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07
决定日:2019-12-16
委内编号:1F29231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09738.4
申请日:2014-01-08
复审请求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特殊材料(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钱丹娜
合议组组长:赵颖
参审员:孙重清
国际分类号:H01L31/048,H01L31/0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备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推导得出,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09738.4,名称为“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明尼苏达矿业制造特殊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1月08日,公开日为 2015年07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9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其包括:布置在第一侧的透光元件、布置在与第一侧相对的第二侧的背板或另一透光元件、通过封装材料封装在所述第一侧的透光元件和所述第二侧的背板或另一透光元件之间的太阳能电池,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组件还包括环绕所述封装材料、并夹置于所述第一侧的透光元件和所述第二侧的背板或另一透光元件之间的边缘部,所述边缘部包括反射率在60%以上的反射材料,以便提升整个所述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光反射,从而使得整个所述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得到提高,
其中所述边缘部还包括透明的基质材料,并且所述反射材料以填料的形式均布在所述基质材料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材料的反射率在90%以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缘部的水汽透过率为每天每平方米10克以下。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材料大致为白色。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材料包括碳酸钙、氢氧化铝、氧化铝或二氧化钛。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质材料包括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聚烯烃、聚乙烯醇缩丁醛或丁基胶。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材料布置在所述边缘部的预定区域。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材料形成为所述基质材料表面上的、且环绕所述封装材料的涂层。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边缘部由连接在一起并至少包括上层封边膜、下层封边膜和中间封边 膜的多层封边膜构成,其中,所述中间封边膜由透明的基质材料和所述反射材料构成,所述反射材料以填料的形式均布在所述基质材料内,所述上层封边膜是透明的或所述上层封边膜和所述下层封边膜均是透明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电池为单晶硅太阳能电池或多晶硅太阳能电池或薄膜太阳能电池。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封装材料为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TW201347215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O2742143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的理由为:权利要求1-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边缘部包括反射率在60%以上的反射材料,所述边缘部还包括透明的基质材料,并且所述反射材料以填料的形式均布在所述基质材料中。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所公开,并起到了与在权利要求1中相同的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1是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6、10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权利要求7、8、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以及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未公开“所述边缘部包括反射率在60%以上的反射材料”。虽然本申请的反射材料也可以包括碳酸钙,但是不能认为任何包含碳酸钙的材料都具有优异的反射性能(反射率在60%以上)。并且,对比文件2完全未涉及边沿密封剂18的反射性能。对比文件2中的碳酸钙不是均匀分布在边沿密封剂18的基质材料中,也没有公开分布密度,因而其反射材料是否达到60%以上,的反射率没有被公开。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边沿密封剂18的材料包含烯烃聚合物和填料,其中填料为碳酸钙,与本申请所述边缘部中的反射材料相同。虽然在对比文件1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对比文件2的太阳能模块这些封装结构中,没有公开记载具有“充分利用边缘封装材料来提高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的技术效果,但是太阳能电池领域的任何发明的主要目的之一都是如何提高太阳能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而且太阳能电池组件的结构相同,且聚合物周边连接层(边沿密封剂)的材料相同,那么聚合物周边连接层必然会在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封装结构中起到相同的作用,也就是说利用周边连接层(边沿密封剂)增强光的反射,因而达到提高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的技术效果。另外中国专利申请CN102800730A公开的光伏装置中,明确记载了多个太阳能电池400之间的周边连接层700,周边连接层700中的添加颗粒720具有对光的反射作用。所以说只要多个太阳能电池之间的周边连接层中存在添加颗粒,这些颗粒都会将入射到周边连接层的太阳光反射到相邻的太阳能电池,达到提高太阳能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的技术效果。 中国专利申请CN102347375A公开了一种覆盖着反射条的导电带的太阳能电池模块,其中反射条中的反射性填料包括碳酸钙(说明书第45段),每根反射条的平均总反射率最好至少约65%以上(说明书第0035段)。另外,本申请并没有研究/描述碳酸钙的用量,只是描述了反射材料以填料的形式均布在基质材料内。将反射材料均布在基质材料内,形成太阳能电池组件的边缘密封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于提交复审请求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和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具备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推导得出,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以上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
对比文件1:TW201347215A,公开日为2013年11月16日;
对比文件2:CN1O2742143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附图5)公开了一种太阳能电池组件,包括:基板24;光学透明盖板30;通过聚合物内部连接层36封装在基板24与光学透明盖板30之间的太阳能电池32;环绕聚合物内部连接层36、并夹置在基板24和光学透明盖板30之间的聚合物周边连接层40,其作用是电池组件不产生挠曲变形,适于长期使用(说明书第2页第2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在于:所述边缘部包括反射率在60%以上的反射材料,所述边缘部还包括透明的基质材料,并且所述反射材料以填料的形式均布在所述基质材料中。由区别技术特征可知,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光线利用率。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010-0023段,附图2)公开了一种太阳能模块,包括:第一基片14、第二基片16、多个光电电池12以及位于第一基片14与第二基片16之间的边沿密封剂18,边沿密封剂18的材料包含烯烃聚合物(相当于透明的基质材料)和填料,其中填料为碳酸钙(即反射材料)。而将填料均布在基质中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可见,区别技术特征“述边缘部还包括透明的基质材料,并且所述反射材料以填料的形式均布在所述基质材料中”被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所公开。而特征“边缘部包括反射率在60%以上的反射材料”未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
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其公开了一种具有反应性或不饱和聚烯烃的边缘密封剂。密封剂具有密封特性、高耐气候性、抗变能力、低导电率和良好的热稳定性。该边缘密封剂用于太阳能电池主要为了减小水份进入太阳能模块。因此,其边缘密封剂采用的物质考虑的特性是惰性填料、除水剂、干燥剂、抗氧化剂和紫外线稳定剂,平衡以上组分以生产密封剂。填料碳酸钙作为干燥剂和除水剂而存在。可知,对比文件2并未考虑到反射性的问题,也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令碳酸钙的量足够多,来使得边缘部的反射率在60%以上。同时,该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1为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的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太阳能电池领域,虽然考虑到了需要提高太阳能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如本申请所述的通过填料提高边缘部的反射性能,并且提高反射性达60%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首先,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提高边缘密封剂反射性的技术启示,同时对比文件2中给出除水剂的添加量为2.5%-25%重量百分比,显然也并未考虑到优先反射性能,而是各个材料之间防水性、导电率、热稳定性的平衡。从对比文件2出发,如果单独提高碳酸钙的添加,势必影响到与其他材料之间的平衡。特征“边缘部包括反射率在60%以上的反射材料”无法从对比文件2出发得到或者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本申请存在的其他不符合专利法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问题留待后续审查程序进一步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2014年01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9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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