就是传导单元对光束的路径进行改变;只有当投射光束从投射窗口105射出投影时才需要传导单元对光束路径进行反射调整,也就是投射窗口105的实施方式对应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的投射结构(如图7B),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景的需要,如在不需要进行直投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只设置一个投影窗口105。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中图1所示,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投射窗口的一条边平行于电子设备的短边,一条边平行于电子设备的长边;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0段中记载了“反射单元通过转轴单元连接于转动单元,以便于调整反射单元的角度,从而改变投射方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同样可以实现一个投射窗口满足不同角度光束的射出,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的需求,若需要反射单元投射出的光束在任何角度都可以无遮挡投射出来,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投射窗口的面积,并且为了投影的画面能够达到预期的大小,并且不遮挡投影出的画面,也容易想到使得投射窗的面积比投影光束投射到投射窗上的面积大,由此将投射窗的长和宽设置为均大于光斑的长和宽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7-9
权利要求7-9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6。
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73段;图4):在显示单元101显示视频画面的同时,还在例如桌面上投影另一图像(水平面;相当于投影光束能够用于投射到第二平面内形成投影画面)。由于当经由第二投影窗口105投影图像时,电子设备100需要处于立式(垂直平面;相当于电子设备位于第一平面内;其中,第一平面垂直于第二平面)。
(参见说明书第67、88段)光路转换单元103,位于电子设备内部,用于将从投影单元102发出的光线转换到第一光路或第二光路;光路转换单元103包括:第一反射单元1031,第一反射单元可以是反射镜,对应于投影单元,用于将入射到其的光线进行反射(相当于用于利用光线反射改变所述投影光束的投射方向)。
(参见说明书第52-54段,第77-79段)可以进行常规的投影操作,如投影于墙面(相当于所述投影光束用于在投影区域形成投影画面),依靠自身的景深传感器,可以在观看影像的同时进行空中手势交互;交互识别单元106位于电子设备100内部,用于识别电子设备100之外的交互识别区域内的特定输入。交互识别单元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模块构成,根据具体实施方案的不同,可以进行2D识别或3D识别。例如,交互识别单元106可以识别出用户的手指触摸了投影面上的哪一个二维空间位置点,进而判断用户触发了哪一虚拟操作按钮(相当于响应单元,响应所述操作手势执行与所述操作手势对应的预定操作)。或者,交互识别单元可以识别出用户的三维手势(相当于检测单元,用于检测基于所述投影画面的操作手势)。
因此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些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2、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相当于省略了一个投影窗104,但是该投影窗104所实现的将投影单元投射出的影像直接从该窗口投射出去的功能(即直投功能)也相应地消失了,本申请的一个投射窗口对应于对比文件1中的投射窗口105,并且与该窗口实现的功能相同,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景的需要,如在不需要进行直投的情况下,容易想到只设置一个投影窗口105。
(2)在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段中记载了“通过投影手机本身,即不借助其它装置,就能将影像投影于不同方向,如墙面或桌面,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的需求”,并且还在说明书第90段中记载了“反射单元通过转轴单元连接于转动单元,以便于调整反射单元的角度,从而改变投射方向”,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的实现手段同样可以实现一个投射窗口满足不同角度光束的射出,以满足不同使用场景的需求,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而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传导单元即反射单元可以设置在滑轨上进行滑动来调整反射单元的角度,从而改变投射光束射出的方向,若需要反射单元投射出的光束在任何角度都可以无遮挡投射出来,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增大投射窗口的面积并且设置投射窗的各边宽度均大于光斑的各边宽度。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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