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电化学装置的电池接触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603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66642
优先权日:2013-04-23
申请(专利)号:201480023266.6
申请日:2014-04-09
复审请求人:爱尔铃克铃尔股份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颖
合议组组长:武绪丽
参审员:常莎莎
国际分类号:H01M10/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3266.6,名称为“用于电化学装置的电池接触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爱尔铃克铃尔股份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4月09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4月23日,2015年10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CN102826019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9日;对比文件3,CN102810702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05日。驳回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监控单元包括插拔式接触接头,插拔式接触接头能通过插拔连接与信号传导系统的信号线路接头连接,信号线路接头包括信号插头或信号插座,监控单元包括与信号线路接头的信号插头互补的信号插座或与信号线路接头的信号插座互补的信号插头;监控单元包括的信号接头为多极连接线路的信号接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结构紧凑、便于拆卸。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他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选择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基于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部分很容易想到的,部分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5-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5-8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9-13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3项,说明书第1-212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包括多个电化学电池(113)的电化学装置(111)的电池接触系统(100),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电流传导系统(104),所述电流传导系统带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导电连接不同的电化学电池(113)的电池接线柱(115)的电池连接器(116);信号传导系统(106),所述信号传导系统带有一条或多条用于分别将信号源(154)与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的信号线路接头(170)导电连接的信号线路(152);以及监控单元(167),所述监控单元用于监控所述信号源(154)的信号,其中,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插拔式接触接头(208),所述插拔式接触接头能通过插拔连接直接与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信号线路接头(170)连接,其中,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包括信号插头或信号插座,并且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信号插头互补的信号插座或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信号插座互补的信号插头,并且其中,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用于联接通往另一电池接触系统(100)的监控单元(167)或通往中央监控装置的多极连接线路的信号接头(144)。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信号线路接头(170)包括接头壳体(172),其中,在所述接头壳体(172)上固定有用于联接信号线路(152)的至少一个接头引脚(180)。
3. 按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至少一个接头引脚(180)构造成弯曲的。
4. 按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接头壳体(172)包括用于所述插拔式接触接头(208)的接头壳体(202)的容纳部,其中,在所述插拔式接触接头(208)的接头壳体(202)上固定有至少一个接头引脚(200)。
5. 按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承载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和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承载元件(102),并且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固定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上。
6. 按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承载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和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承载元件(102)以及包括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上的遮盖元件(108),其中,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和所述监控单元(167)至少部分布置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与所述遮盖元件(108)之间。
7.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元件(102)和/或所述遮盖元件(108)包括至少一个定位元件(210),所述至少一个定位元件与所述监控单元(167)处于嵌接中。
8. 按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接触系统包括遮盖元件(108),所述遮盖元件在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安装好的状态下布置在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和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背对所述电化学装置(111)的电池接线柱(115)的侧上。
9. 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信号线路接头(170)至少部分延伸穿过所述遮盖元 件(108)。
10. 按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单元(167)布置在监控单元壳体(218)内。
11. 按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单元壳体(218)构造成与所述遮盖元件(108)分开制造的元件。
12. 按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单元壳体(218)包括壳体下部(222)和壳体上部(220)。
13. 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单元壳体(218)的壳体下部(222)与所述遮盖元件(108)一体式地构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原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和记载在说明书第[0029]段中的技术特征“信号线路接头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在承载元件上”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删除原权利要求5和6,并对权利要求编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连接器插头841不是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到承载有电池接触系统的电流导体系统和信号导体系统的任意承载元件上的,而与承载元件的能拆卸的连接只会使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电池接触系统的组装过程复杂化并且导致连接器插头的自由移动能力降低。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包括多个电化学电池(113)的电化学装置(111)的电池接触系统(100),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电流传导系统(104),所述电流传导系统带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导电连接不同的电化学电池(113)的电池接线柱(115)的电池连接器(116);信号传导系统(106),所述信号传导系统带有一条或多条用于分别将信号源(154)与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的信号线路接头(170)导电连接的信号线路(152);以及监控单元(167),所述监控单元用于监控所述信号源(154)的信号,其中,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插拔式接触接头(208),所述插拔式接触接头能通过插拔连接直接与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信号线路接头(170)连接,其中,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包括信号插头或信号插座,并且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信号插头互补的信号插座或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信号插座互补的信号插头,其中,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用于联接通往另一电池接触系统(100)的监控单元(167)或通往中央监控装置的多极连接线路的信号接头(144),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承载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和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承载元件(102),并且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上,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上的遮盖元件(108),并且其中,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和所述监控单元(167)至少部分布置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与所述遮盖元件(108)之间。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3已经给出了设置承载元件和遮盖元件的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保护电池接触系统中的电子元件是显而易见的。其次,对比文件3进一步公开了(说明书第0117-0118、0121段):承载元件124和线路系统174以及电池连接器120和电流联接件122优选作为单独的结构组件204被完整地预安装;在这种预安装中,将电池连接器120和电流联接件122定位在承载元件124上,并且将电压分接线路180和温度测量线路182与电池连接器120和电流联接件122以及与插头172(信号线路接头)连接,并且优选可拆卸地安置在线路系统174的加强结构184上。电池连接器120、电流联接件122和/或线路系统174的加强结构184可以尤其通过卡锁、焊接和/或夹紧安置在承载元件124上。对比文件3给出了通过将插头172(信号线路接头)以可拆卸的固定在承载元件上的方式保护信号传导系统的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再次,插拔接头、插座是常规的线路连接方式,且对比文件1中图1的连接器插头76和电池状态监视单元60、图14中的连接器79和49、图21中的连接器插头841和连接器插座,对比文件3公开的插头172都是插拔式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拘泥于对比文件1图21的插拔结构而导致申请人陈述的难以组装问题。在将对比文件3的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1后,适当调整元件的布置位置和插拔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通过普通技术知识实现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连接器插头是否以可拆卸方式固定到承载元件上。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线路系统的加强结构可拆卸地安置在承载元件124的外侧142上。加强结构184在承载元件124上的安置可以通过例如卡锁、焊接和/或粘结进行。通过上述可拆卸方式连接的线路系统并不会使组装过程复杂化,也不会使插头的自由移动能力降低。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2和3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并根据说明书[0029]段的内容进一步限定了“所述信号线路接头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即卡锁在所述承载元件上”,同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都没有公开插头卡锁到承载元件上的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为插头提供呈弯曲形式的接头引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包括多个电化学电池(113)的电化学装置(111)的电池接触系统(100),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电流传导系统(104),所述电流传导系统带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导电连接不同的电化学电池(113)的电池接线柱(115)的电池连接器(116);信号传导系统(106),所述信号传导系统带有一条或多条用于分别将信号源(154)与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的信号线路接头(170)导电连接的信号线路(152);以及监控单元(167),所述监控单元用于监控所述信号源(154)的信号,其中,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插拔式接触接头(208),所述插拔式接触接头能通过插拔连接直接与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信号线路接头(170)连接,其中,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包括信号插头或信号插座,并且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信号插头互补的信号插座或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信号插座互补的信号插头,其中,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用于联接通往另一电池接触系统(100)的监控单元(167)或通往中央监控装置的多极连接线路的信号接头(144),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承载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和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承载元件(102),并且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即卡锁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上, 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上的遮盖元件(108),其中,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和所述监控单元(167)至少部分布置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与所述遮盖元件(108)之间,其中,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信号线路接头(170)包括接头壳体(172),其中,在所述接头壳体(172)上固定有用于联接信号线路(152)的至少一个接头引脚(180)并且其中,至少一个接头引脚(180)构造成弯曲的。
”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7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3虽然没有公开“卡锁”的连接方式,但对比文件3公开了插头是可拆卸地连接到承载元件上的,而“卡锁”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可拆卸的连接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将其用于可拆卸的连接中。接头引脚的形态也是多种多样的,弯曲的、平直的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说明书中的内容“接头引脚包括联接区段,所述联接区段平行于配属于所述联接区段的信号线路的末端区域取向,和接头引脚包括接触区段,所述接触区段平行于接触方向并且垂直于所述联接区段取向,其中,所述接触方向垂直于所述承载元件的纵向方向,垂直于所述承载元件的横向方向并且与所述电化学电池的电池接线柱朝所述电流传导系统的电池连接器延伸的方向平行地延伸。”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将监控单元至少部分地布置在承载电流导体系统和信号传导系统的承载元件与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在承载元件上的遮盖元件之间。2)对比文件3的信号线路接头(插头172)本身不是可拆卸地与承载元件连接的,并且对比文件3的图4和图5显示插头是能相对于加强结构自由移动的,从而在加强结构与载体元件之间的连接并不意味着插头卡锁在载体元件上。3)对比文件3的电池接触系统的组装状态下,对应于信号线路接头的插头布置与在信号线路相同的水平面上,信号线路容纳在加强结构的通道中并且在一个直线方向上通向插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为该插头提供呈弯曲形式的接头引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用于包括多个电化学电池(113)的电化学装置(111)的电池接触系统(100),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电流传导系统(104),所述电流传导系统带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导电连接不同的电化学电池(113)的电池接线柱(115)的电池连接器(116); 信号传导系统(106),所述信号传导系统带有一条或多条用于分别将信号源(154)与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的信号线路接头(170)导电连接的信号线路(152);以及监控单元(167),所述监控单元用于监控所述信号源(154)的信号,其中,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插拔式接触接头(208),所述插拔式接触接头能通过插拔连接直接与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信号线路接头(170)连接,其中,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包括信号插头或信号插座,并且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信号插头互补的信号插座或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信号插座互补的信号插头,其中,所述监控单元(167)包括用于联接通往另一电池接触系统(100)的监控单元(167)或通往中央监控装置的多极连接线路的信号接头(144),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承载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和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承载元件(102),并且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即卡锁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上,其中,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包括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上的遮盖元件(108),其中,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和所述监控单元(167)至少部分布置在所述承载元件(102)与所述遮盖元件(108)之间,其中,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信号线路接头(170)包括接头壳体(172),其中,在所述接头壳体(172)上固定有用于联接信号线路(152)的至少一个接头引脚(180),其中,至少一个接头引脚(180)构造成弯曲的并且包括联接区段(184),所述联接区段平行于配属于所述联接区段(184)的信号线路(152)的末端区域取向,和接触区段(186),所述接触区段平行于接触方向(178)并且垂直于所述联接区段(184)取向,并且其中,所述接触方向(178)垂直于所述承载元件(102)的纵向方向(122),垂直于所述承载元件(102)的横向方向(182)并且与所述电化学电池(113)的电池接线柱(115)朝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的电池连接器(116)延伸的方向平行地延伸。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线路接头(170)的接头壳体(172)包括用于所述插拔式接触接头(208)的接头壳体(202)的容纳部,其中,在所述插拔式接触接头(208)的接头壳体(202)上固定有至少一个接头引脚(200)。
3.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承载元件(102)和/或所述遮盖元件(108)包括至少一个定位元件(210),所述至少一个定位元件与所述监控单元(167)处于嵌接中。
4. 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遮盖元件(108)在所述电池接触系统(100)安装好的状态下布置在所述电流传导系统(104)和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背对所述电化学装置(111)的电池接线柱(115)的侧上。
5.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号传导系统(106)的信号线路接头(170)至少部分延伸穿过所述遮盖元件(108)。
6. 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单元(167)布置在监控单元壳体(218)内。
7.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单元壳体(218)构造成与所述遮盖元件(108)分开制造的元件。
8. 按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单元壳体(218)包括壳体下部(222)和壳体上部(220)。
9. 按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池接触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监控单元壳体(218)的壳体下部(222)与所述遮盖元件(108)一体式地构造。”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以及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时均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且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2段,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
具体理由的阐述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其余区别特征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由于该其余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在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3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2826019A 公开日期:2012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2810702A 公开日期:2012年12月05日。
(一)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保护用于包括多个电化学电池的电化学装置的电池接触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池状态通知单元、汇流条模块和电池状态监视系统,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1、0062-0078段,附图1-21):电池系统1包括多个电池组10(包括多个电化学电池的电化学装置)、电池状态监视单元60、连接多个电池组10与电池状态监视单元60的束线70;电池组10包括电池模块20和汇流条模块30(电池接触系统);汇流条模块30包括壳31、多个汇流条32(电流传导系统)、多个端子配件33、多个温度传感器34和电池通知单元40;汇流条通孔32b和32c使得彼此相邻的电池单元21的正电极21c和负电极21d穿过,并且由此汇流条32将这些电池单元进行串联(电流传导系统带有一个或多个用于导电连接不同的电化学电池的电池接线柱的电池连接器);多个温度传感器34(信号源)的每一个通过由覆盖的电线形成的导线36(信号传导系统,形成导电连接的信号线路)连接到电池状态通知单元40(监控单元,用于监控信号源的信号);状态通知单元40(监控单元)包括单元板42和多个压连接端子43;单元板42是诸如微计算机50;多个压连接端子43连接到导线36(信号线路必然包括信号线路接头,即信号传导系统带有一条或多条用于分别将信号源与电池接触系统的信号线路接头导电连接的信号线路);电池状态通知单元40布置在壳31的上表面31a上;电池状态通知单元40优选布置在壳31的纵向上的中间;电池状态通知单元40的这种布置由此可以降低导线36之间的长度差,即与多个端子配件33和压连接端子43(1)到43(14)连接的最长导线与最短导线36之间的长度差(参见说明书第0062-0078段,附图1-5);为了监视多个电池组10,电池状态监视单元60(中央监控装置)将上述的电池状态数据发送命令发送到包括在这多个电池组中的电池状态通知单元40(监控单元)的一个电池状态通知单元40。由图1可以看出,各电池组的电池状态通知单元40(监控单元)彼此相连或与电池状态监视单元60(中央监控装置)相连,而彼此相连必然在监控单元上包括相应的信号接头(参见说明书第0115段、附图1)。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监控单元包括插拔式接触接头,插拔式接触接头能通过插拔连接直接与信号传导系统的信号线路接头连接,信号线路接头包括信号插头或信号插座,监控单元包括与信号线路接头的信号插头互补的信号插座或与信号线路接头的信号插座互补的信号插头;监控单元包括的信号接头为多极连接线路的信号接头。(2)电池接触系统包括承载电流传导系统和信号传导系统的承载元件,信号线路接头以能拆卸的方式固定,即卡锁在承载元件上,电池接触系统包括以能拆卸方式固定在承载元件上的遮盖元件,其中,电流传导系统、信号传导系统和监控单元至少部分布置在承载元件和遮盖元件之间。(3)信号传导系统的信号线路接头包括接头壳体,接头壳体上固定有用于连接信号线路的至少一个接头引脚,并且至少一个接头引脚构造成弯曲的。接头引脚包括联接区段,所述联接区段平行于配属于所述联接区段的信号线路的末端区域取向,和接头引脚包括接触区段,所述接触区段平行于接触方向并且垂直于联接区段取向,其中,所述接触方向垂直于承载元件的纵向方向,垂直于承载元件的横向方向并且与电化学电池的电池接线柱朝所述电流传导系统的电池连接器延伸的方向平行地延伸。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结构紧凑、便于拆卸。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和(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化学设备,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7]、[0069]-[0079]、[0086]-[0105],附图1-3):电化学设备包括例如多个电化学模块102,这些电化学模块中的每个都包括多个电化学电池104,这些电化学电池并排布置在电化学模块102 的壳体106中。可套装到壳体106上的且在安装状态下封闭壳体开口112的盖114,盖114包括承载元件124,例如形式优选为基本上呈矩形的承载板126,并且包括保持在承载元件124上的遮盖元件128(遮盖元件),例如形式为优选基本上呈矩形的遮盖板130(遮盖元件)。遮盖元件128可拆卸地安置在承载元件124上。承载元件124设有多个贯通开口132,其中,每个贯通开口132配属给电化学设备100的、尤其是电化学模块102的功能元件136的各一个接触区域134,特别是配属给电池连接器120(电流传导系统)或电流联接件122的各一个接触区域134。线路系统174(信号传导系统)中的每个用于将电化学模块102的多个电压分接部位176和多个温度测量部位178与电化学设备100的监控单元连接。从对比文件3的附图中可以看出,遮盖元件在电池接触系统安装好的状态下布置在电流传导系统和信号传导系统的背对电化学装置的电池接线柱的侧上,电流传导系统、信号传导系统均布置在承载元件与遮盖元件之间。加强结构184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保持装置,电压分接线路180和温度测量线路182通过该保持装置,可拆卸地安置在加强结构184上。线路系统174的每个加强结构184又可以作为整体,可拆卸地安置在承载元件124的外侧142上。对比文件3给出了为电流传导系统、信号传导系统设置承载、遮盖元件以保护电子元件的启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卡锁是本领域常用的一种可拆卸连接方式,属于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可拆卸装置时,很容易想到使用卡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弯角接头可以将接头引脚一方面与信号传导系统的信号线路连接,另一方面沿垂直于纵向方向以及垂直于横向方向取向的接触方向与监控单元的插拔式接触接头连接,使得内部结构更加紧凑。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且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给技术方案带来了结构紧凑的有益效果。
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相关审查意见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意见陈述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增加了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该特征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和3公开,也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给技术方案带来有益效果,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2015年10月2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25,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8年03月0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12段,2019年1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9。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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