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的折弯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7513
决定日:2019-12-15
委内编号:1F2516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77381.9
申请日:2016-07-21
复审请求人:山西军昊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星星
合议组组长:侯艳嫔
参审员:陈炆
国际分类号:B21D5/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掌握的技术常识而采取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并未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77381.9、发明名称为“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的折弯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山西军昊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幅(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3356282U,公告日为2013年12月25日。
同时引用公知常识性证据:《锻模设计手册 第2版》,吕炎,第564-56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01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的折弯机,包括机座(1)和折弯板(2),所述折弯板(2)活动设置在机座(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座(1)的上端设置有下模具座(3),所述下模具座(3)上设置有下模具(4),所述折弯板(2)的下端设置有上模具座(5),所述上模具座(5)上设置有上模具(6),所述上模具(6)和下模具(4)相对设置,用于对金属声屏障框体进行折压,所述折弯板(2)横向设置有一个对穿长孔(7),所述对穿长孔(7)用于将金属声屏障框体从折弯板(2)的一侧翻折到另一侧,确保金属声屏障框体一体成型成无缝框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的折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模具座(3)的两侧均设置有活动卡爪(8),多个所述活动卡爪(8)配合将下模具(4)固定在下模具座(3)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的折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座(1)上设置有油缸(9),所述油缸(9)的缸体固定在机座(1)上,所述油缸(9)的活塞杆通过连杆机构(10)连接在折弯板(2)上,用于驱动折弯板(2)上下往复运动。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的折弯机,其特征在于:所述上模具座(5)的侧面设置有多个模具固定板(11),所述上模具(6)通过模具固定板(11)固定在折弯板(2)上。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的折弯机,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模具固定板(11)在上模具座(5)上一字排开分布,能满足不同长度的上模具(6)固定。”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加工箱体的折弯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折弯机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机座的上端设置有下模具座,下模具设于下模具座上。将对比文件1的用于加工箱体的折弯机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属于本领域常规应用;公知常识性证据(《锻模设计手册 第2版》吕炎,第564-56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01月)公开了模具放置于下模座上。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公知常识性证据披露,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将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多个模具固定板在上模具座上一字排开分布固定上模具的方式,改变模具固定板的数量来固定预设长度的上模具,来加工不同长度的板材,拆卸以及更换上模具方便、简单;本申请通过多个活动卡爪固定下模具,使得下模具固定牢靠、位置精确,并且本申请的活动卡爪可分别移动不同的距离,微调下模具的位置,《锻模设计手册》中的卡爪紧固法适用于水压机,其与折弯机属于不同的领域,且其卡爪只能移动相同距离。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公知常识性证据《锻压设备理论与控制》(李永堂等,第178-179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年07月)公开了板料折弯机一般还备有不同长度的分段上模,按锻件要求可拼成一定的宽度,以适应折弯封闭框。因此,通过预设不同长度上模具来加工不同长度板材,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多个模具固定板来固定预设长度上模具,这是本领域常规模具固定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公知常识性证据《锻模设计手册 第2版》(吕炎,第564-56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01月)公开了下模座的两侧均设置有卡爪10(卡爪是可活动的,即公开了本申请活动卡爪),两个卡爪10配合将下模13固定在下模座上;该公知证据公开了下模具两侧上多个卡爪固定下模具的方式,解决了本申请技术问题。且水压机与折弯机均属于压力机领域,将该公知证据中活动卡爪固定下模具方式用于折弯机中,属于本领域常规应用。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2 月0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证据2(《锻压设备理论与控制》)已经披露了折弯机备有不同长度的分段上模,可按锻件要求拼成一定宽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零件尺寸要求预设上模长度,在证据2所披露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字排开地设置多个模具固定板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期的;证据1(《锻模设计手册》)也披露了通过卡爪固定下模具的固定方法,卡爪属于机械领域中常用的夹紧、定位零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特点及作用,本申请采用活动卡爪对其改进并未产生任何实质性的贡献,且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也未记载任何关于活动卡爪能够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相关内容;此外,证据1中水压机和本申请的折弯机均属于机械领域常见的利用上下模配合的加工设备,为实现模具的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机械领域寻求模具的固定方法,而将水压机中采用卡爪固定模具的方法用于折弯机中的模具固定,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1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折弯机仅具有折弯功能,折弯板材仅通过让位通孔避免与滑块接触,无需达到折弯板材首尾接触的效果,本申请通过在折弯板上设置穿长孔以将金属板在穿长孔上翻转后首尾相连,且通过设置模具固定板,使上模具在模具固定板的支撑下,能够稳定地给首尾重叠的金属声屏障框体施加压力;(2)本申请通过下模具座两侧的活动卡爪对中移动来固定竖长型下模具,活动卡爪可分别移动不同的距离,微调下模具的位置,现有技术中的丝杆双动式卡爪紧固法通过偏心手柄拉紧连接的两个卡爪,夹紧其间的方形模具,卡爪只能移动相同距离,丝杆双动式卡爪与本申请的活动卡爪不同;(3)本申请通过设置连杆机构将油缸活塞杆与折弯板相连接,连杆机构横向设置,带动折弯板在上下运动中,存在左右摆动,施加给板材向前运动的推力,避免板材在挤压时,粘结在模具表面,且方便将成型后的板材从模具脱离。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折弯机实质上能够实现折弯板材首尾接触,即箱体类零件的加工,证据2(《锻压设备理论与控制》)披露了折弯机备有不同长度的分段上模,可按锻件要求拼成一定宽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零件尺寸要求预设上模长度,同时,在证据2所披露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字排开地设置多个模具固定板以固定多个分段上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模具在模具固定板的支撑下,能够稳定地给首尾重叠的金属声屏障框体施加压力”并未记载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2)证据1(《锻模设计手册》)披露了通过卡爪固定下模具的固定方法,虽然该证据1中的卡爪用于固定水压机的下模具,但水压机和本申请的折弯机均属于机械领域常见的利用上下模配合的加工设备,为实现模具的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机械领域寻求模具的固定方法,且卡爪属于机械领域中通用的夹紧、定位零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特点及作用,证据1中的卡爪和本申请的活动卡爪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卡爪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活动卡爪固定折弯机的下模具,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也未记载任何关于活动卡爪相比较与现有技术中的卡爪能够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相关内容;(3)对比文件1披露了在机架上固定油缸以驱动滑块使其垂直上下往复移动。而活塞和连杆属于常见的配合使用的传动机构,其应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有关连杆机构横向设置,带动折弯板在上下运动中,存在左右摆动,施加给板材向前运动的推力,避免板材在挤压时,粘结在模具表面,且方便将成型后的板材从模具脱离的相关内容并未记载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6 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所述机架上对应上模具和下模具结合的位置设置有凹槽结构,且将所述凹槽结构做倒角处理”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在折弯板上横向设置对穿长孔的方式,并结合采用机架上对应上模具和下模具结合的位置设置有凹槽结构的方式,且凹槽结构经过倒角处理,金属声屏框体能够直接抵触在凹槽结构中,并顺着倒角滑动,直至通过对穿长孔以翻转,不受折弯板的限制;(2)本申请通过下模具座两侧的活动卡爪对中移动来固定竖长型下模具,活动卡爪可分别移动不同的距离,微调下模具的位置,现有技术中的丝杆双动式卡爪紧固法通过偏心手柄拉紧连接的两个卡爪,夹紧其间的方形模具,卡爪只能移动相同距离,丝杆双动式卡爪与本申请的活动卡爪不同。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 年07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已披露了在滑块上设置让位通孔,以满足不同大小的待折弯板材的已成型折弯部伸过滑块,从而获得箱体零件的技术内容;证据3《冲压成形理论及技术》(吴诗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年09月,第2版,第317-318页)披露了在床身上的上、下模配合的对应位置处设有弧形开口的折弯机(参见图9.21)。而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本申请设置具有倒角的凹槽结构的技术效果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2)证据1《锻模设计手册》披露了通过卡爪固定下模具的固定方法,虽然该证据1中的卡爪用于固定水压机的下模具,但水压机和本申请的折弯机均属于机械领域常见的利用上下模配合的加工设备,为实现模具的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机械领域寻求模具的固定方法,且卡爪属于机械领域中通用的夹紧、定位零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特点及作用,证据1中的卡爪和本申请的活动卡爪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卡爪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活动卡爪固定折弯机的下模具,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也未记载任何关于活动卡爪相比较与现有技术中的卡爪能够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相关内容。本案合议组强调,当申请文件中未对术语作特定解释时,对申请文件中术语仅从其本领域的通用含义理解。根据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中的“模具固定板”、“活动卡爪”以及“连杆机构”仅具有这些部件的一般功能,即“模具固定板”仅用于固定上模具,“活动卡爪”仅用于固定下模具,“连杆机构”仅用于传动,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陈述的相关作用或效果并未记载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且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也并未记载这些部件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这些部件的应用并未对本申请的改进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贡献,其并不能够使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而对比文件1已披露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通过在折弯板设置通孔以实现箱体零件的加工。因此,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8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技术特征“所述折弯板处于开启的状态时,所述凹槽结构的顶部平齐,且高于所述对穿长孔的底部”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通过采用折弯板处于开启状态时,凹槽结构的顶部高于对穿长孔的底部的方式,使得金属声屏障框体在沿着凹槽结构的边沿行进凹槽结构的顶部时,始终高于对穿长孔的底部,并能够穿过对穿长孔,不会受到折弯板的影响,证据3设置的弧形开口是为了暂时存放冲压的钢板,保证钢板翻折的空间,并不是为了使钢板的端部沿着弧形开口行进,且证据3的弧形开口顶部呈拱形结构,将对比文件1结合证据3进行金属声屏障框体翻折时,框体将抵触到拱形结构朝下移动,会造成二次压合,对比文件1制作的是箱体,如进行声屏障制作,需要对板材进行人工翻转;本申请通过活动卡爪固定竖长型折弯机上的下模具,审查意见中的卡爪适用于水压机上方形模具,二者属于不同领域,且丝杆双动式卡爪与活动卡爪不同。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2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的折弯机,包括机座(1)和折弯板(2),所述折弯板(2)活动设置在机座(1)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机座(1)的上端设置有下模具座(3),所述下模具座(3)上设置有下模具(4),所述折弯板(2)的下端设置有上模具座(5),所述上模具座(5)的上设置有上模具(6),所述上模具(6)和下模具(4)相对设置,用于对金属声屏障框体进行折压,所述折弯板(2)横向设置有一个对穿长孔(7),所述对穿长孔(7)用于将金属声屏障框体从折弯板(2)的一侧翻折到另一侧,确保金属声屏障框体一体成型成无缝框体;所述机架上对应上模具和下模具结合的位置设置有凹槽结构,且将所述凹槽结构做倒角处理;所述折弯板(2)处于开启的状态时,所述凹槽结构的顶部平齐,且高于所述对穿长孔(7)的底部;
所述上模具座(5)的侧面设置有多个模具固定板(11),所述上模具(6)通过模具固定板(11)固定在折弯板(2)上;多个所述模具固定板(11)在上模具座(5)上一字排开分布,能满足不同长度的上模具(6)固定;
所述下模具座(3)的两侧均设置有活动卡爪(8),多个所述活动卡爪(8)配合将下模具(4)固定在下模具座(3)上;
所述机座(1)上设置有油缸(9),所述油缸(9)的缸体固定在机座(1)上,所述油缸(9)的活塞杆通过连杆机构(10)连接在折弯板(2)上,用于驱动折弯板(2)上下往复运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 月26 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8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的折弯机。对比文件1(CN203356282U,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公开了一种用于加工箱体的折弯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5]-[0023]段、附图1-2),其包括机架1(相当于本申请的机座)和设置在机架1的滑块2(相当于本申请的折弯板),驱动滑块2可垂直上下往复移动的驱动机构,该驱动机构包括油缸5,油缸5固定在机架上,在滑块2上设有与滑块2固连的上模3,在上模3下方设有和机架1固连且与上模3配合的下模4,在滑块2上设有让位结构,该让位结构包括设置在滑块2上的让位通孔22(相当于本申请的对穿长孔),该让位通孔能满足不同大小的待折弯板材的已成型折弯部伸过滑块。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折弯机用于加工金属整体式声屏障,金属声屏障框体一体成型成无缝框体;(2)机座的上端设有下模具座,折弯板的下端设有上模具座,下模具设于下模具座,上模具设于上模具座;下模具座的两侧均设置有活动卡爪,多个所述活动卡爪配合将下模具固定在下模具座上;(3)上模具座的侧面设置有多个模具固定板,上模具通过模具固定板固定在折弯板上;多个模具固定板在上模具座上一字排开分布,能满足不同长度的上模具固定;(4)油缸的活塞杆通过连杆机构连接在折弯板上;(5)机架上对应上模具和下模具结合的位置设置有凹槽结构,且将凹槽结构做倒角处理,折弯板处于开启的状态时,凹槽结构的顶部平齐,且高于对穿长孔的底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加工箱体的折弯机,声屏障框体也属于箱体类零件,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折弯机用于一体成型成无缝声屏障框体,并不存在技术障碍。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1《锻模设计手册》(吕炎,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年01月,第2版,第564-566页)披露了模具的固定方法,图9-43示出,上模设于上模座,下模设于下模座上,图9-44示出卡爪固定法,下模13通过设于下座17上的卡爪10固定。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模座设于折弯板下方、将下模座设于机座上端,并采用多个活动卡爪固定下模,均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2《锻压设备理论与控制》(李玉堂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年07月,第1版,第178-179页)披露了折弯机一般还备有不同长度的分段上模,按锻件要求拼成一定宽度,以适应折弯封闭框;证据3《冲压成形理论及技术》(吴诗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年09月,第2版,第317-318页)披露了数控液压折弯机,如图9.21所示的折弯机设有上模固定座。在证据2和证据3披露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在上模具座侧面一字排开分布设置固定上模具的多个模具固定板,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容易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固定在机架上的油缸驱动滑块可垂直上下往复移动。而根据折弯板移动要求,将油缸的活塞杆通过连杆机构连接折弯板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5),证据3《冲压成形理论及技术》(吴诗等,西北工业大学出版社,2012年09月,第2版,第317-318页)披露了数控液压折弯机,如图9.21所示的折弯机,在其床身上的上、下模配合的对应位置处设有弧形开口。进一步,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弧形开口设置为具有倒角的凹槽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在此基础上,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3中具有弧形开口的床身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时,为了保证折弯件穿过滑块上的让位通孔,将凹槽设计为顶部平齐的结构,并使得凹槽顶部在折弯作业时高于通孔底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设计。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和常规设置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2019年07月11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指出本申请通过采用折弯板处于开启状态时,凹槽结构的顶部高于对穿长孔的底部的方式,使得金属声屏障框体在沿着凹槽结构的边沿行进凹槽结构的顶部时,始终高于对穿长孔的底部,并能够穿过对穿长孔,不会受到折弯板的影响,证据3设置的弧形开口是为了暂时存放冲压的钢板,保证钢板翻折的空间,并不是为了是钢板的端部沿着弧形开口行进,且证据3的弧形开口顶部呈拱形结构,将对比文件1结合证据3进行金属声屏障框体翻折时,框体将抵触到拱形结构朝下移动,会造成二次压合,对比文件1制作的是箱体,如进行声屏障制作,需要对板材进行人工翻转;本申请通过活动卡爪固定竖长型折弯机上的下模具,审查意见中的卡爪适用于水压机上方形模具,二者属于不同领域,且丝杆双动式卡爪与活动卡爪不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于凹槽,证据3已经披露了床身上的上、下模配合的对应位置处设有弧形开口的数控液压折弯机。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床身结构用于对比文件1的折弯机,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并且当将对比文件1的折弯机的床身设计为所述结构时,为实现对比文件1中已成型折弯部伸过滑块通孔的操作要求,进一步将弧形开口设计为顶部平齐且高于通孔底部的凹槽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满足工艺要求所作出的常规设计,对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活动卡爪,证据1《锻模设计手册》披露了通过卡爪固定下模具的固定方法,虽然证据1中的卡爪用于固定水压机的下模具,但水压机和本申请的折弯机均属于机械领域常见的利用上下模配合的加工设备,为实现模具的固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机械领域寻求模具的固定方法,且卡爪属于机械领域中通用的夹紧、定位零件,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其特点及作用,且能够根据所要夹持的对象及定位要求选择适宜的卡爪,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活动卡爪固定折弯机的下模具,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也未记载任何关于活动卡爪相比于现有技术中的卡爪能够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相关内容。
此外,本案合议组进一步强调,如在前的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当申请文件中未对术语作特定解释时,对申请文件中术语仅从其本领域的通用含义理解。根据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本申请中的“活动卡爪”仅用于固定下模具,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所陈述的相关作用或效果并未记载在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中,而活动卡爪起到固定作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则是可预料的,且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也并未记载“活动卡爪”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由此,“活动卡爪”的应用并未对本申请的改进作出任何实质性的贡献,其并不能够使得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而对比文件1针对“加工箱体型工件时,待折弯板材的已成型折弯部会与滑块相抵触,造成加工的金属板件不能成箱体型”(参见对比文件1的第[0002]段)的技术问题,提出如下技术方案:通过在滑块上设置让位通孔,以满足不同大小的待折弯板材的已成型折弯部伸过滑块,从而获得箱体零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折弯机实质上能够实现折弯板材首尾接触,即箱体类零件的加工。因此,对比文件1已披露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即通过在折弯板设置通孔以实现箱体零件的加工。声屏障框体也属于箱体类零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的折弯机用于一体成型成无缝声屏障框体,并不存在技术障碍。因而,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依然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本案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23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