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及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68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59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7575.5
申请日:2015-08-10
复审请求人:李佳芯 李国辉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林荫
合议组组长:裴少平
参审员:张润
国际分类号:C09K8/524,C09K8/58,B01D37/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7575.5,名称为“一种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及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李佳芯、李国辉,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28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5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组分及质量百分比含量如下:全氟磷酸酯0.3%~0.5%;烷基苯磺酸1%~1.5%,柠檬酸20%~25%;乙二醇5%~10%;硫酸亚铁10%~15%;其余组分为水。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全氟磷酸酯为0.4%。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烷基苯磺酸为1.2~1.4%。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所述柠檬酸为22%~24%。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所述乙二醇为7%~8%。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硫酸亚铁为12%~14%。
7. 权利要求1-6任意之一的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步骤一、将柠檬酸和硫酸亚铁按质量百分比用蒸馏水稀释在反应釜中搅拌成均匀液体;
步骤二、按质量百分比依次加入乙二醇;烷基苯磺酸;
步骤三、将全氟磷酸酯按质量百分比加入到反应釜中进行反应,在室温条件下,反应20-30分钟即可。
8. 权利要求1-6任意之一的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对油田采出液的降黏助滤的应用。”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2015/103201A1,公开日为2015年07月09日)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还有0.3-0.5%全氟磷酸酯、1-1.5%烷基苯磺酸;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各组分具体用量。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井处理流体,其包含所述铁化合物和推动剂化合物,还可以包含乳化剂等其他合适的添加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在所述聚合物降解剂中加入表面活性剂作为乳化剂,而全氟磷酸酯和烷基苯磺酸都是本领域常规乳化剂。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含铁化合物和推动剂化合物使用时的用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据此调节聚合物降解剂中各组分的用量,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所述降解剂各组分用量做出调整选择,其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组成不同;②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制备方法。对于区别特征①,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②,其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4)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8所述应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的产品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的成分及配比,本申请是几个组分及配比的相互作用才实现了本发明,权利要求1所述产品具有有益效果,而权利要求2-6所述保护范围内的组成会使产品对聚合物降粘效果更好等;驳回决定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硫酸亚铁、乙二醇和柠檬酸,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还可以加入乳化剂等添加剂的情况下,加入表面活性剂乳化剂是显而易见的,从申请文件也看不出加入两种表面活性剂会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从本申请也看不出权利要求1中具体选择出的用量会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权利要求1中各组分各自发挥了其相应作用,本申请未提供证据证明权利要求1所述各组分之间会有何种预料不到的相互作用。③对于申请人所述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效果,对比文件1所述破碎剂也是通过化学反应使得聚合物分子链断裂,降低黏度。对于申请人所述其他效果,从本申请的记载并不能得出其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④对于权利要求2-6,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具体的数据证明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所述产品用于降粘的应用,申请人并没有给出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证据、理由。
申请人李佳芯、李国辉(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1页,4项)、说明书(共7页)、说明书附图(共1页)、说明书摘要(共1页)、及摘要附图(共1页)的全文替换页。相对于驳回文本,权利要求的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3-6合并入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余组分为水”,删除权利要求3-6,并对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进行适应性修改;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并无实质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组分及质量百分比含量如下:全氟磷酸酯0.3%~0.5%;烷基苯磺酸为1.2~1.4%;柠檬酸为22%~24%;乙二醇为7%~8%;硫酸亚铁为12%~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全氟磷酸酯为0.4%。
3. 权利要求1-2任意之一的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步骤一、将柠檬酸和硫酸亚铁按质量百分比用蒸馏水稀释在反应釜中搅拌成均匀液体;
步骤二、按质量百分比依次加入乙二醇;烷基苯磺酸;
步骤三、将全氟磷酸酯按质量百分比加入到反应釜中进行反应,在室温条件下,反应20-30分钟即可。
4. 权利要求1-3任意之一的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对油田采出液的降黏助滤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全氟磷酸酯和烷基苯磺酸都是本领域常规乳化剂(参见“表面活性剂化学”,张骅等,浙江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2页,含氟磷酸酯的衍生物、“精细化工常用原料手册”,朱洪法,金盾出版社,2003年,第346页,十二烷基苯磺酸),在对比文件1给出处理剂中还可以添加乳化剂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选用上述乳化剂,从目前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看不出加入了全氟磷酸酯和烷基苯磺酸钠会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5日进一步补充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在上述修改的基础上,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所表述的由含铁化合物(硫酸亚铁)和推动剂化合物(可以是柠檬酸)的摩尔比基本相同就可以起到降粘的作用,组分和配比不明确,只能说明有降低聚合物粘度的功能,没有明确对聚合物的降粘率,也未给出具体的实例和应用数据。本申请给出了配方的组分和最合理的比例,特别是经过氟化后的产品性能更加稳定,效果也更加明显。本申请1%浓度产品对5000mpa·s聚合物水溶液降解到粘度5mpa·s聚合物水溶液只需要20分钟,降解率可达95%以上,可以在采出液的原油凝固点以上温度使原油和聚合物采出液成功分离。经过多次实验,过滤后水中含油小于0.02%。并且本申请适用范围广、节能环保。(2)本申请对全氟磷酸酯、烷基苯磺酸、柠檬酸、乙二醇及硫酸亚铁的用量范围的选择能够带来氟化效果好、比例合理经济、产品稳定性好、对聚合物污水中的含油破乳去除、减小污水过滤罐的负荷、对聚合物水溶液降解速度快、处理后的水质保持时间长、防冻、处理后的水质中铁离子不超标、对生产环节的电脱水系统不产生影响等技术效果。上述组分的用量如超出本申请限定的范围,则会造成水解过程中的时间延长、氟化不完全或过剩、产生杂质、产品不稳定、增加成本、影响冬季使用、延长破乳时间等问题。本申请的组分和数值范围均是经过大量反复试验得出,其得到的效果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另外,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生产新产品的方法,而本申请采用全氟磷酸酯进行氟化,效果突出。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其余组分为水”,该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假设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文本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其余组分为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是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种或多种含铁化合物、推动剂化合物、以及其他破碎剂的多种并列的物质中进行的具体选择;②对比文件1未包含全氟磷酸酯、烷基苯磺酸和水;③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组分的用量。基于上述区别特征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破乳功能的聚合物降解剂。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破碎剂、推动剂化合物的多种具体物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从中选择出硫酸亚铁、柠檬酸和乙二醇配合使用,并且本申请也无实验数据证明它们的特定组合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水是本领域中常用的溶剂。表面活性剂可用于原油破乳(参见公知常识证据:《非离子表面活性剂的应用》,翁星华等译,轻工业出版社,1983年10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第183页,下称证据1),而全氟磷酸酯和烷基苯磺酸均是本领域中常用的表面活性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聚合物降解剂中加入这两种物质,从而使聚合物降解剂兼具破乳功效,而本申请也无实验数据证明添加这两种物质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③,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不难调整聚合物降解剂中各组分的用量比例,并且本申请也无实验数据表明对各组分用量的特定选择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的附加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①原料不同,具体参见权利要求1-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未公开权利要求3限定的制备步骤。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①,参见对权利要求1-2的评述。对于上述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一种包括破碎剂、其他破碎剂及推动剂化合物的破碎剂组合物,而将各组分按照用量比例分批投入反应釜进行混合是本领域中制备组合物的常规方法,本申请也无证据证明对投料顺序、工艺参数等的特定选择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进一步的区别特征在于:对比文件1未公开聚合物降解剂对油田采出液的降黏助滤的应用。对于该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聚合物降解剂用于对油田采出液的降黏,而在降黏的情况下也可以起到助滤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破碎剂、其他破碎剂及推动剂化合物的破碎剂组合物,其可用于促进含有丙烯酰胺的聚合物或凝胶组合物分解、降低含有丙烯酰胺的聚合物或凝胶组合物的粘度、促进凝胶组合物或含有丙烯酰胺的聚合物分解成为低聚片段,可用于降低所用的井处理流体的粘度,可用于含水流体,包括井处理流体,以降低包含在流体中的基于丙烯酰胺的聚合物的分子量,可用于处理、环境治理或井处理流体的再循环,而本申请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改善降粘率、降解速度、产品稳定性等方面,以及应用于对聚合物垢、含聚污水、含聚原油采出液、含聚老化油及污油泥的处理方面相对于对比文件1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复审请求人仅泛泛陈述了“1%浓度产品对5000mpa·s聚合物水溶液降解到粘度5mpa·s聚合物水溶液只需要20分钟,降解率可达95%以上”,但上述效果在申请日的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申请日之前无法预料该技术效果,因此,不能用作创造性评价的依据。而说明书中仅断言性的记载了“可以在采出液的原油凝固点以上温度使原油和聚合物采出液成功分离”、“过滤后水中含油小于0.02%”等技术效果,但一方面未提供具体的实验对象、测试方法等相关信息,另一方面也无法体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如对组分的具体选择、用量、添加表面活性剂等)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②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原料组分的情况下,将原料用量调整至最佳范围是化学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技能,并且复审请求人陈述的对全氟磷酸酯、烷基苯磺酸、柠檬酸、乙二醇及硫酸亚铁的用量范围的选择能够带来氟化效果好、比例合理经济、产品稳定性好、对聚合物污水中的含油的破乳去除作用强、减小污水过滤罐的负荷、降解速度快、水质保持时间长、处理后的水质中铁离子不超标、对电机无破坏、破乳防冻效果好等技术效果并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说明书中也无相关实验数据能够加以证明,其无法体现该区别特征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尽管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针对原料组分的用量范围补充了关于产品合格率、出杂率、聚合物污水降解率、产品稳定温度、脱水效果等数据信息,但本申请在申请日的文件中并未记载这些效果数据,这些信息也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其不能作为评价创造性的依据。另外,基于上文评述可知,本申请所记载的制备方法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并且其中并未发生化学反应,本申请也无证据表明经过氟化后的产品性能更加稳定,效果也更加明显。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1页,4项)、说明书(共7页)、及说明书摘要(共1页)的全文替换页。相对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文本,权利要求的修改体现在:将权利要求3中的特征“步骤三、将全氟磷酸酯按质量百分比加入到反应釜中进行反应,在室温条件下,反应20-30分钟即可”改为“步骤三、将全氟磷酸酯按质量百分比加入到反应釜中,在常温常压有水为介质的条件下充分混合后制得的一种化合物,可快速降解聚合物的粘度”;说明书的修改体现在:在说明书第1页第5段末尾添加“在常温常压有水为介质的条件下充分混合后制得的一种化合物,可快速降解聚合物的粘度”、将说明书第2页第1段的“氟化反应20-30分钟即可”改为“氟化20-30分钟即可”;说明书摘要的修改体现在:增加特征“在常温常压有水为介质的条件下充分混合后制得的一种化合物,可快速降解聚合物的粘度”。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组分及质量百分比含量如下:全氟磷酸酯0.3%~0.5%;烷基苯磺酸为1.2~1.4%;柠檬酸为22%~24%;乙二醇为7%~8%;硫酸亚铁为12%~14%;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聚合物降解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全氟磷酸酯为0.4%。
3. 权利要求1-2任意之一的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列步骤:
步骤一、将柠檬酸和硫酸亚铁按质量百分比用蒸馏水稀释在反应釜中搅拌成均匀液体;
步骤二、按质量百分比依次加入乙二醇;烷基苯磺酸;
步骤三、将全氟磷酸酯按质量百分比加入到反应釜中,在常温常压有水为介质的条件下充分混合后制得的一种化合物,可快速降解聚合物的粘度。
4. 权利要求1-3任意之一的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对油田采出液的降黏助滤的应用。”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没有对修改超范围进行意见陈述,关于创造性提出如下理由:(1)本申请适用于油田生产中含聚合物采出液降黏助滤,使用温度范围宽,可以在采出液的原油凝固点以上温度使原油和聚合物采出液成功分离。在有水为介质的条件下充分混合后制得的一种化合物,可快速降解聚合物的粘度。对比文件1所表述的由含铁化合物(硫酸亚铁)和推动剂化合物(可以是柠檬酸)的摩尔比基本相同就可以起到降粘的作用,组分和配比不明确,只能说明有降低聚合物粘度的功能,没有明确对聚合物的降粘率,也未给出具体的实例和应用数据。本申请给出了配方的组分和最合理的比例,特别是经过氟化后的产品性能更加稳定,效果也更加明显。本申请1%浓度产品对5000mpa·s聚合物水溶液降解到粘度5mpa·s聚合物水溶液只需要20分钟,降解率可达95%以上,可以在采出液的原油凝固点以上温度使原油和聚合物采出液成功分离。经过多次实验,过滤后水中含油小于0.02%。并且本申请适用范围广、节能环保。(2)本申请对全氟磷酸酯、烷基苯磺酸、柠檬酸、乙二醇及硫酸亚铁的用量范围的选择能够带来氟化效果好、比例合理经济、产品稳定性好、对聚合物污水中的含油破乳去除、减小污水过滤罐的负荷、对聚合物水溶液降解速度快、处理后的水质保持时间长、防冻、处理后的水质中铁离子不超标、对生产环节的电脱水系统不产生影响等技术效果。选定的质量百分比是最终产品的关键。上述组分的用量如超出本申请限定的范围,则会造成水解过程中的时间延长、氟化不完全或过剩、产生杂质、产品不稳定、增加成本、影响冬季使用、延长破乳时间等问题。本申请的组分和数值范围均是经过大量反复试验得出,其得到的效果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另外,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生产新产品的方法,而本申请采用全氟磷酸酯进行氟化,效果突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共1页,4项)、说明书(共7页)、及说明书摘要(共1页)的全文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摘要、于2018年08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如果申请的内容通过增加、改变和/或删除其中的一部分,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的信息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不同,而且又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那么这种修改就是不允许的。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该权利要求中删除了特征“其余组分为水”。合议组查明,根据本申请原说明书第1页第5段的记载可知,本申请的复合离子氟化烷基硫酸钠聚合物降解剂的组分及质量百分比含量如下:全氟磷酸酯0.3%~0.5%;烷基苯磺酸1%~1.5%,柠檬酸20%~25 %;乙二醇5%~10%;硫酸亚铁10%~15%;其余组分为水。原说明书中所有制备聚合物降解剂的实施例1-3也均是以全氟磷酸酯、烷基苯磺酸、柠檬酸、乙二醇、硫酸亚铁和蒸馏水作为原料组分。因此,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1的组分中除全氟磷酸酯、烷基苯磺酸、柠檬酸、乙二醇、硫酸亚铁以外,还含有不是水的其余组分。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修改既未记载在原申请文件中,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仅对本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行了意见陈述,但未针对本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的问题进行任何意见陈述,在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的情况下,对其创造性的评价没有意义。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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