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及其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82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827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3917.9
申请日:2016-06-29
复审请求人:浙江集云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素娟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顾赟
国际分类号:H01R13/02,H01R43/16,B23P1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现有技术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3917.9,名称为“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浙江集云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1402777Y,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02月1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该接线框是四板条纹式,所述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基准材料采用钢筋通过拉丝、冷轧压扁、高频退火、拉扁丝、抛光和单面压条纹处理而成;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的内侧面均设置有齿形条纹。对比文件2(CN204668499U,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09月23日)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未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在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时,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7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基准材料采用钢筋通过拉丝、冷轧压扁、高频退火、拉扁丝、抛光和单面压条纹处理而成,包括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二竖直板首尾顺次连接围成长方体结构,且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的内侧面均设置有齿形条纹,所述第三水平板设置于所述第二水平板上侧,且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一端与所述第二竖直板的上端固定设置,所述第二水平板的上侧面朝向所述第三水平板形成有短管,所述第三水平板上开设有能够容纳所述短管的通孔,所述短管中部形成固定孔,所述固定孔内设置有内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短管上端向所述短管向外翻边并压合于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上侧面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一体成型。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由条形板材折弯形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 所述齿形条纹沿所述条形板材的宽度方向平行设置。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短管的数量为至少一个,且所有所述短管沿所述第二水平板的宽度方向依次排列,所述通孔与所述短管一一对应,且所有所述短管内部均形成所述固定孔。
7. 一种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备料,根据接线框的要求确定条形板材的长度和宽度,进行冲裁落料,并确认所述通孔和所述短管的数量和位置;
冲孔,在所述条形板材的所述通孔位置进行冲孔;
拉伸,在所述条形板材的所述短管的位置进行拉伸,形成所述短管;
折弯,将所述条形板材按照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的样式进行折弯,并使所述短管与所述通孔一一对应;
铆合,将所述短管突出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一端进行向外翻边并压合于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侧面上;
攻螺纹,对所述短管内侧面攻螺纹形成内螺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拉伸工序中,所述短管的长度不小于所述第三水平板的厚度。”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2改为一种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同时将权利要求3改为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制作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同时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说明书中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针对加工后的钢筋进行单面压条纹处理,在条形材料的表面上设置齿形条纹,且在冲裁和拉伸过程中冲裁圆孔和拉伸短管,减少了对材料形状的改变,增加了受力的材料面积,且有效的避免了两片材料合并间隙处攻牙时进入料渣”,对比文件1采用板条材料弯折制成方形筒体,并仅在内侧底面上设有印花。(2)对比文件1中没有针对钢筋进行加工,不是四面有条纹,不能解决钢筋轴向弯曲的问题,很难想到将钢筋加工成接线框。(3)对比文件2的内部圆形的螺纹是通过攻丝加工出来的,而不是单面上加工出齿形条纹折叠成的,对比文件1的方形筒体内壁不是圆形,不能加工出环形螺纹,对比文件2不适合结合对比文件1。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备料,根据接线框的要求确定条形板材的长度和宽度,进行冲裁落料,并确认通孔和短管的数量和位置;在备料工序中,所述条形板材采用钢筋通过拉丝、冷轧压扁、高频退火、拉扁丝、抛光和单面压条纹处理得到,在条形材料的表面上设置齿形条纹,在冲裁和拉伸过程中冲裁圆孔和拉伸短管,减少了对材料形状的改变,增加了受力的材料面积,且有效的避免了两片材料合并间隙处攻牙时进入料渣;
冲孔,在所述条形板材的所述通孔位置进行冲孔;
拉伸,在所述条形板材的所述短管的位置进行拉伸,形成所述短管;
折弯,将所述条形板材按照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的样式进行折弯,并使所述短管与所述通孔一一对应;
铆合,将所述短管突出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一端进行向外翻边使之压合在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侧面上;
攻螺纹,对所述短管内侧面攻螺纹形成内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拉伸工序中,所述短管的长度不小于所述第三水平板的厚度。
3. 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制作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二竖直板首尾顺次连接围成长方体结构,所述第三水平板设置于所述第二水平板上侧,且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一端与所述第二竖直板的上端固定设置,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上设置有贯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的固定孔,所述固定孔内设置有内螺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水平板的上侧面朝向所述第三水平板形成有短管,所述第三水平板上开设有能够容纳所述短管的通孔,所述短管中部形成所述固定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短管上端向所述短管向外翻边并压合于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上侧面上。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一体成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由条形 板材折弯形成,且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的内侧面均设置有齿形条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齿形条纹沿所述条形板材的宽度方向平行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短管的数量为至少一个,且所有所述短管沿所述第二水平板的宽度方向依次排列,所述通孔与所述短管一一对应,且所有所述短管内部均形成所述固定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方形筒体2内侧面设置有印花5,使得导线内嵌其中,增加了导线与接线柱的接触面积,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纹4可以设置在接线孔3内壁的全部区域,从而保证导线的紧固效果,在整个筒体内设置有齿纹,为了能更好的压紧导线,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方形筒体内设置整个齿纹。对比文件2只是给出了在筒体整个内部设置齿纹的方式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螺纹的加工方式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对比文件2具有结合启示。在条形材料的表面上设置齿纹,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并不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选择高强度的钢筋来制作接线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请求复审程序。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9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孔是在条形板材的通孔位置进行冲孔获得,通孔在备料完成后形成短管前形成;(2)在备料工序中,所述条形板材采用钢筋通过拉丝、冷轧压扁、高频退火、拉扁丝、抛光和单面压条纹处理得到,在条形材料的表面上设置齿形条纹;(3)在冲裁和拉伸过程中冲裁圆孔和拉伸短管,减少了对材料形状的改变,增加了受力的材料面积,且有效的避免了两片材料合并间隙处攻牙时进入料渣。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或者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区别技术特征(3)可从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可以通过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接线框是四板条纹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余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4-9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方形筒体2内侧面设置有印花5,使得导线内嵌其中,增加了导线与接线柱的接触面积,对比文件2公开了:螺纹4可以设置在接线孔3内壁的全部区域,从而保证导线的紧固效果,可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整个筒体内设置有齿纹,为了能更好的压紧导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使得在方形筒体内设置整个齿纹。可知,对比文件2只是给出了在筒体整个内部设置齿纹的方式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不是螺纹的加工方式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因此,对比文件2具有结合启示。而至于齿纹的加工方式,在条形材料上加工齿纹是最方便的,为了便于加工齿纹,使得在条形材料的表面上设置齿纹,这种加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至于板状体上设置齿形条纹的技术效果,例如,板状体刚性的增强,减少在冲击时形状的改变,避免了两片材料合并间隙处攻牙时进入料渣,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不能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钢筋具有高强度的特点,为了使得接线框实现高强度,选择同样是钢制的钢筋来制作接线框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在整个筒体内设置有齿纹,为了能更好的压紧导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使得在方形筒体内设置整个齿纹。
(3)对比文件1的方形筒体内壁是圆形的,可以结合附图2-4明显可见。对比文件1是通过折叠条形板材得到,再结合对比文件2整体都是螺纹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四板都设置有条纹,这些都是本领域常用工艺步骤,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是容易实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一体成型,在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展平结构上,条纹从圆孔侧的一端一直延伸到短管侧的一端”。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增加的特征,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在加工过程中方便控制成型精度和成型质量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其采用先在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展平结构上设置齿形条纹,条纹从一端延伸到另一端,再按照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的顺序进行折弯,增加了受力面积。(2)先在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展平结构上设置齿形条纹,可以避免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合并间隙处攻牙时掉入料渣,提高了螺纹质量。(3)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本申请的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在结合面位置具有齿形条纹的技术启示。
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备料,根据接线框的要求确定条形板材的长度和宽度,进行冲裁落料,并确认通孔和短管的数量和位置;在备料工序中,所述条形板材采用钢筋通过拉丝、冷轧压扁、高频退火、拉扁丝、抛光和单面压条纹处理得到,在条形材料的表面上设置齿形条纹,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一体成型,在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展平结构上,条纹从圆孔侧的一端一直延伸到短管侧的一端,在冲裁和拉伸过程中冲裁圆孔和拉伸短管时,减少了对材料形状的改变,增加了受力的材料面积,且有效的避免了两片材料合并间隙处攻牙时进入料渣;
冲孔,在所述条形板材的所述通孔位置进行冲孔;
拉伸,在所述条形板材的所述短管的位置进行拉伸,形成所述短管;
折弯,将所述条形板材按照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的样式进行折弯,并使所述短管与所述通孔一一对应;
铆合,将所述短管突出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一端进行向外翻边使之压合在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侧面上;
攻螺纹,对所述短管内侧面攻螺纹形成内螺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拉伸工序中,所述短管的长度不小于所述第三水平板的厚度。
3. 一种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制作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二竖直板首尾顺次连接围成长方体结构,所述第三水平板设置于所述第二水平板上侧,且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一端与所述第二竖直板的上端固定设置,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上设置有贯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的固定孔,所述固定孔内设置有内螺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水平板的上侧面朝向所述第三水平板形成有短管,所述第三水平板上开设有能够容纳所述短管的通孔,所述短管中部形成所述固定孔。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短管上端向所述短管向外翻边并压合于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上侧面上。
6.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一体成型。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由条形板材折弯形成,且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的内侧面均设置有齿形条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齿形条纹沿所述条形板材的宽度方向平行设置。
9.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其特征在于:所述短管的数量为至少一个,且所有所述短管沿所述第二水平板的宽度方向依次排列,所述通孔与所述短管一一对应,且所有所述短管内部均形成所述固定孔。”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1月0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49段、说明书附图图1-6;2019年11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现有技术的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其它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小型断路器上的接线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12行,图2-4):如图4所示,接线柱的展开冲裁件,可知,该冲裁件通过在一个原料件上根据接线柱的要求确定条形冲裁件的长度和宽度进行冲裁获得,该冲裁件上设有一个短管(图4右边)和一个通孔(图4左边),并且,短管和通孔在冲裁件上的位置也确定(相当于备料,根据接线框的要求确定条形板材的长度和宽度,进行冲裁落料,并确认所述通孔和所述短管的数量和位置),
冲裁件上设置通孔,
冲裁件上设置拉伸孔1,形成短管相当于拉伸,在所述条形板材的所述短管的位置进行拉伸,形成所述短管),
将冲裁件弯曲成按照如图2所示的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的样式进行折弯,并使短管与通孔一一对应,第一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也是一体成型;
冲裁件的两端通过铆合面3铆合固定,该铆合面3突出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一端进行向外翻边使之压合在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侧面上;
再在拉伸孔1内攻丝出螺纹。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1)通孔是在条形板材的通孔位置进行冲孔获得,通孔在备料完成后形成短管前形成;(2)在备料工序中,所述条形板材采用钢筋通过拉丝、冷轧压扁、高频退火、拉扁丝、抛光和单面压条纹处理得到,在条形材料的表面上设置齿形条纹,在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展平结构上,条纹从圆孔侧一端一直延伸到短管侧的一端;(3)在冲裁和拉伸过程中冲裁圆孔和拉伸短管,减少了对材料形状的改变,增加了受力的材料面积,且有效的避免了两片材料合并间隙处攻牙时进入料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接线框的刚性强度,并增加导线与接线柱的接线面积。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通孔在备料完成后形成短管前形成,并使得孔通过冲压形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脱落的接线端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段-15段,图1):接线孔3的内壁上开设有螺纹4(也是齿形条纹),螺纹4设置在接线孔3内壁的全部区域,螺纹4可以增加导线与其接触面之间的摩擦力,从而提高导线的紧固强度(相当于接线框是条纹式)。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接线框的内壁(也就是条形材料的表面)都设置条纹,而提高导线的紧固强度。另外,对于备料工序中的通过拉丝、冷轧压扁、高频退火、拉扁丝、抛光和单面压条纹处理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这是处理接线框的基本工艺过程。至于接线框采用条形材料还是采用钢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条形材料的基础上,想到将钢筋经过拉丝、冷轧压扁、高频退火、拉扁丝、抛光等工艺步骤得到本申请的条形板材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这些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处理步骤,同时为了满足条形板材的高强度的要求,采取更高强度的钢筋来加工处理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实现的。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在条形材料上加工齿纹是最方便的,为了便于加工齿纹,在条形材料的表面设置齿纹,这种加工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1和2没有直接公开在冲裁和拉伸过程中冲裁圆孔和拉伸短管,但是在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在条形材料上加工齿纹,并且使得条纹从圆孔侧的一端延伸到短管侧的一端,然后在冲裁和拉伸过程中冲裁圆孔和拉伸短管,这样就能减少了对材料形状的改变,增加了材料的受力面积,并能避免了两片材料合并间隙处攻牙时进入料渣,这种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铆合面3铆合在第三水平板的上表面,结合图3可知,短管A的长度大于第三水
平板的厚度。使得短管的长度等于第三水平板的厚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四板条纹式接线框。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小型断路器上的接线柱,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12行,图2-4):结合图2可知,该接线柱是四板接线框,四板接线框的第一水平板上设置有印花5,结合图3可知,该印花5呈条纹式,接线柱包括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二竖直板首尾顺次连接围成长方体结构,所述第三水平板设置于所述第二水平板上侧,且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一端与所述第二竖直板的上端固定设置;结合图3可知,第一水平板的内侧面设置有印花5,印花5呈齿形条纹(相当于第一水平板的内侧面设置有齿形条纹)。方形筒体2其中一个面上有螺纹通孔4(相当于贯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的固定孔,固定孔内有内螺纹)。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该接线框是四板条纹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加导线和接线柱的接触面积增大摩擦力。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防脱落的接线端子,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 -15段,图1):接线孔3的内壁上开设有螺纹4,螺纹4设置在接线孔3内壁的全部区域,螺纹4可以增加导线与其接触面之间的摩擦力,从而提高导线的紧固强度(相当于接线框是条纹式)。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在接线框的内壁都设置条纹,增大导线和接线端子的接触面积,提高导线的紧固强度。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中的接线框内壁具有四个面,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使得四板都设置有条纹,继而接线框是四板条纹式,对应的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的内侧面设置有齿形条纹,这种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当考虑到基材的五分之四部分都要设置条纹,为了便于加工条纹,使得整个基材上都设置条纹,继而第三水平板上也设置条纹,这种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权利要求1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的四板条
纹式接线框也因为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而不具备创造性,即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12行,图2-4):所述第二水平板的上侧面朝向所述第三水平板形成有短管,所述第三水平板上开设有能够容纳所述短管的通孔,所述短管中部形成螺纹通孔4(相当于固定孔,固定孔内设置有内螺纹)。所述短管上端向所述短管向外的铆合面3铆合于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上侧面上(相当于所述短管上端向所述短管向外翻边并压合于所述第三水平板的上侧面上)。可见,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12行,图2-4):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通过图4所示的冲裁件一体成型(相当于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一体成型)。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12行,图2-4):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由图1所示的条形板材折弯形成(相当于所述第一水平板、所述第一竖直板、所述第二竖直板、所述第二水平板和所述第三水平板由条形板材折弯形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结合图5可知,齿形条纹的印花5沿条形板材的宽度方向平行设置(相当于所述齿形条纹沿所述条形板材的宽度方向平行设置)。可见,该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12行,图2-4):短管的数量为一个,所述通孔与所述短管对应,所述短管内部形成螺纹通孔4(相当于短管的数量为至少一个,所述通孔与所述短管对应,所述短管内部形成所述固定孔),螺纹通孔4可以为一个或2个。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螺纹通孔可设置多个,为了加工方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想到使得设置多个短管和多个通孔且两者一一对应,并在所有短管内部均形成固定孔,这种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短管设置在第二水平板上,使得所有所述短管沿所述第二水平板的宽度方向依次排列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得到,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增加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在加工过程中方便控制成型精度和成型质量的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制作方法,其采用先在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展平结构上设置齿形条纹,条纹从一端延伸到另一端,再按照第一水平板、第一竖直板、第二竖直板、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的顺序进行折弯,增加了受力面积。(2)先在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展平结构上设置齿形条纹,可以避免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合并间隙处攻牙时掉入料渣,提高了螺纹质量。(3)对比文件2不能给出本申请的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在结合面位置具有齿形条纹的技术启示。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小型断路器上的接线柱,其采用对整体的一块冲裁件上进行处理,将整体的冲裁件弯曲成方形筒体,在冲裁件上设有拉伸孔,在拉伸孔内攻丝处螺纹,方形筒体内侧设置有印花,增加导线与接线柱的接触面积,提高压接强度。本申请是先在展平结构上设置齿形条纹。虽然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存在一些区别,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方形筒体内侧设置印花,增加导线与接线柱的接触面积,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从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对比文件2公开的:在一种防脱落的接线端子,在接线框内部整体都设置有螺纹,容易想到将冲裁件整体都设置成条纹,条纹从一端延伸到另一端,以增加接线柱和线之间的受力面积。
(2)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础上,想到先在四板条纹式接线框的展平结构上设置齿形条纹,得到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避免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合并间隙处攻牙时掉入料渣,提高了螺纹质量,这种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是可预期的,不会产生预料不到技术效果,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3)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接线框内部整体都设置有螺纹。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接线端子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接线框内部都设置螺纹的技术启示,得到本申请在第二水平板和第三水平板的结合面位置处设置齿形条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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