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马铃薯油茶及其制备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马铃薯油茶及其制备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67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16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77996.8
申请日:2015-04-15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俊荣
合议组组长:杨莹跃
参审员:韩世炜
国际分类号:A23L1/10,A231/2165,A23L1/36,A23L1/2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者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范围内所作出的常规选择或调整,且发明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77996.8,名称为“一种马铃薯油茶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5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马铃薯油茶,其特征在于,所述马铃薯油茶包括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
混合粉3000份、花生仁1000~2000份、芝麻800~1000份、核桃仁300~500份、盐300~500份和食用油脂300~400份;
其中,所述混合粉包括马铃薯全粉和小麦精粉,且所述马铃薯全粉与所述小麦精粉的质量比为3/2~1.1:1;所食用油脂为麻油。
2. 一种马铃薯油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步骤1、将马铃薯全粉和小麦精粉按照质量为3/2~1.1:1混合,搅拌均匀,得到混合粉;进入步骤2,
步骤2、按质量份数计,将步骤1制备的混合粉3000份加入到第一翻转式炒锅中,在150~200℃温度下炒制5~15min;
将花生仁1000~2000份、芝麻800~1000份和核桃仁300~500份加入到第二翻转式炒锅中,在150~200℃温度下炒制3~10min;进入步骤3,
步骤3、将300~400份食用油脂加入第三翻转式炒锅中,加热至150~200℃,向第三翻转式炒锅中加入混合粉、花生仁、芝麻、核桃仁和盐300~500份,在150~180℃温度下炒制6~12min;所述食用油脂为麻油;所述步骤2中,先将所述花生仁切成0.2~0.6cm×0.2~0.6cm×0.2~0.6cm的小块后,再进行炒制;
所述步骤2中,先将所述核桃仁切成0.2~0.6cm×0.2~0.6cm×0.2~0.6cm的小块后,再进行炒制。”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CN102669368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涉及怀山药油茶及制备方法,其采用了小麦精粉和怀山药粉。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含有马铃薯全粉、核桃粉,并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对比文件2(CN103141747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12日)给出了将马铃薯全粉等杂粮粉与小麦面配合提升谷物粉营养保健价值的技术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丰富油茶产品种类的考虑,有动机采用马铃薯全粉代替对比文件1中的怀山药进行油茶的加工;对比文件4(CN1130478A,公开日为1996年09月11日)公开了小麦粉与杂粮粉的配比范围,在此基础上,经过有限次试验可以确定出小麦精粉与马铃薯全粉的合适配比范围;另外,麻油属于油茶加工中的常用油脂,可依据风味选用,核桃仁属于油茶加工中的常见坚果调味品,可依据需要选用,葵花仁、复合调味料的使用与否可常规选择,各原料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实验调整范围。因此,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马铃薯油茶的制备方法,在权利要求1所述原料及其配比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具体的加工方法。对比文件3(CN1385095A,公开日为2002年12月18日)涉及一种方便营养食品的加工方法,包括将各原料炒制熟化后,再用食用油炒制的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常规选择将此方法用于对比文件1中油茶的加工,各阶段炒制过程中的加工参数则是通过有限试验即可实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至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营养五谷面粉,其给出的技术启示应该是五种谷物面粉结合的技术方案,而非仅仅是小麦精粉和马铃薯全粉混合作为主料的技术方案。(2)本申请油茶中马铃薯全粉相对于精制面粉的含量远远高于对比文件1怀山药粉相对于精制面粉的含量,各种果仁碎屑的含量也远高于对比文件1,本申请油茶是将马铃薯全粉作为主料使用,同时通过恰到好处调整其含量,使得冲调时成糊效果好,即便果仁碎屑含量较高,也能够顺利成糊,口感香醇,营养价值高。(3)本申请油茶采用的油脂种类和用量不同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常用的植物油为大豆油,而非麻油,本申请采用麻油取得了口感香醇,适合各种年龄层人群食用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以马铃薯全粉和小麦精粉为基础淀粉,而对比文件1中是以怀山药粉和小麦精粉为基础淀粉,且限定了两者的质量份数比例;②权利要求1在果仁中添加了核桃仁,省去了复合调味料,选取了麻油作为油脂成分,同时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然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将富有营养的马铃薯全粉作为淀粉来源的面粉使用的技术启示,对于混合粉中的马铃薯粉、小麦面粉的含量比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量原料成本的基础上在常规范围内作出的常规调整。核桃仁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用于油茶加工制作的果仁品种,复合调味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照口味的需求和变化而选择是否添加的香料成分,麻油也是一种用于油茶制作的常见植物油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成本或口味的考量而选择使用。果仁、油脂、盐的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成本或口味咸淡的需求而常规选择的,结合消费者的口味通过常规的实验即可调整确定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马铃薯油茶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在公开上述怀山药油茶的原料及其配比的同时,还公开了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上述区别之外,其区别进一步在于,权利要求2对果仁碎屑进行了炒制,明确果仁碎屑的尺寸大小,限定了淀粉原料是混合炒制熟化。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果仁在经过炒制后香味更加浓郁,在制作油茶糕点等食品时通常也是使用经过炒制熟化后的上述尺寸的果仁碎屑;对不同的淀粉原料,根据其物料特性、受热熟化温度范围的不同而选择混合炒制熟化还是采用不同温度和时间分别炒制熟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物料特性而做出的常规选择,另外,淀粉、果仁等常规物料的熟化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和掌握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物料在之前炒制过程中的熟化程度而选择是否再次进行炒制,一次长时间炒制熟化、短时间数次炒制熟化或者将物料与油脂共同炒制熟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所述物料组成和组分含量的马铃薯油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2虽然明确公开了马铃薯全粉的营养价值极高,但是,其还阐述了小米面粉、玉米面粉和豌豆面粉都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其给出的技术启示应该是采用营养五谷面粉来制作油茶,而非仅仅选取其中的马铃薯全粉与小麦精粉混合作为制作油茶的面粉原料。(2)本申请油茶中马铃薯全粉相对于精制面粉的含量远远高于对比文件1怀山药粉相对于精制面粉的含量,各种果仁碎屑的含量也远高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容易想到同时调整马铃薯全粉和精制面粉的含量比例,以解决如何增加油茶中果仁含量的技术问题,因为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果仁营养丰富,但也不能随意调整油茶中果仁的含量,以免影响油茶的成糊品质和口感。(3)本申请油茶采用的油脂种类和用量不同于对比文件1,本领域常用的植物油为大豆油,而非麻油,本申请采用麻油取得了口感香醇,适合各种年龄层人群食用的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提供的马铃薯油茶是一个混合制品,不是单一的某一种物料炒制而成,其炒制时间、炒制温度及炒制次数均与各配料的用量和比例息息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仅仅根据某一物料的熟化程度来直接获得权利要求2马铃薯油茶的炒制方法。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5年04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9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与最接近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已经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或者其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有限范围内所作出的常规选择或调整,且发明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马铃薯油茶,其特征在于,所述马铃薯油茶包括以下质量份数的组分:混合粉3000份、花生仁1000~2000份、芝麻800~1000份、核桃仁300~500份、盐300~500份和食用油脂300~400份;其中,所述混合粉包括马铃薯全粉和小麦精粉,且所述马铃薯全粉与所述小麦精粉的质量比为3/2~2/3:1;所食用油脂为麻油。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怀山药油茶,由以下重量比的原料制成:精制面粉(通常指小麦精粉)70-75%、植物油(相当于食用油脂)4-4.5%、怀山药粉0.5-3%、复合果仁12-20%、食用碘盐2.8-3.5%、复合调味料0.5-0.8%;所述的复合果仁包括花生仁、白芝麻、黑芝麻、葵花仁(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6段,权利要求1和3)。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以马铃薯全粉和小麦精粉为基础淀粉,而对比文件1中是以怀山药粉和小麦精粉为基础淀粉,且限定了两者的质量份数比例;(2)权利要求1在果仁中添加了核桃仁,省去了复合调味料,选取了麻油作为油脂成分,同时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营养和口味丰富的油茶产品。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涉及营养五谷面粉,其组分为小麦面、马铃薯全粉、小米面、玉米面和豌豆面,其中的由马铃薯加工而成的马铃薯全粉价值极高,不仅提供淀粉、蛋白质、脂肪、糖类等,还含有人体必须的21种氨基酸和多种维生素及人体不可缺的有益微量元素(钙、磷、铁、钾、钠、碘、镁、钼等),长期食用马铃薯营养粉既健康又减肥,是当前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中首推的保健食品之一(参见说明书第0004-0007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可以将富有营养的马铃薯全粉作为淀粉来源的面粉使用的技术启示,另外,马铃薯、山药均属于薯类杂粮,本领域技术人员选取马铃薯全粉替代怀山药粉来与小麦精粉配合使用以作为提供油茶中的淀粉来源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即使是基于丰富油茶产品种类或提高营养价值的考虑,在对比文件2已明确教导马铃薯全粉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含有丰富的营养物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采用马铃薯全粉作为油茶中淀粉来源进行油茶的加工。对于混合粉中的马铃薯粉、小麦面粉的含量比例,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量原料成本的基础上在常规范围内作出的常规调整,本申请说明书也未记载马铃薯粉和小麦面粉的含量比例是基于某种特定技术问题而特定选择的,也没有数据能够表明上述比例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区别(1)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核桃仁是本领域常规使用的用于油茶加工制作的果仁品种,复合调味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照口味的需求和变化而选择是否添加的香料成分,麻油也是一种用于油茶制作的常见植物油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成本或口味的考量而选择使用。果仁、油脂、盐的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成本或口味咸淡的需求而常规选择的,结合消费者的口味通过常规的实验即可调整确定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马铃薯油茶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1、将马铃薯全粉和小麦精粉按照质量为3/2~2/3:1混合,搅拌均匀,得到混合粉;进入步骤2,步骤2、按质量份数计,将步骤1制备的混合粉3000份加入到第一翻转式炒锅中,在150~200℃温度下炒制5~15min;将花生仁1000~2000份、芝麻800~1000份和核桃仁300~500份加入到第二翻转式炒锅中,在150~200℃温度下炒制3~10min;进入步骤3,步骤3、将300~400份食用油脂加入第三翻转式炒锅中,加热至150~200℃,向第三翻转式炒锅中加入混合粉、花生仁、芝麻、核桃仁和盐300~500份,在150~180℃温度下炒制6~12min;所述食用油脂为麻油;所述步骤2中,先将所述花生仁切成0.2~0.6cm×0.2~0.6cm×0.2~0.6cm的小块后,再进行炒制;所述步骤2中,先将所述核桃仁切成0.2~0.6cm×0.2~0.6cm×0.2~0.6cm的小块后,再进行炒制。
对比文件1在公开上述怀山药油茶的原料及其配比的同时,还公开了其制备方法,包括将提供淀粉来源的怀山药粉和精制面粉进行加热或炒制熟化,将熟化后的淀粉原料与植物油、果仁、盐等混合(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相比,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之外,其区别还进一步包括:(3)权利要求2对果仁碎屑进行了炒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所使用的果仁是经过炒制的,也没有明确果仁碎屑的尺寸大小;(4)权利要求2对于淀粉原料是混合炒制熟化,对比文件1是分别炒制熟化,另外权利要求2在将油脂、果仁、淀粉等混合后再次进行了炒制。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2),评述理由如前所述。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果仁在经过炒制后香味更加浓郁,在制作油茶糕点等食品时通常也是使用经过炒制熟化后的上述尺寸的果仁碎屑,因此上述区别(3)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对于区别(4),对不同的淀粉原料,根据其物料特性、受热熟化温度范围的不同而选择混合炒制熟化还是采用不同温度和时间分别炒制熟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物料特性而做出的常规选择,另外,淀粉、果仁等常规物料的熟化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和掌握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物料在之前炒制过程中的熟化程度而选择是否再次进行炒制,一次长时间炒制熟化、短时间数次炒制熟化或者将物料与油脂共同炒制熟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上述区别(4)同样不能为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在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所述物料组成和组分含量的马铃薯油茶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同样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的是五种谷物面粉的混合粉,除马铃薯粉外,还公开了小米、玉米等也具有极高的营养价值,但是其毕竟公开了马铃薯全粉价值极高,不仅提供淀粉、蛋白质、脂肪、糖类等,还含有人体必须的21种氨基酸和多种维生素及人体不可缺的有益(钙、磷、铁、钾、钠、碘、镁、钼等),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能够容易地选择其中的马铃薯全粉,另外,马铃薯、山药也均属于薯类杂粮,本领域技术人员选取马铃薯全粉替代怀山药粉来与小麦精粉配合使用作为提供油茶中的淀粉来源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即使是基于丰富油茶产品种类或提高营养价值的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有动机采用马铃薯全粉作为油茶中淀粉来源进行油茶的加工。(2)对于马铃薯粉和果仁的含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量原料成本、口味需求的基础上能够在常规范围内作出的常规选择和调整。马铃薯淀粉成糊性和冲调效果也是本领域人员熟知的,在食品领域,其经常也被用作为汤羹增稠的淀粉使用,并没有证据表明果仁含量高就必然影响到淀粉的成糊性能,现有技术中存在高果仁含量下淀粉成糊性的技术问题,本申请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通过特定选择马铃薯淀粉及其含量才能解决该技术问题。(3)如前所述,麻油也是一种除了大豆油之外的用于食品制作的常见植物油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依据成本或风味的考量而选择使用。其含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成本或口味的需求而常规选择的,结合消费者的口味通过常规的实验即可调整确定的。(4)如前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果仁在经过炒制后香味更加浓郁,在制作油茶糕点等食品时通常也是使用经过炒制熟化后的果仁碎屑,另外,淀粉、果仁等常规物料的熟化程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和掌握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物料在炒制过程中的熟化程度而选择是否再次进行炒制,一次长时间炒制熟化、短时间数次炒制熟化或者将物料与油脂共同炒制熟化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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