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906
决定日:2019-12-13
委内编号:1F25778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45949.9
申请日:2015-11-05
复审请求人:周建宏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石艳丽
合议组组长:丁长林
参审员:王咪娜
国际分类号:A61F2/02,A61F2/28,A61F2/30,A61C13/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出于同一目的而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45949.9、发明名称为“一种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是2015年11月05日,公开日是2016年05月25日,申请人原为“宝鸡文理学院”,后变更为“周建宏”。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5月04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985183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对比文件2:CN104107097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2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采集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CT图像数据,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三维重建,生成标准数据格式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型;
2)利用计算机软件,在步骤1)得到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型上构建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实体模型;
3)利用计算机软件,结合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在步骤2)得到的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实体模型的表面及内部构建多孔结构,得到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所述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为多孔结构,其孔隙率为30~70%,且其表面及内部的孔与孔之间贯穿连通,其中每个孔呈圆形或方形,孔径为200~600μm,孔壁厚度为200~400μm;
4)根据步骤3)得到的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利用选区激光熔化快速成型方法使医用金属材料成型,得到修复体实体,然后在真空条件下进行退火,退火温度为450~900℃,保温时间为1~2h,然后自然冷却,即得到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4)中在选区激光熔化快速成型时,激光束的激光功率为100~180W,扫描速度为150~500mm/s,层厚为20~50μm;整个成型过程在氩气环境中进行。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医用金属材料为钛粉、钛合金粉、锆粉或钽粉。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医用金属材料的粒径小于80μm。
5. 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制得的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其特征在于,该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表面粗糙,其整体呈宏观多孔结构,且其外形和力学性能与硬组织缺损部位相匹配。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其特征在于,该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弹性模量为7~35GPa,抗压强度为280~500Mpa。”
驳回决定中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弹性模量钛基颌骨植入体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结合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构建多孔结构,模型表面也为多孔结构,多孔结构孔隙率为30%-70%,表面及内部的孔与孔之间贯穿连通,每个孔呈圆形或方形,孔径为200-600μm,孔壁厚度为200-400μm;b、得到修复体实体后真空退火,退火温度为450-900℃,保温时间为1-2h,然后自然冷却。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的一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从属权利要求2-4并入权利要求1,将从属权利要求6并入权利要求5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2,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和2相比较,本申请所得的修复体结构和组分截然不同。本申请所得修复体呈“宏观多孔-孔壁微观粗糙”结构,组分单一。这正是生物医用修复体材料为促进细胞粘附和长入、促新骨形成以及增强植入体与新骨结合强度所需要的;而对比文件1所得修复体仅仅呈现多孔结构,组分不单一,表面有四氟化钛生成,由于含有F,具有毒性,无法应用于骨组织的修复中;对比文件2所得修复体呈现“宏观 - 微观 - 纳米分级”结构,组分不单一,表面含有机层,其结合不牢,容易脱落,也不利于骨修复。2、本申请重点关注“个性化”,设计理念完全不一样。而对比文件1和2采取的是一种笼统的制造方式,只是达到了降低弹性模量的目的,根本无法应用于骨组织修复中。3、对比文件1采用“磁力研磨设备去除加工时残留在植入体表面的毛刺”处理,将3D打印出现的粘粉去掉。本申请采用的是真空退火,起到二次烧结的作用,将粉融入基体中,同时能保留其修复体表面粗糙度。另外,本申请通过真空烧结,不引入杂质元素,不改变物相。这是对比文件1和2达不到的技术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和2中的孔壁中均有空隙,降低了力学性能,本申请通过真空退火的工艺使得孔壁中没有空隙,比较结实,保证了力学性能。采用“真空退火”,并不仅仅是为了消除应力,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4、根据三维模型借助3D打印技术制备金属实体时,采用选区激光熔化快速成型模式,使用与本申请不同的工艺参量,所得实体结构并不致密,会有很多孔隙。本申请通过调整工艺参量、以及使用合适粒径的金属粉,孔壁部分非常致密,几乎没有空隙。本申请采用以下的条件:激光束的激光功率为100~180W,扫描速度为150~500mm/s,层厚为20~50μm;整个成型过程在氩气环境中进行。所述医用金属材料为钛粉、钛合金粉、锆粉或钽粉。所述医用金属材料的粒径小于80μm。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上述具体的制备条件和材料的种类和粒径,而采用何种的种类和粒径对最终的性能是有巨大影响的。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采集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CT图像数据,利用计算机软件进行三维重建,生成标准数据格式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型;
2)利用计算机软件,在步骤1)得到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型上构建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实体模型;
3)利用计算机软件,结合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在步骤2)得到的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实体模型的表面及内部构建多孔结构,得到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所述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为多孔结构,其孔隙率为30~70%,且其表面及内部的孔与孔之间贯穿连通,其中每个孔呈圆形或方形,孔径为200~600μm,孔壁厚度为200~400μm;
4)根据步骤3)得到的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利用选区激光熔化快速成型方法使医用金属材料成型,得到修复体实体,然后在真空条件下进行退火,退火温度为450~900℃,保温时间为1~2h,然后自然冷却,即得到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
所述步骤4)中在选区激光熔化快速成型时,激光束的激光功率为100~180W,扫描速度为150~500mm/s,层厚为20~50μm;整个成型过程在氩气环境中进行;
所述医用金属材料为钛粉、钛合金粉、锆粉或钽粉;
所述医用金属材料的粒径小于80μm。
2. 权利要求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制得的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其特征在于,该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表面粗糙,其整体呈宏观多孔结构,且其外形和力学性能与硬组织缺损部位相匹配;该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弹性模量为7~35GPa,抗压强度为280~500Mpa。”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 03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弹性模量钛基颌骨植入体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结合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构建多孔结构,模型表面也为多孔结构,多孔结构孔隙率为30%-70%,表面及内部的孔与孔之间贯穿连通,每个孔呈圆形或方形,孔径为200-600μm,孔壁厚度为200-400μm;b、得到修复体实体后真空退火,退火温度为450-900℃,保温时间为1-2h,然后自然冷却;c、在选区激光熔化快速成型时,激光束的激光功率为100~180W,且整个成型过程在氩气环境中进行;所述医用金属材料还可以为锆粉或钽粉。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的一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a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上述区别技术特征b-c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造方法制得的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除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外,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还在于:该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表面粗糙,力学性能与硬组织缺损部位相匹配;该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弹性模量为7~35GPa,抗压强度为280~500MP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对照本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1将权利要求1-2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采集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CT图像数据,利用Mimics7.0软件进行三维重建,生成标准数据格式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型;
2)利用Surfacer10.7软件,在步骤1)得到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型上构建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实体模型;
3)利用CAD软件,结合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在步骤2)得到的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实体模型的表面及内部构建多孔结构,得到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其整体呈多孔圆柱状,直径为3mm,长度为11mm,孔隙率为50%,孔呈圆形,孔径为300μm,孔壁厚度为350μm;
4)根据步骤3)得到的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利用选区激光熔化快速成型方法使粒径为70μm的球形钛粉快速成型,激光功率为120W,扫描速度为200mm/s,层厚为20μm;整个成型过程在氩气环境中进行,得到修复体实体,然后真空退火,退火温度为500℃,保温时间为2h,然后自然冷却,即得到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
该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外形与内部结构均与CAD设计的修复体三维模型一致,并且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表面具有一定的粗糙度,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弹性模量为32Gpa,压缩强度为350Mpa。”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 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9年04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5年11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之间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出于同一目的而公开,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低弹性模量钛基颌骨植入体及其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47]、[0053]-[0084]段及附图2、3):包括步骤:(1)利用CT检查设备扫描患者颌骨部位,获得相关区域骨骼的断面图像(相当于采集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CT图像数据);(2)导入图像处理软件Mimics(参见说明书第[0017]、[0057]段),重建出配合位置正确的曲面模型,并保存为STL格式文件,其中步骤(2-3)根据患者的骨骼缺损情况,选择相应数据区域进行自动三维叠加运算,软件根据点云数据完成颌骨缺损模型的三维重建(相当于利用Mimics软件进行三维重建,生成标准数据格式的计算机辅助设计模型);(3)将STL格式文件导入CAD设计软件,根据患者的手术设计,选取所需颌骨植入体的大小范围,截取所需的颌骨模型(相当于利用计算机软件,在辅助设计模型上构建硬组织缺损部位实体模型);步骤(3-2)设定一多孔结构单元,使用镜像工具对该多孔结构单元进行扩展,得到多孔结构模型,孔径大小范围为100μm-1mm;步骤(3-3)通过软件的布尔运算工具,将步骤(3)得到的多孔结构模型与步骤 (3-1)中截取的颌骨模型进行拟合,获得带有多孔结构单元的颌骨植入体数字模型,具有多孔结构的复杂内部形貌(相当于利用CAD软件,在实体模型的内部构建多孔结构,得到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其整体为多孔结构);(4)将步骤(3)生成的颌骨模型以STL格式文件导出,利用相应软件将该模型分层切片,转化为带有截面轮廓数据等加工信息的SLI文件;(5)根据步骤(4)的SLI文件,使用选择性激光熔化设备以及平均粒径50μm的纯钛或钛合金粉末,逐层加工制造钛基颌骨植入体(相当于根据得到的修复体三维模型,利用选区激光熔化快速成型方法使钛粉快速成型,得到修复体实体),激光功率为50W-200W,激光扫描速度为200mm/s-1400mm/s(含有端点200mm/s),加工层厚为20-70μm(含有端点20μm),在氩气环境中进行;基于对比文件1的以上实施步骤可知,该方法根据患者颌骨断面图像进行颌骨缺损模型的三维重建并设计、打印修复体,是一种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制造方法,且该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外形与内部结构均与CAD设计的修复体三维模型一致。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a、结合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构建多孔结构,模型表面也为多孔结构,修复体三维模型整体呈多孔圆柱状,直径为3mm,长度为11mm,孔隙率为50%,孔呈圆形,孔径为300μm,孔壁厚度为350μm;b、得到修复体实体后真空退火,退火温度为500℃,保温时间为2h,然后自然冷却;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表面具有一定的粗糙度,个性化硬组织缺损修复体的弹性模量为32GPa,压缩强度为350Mpa;c、在选区激光熔化快速成型时,使用的是粒径为70μm的球形钛粉,激光功率为120W;d、Mimics软件为7.0版本,利用Surfacer 10.7软件构建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实体模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使设计更符合人体硬组织力学性能,如何消除应力以保证力学性能。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宏观-微观-纳米分级结构力学适配性骨修复体及其制备,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7]、[0034]段):该修复体包括宏观孔隙金属结构体、微观孔隙金属结构体以及纳米纤维;根据缺损部位骨组织的力学性能以及临床实际需要,利用包括Unigraphics、Pro/E 和Catia在内的商业化CAD软件,设计宏观孔隙金属结构体CAD模型(相当于结合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构建多孔结构),内部的宏观孔隙的尺寸为300-1500微米(含有端点300μm),孔隙率为50%-90%(含有端点50%),各宏观孔隙之间相互完全连通;微观孔隙结构体位于该宏观孔隙金属结构体之内,内部的微观孔隙结构均匀且孔隙之间相互完全连通;微观孔隙的孔隙壁由所述纳米纤维构成。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a中的一部分,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使植入体的设计更符合人体硬组织的力学性能,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此外,尽管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实体模型表面具有多孔结构,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设计修复物时根据其位置需要而进行的常规设置,特别是当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构建多孔结构单元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修复体三维模型整体形状、直径、长度、孔的形状及孔壁厚度均是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根据患者实际需求而进行的常规技术选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b,为了消除应力以保证修复体的力学性能,在得到金属修复体实体后进行真空退火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退火的具体条件、实施方式也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于对比文件1使用的也是微米级粒径的钛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得到金属修复体实体后进行真空退火后很有可能在修复体内孔及表面形成一定数量分布的钛粉颗粒,从而使修复体表面具备一定的粗糙度。人体骨骼的弹性模量约为10-30Gpa,且具备一定的抗压强度。在设计修复体时,通常需要使其弹性模量与机械强度与人体骨骼相接近(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5]段也提到了现有骨修复体力学性能与缺损部位骨组织力学特性不匹配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上述因素,因而容易想到将修复体的弹性模量设计为32GPa,压缩强度为350Mpa,从而既提供足够的体内承重,又能避免钛/钛合金等修复体弹性模量过高导致的应力屏蔽问题。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c,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激光功率为50W-200W的基础上进一步选择激光功率为120W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1已公开使用平均粒径50μm的纯钛或钛合金粉末制造修复体,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修复体表面粗糙度选择平均粒径70μm的球形钛粉进行激光熔化成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d,Mimics7.0为常用的图像处理软件版本,Surfacer 10.7也是常用的模型构建软件,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使用Mimics进行图像处理以及三维重建的基础上,使用Mimics7.0和Surfacer 10.7软件均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与对比文件2相比较,本申请所得的修复体结构和组分截然不同。对比文件2中是从工业的角度单纯的降低弹性模量,由于其空隙较大,而不同的骨组织的空隙是不同的,均小于对比文件2中的空隙参数,所以其并不能够应用于骨组织修复。对比文件2得到的修复体表面阴影部分为有机纤维,本申请得到的修复体孔壁小突起为钛。对比文件2所得修复体呈现“宏观-微观-纳米分级”结构,组分不单一,表面含有机层,其结合不牢,容易脱落,也不利于骨修复。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5],[0007],[0009],[0022]段等多处记载了其修复体是力学适配性修复体,宏观孔隙金属结构体的力学性能与缺损部位骨组织力学性能相适配,具有理想的机械强度和与人体骨组织相匹配的弹性模量,可用于临床上承重部位大段骨缺损的治疗。所以对比文件2能够用于骨组织修复。虽然对比文件2的修复体内孔表面是有机纤维,但对比文件2给出的相关技术启示是其所公开与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相匹配、孔径、孔隙率等,这些都是为了解决如何使修复体的设计更符合人体硬组织力学性能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力学性能与缺损骨组织匹配、孔径、孔隙率应用至对比文件1,而并不会将其公开的整个结构包括有机纤维全部用于改进对比文件1。
2、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以钛金属制备修复体,得到的修复体孔壁表面有粗糙不平的突起,粗糙度增大,有助于植入后新骨形成以及增强修复体与新骨间结合强度,而且整个修复体都是钛金属,组分均一,没有杂质,无毒副作用。而对比文件1得到的修复体孔壁整个表层生成一层四氟化钛,对有机生物体产生毒副作用,无法作为骨组织应用于骨的修复,并且表面平滑(经过“(6-2)使用磁力研磨设备去除加工时残留在植入体表面的毛刺”处理),显著减弱植入后新骨形成能力和降低修复体与新骨间结合强度,造成修复体植入后与周围骨组织固定度弱,从而致使修复体脱落,修复体失败。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的修复体孔壁经过表面酸处理(即酸洗)可能生成四氟化钛,但酸洗与真空退火均是金属材料加工领域中常用的表面处理方式,为了消除应力以保证修复体的力学性能,以真空退火代替对比文件1的酸洗对修复体进行最后的表面处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简单替换,由此即可达到避免酸洗产生表面残留氟对人体的毒害作用。由于对比文件1使用的也是微米级粒径的钛粉,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料到得到金属修复体实体后进行真空退火后很有可能在修复体内孔及表面形成一定数量分布的钛粉颗粒,从而使修复体表面具备一定的粗糙度,有利于植入后新骨生成。对比文件1的表面平滑去除的毛刺是植入体表面的毛刺,是为了避免植入体与植入部位原骨组织发生摩擦的毛刺,与植入体内孔结构中的孔壁表面并不相同,研磨设备也无法使植入体内孔结构的孔壁光滑,因此对比文件1的表面平滑并不会显著减弱植入后新骨形成能力和降低修复体与新骨间结合强度。
3、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中选择的硬组织缺损部位的修复体三维模型的孔径为300μm,该孔径是利于新骨长入的孔径尺寸范围。原因一是修复体植入兔子体内8周后促新骨形成实验结果表明,与800和100μm孔径相比,孔径为300μm时材料内部孔壁表面有大量新骨生成。原因二是孔径与弹性模量以及压缩强度是具有关系的。当孔径越大时,弹性模量会降低,但压缩强度也会降低。硬组织修复体在弹性模量低的同时,压缩强度必须高,否则无法起到承载体重的目的。因此,设计和制备硬组织修复体必须选择合适的孔径、弹性模量以及压缩强度。新的权利要求1中,孔径为300μm时,弹性模量为32Gpa,压缩强度为350MPa,完全符合修复的要求。对比文件2中的孔隙率和孔径无法用于骨组织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关于修复体三维模型的孔径,对比文件1已公开多孔结构模型的孔径大小范围为100μm-1mm,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内部的宏观孔隙的尺寸为300-1500微米,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端点300μm。关于弹性模量以及压缩强度,人体骨骼的弹性模量约为10-30Gpa,且具备一定的抗压强度。在设计修复体时,通常需要使其弹性模量与机械强度与人体骨骼相接近(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5]段也提到了现有骨修复体力学性能与缺损部位骨组织力学特性不匹配的缺陷),本领域技术人员考虑到上述因素容易想到将修复体的弹性模量设计为32GPa,压缩强度为350Mpa,从而既提供足够的体内承重,又能避免钛/钛合金等修复体弹性模量过高导致的应力屏蔽问题。
4、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申请采用粒径为70μm的多孔金属Ti,在满足体内植入实际使用的要求前提下,降低其弹性模量,使其与骨组织匹配,而并非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单纯为了降低金属弹性模量。这与对比文件1和2有着本质的区别。另外,对比文件1和2单单从工业的角度降低弹性模量,而降低弹性模量的材料不能应用在骨组织的修复中。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权利要求1制备的修复体,表面粗糙以及组分单一,呈多孔结构,孔隙均匀且相互贯穿连通,从而实现其与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匹配;修复体外形可以根据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形状定制,从而实现修复体外形与缺损部位精准匹配;另外,修复体孔与孔贯穿连通,孔壁表面粗糙,能促进硬组织长入,并为营养物质的运输与体液的交换提供了便利的通道,是一种更为理想的生物植入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掺杂F、表面光滑,对比文件2中组分不单一,无法想到采用本申请中的方法,制备表面粗糙、组分单一的修复体,所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采用的是粒径为70μm的球形钛粉。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和2的植入体均应用在骨组织的修复中,且对比文件1中使用的是平均粒径为50μm的钛粉,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升修复体表面粗糙度选择平均粒径70μm的球形钛粉进行激光熔化成型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对比文件1的颌骨植入体已经可以根据患者硬组织缺损部位形状定制,实现修复体外形与缺损部位精准匹配,对比文件2也已给出与硬组织缺损部位的力学性能匹配的多孔结构及其孔径、孔隙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采用粒径70μm的球形钛粉进行激光熔化成型、真空退火表面处理后,也能够实现修复体内孔表面粗糙、组分单一,即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修复体制备方法。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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