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坐具和/或卧具的垫料的由泡沫材料构成的内核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76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73481
优先权日:2014-03-06
申请(专利)号:201410701199.0
申请日:2014-11-28
复审请求人:约卡凯普萨默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大林
合议组组长:刘洋
参审员:朱雪玉
国际分类号:A47C27/15,A47C27/16,B32B3/30,B32B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这些区别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01199.0,名称为“用于坐具和/或卧具的垫料的由泡沫材料构成的内核”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日为2014年11月28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3月0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申请人原为约翰卡普萨默有限责任两合公司约卡工厂,后变更为约卡凯普萨默有限责任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其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EP1787552A1,公开日为2007年05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坐具和/或卧具的垫料的由泡沫材料构成的内核,其包括波浪状成型的纵向连接部(31,32)和横向连接部(41,42,51,52),并且所述纵向连接部(31,32)和横向连接部(41,42,51,52)的波状部彼此咬合,其特征在于,两个层(1,2)利用所述纵向连接部(31,32)和横向连接部(41,42,51,52)的彼此咬合的波状部相叠地彼此连接,其中,所述层(1,2)的波峰彼此相对而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核,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层(1,2)的彼此相对而置的波峰(在6处)彼此粘在一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内核,其特征在于,在所述两个层(1,2)之间布置有中间层(10),所述层(1,2)的波峰与该中间层(10)粘在一起。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内核,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层(1,2)具有不同的性能,例如硬度。”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两个层利用所述纵向连接部和横向连接部的彼此咬合的波状部相叠地彼此连接,其中,所述层的波峰彼此相对而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所属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分别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约卡凯普萨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尤其没有提及“两个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不存在任何启示来将对比文件1修改成本申请中将波峰彼此相对而置的两个层连接在一起;(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的内核弹性舒适度进一步改善,改善了泡沫材料垫料的弹性舒适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8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个层利用纵向连接部和横向连接部的彼此咬合的波状部相叠地彼此连接,层的波峰彼此相对而置;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同时这些技术手段的使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2月13日和2019年09月29日分别提交了复审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5、摘要附图、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权利要求1-4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或者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特征而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本案而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坐具和/或卧具的垫料的由泡沫材料构成的内核,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坐具和/或卧具的垫料的由泡沫材料构成的内核,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1】段-【0019】段,附图1):附图1所示,该内核包括波浪状成型的纵向连接部1,2和2’和横向连接部3,3’,4,纵向连接部1,2和2’和横向连接部的波状部横向连接部3,3’,4彼此咬合。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比对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该内核包括波浪状成型的纵向连接部1,2和2’和横向连接部3,3’,4,纵向连接部1,2和2’和横向连接部的波状部横向连接部3,3’,4彼此咬合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核包括波浪状成型的纵向连接部和横向连接部,并且纵向连接部和横向连接部的波状部彼此咬合。
由此可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个层利用纵向连接部和横向连接部的彼此咬合的波状部相叠地彼此连接,两个层的波峰彼此相对而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内核的两层如何具体设置。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将一层垫料的内核变为两层垫料的内核属于本领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在CN2817623Y公开了一种床垫,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附图1):床垫的垫芯1分为两层,上层为聚氨酯慢回弹层11,下层为高回弹海绵层12,上下层通过胶水层13粘接在一起,在CN201048755Y公开了一种海绵床垫,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段,附图1-2):该床垫有至少两层海绵体1、2构成,两层海绵体1、2可利用其材质特性而自然的熔合在一起,如此形成的双层海绵体床垫,两层海绵体1、2之间的连接处自然柔和。在CN202341478U公开了一种可拆卸的双层海绵床垫,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3】段,附图1-2):该可拆卸的双层海绵床垫,是由上层1及下层2组合成,上层1下表面设有魔术贴11,下层2上表面设有魔术贴,上层1与下层2是通过魔术贴相互贴于一起。CN203153156U中公开了一种双层床垫,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4】段,附图1):该双层床垫包括上床垫1和下床垫2,上床垫1中填有软性填充物3,下床垫2中填有支撑填充物4,上床垫1与下床垫2之间有定位机构,可见,采用两层内核构成坐具或卧具的垫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其次,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每个内核均具有纵向连接部和横向连接部彼此咬合的波状部,当两个构造相同的内核上下相连接时,在波峰处的接触面积较大有较好的粘接性,因此选择波峰相对而置是本领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和所给出技术启示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强调:(1)证据1-4仅仅公开了坐具和/或卧具的双层结构,没有公开“两个层利用纵向连接部和横向连接部的彼此咬合的波状部相叠地彼此连接,其中,所述层的波峰彼此相对而置”,而且,上述技术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2)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本申请的内核弹性舒适度进一步改善,改善了泡沫材料垫料的弹性舒适性。
合议组认为:(1)在1991年05月出版的《塑料聚合物科学与工艺学 下》一书第117页中公开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塑料制品常常要相连在一起构成组件,连接技术的选择依赖于材料类别、制品形状、需要的生产速率、对成品的要求等因素,虽然这里没有讨论接头设计,但它对几乎每种粘合过程都十分重要。一般来说,增大粘接表面积的接头设计也就是增大粘接强度”,可见,当两个塑料制品连接在一起构成组件时,增大粘接表面积是增大粘接强度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床垫结构基础上,在证据1-4给出的两层床垫的技术启示下,增大粘接表面积即将两层的波峰相对而置(波峰是平坦的且接触面积最大)以增大两个床垫之间的粘接强度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两个层利用纵向连接部和横向连接部的彼此咬合的波状部相叠地彼此连接这一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完全相同的单层床垫的结构,两个层需要粘合在一起成为两层时,从粘合空间的合理性和粘合强度的要求来讲,通过利用纵向连接部和横向连接部的彼此咬合的波状部相叠地彼此连接进而使得两层的波峰彼此相对而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当本申请两个结构尺寸完全相同的层对齐粘合在一起时,波峰与波峰粘接是必然的结果。而且在本申请说明书【0017】段还记载了一个层的波峰可以与另一个层的横向连接部粘在一起,也是采用了波峰与横向连接部相对大的接触面来实现粘接,因此在两层连接时选择波峰与波峰粘接还是其他的粘接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内核一层变为两层后其弹性舒适度必然会得到改善,这是由构成内核的泡沫材料的特性决定的,属于内核由一层变为两层后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例如在CN201048755Y中公开了两层床垫使用柔软而舒适,在CN202341478U中公开了双层海绵床垫弹性好,舒适度高,在CN203153156U中公开了双层床垫提高了产品的柔软度和舒适度。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两个层的彼此相对而置的波峰彼此粘在一起是坐具或卧具垫料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例如在CN2817623Y中公开了床垫上下层通过胶水层粘接固定在一起;在CN202341478U中公开了在床垫上下两层通过魔术贴连接;在CN203153156U中公开了床垫上下层通过定位机构连接,定位机构采用粘扣或者卡槽和卡子等,可见,在上下层之间采用粘连方式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另外,参见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两个层波峰彼此连接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两个层中布置中间层使得波峰与中间层粘在一起是坐具或卧具垫料领域常用的连接方式,例如在CN2817623Y中公开了床垫上下层通过胶水层粘接固定在一起;在CN202341478U中公开了在床垫上下两层通过魔术贴粘合连接,在CN203153156U中床垫上下层通过定位机构连接,定位机构采用粘扣或者卡槽和卡子等;可见,在上下层设置中间层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3的从属权利要求,上下两层采用不同的性能,如硬度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例如在CN2817623Y中公开了床芯分为两层,上层为聚氨酯慢回弹层,下层为高回弹海绵层,显然硬度是不同的;在CN201048755Y中公开了该床垫可由不同质地的海绵层融合在一起,显然硬度是不同的;在CN203153156U中公开了上床垫中填有软性填充物,下床垫中填有支撑填充物,显然硬度是不同的;可见,上下两层采用不同的性能,如硬度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